村里卖沟卖地倒渣需村民同意吗?

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前店村的杨家沟矿业占用举报人草地,建厂开矿,毁坏草地约4亩

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前家店村的杨家沟矿业”实际为“奈曼旗青龙山镇风水山碎石矿”,采矿权人为奈曼旗杨家沟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1月12日通过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通辽市自然资源局挂牌),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面积为0.06平方公里,批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开采深度为451米至399米,有效期2016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采矿权证到期后,该企业办理了延续手续,由2019年1月12日延期至2022年1月12日。目前,该企业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前店村的杨家沟矿业占用举报人草地,建厂开矿”情况部分属实,经“二调”数据核实,该企业矿区所占0.06平方公里(90亩),全部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举报人反映“毁坏草地约4亩”的情况部分属实,经实地测量,实际占用举报人其他草地面积为0.51亩,未给予补偿,矿区其余的89.49亩之前已全部补偿完毕。

针对奈曼旗青龙山镇风水山碎石矿占用举报人0.51亩其他草地问题,奈曼旗将由政府旗长牵头,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一是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公安)、林草局、青龙山镇党委政府组成专项工作组,通过实地测量,确认企业占用举报人其他草地面积0.51亩,双方认同确认结果,经现场调解,奈曼旗青龙山镇风水山碎石矿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占地补偿费用,举报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同。二是由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和旗林草局牵头,督促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分期进行治理。

一是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村永久采石场粉尘污染大,废料乱堆乱倒,破坏林地,不治理不复垦。二是该采石场搅拌站无手续,已非法生产多年,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村永久采石场粉尘污染大,废料乱堆乱倒,破坏林地,不治理不复垦”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永久采石场实为张永久采石场宝峰采区,2008年取得采矿权,且补偿已到位。矿区面积为15亩,“二调”数据为采矿用地,“三调”数据显示在矿区西北角有30平方米为其他林地,在库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中该位置为非林地。经查,该采区内车辆作业和物料装卸过程中洒水喷淋频次不够,有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经现场核实,宝峰采区无固废产生,无废水产生,现场无废料乱堆乱倒问题,同时石料堆放场、房屋及硬化均未占用林地。该采区2016年7月在矿区东侧和南侧越界开采,越界部分“二调”“三调”数据均为采矿用地。2017年1月库伦旗国土局针对采石场越界开采立案查处,并结案,总罚没款为2.18万元,越界开采部分已于2017年6月按要求完成恢复植被。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的“永久采石场粉尘污染大”问题属实;“废料乱堆乱倒,破坏林地,不治理不复垦”问题不属实。

2.投诉人反映“该采石场搅拌站无手续,已非法生产多年,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采石场搅拌站实为库伦旗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库伦镇南元宝山村五头山建设的一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库伦旗环保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了《关于年产30万吨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库伦旗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2日批准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两年,用于修建库伦旗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库伦旗环保局于2018年10月30日予以验收,并出具了《关于库伦旗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2019年8月,库伦旗自然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两年,用于库伦旗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和六家子中学建设项目;2021年11月,库伦旗自然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手续,用于建设库伦旗福缘小区住宅楼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2年8月11日止,临时用地期满前恢复土地原状。以上临时用地手续均按相关程序办理,现库伦旗已对该搅拌站占地问题启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目前已完成勘界报告、地灾报告,正在编制稳评报告。经调查,该场区内车辆作业和骨料入仓过程中洒水喷淋频次和强度不够,存在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同时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洒水喷淋不够,产生道路扬尘。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该采石场搅拌站无手续,已非法生产多年”问题不属实;“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问题属实。

库伦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接到转办件后,立即工作专班,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一是宝峰采区现有粉尘治理设施为锤破采石有雾炮机喷淋;破碎加工有封闭间及顶端水管喷淋;堆料有防尘布苫盖;场区内车辆作业及道路运输有洒水车洒水;场区周边建有防风抑尘网。后续将增加雾炮机喷淋进一步降尘抑尘。二是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骨料、粉料输送和搅拌环节均已封闭,且筒仓上方安装了布袋除尘器;搅拌机清洗水经循环沉淀池收集后回用;场区内车辆作业和道路运输有洒水车洒水。后续增加雾炮机及洒水车喷淋降尘抑尘频次和强度,同时场区建设防风抑尘网,于2022年6月30日建设完毕。

通辽市奈曼旗新镇乡小大逮村江某某、陈某某占用天然草地建设房屋、种植农作物,毁坏草地约1000亩;挖土卖土毁坏林地、集体承包地约40亩;出卖大荒地约1000亩;倒卖小大逮村东营子基地;占用约2.5亩未确权耕地建设房屋

经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新镇乡小大逮村江某某、陈某某占用天然草地建设房屋、种植农作物,毁坏草地约1000多亩”、“出卖大荒地约1000亩”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两个问题涉及地块为同一地块。“新镇乡小大逮村江某某、陈某某”,是新镇小大歹村原村党支部书记于某和原村委会主任陈某。该地块是于某在任时对外发包的土地,当时陈某还不是村干部,实际承包人不是于某、陈某。经举报人现场指认,该地块位于新镇小大歹村西北,实测面积1135.5亩,现在实际承包经营人为孙某、李某,经营面积分别为865.5亩、270亩,自新镇小大歹村对外承包后一直耕种至今。

1.孙某承包经营地块(865.5亩)。2005年,时任新镇小大歹村党支部书记于某,在未通过村委会会议研究的情况下,将725亩“四荒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杨某,承包期限为2005年5月15日至2026年12月。后经两次转包现由孙某经营,实际经营面积为865.5亩。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476.5亩、盐碱地389亩,属于未利用地。孙某存在突破承包土地面积,扩种140.5亩土地问题,新镇小大歹村委会已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承包人。2021年12月28日完成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杨某、孙某退回超面积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现已进入二审阶段。同时,孙某在该地块建设60平方米管护房,占用土地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号):“要坚持实用、够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1000亩及以下的,原则上控制在占地面积的5%以内,且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亩以内;1000至5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5000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20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看护房用地计入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粮食烘干场所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孙某承包地种植面积865.5亩,建设60平方米管护房(主要功能为办公管理和农资存放),属于规模化种植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符合上述文件要求。2018年9月19日—2019年2月18日,奈曼旗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时任新镇小大歹村党支部书记于某、村委会主任陈某“出卖大荒地约1000亩”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认定于某2005年5月15日和2006年3月22日,两次对外发包本村725亩土地时,均未经过会议研究,只是与时任村主任金某(已去世)、报账员程某商量后,将该土地进行对外发包。经奈曼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给予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某主动辞去新镇小大歹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被举报人陈某2005年和2006年时还不是村干部,与纪委查办案件无关。

2.李某承包经营地块(270亩)。2006年,经新镇小大歹村村民代表同意后,将举报地块中200亩“四荒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魏某,后经三次转包现由李某承包经营,实际面积为270亩。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89.67亩、其他草地114.45亩、旱地65.88亩。2019年,举报人向奈曼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举报该地块毁坏草地耕种问题,奈曼旗公安机关比对国土“二调”图和现地调查核实,认定孙某耕种的地块属于未利用地,未予立案;认定李某耕种土地涉嫌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89.67亩,2022年1月5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二)关于“挖土卖土毁坏林地、集体承包地约40亩”的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40亩林地为新镇小大歹村村民吴某在2000年左右分得的9.4亩无立木林地和村民李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等5户在1980年左右分得的28.4亩无立木林地,各户地块均未测量土地面积,也无林地承包合同,只有林地统计台账。2009年,因修建巴新铁路时需要土方铺垫路基,村民吴某乙等6人自行将37.8亩无立木林地土方卖给了巴新铁路施工方,取土时地面上没有林木。2010年4月,该6户林地承包人自行将林地恢复造林。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接到群众关于此问题的举报,奈曼旗森林公安局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未对该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同时,奈曼旗人民政府、新镇政府责成6户承包人对取土地块进行补植补造和围封,目前该地块林木长势良好。

(三)关于“倒卖小大逮村东营子基地”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小大逮村东营子基地”是柏盛园度假村,位于新镇小大歹村东南。经举报人指认,其所反映的地块为新镇小大歹村集体所有的70亩林地。2009年,为发展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经新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并协调小大歹村同意后,将该70亩林地提供给柏盛园度假村无偿使用,土地权属依然归新镇小大歹村集体所有,无倒卖行为。目前,该地块土地性质及林木无变化,未建设房屋及旅游设施。

(四)关于“占用约2.5亩未确权耕地建设房屋”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地块为2005年集体分给本村村民王某乙的荒地,2009年在该地块上建设了牛舍。经举报人现场指认,奈曼旗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实地测点,比对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院落实际占地763平方米(1.15亩),其中,村庄用地265.43平方米,其它草地(荒地)497.57平方米,土地性质不属于耕地,该牛舍损坏严重,现已废弃无人经营,无利用价值。综上,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存在新镇小大歹村原党支部书记于某未通过会议研究,将该村土地对外承包的问题,奈曼旗纪委监委已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已辞职;存在现土地承包人李某非法开垦89.67亩天然牧草地的问题,现已受到处罚并承诺弃耕自然恢复天然牧草地植被。

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奈曼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责成新镇政府负责,立行立改存在问题。一是由新镇政府负责与李某签订弃耕协议书,责成其自2022年起,对非法开垦的89.67亩天然牧草地弃耕,自然恢复植被。目前,弃耕协议书已签订。二是由新镇人民政府与牛舍所有人王某乙沟通,要求5月30日前拆除废弃棚舍,恢复土地原状。三是由新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承包人孙某按相关规定办理承包土地上管护房备案和审批手续。

2001年-2003年,修建306省际通道公路过程中,有人在通辽市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集体草场取土60万立方米。取土坑至今未复垦、未治理,造成生态破坏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内容属实。

通过调查组实地核查,案件中所指的取土坑形成于S306省际大通道建设期间,取土时间为2003年4月至10月之间,取土单位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通道04合同段项目部,法人代表宋某。通辽市交通工程局通道04合同段项目部(法人代表:宋某)与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委员会(法人代表:白某,时任村主任)签订了取土“协议书”,因建设S306省道是公益事业,为支持公益事业,协议内容明确表述嘎查委员会无偿提供所需土料62.3万立方米。

经第三方作业单位实地勘测,取土点共6处,总面积为253亩,总取土量为568678立方米。因国土二调之前没有数据库,无法查阅2003年取土时段的地类属性。在“国土二调”中显示为:采矿用地面积205亩、旱地面积11亩、盐碱地面积30亩、天然牧草地面积7亩。在“国土三调”中显示为:采矿用地面积45亩、旱地面积13亩、其他草地面积151亩、天然牧草地面积44亩。经实地查看,S306省际大通道东南采坑(面积33亩)通过自然修复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方式已恢复植被,其余5处未恢复。因此,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

该取土坑治理工程已纳入通辽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实施的《通辽市水源涵养区矿山生态恢复工程》项目中。该项目经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确定建设规模及招标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施工设计已通过评审,后续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施工设计将治理工程分为采用陡坎削坡整形、挖填方和推运回填工程、场平工程、绿化工程、辅助工程等阶段,各阶段都有详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测算。扎鲁特旗已责成乌额格其苏木党委、政府在项目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立即协调优先进入植被恢复工作。力争今年7月份完成取土坑的60%面积恢复植被,10月份完成其余40%取土坑面积的陡坡削砍整形、覆土等基础工作,2023年5月份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腰包村有多家养猪厂,每家大约有100多头猪,排出的粪污没有固定收集处置,未及时清运,产生污水排到了村中的路沟里,异味污染严重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腰包村有多家养猪厂,每家大约有100多头猪”情况基本属实。经实地调查,钱家店镇腰包村现有7户生猪养殖户,其中4户在村屯自家院内养殖,分别为村民杨某养殖72头、张某养殖75头、白某养殖30头、周某养殖70头;3户在村屯外养殖,分别为华浩养殖场存栏120头、蓬达养殖场(即将关停)存栏80头、吉盛养殖场存栏329头。故群众投诉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群众投诉反映的“排出的粪污没有固定收集处置,未及时清运”情况属实。经实地调查,腰包村现有的4户村内养殖户均配备了粪便转运桶,3家村外养殖场均配备了蓄粪池。但通过现场核实发现,村内养殖户周某在养殖过程中未有效使用粪便转运桶,而是将生猪干粪堆放在自家门口墙下,并将生猪粪水私自排放到自家后门树沟中,未及时清运出村。其余6户养殖户均正常使用粪便转运桶、蓄粪池等设施,粪污在三天左右清运出村一次。故群众投诉反映的“排出的粪污没有固定收集处置,未及时清运”情况属实。

3.群众投诉反映的“产生污水排到了村中的路沟里,异味污染严重”情况属实。经实地调查,腰包村村内养殖户周某在养殖过程中未有效使用粪便转运桶,而是将生猪干粪堆放在自家前院门口墙下,将粪水私自排放到自家后门树沟中,未及时清运出村,产生难闻异味。村屯内养殖户杨某、张某、白某能够正常使用粪便转运桶,粪污在三天左右清运一次,直接运往附近农田用作农家肥,不存在明显影响村民生活的异味问题。村屯外的华浩养殖场、蓬达养殖场、吉盛养殖场3个养殖均距离村屯600米以外,3个养殖场能够正常使用蓄粪池并定期清运,不存在明显影响村民生活的异味问题。同时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3个养殖场场区周围500米范围内确无住户,场所选址均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禁建区域,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要求。综上所述,群众投诉反映的“产生污水排到了村中的路沟里,异味污染严重”情况属实。

4月10日,钱家店镇人民政府会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科尔沁区农牧局对腰包村养殖户进行联合检查,责令养殖户周某立即对私自堆放猪粪、在后门树沟排放粪水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严格规范使用粪便转运桶,定期进行粪污转运清理,确保存在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4月11日,养殖户周某已将门前堆放猪粪全部清运出村,转运至农田施肥,在后门树沟排放的粪水已全部清理并更换新土,粪便转运桶已正常规范使用。镇村干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周某本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定期开展生猪粪便清运,严禁乱堆乱排放产生异味问题再次发生。钱家店镇村两级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全面开展村屯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定期组织进行回访检查,同步强化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有效根治老问题、坚决杜绝新问题。

通辽市奈曼旗新镇北大营子村西部城乡矿业,非法侵占举报人的林地(村里南侧山头),将林地全部砍伐毁坏,进行开采挖矿

4月10日,奈曼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通辽市奈曼旗新镇北大营子村西部城乡矿业,非法侵占举报人的林地(村里南侧山头)”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2001年11月30日,举报人张某某承包了原白音昌乡长里沟村集体55亩“四荒”地,该地块位于新镇北大营子村长里沟小组南,承包合同内容为“甲方将面积为55亩的荒山资源使用权承包给乙方,座落于白山洼。荒山的四至为东至沟、西至石碑界、南至山、北至山,长500米,宽73米”,承包期截至2030年11月30日。2008年8月16日,该地块按照承包合同上所描述的长宽和亩数流转给了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原通辽乌兰蒙东水泥有限公司),实测土地面积为57.88亩,并进行土地补偿。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上有时任长里沟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新镇土地所所长周某签字证明,举报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并附有流转土地位置图和补偿收据。2011年7月—2019年期间,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8.44亩,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84399元。2020年4月,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已经将该地块全部恢复造林。2021年11月,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组件已完成。根据自治区林草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管控》的通知要求,待自治区受理后及时上报审批。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石碑矿区岱王山段石灰岩矿位于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西侧,举报人要求以土地承包合同中“四至为东至沟、西至石碑界、南至山、北至山”参照物为由,划定自己承包地块的面积,认为自己承包的地块被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侵占。综上,举报人所反映地块实际是当事人已经流转给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签订了协议,并非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非法侵占举报人的林地。因承包合同上已经明确承包面积和长度、宽度,后面标注四至均为参照物,没有具体点位,举报人要求以参照物四至为准划定地界不合理。

2.关于“将林地全部砍伐毁坏,进行开采挖矿”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存在砍伐毁坏林地行为,但破坏的林地不是举报人所承包的地块。2006年7月24日,该企业法人王某注册成立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2005年1月6日获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类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区面积119.9亩,批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2017年采矿证到期后,该企业办理了延期手续,有效期为2017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6日,并委派王某甲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自2006年开始,王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奈曼旗新镇石碑村北岱王山矿区内建设办公用房及实施采矿作业,直到2012年停产。2019年2月18日,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比对林保图,并经奈曼旗林草局认定,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采矿厂占用林地面积106.9亩,已构成严重毁坏。2020年1月,经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处理,同年11月16日,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和王某甲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经现场核实,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在岱王山采矿厂内已恢复造林80.5亩,其余26.4亩为开采矿面和办公用房占地。2021年11月,奈曼旗西部城乡石业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组件已完成。根据自治区林草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管控》的通知要求,待自治区受理后及时上报审批。

针对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奈曼旗委、旗政府由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责成新镇党委政府负责,旗林草、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四合村李某某,没经任何林业部门审批,私自把村内160亩树木破坏,改为耕地外租,打了机电井,改变了林地的属性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四合村李某某,没经任何林业部门审批,私自把村内160亩树木破坏,改为耕地外租,改变了林地的属性”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地块位于四合村东南约500米处,原为1990年以前四合村村民开荒的河滩地,面积160亩。1990年,经门达镇四合村村委会研究,发包给本村村民李某、李某甲、丁某、孙某、王某、魏某、魏某甲、梁某等8户,用于植树造林,每户20亩,承包期20年。8户村民于当年春季栽植了树木,夏季汛期树木大部分被冲毁,仅剩余李某5亩杨树成活。1990年—2009年承包期间,8户村民未继续造林,均耕种了农作物。2005年,四合村召开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水毁林地变更经营方式为耕种农作物。2010年,李某未被冲毁的5亩杨树已成林,四合村村委会与李某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办理了林权证,目前,仍由李某经营,未进行转包,树木保存良好。剩余的土地均发包给本村1996年以后新出生人口。经比对,全国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土地地类为河流水面和林地,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土地地类为耕地和其它林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显示林地面积10.4亩(包含李某5亩林地)。综上,160亩林地中155亩林地因洪水冲毁后,2005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变更经营方式为耕作。因此,“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将村内155亩林木改为耕地承包”问题属实,“李某某私自把村内160亩树木破坏”不属实。

2.群众反映的“李某某打了机电井”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地块内有机电井1眼,为2016年旗扶贫办井井通项目,2018年旗水务局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对该机电井进行洗井,维修井房,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

科左中旗委、政府已责成门达镇党委、政府,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进行了政策讲解,提升村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门达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坚决杜绝村民未经许可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旗水务局、门达镇加大对河滩地的日常监管,引导村民耕种不影响行洪作物,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020年6月,通辽市经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科尔沁区经济开发区距离举报人养猪场30米、距离职工宿舍25米的位置建造工业固废填埋场,于2020年11月投入使用,粉尘和煤焦油渣产生的恶臭味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噪声,严重影响环境,举报人养猪场被迫停产。举报人养猪场土地流转时主营项目是养殖,为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该固废填埋场选址违反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第1、2条规定。2020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批复该固废填埋场环评报告书(第24页)有关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范围均覆盖了举报人养猪场,实际上未对养猪场进行评价,涉嫌造假。此外,环评报告书(第55页)认为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煤泥属于一般固废入场存放,与2021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不符,涉嫌造假。因此该填埋场选址不符合选址要求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废填埋场基本情况举报人所称工业固废填埋场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属于II类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场由通辽市经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占地面积42306平方米,包括粉煤灰填埋区(12829.2平方米)、工业煤泥填埋区(12336.8平方米)、渗滤液收集池及辅助设施等,设计服务年限为10年。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8万元。

2.举报人养猪场基本情况经现场核实,填埋场附近有2个养猪场,分别为:(1)通辽市润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合同标注面积为18亩,现有猪舍面积为7200平方米,生活用房、物料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面积为606平方米,自2021年1月25日最后一批生猪检疫出栏后至今未再经营。(2)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贺养殖专业合作社,2017年3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合同标注面积为22亩,现有猪舍面积为3240平方米,生活用房、物料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面积为410平方米,自2021年4月14日最后一批生猪检疫出栏后至今未再经营。

3.群众反映问题核查情况(1)群众反映的“2020年6月,通辽市经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科尔沁区经济开发区距离举报人养猪场30米、距离职工宿舍25米的位置建造工业固废填埋场,于2020年11月投入使用”问题部分属实。填埋场于2020年6月开始土地平整、地质勘察等前期工作,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实地测量,填埋场西侧填埋区挡墙距离通辽市润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场猪舍最近距离为39.9米,距离养猪场看护房(职工宿舍)最近距离为37.1米;填埋场北侧填埋区挡墙距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猪舍最近距离为72.7米,距离养猪场看护房(职工宿舍)最近距离为178.4米。因此该问题部分属实。(2)群众反映的“粉尘和煤焦油渣产生的恶臭味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噪声,严重影响环境,举报人养猪场被迫停产”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并查阅填埋场入库台账,填埋场建成投运至今,仅存放粉煤灰和通辽市北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未存放过煤焦油渣,不存在煤焦油渣产生的恶臭味。因此群众反映的“煤焦油渣产生的恶臭味”不属实。经现场核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填埋场主要大气污染物为填埋场堆放过程中产生的表面扬尘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扬尘;噪声源主要为运输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间歇性噪声。因此群众反映的“粉尘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噪声”属实。2021年3月,通辽市经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填埋场运营期厂界噪声、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总悬浮颗粒物(粉尘)浓度最大值0.503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4(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为43分贝、夜间最大值为38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标准,村庄原则上也执行该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021年9月,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填埋场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进行检测;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连续6次对填埋场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上述数据表明填埋场建设、运营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不能说明填埋场建设、运营与举报人养猪场停产有因果关系。(3)群众反映的“举报人养猪场土地流转时主营项目是养殖,为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该固废填埋场选址违反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第1、2条规定”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举报人养猪场用地为流转承包,原承包人于2002年与河西街道梅林村签订《承包合同》,专项发展种养业。根据全国二调数据,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开发区范围内从未划定过农业发展规划区和农业保护区。因此群众反映的“举报人养猪场土地流转时主营项目是养殖,为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部分属实。经核实,未查询到举报人所提到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只查询到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过《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但填埋场为II类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不适用上述标准,填埋场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及2013年修改单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要求》(HJ)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群众反映的“该填埋场选址违反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第1、2条规定”不属实。

4.群众反映的“2020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批复该固废填埋场环评报告书(第24页)有关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范围均覆盖了举报人养猪场,实际上未对养猪场进行评价,涉嫌造假”问题部分属实。《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到“填埋场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评价范围为填埋场边界外200米范围,运输道路两侧200米的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范围为填埋场地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面积为1.23平方公里”,评价范围覆盖了举报人养猪场。因此群众反映的“2020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填埋场环评报告书(第24页)有关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范围均覆盖了举报人养猪场”属实。《报告书》中对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敏感目标进行了噪声厂界达标分析、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进行了影响分析。虽然评价范围覆盖了举报人养猪场区域,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举报人养猪场不属于声环境敏感目标和特殊、重要生态敏感区,无需单独对举报人猪场进行噪声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因此群众反映的“该固废填埋场环评报告书实际上未对养猪场进行评价,涉嫌造假”不属实。

5.群众反映的“环评报告书(第55页)认为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煤泥属于一般固废入场存放,与2021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不符,涉嫌造假”问题不属实。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及2021年版,均未将煤泥列为危险废物。同时,根据《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200kt/a乙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内环审〔2008〕179号),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乙二醇生产工艺的气化工段产生灰水处理沉渣(即煤泥),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废。

6.群众反映的“该填埋场选址不符合选址要求”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并查阅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岩石工程勘察报告》,填埋场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周围500m没有自然村庄分布,没有常住居(村)民,距离最近的村庄为河西街道梅林村(约1166米),并处于两家养猪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区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且持力层厚度较大、分布连续,无软弱下卧层,地基均匀,拟建建筑可采用天然地基,填埋场的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及2013年修改单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要求》(HJ)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群众反映的“该固废填埋场选址违反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第1、2条规定”不属实。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对问题整改工作全程督办,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牵头负责跟进后续整改工作。一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废填埋场现场监管,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业固废填埋场粉尘、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辽经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国有直属企业)对填埋场要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强化污染防治日常管理,通过苫盖、定期喷淋、分时运输等方式进一步降低粉尘和噪声的影响。同时,定期对地下水、废气、废水、土壤等指标进行监测,避免出现二次污染。三是积极主动与举报人沟通交流。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推动通辽市经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国有直属企业)与举报人沟通交流,争取举报人的理解,目前双方正在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预计2023年6月份整改完成。

通辽市开鲁县义和他拉镇核心村村干部刘某某,私自改变土地性质林地变为耕地并盖房子,在集通铁路南史某某承包的林地内开采沙子土方

经调查核实,群众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开鲁县义和他拉镇核心村村干部刘某,私自改变土地性质林地变为耕地并盖房子”问题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刘某现为义和塔拉镇核心村村主任。群众反映的的地块位于义和塔拉镇核心村集通铁路线南侧,实测面积1281.37亩。基本以林带划分为20个作业区。现状为乔木林地375亩,未成林造林地502亩(含62亩宜林地造林),林带和田间路122亩,耕种农作物223.3亩,养殖场59.07亩。2004年核心村村委会与沈阳市浑河农场刘某甲签订荒沼承包合同书,面积为1184亩。2004年办理林权申请,面积为1184亩,林权登记点位面积为850亩。2006年刘某从刘某甲处转包经营至今。套核《开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9》数据库属于林地面积为960亩,现地都存有树木。通过国家林业草原局网站—生态感知—森林监测历史影像判读,该地块有2个作业区约110亩成林在年灭失,有7个作业区约330亩成林在年灭失,均未办理过采伐手续,灭失过程中存在耕种行为,以上灭失地块440亩已于年完成造林,群众反映的林地变耕地问题历史存在属实。该地块中养殖场占地面积59.07亩,建有牛棚10座、牛圈4处、板房5座、仓房5座,其中林地5.52亩(在开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9数据库内,树木保存基本良好),养殖场无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套核国土“二调”,违法占地面积40.08亩,包括占用基本农田27.45亩、一般耕地3.47亩、其他林地6.72亩、人工牧草地2.44亩。被举报人私自盖房子问题属实。

2.群众反映的“通辽市开鲁县义和他拉镇核心村村干部刘某,在集通铁路南史某某承包的林地内开采沙子土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核心村村南铁路南侧,实测面积4.03亩,地类为其他林地3.39亩,铁路用地0.64亩,该地是村集体土地,未发包给个人,该地块与群众提到的史某某承包的林地相邻,但不是史某某承包的林地。地块可见深坑2处,取土坑和周边土地紧挨铁路,整体地势明显低于周边地块。结合实地走访了解,调查组综合研判,该地块应为修建铁路时建设方在此取土,后村民陆续在此处取土,逐渐形成土坑。此过程中,村干部刘某未同意取土,也未参与取土行为,但村委会未予以制止,存在监管失职问题。

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开鲁县义和他拉镇核心村村干部刘某,私自改变土地性质林地变为耕地并盖房子”问题。对于被举报人林地变耕地问题,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已于4月11日开展调查。对于被举报人私自建房问题,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已于4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被举报人已于4月12日开始自行拆除违建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限期于4月17日达到耕种条件。

2.群众反映的“通辽市开鲁县义和他拉镇核心村村干部刘某,在集通铁路南史某某承包的林地内开采沙子土方”问题。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于4月12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采土坑已于4月11日填平,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下达造林通知书,被举报人已完成恢复造林。针对存在的监管失职问题,义和塔拉镇党委已于4月12日给予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靳长昱同志批评教育处理,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义和塔拉镇纪委给予时任核心村主任倪文诫勉谈话。

针对存在的监管失职问题,给予时任核心村主任倪文诫勉谈话。

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积善屯村刘某某征占村民井代地、水浇地、大棚地和口粮田共计112亩;以国家修高速公路为由,将村东苗圃七八亩树地内的几十万土方卖给修路的公司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积善屯村刘某某征占村民井代地、水浇地、大棚地和口粮田共计112亩”情况部分属实。经清河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中清河镇积善屯村刘某某实际为该村原村书记。经梳理积善屯村过往土地征收项目有关情况,确定仅有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4日下发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项目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奥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科区政府于2021年10月8日下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64号),清河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流程于公告期满后启动了征地工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显示,此项目征收面积合计223.3420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目前清河镇人民政府已与12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剩余各户征收补偿协议正在陆续签订中。通过多方沟通并进行综合调查研判,确认群众反映问题中描述的112亩土地在上述项目征地范围内。同时,根据目前已圈定征收范围,套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在数据库中显示,征收范围内含:水浇地122.72亩、乔木林地47.13亩、其他草地27.43亩、物流仓储用地3.52亩、工业用地40.45亩、城镇住宅用地19.93亩、公路用地0.21亩、城镇村道路用地6.17亩、农村道路0.01亩。存在水浇地地类,并无举报人所述的井代地、大棚地和口粮田这三种地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并非积善屯刘某某征占,征占地类中确有水浇地地类,但是为合法征收。故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2.群众投诉反映的“以公家修高速公路为由,将村东苗圃七八亩树地内几十万方土卖给修公路公司”问题不属实。经科尔沁区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与清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在走访询问过程中,原积善屯村主任许某、村会计周某、现任村书记陈某证实,该地块为原村集体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苗圃地(1983年以后不再育树苗,变为耕地),该地块应该叫“苗圃东地”,不是村集体“苗圃地”。长期以来,该地块由于高低起伏、土质疏松,不具备繁育树苗、栽植树木的条件,2006年经本村村民梅某平整后一直种植玉米等农作物。2010年5月积善屯村民委员会与梅某甲(梅某儿子)签订《四荒地承包合同》,村民梅某甲本人证实该地块过去是高低不平的大坑、地表全是沙土、土地肥力不足,为了改良土壤,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未出现举报人所描述的取土、卖土行为。同时,通过将现场测量数据输入到国家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认定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地块为非林业用地;套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在数据库中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水浇地,实际现状为用于耕种。综合各方证据,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清河镇积善屯村现有征地地块严格按照国家征用地程序进行,经科尔沁区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清河镇政府现场联合检查,征地行为属合法征收。同时,苗圃地地类属于非林业用地,且现场用于耕种,并未发现取土痕迹。

2019年,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前进村村民胡某某,毁林盖养猪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通科林草决字﹝2019﹞56号),但未恢复生态原状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内容属实。

1.信访群众投诉反映的“2019年,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前进村村民胡某某,毁林盖养猪场”问题属实。经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与育新镇政府实地调查,并经调阅森林公安部门历史案卷,发现群众反映问题中胡某某为育新镇前进村村民。2014年2月,胡某某从前进村村委会承包进育新镇前进村村西约50米的前进村学校及其后院林地,签订承包协议时该林地无树木。2017年,其擅自在此承包地块林地内建设房屋581.18平方米、硬化地面1390.18平方米。2019年,又在该承包地块林地东侧,建设61平方米猪舍。综上,“毁林盖养猪场”问题属实。

2.信访群众投诉反映的“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未恢复生态原状”问题属实。2019年7月,原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育新镇前进村村民在村西林地建房”。经森林公安部门对群众举报问题立案侦查后,根据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对胡某某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原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责令胡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2019年10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处行政罚款16880元。违法人胡某某已于2019年10月10日将行政罚款全额上缴,但胡某某未按期拆除1688平方米违建拆除、未全部恢复林地原状。鉴于上述情况,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分局于2020年6月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裁定,2020年6月30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恢复林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截至目前,该宗林地地上违建已完成拆除面积1094.15平方米,未拆除违建面积938.21平方米,涉及房屋面积311.18平方米(住房面积221.4平方米、门楼面积49.78平方米、后背包面积40平方米)、硬化水泥路地面面积566.03平方米以及违建猪场面积61平方米。该宗地块并未恢复生态原状。综上,群众反映的“未恢复生态原状”问题属实。

1.因胡某某在科尔沁区范围内没有房宅,考虑到民生问题,对胡某某现有住房予以暂时保留“唯一住房”,待育新镇前进村有宅基地后进行拆除。除唯一住房以外未拆除硬化水泥路面566.03平方米、违建猪场61平方米,育新镇人民政府督促4月25日前完成拆除。2.针对未恢复生态原状的问题,待违建拆除后,由科尔沁区林草分局和育新镇人民政府督促违法人胡某某在5月1日之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豫西多奇境。熊耳山在栾川县内蜿蜒曲折,造就了一道道秀美沟域,仓房村就藏在这深沟之中。

  竹林幽径,古朴农家,空气中透着甜味儿。走近村口,乡村民宿“仓房人家”映入眼帘。

  “快来,快来,屋里请!”民宿主人李银生把我们迎了进去,落座,沏茶,山泉水冲泡的毛尖清香四溢。

  “老李,生意咋样?”

  “这段时间缓过劲儿了,订单上来了,尤其节假日,房间都订满了。”李银生答道。

  “当初咋想的开民宿?”

  “穷日子过怕了。自打端起‘旅游碗’,吃上‘生态饭’,就甩掉了穷帽子,日子越过越红火。”李银生啜了口茶,打开了话匣子。

山村盼出路,风景咋才能变“钱景”

  仓房村山清水秀,这片山水有李银生儿时的记忆,也曾经满是现实的无奈。

  “山多、地瘦,过去日子过得不行。”老李想起当年直叹气,全家6口人,只有5亩地,还都是沟沟田、条条地,一年种一季玉米,一亩地打不下四五百斤。

  “开荒山尖尖,种地天边边”,村里人一度扒坡种地、伐木砍竹,“山啃秃了一片又一片,还是挣不了几个钱。”李银生说。

  种地不行,出去打工。和不少年轻人一样,李银生20岁那年到外面闯荡。可自己一没技术,二没文化,外出务工收入低、开销大,为了照顾体弱多病的父母,没几年他又回了村里。

  仓房人祖辈守着好山水,却过着穷日子。村委会主任王青献记得,2013年全村年人均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185户人家,贫困户就有112户。

  “咱有胳膊有腿,咋还成了贫困户?”李银生心有不甘,发誓一定要把好日子挣回来。

  和仓房村一岭之隔,重渡村在山的那边。一样的山水,一样的条件,光景却大不一样。前些年,靠着乡村旅游,重渡沟名声大噪,山那边的人们富了。到2013年底,重渡村年人均收入达到3万元,“家家小轿车,盖新房,绿水青山成了‘绿色银行’”。

  李银生沾上了景区的光,他每天跑得勤,骑着电动三轮车把竹笋、木耳、香菇等山货卖到山那边。

  仓房村人在思考。那段时间,村里人茶余饭后总在拉呱(聊天),过去仓房比重渡还强些,人家咋走到了前头?

  “咱坡坡地里种一年,不如别人农家乐开一天!”

  “不能再开山种田、上山砍竹了,得换个干法。”

  “关键是他们村先通了柏油路,咱也得想法儿打通到沟口的路。”

  在外闯过的李银生觉得,仓房村缺的不只是条柏油路,更需要一条脱贫路——向重渡村学,让山里的风景变“钱景”。

政策及时雨,村民开民宿卖风景

  盼啥来啥。2013年元旦,从洛阳到栾川的高速公路通车,高速口通往重渡沟景区的公路途经仓房村。

  “路通了,乡村旅游就有指望了!”李银生看到了希望。

  可是,项目从哪来,钱从哪儿来?住宿、餐饮、基础设施,哪样都得不小的投入。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一项项好政策落地生根。

  竹海野生动物园项目落户仓房村,村里的崎岖山地、茂盛竹林成了休闲好地方。通过山地流转,村民有租金、有分红,园区就业有工资,项目带动每年户均增收6000多元,还带来300万元务工收入。

  “更主要的是,园区引来了人气,到旺季车都没地方停了。”李银生感到开农家乐的机会来了。

  扶贫干部牵线对接,李银生把各项政策了解得门儿清:扶贫小额创业贷款10万元,免息;贫困户互保贷款3万元,也是免息;到户增收资金3000元,直接打到个人户头。还有,县里对发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户,最高补贴6万元。

  10多万元政策资金,再加上贷款和自筹资金,李银生对自家房屋进行了改造,2015年底开起了乡村民宿,取名“仓房人家”。

  刚干旅游两眼一抹黑,镇里组织起免费培训班,李银生和妻子认认真真当起了学生,从房间保洁、做饭到接待礼仪,两口子渐渐入了门。一有空,老李就跑到重渡沟取经,“学到才能赚到,多问问人家,不丢人!”“仓房人家”生意渐渐走上正轨,一年盈利七八万元。2016年,李银生全家脱了贫。

  好生态也能富口袋,越来越多的村民尝到了甜头。仓房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严禁开荒种田,不再上山砍树,引导村民放下柴刀“种”风景。王青献说,现在村里开起42户农家宾馆,每户年均增收3万元。有的卖山货,有的家门口就业,去年底112户贫困户全部脱贫。

  一道风景沟带火一条产业链。重渡沟柿子醋、红薯粉、山果饮料等农副产品身价大涨,去年产值达9600多万元,还带动了周边农民从事经商、运输、餐饮等,就业人数达3.5万人。

农家乐减量增效,守护好生态,一起富口袋

  旅游饭就是生态饭吗?

  “过去觉得对头,现在看也不一定。”李银生说,这两年重渡沟周边旅游火了,光自驾游客就翻了一番。游客多了,自然财源滚滚,可是污染也随之加重,景区一天的废水排放量最高达到8000吨。

  “没了绿水青山,还能保住金山银山?”吃上旅游饭的乡亲又在考虑新问题。

  政府引导,成立重渡沟景区管委会,重渡村与周边8个村携手实施“减量增效”——压减景区床位数量,提升服务质量,将农家宾馆升级为精品民宿。对分流到周边村里农家宾馆的游客,景区给予门票优惠。同时,加强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说保护环境谁都支持,可是要减少床位,相当于从一家一户兜里掏钱,找谁都不愿干。”李银生坦言,刚开始许多人都在观望。

  关键时候,重渡村老支书余长生站了出来,将自家农家乐的床位从50张减到了15张,打造了12间各具特色的精品房。房间少了,品位上去了,旺季一间房住一天能卖到1000元,老余一年赚了60多万元。

  “有账算,在理儿!”李银生说,大家慢慢想通了,“减量增效”工作顺利推进。

  守护好生态,周边一个个村庄也吃起旅游饭。新南村建起“铁路小镇”,信号灯、标志牌,乡间列车行驶在翠竹山水间。有了“火车”,大山“活”了,全村办起89户农家宾馆,户年均增收5000元以上。北乡村种植100亩梯田向日葵,赏花节吸引大量游客,花期过后,向日葵籽榨油销售。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栾川县咬定生态扶贫,建起23个生态庄园、1442家农家宾馆,乡村旅游带动1.3万人脱贫,绿水青山正变成金山银山。

  如今,李银生又有了新打算,为自家的民宿打品牌、上星级,下一步开发“竹”特色精品房,“俺算是认准了,这碗‘生态饭’才是长久饭!”

新华社合肥4月5日消息,原本应为本地村民提供服务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却长期售卖高价墓、家族墓和活人墓等,有的涉嫌违法用地,超范围销售给本地以外的人,有的一座墓穴售价高达32.8万元,周边村民直言“死不起”“葬不起”。

“新华视点”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多家村级公益性公墓涉嫌违法违规建设销售,有的甚至持续10年之久。对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坦承“也管了”,但就是“管不住”。

一座公益墓卖到32.8万元!“吉祥别墅”“如意别墅”随你挑

近日,记者来到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夏刘寨公墓看到,该公墓依山而建,一排排墓穴中,有的装修豪华,有的造型奇特。一名张姓管理者说,这里提供17种墓穴,有家族墓、龙凤墓、欧式墓等,价格不等,便宜的一座8800元、18800元,贵的能卖到15.8万元、32.8万元。

高价墓在埇桥区符离镇芦村公墓(又称凤鸣山公墓)也不鲜见。记者在该公墓走访时,“别墅如意区”“别墅吉祥区”等标牌随处可见。公墓李姓销售经理说,这里每座占地约30平方米的家族墓已经卖完了,现在可以买占地9平方米左右的墓穴,售价近20万元。

在西二铺乡西苑陵园,一位市民说:“这里的墓穴价格根据墓碑大小来定,有超过10万元的,我家三年前买时花了7万多元,朋友家去年买时打了八折。买墓地可以找熟人,价格好商量。”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西苑陵园内的豪华墓地 本文图均为 新华社 图

不少受访村民直言“死不起”。西二铺乡二铺村一位村民说,公墓价格从1万多元到20多万元不等,不少村民买不起贵的,要么买最便宜的,要么随便找个地方埋了。

据了解,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夏刘寨公墓、芦村公墓、西苑陵园均为村级公益性公墓。”埇桥区民政局殡葬改革办公室主任陈德刚说,这些公墓由该局于2009年至2015年批复建设。

据陈德刚介绍,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以该区一家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公墓为例,一座墓穴价格一般在5000元左右,若卖到了数万元甚至二三十万元,肯定是违背了公益性属性。

据埇桥区民政局统计,截至2020年末,夏刘寨公墓、芦村公墓、西苑陵园已分别安葬墓穴2563座、527座和1124座。

记者从埇桥区民政局获悉,按照公益性公墓乡镇全覆盖要求,2018年以来,该区所有乡镇全部实施公益性公墓项目,目前7个乡镇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竣工并投入使用。

埇桥区民政局副局长朱志伦说,这些公益性公墓不少是浙江、安徽等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有的公益性公墓在服务管理中涉嫌违法违规。

——违法用地屡禁不止。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监察大队负责人魏巍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公益性公墓投入运行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但夏刘寨公墓、芦村公墓和西苑陵园等并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涉嫌违法使用约200亩土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航拍的夏刘寨公墓画面(无人机照片)

其中,有的单位在2011年就被立案查处,但因执法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并未停止。

——非法销售。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埇桥区发改委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工作人员王玉珏表示,夏刘寨公墓、芦村公墓、西苑陵园等公墓价格并没有实行政府定价,对外销售涉嫌违反《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超范围销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向外地人销售,已成为这些公墓公开的秘密。

3月30日上午,记者在西苑陵园内采访时,见到正在祭奠亲人的多位市民,他们均表示不是当地村民。在夏刘寨公墓,张姓管理者表示,外地人可以购买墓穴。

朱志伦表示,这些公墓确实存在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超面积销售。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股长王影说,按照相关规定,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和0.8平方米。

记者走访中看到,超面积的墓穴比比皆是,有的超过20平方米。

——建家族墓、活人墓。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然而,记者实地走访中看到,多家公墓存在此类行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凤鸣山公墓(又称芦村公墓)规格为5米×6米的豪华家族墓

3月30日,记者来到一家公益性公墓时,看到有一排豪华阔气的家族墓,上面刻有某氏家族字样。

陈德刚表示,公益性公墓里存在建家族墓、活人墓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

公益变经营,为何管不住?

“我们发现相关违规行为时,也及时进行查处、制止。”埇桥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但有的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仍超范围销售、超标准建设,人一安葬就没法处理了,总体来说管理难度较大,缺乏硬性的处罚手段,“我们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埇桥区部分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典型性,是打着‘公益’的幌子,干着‘经营’的事。”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认为,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都知道”“也管了”,但就是“管不住”,这值得深思。

民政部社会事务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院长吴理财认为,村级公益性公墓违规建设、非法经营等现象并非个案,在一些农村地区具有普遍性,严重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若纵容这种行为,将影响殡葬改革的稳步推进。

受访村民呼吁,政府部门要对现有的“天价墓”进行整治,追究售卖者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监管,防止建新的“天价墓”,让公墓真正回归公益。

吴理财表示,殡葬服务涉及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执法监管机制,提升部门协同和综合执法能力。

4月2日,埇桥区委、区政府召开村级公益性公墓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部署落实整改措施,着力破解监管难题,改善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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