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转移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还是劳动合同解除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操作,否则违法规定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寻求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获得帮助。

  刘某是一家纺织厂女工。今年3月,她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院住院保守治疗了一个月,但因病情较重,出院时尚未完全治愈。在医生建议下,刘某又在家继续休养了一个月。由于刘某住院前只向所在的纺织厂申请了一个月病假,故其所在单位以其连续旷工一个月为由,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系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遂依法撤销了其所在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刘某因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被单位开除,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条第2项虽然规定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同时也对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刘某未依照厂方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该行为也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过错。但其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为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可以原谅。刘某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其所在的单位单方解除和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实践中应注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需30日后方可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而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二者之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2,二者风险不一样:第一种情况下,30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1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单位解除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不适用所有单位解除劳动者的情况,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单位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希望小编整理的本篇文章能够帮到大家。

  为避免纠纷和明确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二、甲方保证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可将属乙方个人财产资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甲方应对以下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原协议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称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其他,在原协议解除后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五、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 项之 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

  之约定,双方 于 年 月日签订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劳动合同 于 年 月日(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 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xx年2月,江某(女)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20xx年9月,外贸公司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隐瞒事实真相。通俗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弄出来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弄没制造没有的假相。“隐瞒事实真相”

  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退一步讲,即使隐瞒婚姻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在本案中,外贸公司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但是外贸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其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违背外贸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形,外贸公司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外贸公司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有效,外贸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所以,江某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仿佛在平静的湖面投入了一颗石子,在企业和员工中激起层层波澜。一些企业领导因误解、误读新法而忧心忡忡,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和权益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焦虑。为解决读者们的诸多疑虑,本报特开设答疑热线,读者如有疑问、建议、投诉,可拨打本报热线告诉我们,我们将请有关专家为您答疑解惑。单位要我们重签合同合法吗

  陈小姐:我在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终止现有合同后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专家指导: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还有的是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辞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对照现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本人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农民工的利益将如何保证

  农民工老王: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

  专家指导: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法》有了很大的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受本法调整。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一些权益问题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

  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厂等单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公司黄先生:在公司上班4个月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待遇约定也不明确,怎么办

  专家指导: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此种情形将有明确法律可依,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新法,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为职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保安公司陈先生:在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单位没给购买过社保,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专家指导: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不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陈先生:自己一直与单位一年一签合同,第二次合同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月1日将续签第三次合同,到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

  》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要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就是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此前续签的次数不算。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市民何先生:现在与单位的合同期限是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截止,如果单位在20xx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否要分段计算

  专家指导: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应当分段计算,即20xx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计算按当时规定执行,20xx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市民田先生:如果公司就是不签定合同,不签的这几个月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没订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了这个员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时,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 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 ,补偿金额为: 元整(元)。

  三、甲方为乙方补齐 年 月份以前所欠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从乙方补偿金中扣回,以后养老金续交事宜由新用人单位续交或乙方自行办理。

  四、到目前为止,乙方无职业病史,其以后健康状况与甲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即成为社会自然人、自由从业者。以后个人涉及法律的、经济的、生活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③。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④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告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一定就业能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然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重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给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重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办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给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招聘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定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⑤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困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认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殊的劳动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告通知期限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情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能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如果劳动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十分简单。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必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罚。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现在采用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单纯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却难以适应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掌握,还要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须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减少纠纷的发生。

  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须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具体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情况发生。

  (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实际中困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判断标准⑥。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需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这个问题要分两部分来看,若怀孕期间的员工的,有下列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论员工是否怀孕,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员工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有劳动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与产假期间的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上述解答未解决您的问题,您可向专业的律师做进一步咨询。

  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法律咨询劳动保险 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下面的文章为大家解答,请阅读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xx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xx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_____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年月(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公司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y2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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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后,如果企业经营困难或者说有其他转型的考虑,那么有的企业就会与员工商议,或者直接将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其他的企业,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有的企业是为了收缩短员工工龄,逃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法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而采取的规避措施,这种作法侵害的了员工的利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可取的。

在实际的用工关系中,这种中途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比较多。如果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和报酬也没有改变,很多员工也没有提出异议,也不深究其中的原因。但是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用人主体需要承担更加严格的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途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经过双方的协商?如果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仅是单方的通知员工劳动关系转到新的用人企业或者仅通知原劳动合同的权利由新的人单位承继。这个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没有经过协商和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即使是双方协商的情况,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二是变更劳动合同还需要新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工龄连续计算的,则还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三方认可,劳动关系转入新的单位。否则新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三是对于劳动合同转接的内容也应当约定清楚,不能够笼统的概括的将劳动合同关系直接转移,特别是涉及到员工重大利益的,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业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比如有关员工手册的内容,就不能够进行直接的转移,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那么相应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所在单位的劳动手册或者员工手册。如果能继续使用原来的员工手册,那么我们当然需要举证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布和向员工告知和培训相关内容,否则不能将原手册直接适用到员工。

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目的是要规避自身责任,但是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对这类变更的情况也有专门的规定,即非因劳动者原因中途变更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那么应当要连续计算工作时间,或者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为关联企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而被原单位安排变更劳动合同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当然我们还是要提醒劳动者,一旦发生这类中途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及时的审视原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变更是否存在问题,比如是否进行了经济补偿,是否及时安排了年休假?是否有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否有未足额支付的津贴补贴?如果有这些问题,应当在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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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变更问题浅谈作者:日期:劳动关系变更问题浅谈劳动关系即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文所涉 劳动关系变更”:(1)首先是指劳动关系还存在, 没有终止,因此不同于 劳 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但发生了变更;(2)其次,这种变更是从宏观角度而谈,即关注的是这种 法律关系虽然存在, 但是否还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而不包括微观方面的, 即该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于双方之间、只不过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发生了变更。因此,本文所指的劳动关系变更”是指,该劳动关系还存在,之前的权利义务依然继续,只不过由新的用 人单位来承继。所以,本文其实涉及的是用人单位主

2、体变更的情形。(因为劳动者变更会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而作用人单位,其法人主体资格还可以随着某些变更情形而继续延续)以下就从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几种比较常见的变动模式,来分析探讨是否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变更。一、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一一劳动关系变更,概括承继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但无论哪种合并方式,被合并的企业法人主体均会消灭, 此时员工就会面临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的变更问题。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对于无论哪种方式,被分立出去的这部分都会成立新的企业法人主体,对于这部分被转移出去的员工,也会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变更的问题。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与员工的劳

3、动关系由分立、 合并后的单位进行承继。但对此,法律上有一个演变过程一一原则上概括承继 一一自由承继一一 概括承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219)第九条规定: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 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 变。”根据上述规定,当时对于企业兼并的员工处理问题上,是采取原则上概括承继的态度, 意味着

4、还是有可协商的例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法时期对于该问题的态度是自由承继”即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是否变更

5、、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非法定的由分立、 合并后的单位一概承继。我们理解,变更、解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是:变更即 意味着用人主体的变更,但之前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相关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继,工作年限也是继续计算;解除则是指员工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与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即失去工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指之前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自此开始计算。因此,上述规定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双向选择,是自由承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

6、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明确了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概括承继的原则。二、收购一一区别对待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等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行为。按收购企业承担权利义务的不同,分为资产收购 (Asset Acquisition)和股权收购(Stock Acquisition

7、括全部资产收购和部分资产收购两类。(一) 资产收购华律网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I WWW.WLAWXN1劳动关系是否变更需根据收购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资产收购性质上属于买卖行为,资产收购将导致被收购人在主营业务、资产、收入等方面发生变化,其特点在于仅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与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无关。因此,在收购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收购企业无须承担目标企业的任何债务,亦无须承继原劳动关系。女口,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

8、、被并购境内企业、 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但由于被收购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往往是收购协议中重要的一部分(若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则该计划是必须上报的材料之一),所以收购双方一般都会在收购协议中对员工的安置情况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由于收购方往往会收购被收购方价值比较高的核心 资产,所以,收购方可能会连同相关的技术人员一同收购,此时,就会面临劳动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反之,若收购方没有就员工接收达成一致,则就不会产生劳动关系变更与否的问题(但可能会

9、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因为被收购已发生客观情 况的重大变化,故可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鉴于该问题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再展开)。我们理解,对于资产收购中的劳动关系是否变更问题,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进行执行,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或明确规定。另外,对于国有资产收购问题,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或强制规定,但是根据下述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的收购所涉员工安置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并且安置的指导原则为妥善安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

10、董事会审议 g华律网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 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

11、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而对于这种 妥善”安置的理解,依然是以收购方负责安置为原则,这点可以从1989年颁布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及1990年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 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中看出。因此,对于资产收购是否会导致劳动关系的变更,应根据收购双方的协议进行判断。但是,法律上虽然没有强制要求收购方

12、必须一起接受被收购方的员工(因为毕竟被收购方的法人主体还是存在的,并且若作此强制规定,则不利于交易进行),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依然要求收购双方可以妥善安置员工(对于收购国有资产,从立法角度而言,原则上要求收购方承担安置义务的要求更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如前所述,资产收购的同时可能会连同相关人员一同接收,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变更。虽然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由收购方承继,但同样意味着员工与原单位劳动关系 的不复存在,因此,现实中存在原单位向该转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该人员向原单位要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对于该问题,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该如何操作。对此,我们理 解以下规定可以

13、作为这个问题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 复函的通知(粤劳法199667号)规定: 一、因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 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二、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岗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

14、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 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上述规定的立法意图即是,经济补偿金与工作年限的续接只能二者择其一,即,因工作调动或改制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若原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工作年限不可继续计算;若未支付

15、的,则工作年限可以继续计算。我们理解,这种处理方式可以作为资产收购中一并接受相关人员情况的参考。即,对于人员与资产一并收购的,双方可以就人员安置问题在协议中进行约定,(1)若约定按照劳动关系变更来处理(即收购方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则在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情况下,工作年限继续计算;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工作年限重新起算;(2)若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则原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自与收购方新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在内。另外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

16、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 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 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 劳务派遣 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因此,在收购时,还需注意是否存在原单位利用收购而恶意迫使员工先行辞职使得工龄归零的 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可能会面临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工作年限继续计算的风险。因此,在收购时需要避免出现此类问题。(二)股权收购

17、不会导致劳动关系的变更股权收购主要分为控股式和参股式收购, 与资产收购不同的是, 股权收购在性质上属于 投资行为,收购方将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 并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目标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权收购带来的只是股权上的变动, 由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新的股东, 被收购方 依然作为企业法人继续存在。所以,被收购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亦不会受到影响,股权收购不会产生劳动关系变更的效果。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亦有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改制比较复杂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并且对于何为改制”法律上都尚未有一个统一

18、明确的界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对此曾规定:国有企业的改制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因此,根据上述及其他相关规定,改制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1)仅涉及经营权的让渡:如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这种方式比较少见,并且是国企改制初期的一个过渡性的方式;(2)产权变动:如分立,合并,收购(资产或股权),所有制形式或者公司的组织形式转变等。(一)承包、租赁、托管等经营权让渡的模式一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劳动关系不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租 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

19、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g华律网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 )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 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用承包、租赁的方式进行改制的,由于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所以仍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对于上述规定中最后一句的理解, 我认为是指,若根据双方协议,租赁人或承租人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则该租赁人或承租人有权 代表”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这里代表的含义依然表明

20、,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该企业之间,而非与该租赁人或承租人之间。但实践中也出现过支持劳动关系建立在承包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判例,该判例中承包方与之前的用人单位就员工的劳动关系是有明确约定的,所以,我们理解,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此种改制方式下是保持不变的,但若双方对此另有约定,可以根据约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发生了承继。(二)主辅分离的改制分流模式一一区别对待这里的 改制分流”是国企改制中的特定名词,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改制分流的形式包括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所以,改制分流其实与前面讨论的合并、分立、收购是有重合的,但由于法律 对

21、改制分流有特殊规定,所以,此种改制模式下的劳动变更问题,应适用下述规定。1.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七、劳动关系的处理(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 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 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 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 的等价股权或债权。、g华律网中国

22、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 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 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

23、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 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24、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 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g华律网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改制分流下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分流至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一一劳动关

25、系解除,重新签订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注:并非继续履行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2)分流至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一一劳动关系变更(变更方式为: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 后的企业重新按照原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并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至改制后的企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原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第二种情况,改制后的企业若之后与该分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年限应包括其在改制前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三)公司制改制模式劳动关系承继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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