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户口转出或有死亡承包地有变动吗?

最近,有许多网友在关注一个问题:我是农村户口,但是没有分到土地怎么办?还有些网友年龄大了,有了老婆孩子,也给孩子上了农村户口,可是也没有分到什么土地、之类的,那会不会有什么或好处呢?针对网友们关注的点,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道说道。

农村户口没有地的原因多不胜数,可以说千奇百怪。但主要表现有两方面:

1. 全国第一次分田到户是在1980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是在1990年,暂时还没有进行第三次调整,第三次的土地调整是定于2040年,在1990年以后出生和外地迁入户口的,没有土地份额。有些地方完成土地承包调整工作可能会延迟几年的时间,比如和龙市在1995至1996年基本上完成了二轮承包工作,那么96年后的就没有土地份额了。

2. 户口的迁入迁出造成的影响,比如因嫁娶、求学、外出、死亡等因素。土地经营的基本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期内,不因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死亡而收回该人口的承包地,也不因家庭新增成员而增加承包地,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保留。

这个得到土地其实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而且是根据各个地方农村土地的现状来获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三类土地可以调整承包给新增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土地:

1.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 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3.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还有一个方式就是通过的办法取得农业生产用地。

其实,即使你是农村户口,但并没有规定就一定要有土地,如果你所在的村里已经没有多余的土地了,那自然也就无法分给你的。只有等到村里重新调整承包地时,可以要求分得承包地。在这个时候你可以看看是否能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去试试申请:

1.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会不会有补贴或者好处?

国家很早前就在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在一直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实际情况却没有那么理想,有调研报告显示,九成农民都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而成为市民。这是什么原因呢?很简单,不断的发展,农村户口好处多多。虽然没有自己的一块承包地,也不会有相应的补贴,但在其他方面农村户口有很大的含金量。

1. 如果你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虽然享受不到各种各样的补贴,但自己老家以前的耕地、林地上的物已经宅基地上的房屋就可以继承。

2. 可以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比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 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农村住宅房屋以及宅基地流转都是在村集体内部完成的。

4. 大病保险和新农合。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5. 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

6. 教育。这个方面其实有两面性,有好处,其实也有相应的不公之处。小编在此不便多言。

归根结底,农村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为现在的农民带来多方面的实惠,国家也从政策和多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促进。但也不用去纠结户口的性质,因为赚钱才是根本。

核心提示:遗产的继承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房屋土地的继承,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家庭成员的矛盾冲突。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很多人都好奇,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一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从此便可过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王某早年因读书和工作,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籍。王某父母为农业户口,并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王某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盖久远,再加上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灭失。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二:李某离开农村进城打工并在城镇就业,取得了城镇户籍。李某的父母为农业户口,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时间一长,李某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因建盖久远,存在倒塌隐患。为此,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资,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将老家房屋重新进行了翻扩建。如果李某父母去世,李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其实亦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因此,在上面提到的两个案例中,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故其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而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案例:王老伯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地上有北房三间。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城镇户籍),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并对王老伯在乡间的田园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王老伯订立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院和北房三间在其去世后赠与给李某。那么,李某可否依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面我们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是否能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王老伯有两个儿子,王大力和王小强。王大力早年进城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王小强一直在家务农,系农业户口,并与王老伯夫妇共为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大力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

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强是农业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为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故王大力可对王老伯遗留的房屋折算价值予以继承。

一、民法典宅基地不可单独继承

为何说是不可单独继承呢?实际上,我们每个人并没有农村宅基的所有权,仅拥有使用权,也就是说我们只能使用,而不是拥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它不属于公民的财产。

但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由于一户一宅,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会一同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的,则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因此才有了不可单独继承宅基地这一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于遗赠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是否可以遗赠给他人呢?这得视情况而定,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010年11月25日,吉广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五华县国土局受理吉广智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五华县政府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广智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郭启荣是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村民,娶吉广智女儿吉辉玉为妻。吉广智另有一女吉祥玉。吉广智于2014年去世后,吉辉玉一方与吉祥玉一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月,吉祥玉向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按吉广智的遗嘱继承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郭启荣在该案诉讼中知悉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了土地证,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证。

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一出,造成了部分人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因此,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就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民法典》八条跟生活息息相关

对整个中国14亿人民影响深远《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八条十分重要。

1、老人家到底能不能扶?能!

2、女婿拒绝赡养岳父、岳母不算违法。

3、离婚后,孩子不满两岁一定归妈妈抚养。

4、夫妻可以签借款协议,离婚时可要求还钱。

5、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6、离婚太冲动,30天可以撤回。

7、婚内出轨,感情受伤一方可获得赔偿!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它将覆盖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将如何影响我们的婚生活。

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冲动离婚,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两个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妈妈

将原来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直接两个字意味着归妈妈养。

遭遇婚内出轨,感情受伤的一方离婚时也可以的赔偿!民法典明确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老人家到底能不能救?能!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大家寒心。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说,对于任何一个人,从生到死都要受到民法典的规制,必定离不开民法规定的行为规则的约束,一举一动都在民法典的规范之下。

农村盖得房子能够办理房产证了么?

浙政办发〔2017〕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三、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今年起农村户口4大“好处”,迁出后将无法迁回,知道哪4大好处吗?

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以前的农村人为了城市户口打破了脑袋,现在农村户口却成了香饽饽。随着这几年很多农村人进城务工或者是上大学等原因,很多人会将农村户口迁到城市中,待户口迁到城市后又想把户口迁回来却没那么容易,之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想把城市户口迁回到农村就是看中农村户口的四大好处,那么农村户口有哪里好呢?

好处一,新农村合作医疗。新农村合作医疗真真切切的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在刚有新农村合作医疗时很多人都觉得新农合没有什么用不买的,但是我妈妈一直觉得人吃五谷杂粮怎么能不生病的原则一直给家人交新农合,在十年前爷爷突发急性胃穿孔,在我们县的县医院治疗,听妈妈说住院一共花了三万多,出院后新农合报销了将近三万,也就是说看病只用了六七千块钱,这在没有新农合时是想都不敢想的问题,所以即便是现在新农合每年一个人要交两百多,妈妈也坚持在给大家交,因为谁也不知道哪一天会生病,不知道会生什么病。很多城市人很羡慕农村的新农合,因为新农合的要求就一条,农村户口就可以,新农合相比较城市里的医疗保险要便宜很多倍。

好处二,宅基地永久使用权。去年我们这里宅基地确权,其他地方也在做宅基地确权的工作,也就是说以后在农村盖房子可就没有以前那么随便。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但是农民却有着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不管是自己居住还是从新翻盖房子都是可以的。如果你的户口在城市,在农村有自己的房子,虽然房子并不会收回,但是只有居住的权利,在房子倒塌后并不能从新盖房子,这也使很多在城市里居住的农村人想回农村养老的梦被打破。

好处三,土地承包权。记得我上大学的时候,那几年特别流行将农村户口迁到大学的所在城市,当时妈妈问我迁不迁户口,我说不迁,我还要等着分地呢,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是我很庆幸当时做的决定。我有很多同学在上大学时将户口迁到城市,待毕业后又回到农村,户口却只能落在镇上,但是并不是农村户口,而是城市户口,虽然距离下一次分地还有很多年,但是在分地时这些在镇上的城市户口并没有了土地承包的权利,这也让很多人感到后悔。

好处四,享受村集体分红。相信很多人听说过石家庄的周家庄,周家庄是我们县的明星村,在大队解散时周家庄并没有解散大队,现在的周家庄有自己的工厂、酒店、果园、采摘园,逢年过节都能给大队社员分红,不过只分给还是农村户口的社员,城市户口的社员并没有分红的权利。虽然像周家庄、安徽小岗村、河南南街村等这样每年能给村民们分红的村子很少,但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村子会越来越多,到时候只要是农村户口便能享受村集体每年的分红。

现在的农村户口真的成为了香饽饽,很多已经将户口迁到城市的人早已经后悔了。你们的户口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你们觉得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哪个更好呢?欢迎回复讨论。

今年起农村户口4大“好处”迁出后将无法迁回,知道那四大好处吗?

八九十年代的农村人都非常羡慕城市人,因为城里的各种条件都优于农村,那时候有一些农村人花钱托关系,为子女卖城市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是城里人了,可以在城里上学,享受城市优质的教育资源。

时过境迁,随着乡村振兴计划的提出和推进,随着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工作全面展开,如今农村户口成了香饽饽,很多专家预言,农村户口会越来越值钱。

问题中所说的农村户口的四大好处,主要是以下几点。

18年年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全面结束,承包户在原来承包的基础上再延续30年承包期。虽然现在很多农民不愿意在家种地,但土地对农民来说还是最重要的,有了土地心里就踏实,即使现在不种地,等老了在外面干不动了,就回农村种几亩地,也不至于会饿肚子。

农村的宅基地政策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有很多农民买不起城市的房子,就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之后,农民可以获得不动产证,有了不动产证,农民就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来创业做生意,从而盘活农村经济。

如果国家对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进行征收拆迁,农民可以在获得补偿款。就在小平家乡的县城郊区,有很多农民的土地都被征收了,按照规定赔偿了不少钱,有的人就一夜暴富成了爆发户。

四,土地和宅基地流转,分红。

有的农民在城里生活,可以把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依法流转给其它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流转金。也可以把土地入股,农民可以获得分红收入。

土地和宅基地确权之后,农村户口更值钱了,如果你把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再想回农村就难了,所以农民朋友在迁户口之前一定要权衡利弊,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轻易放弃农村户口。8

因为老家还有老房子在,而且城市户口的母亲也一直在农村居住,所以我们想把母亲的户口也迁回农村去,以投靠她儿子(哥哥的户口一直在农村)的名义。可是,村里面却以一律不接受城市户口再迁回的名义拒绝了!

80年代,在外工作的父亲考虑到子女的就业,特别是城市户口的孩子能考技校,所以为我们姊妹几个和母亲申请了户口迁移。结果我们都以高考的形式出来了,城市户口非但没用,而且因为迁来迁去 的找了不少麻烦。

如今为了母亲生活的方便和办理医保等的方便,想迁回来却难了!而现在农村里高考出去的学生,都不往外迁户口。农村户口是越来越吃香了!

究其原因,农村户口有四大好处已经凸显出来了。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农民的特有福利,不是农村户口的人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母亲虽然在农村老家还有老房子,却没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只有房屋产权了。在改建,扩建房子方面,与农村人的权益已经大大不同了。

九七年二轮土地延包的时候,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按当时候的户和人承包到户了。去年又确了权。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我们户口在农村的时候,没有赶上分地。后来新进户口的人都没有承包地,没有农村户口的人就更甭想了。即使以后再来个三轮四轮承包,没有农村户口的人也不可能得到农村承包地!虽然现在农民种地难挣钱,但土地就是农民白得的一份资产,等待某种时机,就会有收益。

三, 农村集体资产和收益的股权分红

现在我们这里农村已经进行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给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和理事长。为农民颁发了股权证,有的村集体在去年过年的时候,农民已经领到了第一笔分红,南城村民每人9000元。

四,征地拆迁补偿和各种农村福利。

农村赶上了征地拆迁,农民户口不管有地没地都能得到一份补偿。房屋补偿归个人,宅基地补偿归集体。青苗补偿归个人,占地费归集体和个人两个方面。没有地的农民户口也能分得集体的一部分。而没有农村户口的人除了能得到拆房子的补偿,其他跟农民户口就不能相提并论了。

此外,现在有不少有条件的农村还为有本村户口的人,代缴医保,社保费用。有的还给6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者80周岁以上的老人分发一些生活用品,和一些慰问金,不是农村户口的人就甭想了!

真是30年河东,30年河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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