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亲属有权利向派出所了解调查情况吗?

  报的还是公安类的岗位。。。哭。。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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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有影响的,公安人员结婚前单位都要对伴侣进行政治审查

  会有影响的,公安人员结婚前单位都要对伴侣进行政治审查,本人就更严格了

  • 这么严重?我认识一个妹子 爸爸坐过牢 她嫁了个交警啊
  • 评论 :上岗前会审查伴侣,因为是直系亲属。但是入职后,只要不是涉密人员,爱娶娶爱嫁嫁,不会管的。不过在职人员,伴侣犯罪的话,对个人影响会很大。

  面试还是准备好,如果最后不过,也尽力了,问心无愧。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

  • 评论 :我今年也遇到这个情况,我弟弟报考当地派出所警察,已经在政审了,政审的前一天,我因为家中不见了1万多元现金,报警过,已经立案了,不知道会有影响吗
  • 评论 :当时没有想到,早知道不报警了,反正钱也找不回来了,就怕报警影响到政审

  公安政审特别严格,因为我老公就是前两年刚考上的警察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直系已经服刑完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去查查有哪些。 谢谢你!!
  不客气,不过你可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百分之90是通过不了政审的,还有百分之10是可能奇迹

  楼主,我也是公安,我们政审的时候非常严格,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要审到,要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如果有配偶,配偶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要审,死去很多年的也要审,总之就是非常麻烦,希望你们那里能简单一点吧

  我们这一个黑社会大哥的女儿,就是考的公安局,政审就没过
  [来自QQ浏览器]
  而且她爸爸没有坐过牢
  23333这是要上演无间道吗,想起了有个新闻,某地黑帮老大让手下去考警察,还考上了几个,当然最后间谍都被挖出来了

  你当初填政审表格时写了那个亲戚吗?如果没写就没事

  哎,这个确实对后代不太公平

  • 没有不公平 犯罪分子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也是长期持续的

  楼主,不行。我有个同学,他爸爸年纪比较大,文革时年轻气盛写大字报骂国家领导人,后来给抓起来判为现行反革命。都过去那么久了,他报考检察院公务员,最后政审就是没有过。

  没事楼主 公务员你没关系就一辈子死工资的 你能考上说明你还是学习不错的 找其他工作也好啊

  这也太严了吧。。。
  —————————————

  哎,这个确实对后代不太公平
  [来自UC浏览器]
  呃,只要不犯罪就行,犯了罪自然会有报应吧?没什么可同情的!
  这个属于一个家庭问题吧
  你家里人有人犯罪了,万一你进入公检法司以权谋私咋办。
  这样执法的部门肯定要身家清白。
  跟以前当官一样,身家清白呀

  • 说的好!!如果不这样,那犯罪起来就更肆无忌惮了。

  不是什么大毛病就没什么问题的,我们单位有个人89的时候还带头闹过,后来还调到卫生部工作了呢,但是这都是工作后的事情,跟单位什么都好说;你这个属于录取大家都在竞争,虽然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但是你也知道竞争激烈,难免会被放大镜下面找问题刷下来的,如果你有人的话可以试一下

  直系亲属的话99%不可能了 会去当地调查了 但是1%你可以祈祷奇迹发生

  @dgbxyjj 楼主,不如你等等看吧,既然都是第一名了,等结果好了,别自己吓自己,再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希望楼主可以成功。

  公安特别严格,直属亲戚坐牢绝对不可以
  ...这样感觉楼主都不需要准备面试了 谢谢您的回答
  我去年考的公务员,只要求开了我和我父母的无犯罪证明。估计公安会严格一点,你直系亲属到底是什么亲戚?另外劝楼主一句,不要把自己重大事情拿到网上问,网友又不是政治局不是人事局的,最靠谱的就是你给报考单位打电话,一般都会给考生一个联系询问电话。。。。另外,最重要一点,给单位打电话核实后,没关系的话,好好准备面试~不要泡在网上看大家说的,让自己紧张死

  • 直系亲属到底是什么亲戚这种话也问得出来???直系亲属就是生你的,你生的,以及生了你生的,和你生的生了的。兄弟姐妹都不算直系
  • 讲的乱了。。。以及,这是居然15年的回帖。。。别回了,丢脸

  哎,这个确实对后代不太公平
  楼主也是欲哭无泪。。
  相比古代株连九族已经算好了,而且,这个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的。要是你进了还做大了,谁知道你会不会给自己亲戚翻案

  严啊,我家是浙江的,我堂姐夫在新疆当警察,当年政审的时候连我们村都来啦。

  楼主你还在吗,最后你过了吗,我家人也做过牢,我现在我好害怕

  朋友省考工商系统 直系亲属坐过牢两三年 没影响

  一般是到社区开证明吧,社区一般会找担保人、楼长什么的……

摘要 执法标准明确:有警必接,对人员失踪的求助或报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有警必查,失踪地点不明或不在本辖区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初步调查,查明失踪地或根据报警人陈述的失踪地移送管辖公安机关;失踪地无法确定的,由失踪人员最后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查找,移送情况及时告知报警人。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执法标准明确:有警必接,对人员失踪的求助或报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有警必查,失踪地点不明或不在本辖区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初步调查,查明失踪地或根据报警人陈述的失踪地移送管辖公安机关;失踪地无法确定的,由失踪人员最后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查找,移送情况及时告知报警人。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派出所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特定对象,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明确的身份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3、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外的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 第一种情形中,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其本人及近亲属有权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可以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时,控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与不作为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中,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提出。 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报案人的立案监督权,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参照第一种情形向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于第三种情形,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作为报案人、举报人时,该第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权。依照《人民检察院》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第三人没有该项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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