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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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答疑来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2. 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5.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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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扣缴义务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纳税人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7.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

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8.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9.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0. 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1.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13.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4. 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5.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6.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7.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18. 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9.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20. 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1.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2.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3.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3.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计税方法?

答:经研究,纳税人在2020年度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单独计税。

纳税人在2020年度汇算时存在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有以下步骤:

第一,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中,根据《通知》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将其填入其他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抵免明细填写功能中,填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计算抵免限额和抵免额,确认本年抵免额后,得出最终的应补或应退税额,提交申报后缴纳补税或申请退税。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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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违规的董事在竞业公司所获得的工资,公司可否要求其将获得的工资归入公司呢?公司可否要求其停止在竞业公司继续担任董事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将通过山东高院的一则案例给大家进行展示。

      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应当归入公司。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归入权的行使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惩戒,并补偿自己可能的损失。

一、2002年12月18日,东公司由李等人出资设立,主要经营无缝钢管、压力容器等。其中,李系东方公司的董事并担任东方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工作。

二、2012年6月20日,李出资设立泰公司,主营业务也为无缝钢管、压力容器等。同时,李也担任泰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2012年7月,东公司与李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不再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是,东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李目前仍为东公司董事。

四、其中根据个税缴纳记录显示,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李在泰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为71300元。

五、此后,东公司以李未经东方公司同意,擅自设立泰公司经营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并利用公司客户谋取商业利益为由,要求停止担任董事,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六、李则以其已在公司离职,不属于侵权主体为由进行抗辩,本案经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最终认定李侵权,要求其赔偿71300元的薪金所得,但驳回了东公司1000万的诉讼请求。

一、李违反了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应当停止担任其他公司董事。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或担任公司职位期间需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得追求公司利益以外的利益,不得追求个人利益。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即包含禁止自营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也包含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本案中,李系东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属于东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东方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发起成立泰公司并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而泰公司与东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属同类经营。李的行为已构成对东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其担任泰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东公司请求判决李停止担任泰公司的董事于法有据。

二、李在泰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归入给东公司。

 所谓归入权,是指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把其为个人利益或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归于公司,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归入权,主要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归入权的行使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惩戒,并补偿自己可能的损失。本案中,李在担任泰公司执行董事期间,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71300元,对于东公司要求应将李家滨的该部分薪金属于东方公司所有的主张,系其对公司归入权的正当行使,于法有据。

三、对于东公司主张的收入损失,因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实际数额,以及其损失与李相应的违反董事及高管人员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济南中院及山东高院都没有支持。

       对于公司来讲,如果发现公司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擅自设立竞业公司,并在其中担任董事高管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其停止在竞业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可要求其将在竞业公司所获得的薪金收入归入到公司。

       对于董事来讲,当其已经不再原公司履行董事职责之后,务必要求公司股东会将自己的董事职位予以罢免,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即便是董事已不在原公司继续任职,只要工商登记其为董事,其仍需要遵循董事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甚至有可能被原公司索要在新公司任职期间的工资。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一、关于李是否构成竞业禁止的问题。上诉人李主张其不是东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竞业禁止,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案李在担任东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属于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发起成立了泰公司并担任泰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此后其虽然不担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仍担任泰公司执行董事。而泰公司与东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属同类经营。李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相应的忠实义务。东公司请求判决李停止担任泰公司的执行董事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泰公司是否应与李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东公司上诉主张,泰公司与李家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以上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主体仅为侵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包括其所就任的公司。另外,上诉人东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泰公司的主营业收入系泰公司开展同业竞争业务所得,故东公司主张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为东方公司的损失,东公司主营业务的减少也应为其公司的损失,从而要求李、泰公司连带赔偿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审法院基于李在担任泰公司执行董事期间,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71300元,判决将该部分薪金属东公司所有。上诉人李主张,其以上工资所得不应作为侵权赔偿数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已经认定李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担任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因此认定其工资所得为其所得收入,归东方司所有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主张其以上工资收入不得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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