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与一个朋友争执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刑犯到底有没有处置尸体的权利?”他说有,我说没有。谁是谁非,只有请教专家来解答这个问题。

自己是没有处置尸体的权利的权利的,一般法院行刑以后就直接把尸体拉到火葬厂烧掉了,最后给到你手的就是骨灰盒.还是去给找一块好的墓地吧.希望以后还是做好人吧.
所有死的都要驳夺权利,家属去取骨灰
有,应该是对死刑犯近亲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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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死刑在法律上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

死刑又被称作极刑、处决、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据统计目前全球已经有10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因为咱们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如果想西方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哪怕一点点的犯罪或许就能造成很多无辜生命的消逝。而且在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的观点就是:血债血偿,一命还一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所以,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保留死刑能起到一种法律威慑力,对于犯罪分子有一种震慑和约束,同时也能保证国家的稳定。

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都会判处死刑,一般来讲,被判处死刑的犯人都是犯下滔天大罪,罪大恶极之人,而被执行死刑的条件也是警方经过调查,查出犯人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泯灭人性。

比如我们所了解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FD、拐卖儿童妇女等,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通俗点说就是:不把他们判死刑,天理不容,无法给老百姓们一个交代!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人都被判死刑了,生命都要结束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呢?

上一期咱们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有网友私信给我说,我们在判决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情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人就奇怪了,犯人都被判死刑了,生命都要结束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呢?有什么意义呢?其实,这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相当有必要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有以下几点原因,对危害国家安全,不服从国家制度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大家想一下,如果这个时候他还享有政治权利的话,他们很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力再次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是有一些权利,就算是个人死亡了,但是这些权利还是存在的,比如说判处死刑的是一名作家或者是发明家,

那么他生前带来的价值不会随着他生命的结束而终止,就拿作家来说,即使人死了,他生前创造的作品是拥有著作权的,他的作品依然可以在报纸刊物上发表,那么他出版的书籍发表的文章适合继续流传吗?显然是不幸的,在2006年,陕西汉阴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罪犯邱兴华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矛盾,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斧头,弯刀将铁瓦殿内的十人杀害,杀人之后还放了把火,最后被判处死刑,但是他在等待被执行死刑期间,还守所里写书,一本是他的自传,一本叫金笔定江山,这两本书是有著作权的,那么大家想一下,这样的书能出版吗?当然不能,还有一些权利是可以由家人来代为行使的,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才会结束,所以说,对于一些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常有必要。

1、我国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量刑一般是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三类人就算不会判死刑,等待他们的可能会是无期徒刑或者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

2、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人依然适用死刑。

3、孕妇如果故意杀人还是要坐牢的,只是不能在孕妇怀孕期间判处死刑或者死缓,但如果孕妇在审判程序前后进入了妊娠状态那么这条不适用于该孕妇。

刑罚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制定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利用法律的一些”漏洞“去咬文嚼字的违法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未成年人,孕妇还是老人,一旦犯了法,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

这是因为,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庄严权利,罪大恶极者不能享有.刑罚不仅表现为对罪犯某种权利的剥夺,而且还包含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评价.死刑犯尽管被剥夺了生命,在肉体上已不存在,但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就意味着他的政治生命还存在.因为,自然生命死亡并不等于政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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