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养流量狗?

长期喂养的流浪狗咬人的,如果能够找到流浪狗的原主人或者饲养者的,则喂养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的,则喂养者就需要承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

因为长期喂养流浪狗,喂养者就会与流浪狗形成一种特殊的饲养关系,构成事实上了该流浪狗,此时对于其伤人的行为,作为其实际饲养人的喂养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只要是宠物咬了别人,谁养的这个宠物,谁就要承担责任,就算是别人故意进行挑衅导致了狗咬人,那么双方也要承担责任。就算不是狗主人的错,依然要承担责任,而且如果是长期喂养流浪狗,流浪狗咬了别人,如果流浪狗的原主人不能够找到,那么就依然是由喂养人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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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流浪狗,有人害怕、讨厌,对其避之不及,也有人出于怜悯之心,主动为它们提供食物甚至临时的居住场所。但是,尽管照顾流浪狗是一种爱心的表现,可处理不好的话却会给他人和自己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官司。

流浪狗咬人,长期喂养者被判赔钱

去年9月5日傍晚,王某从小区楼下经过,杜某母亲正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王某遭到这条狗的突然袭击,左小腿被咬伤。据了解,咬伤王某的狗原为流浪狗,2015年来到小区,从此长期在王某、杜某所住单元楼附近出现。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为它起名,并收留它生下小狗。王某于是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损失并就此事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主张,判决杜某向王某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杜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杜某称,咬伤王某的是流浪狗,自己与这条狗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他也表示,自己没有看到王某被狗咬,也没有看到王某的伤口。

本案法官认为,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在楼下喂养该狗长达半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而作为喂养人,杜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结果一出,不少网民就为爱心人士杜某抱屈。长期喂养流浪狗,本是爱心之举,却被判赔偿他人医药费。杜某长期喂养肇事的流浪狗,而非偶尔喂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流浪狗的饲养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应该说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也因为本案,再次引起了我们关于流浪狗问题的思考。遇见流浪狗,如何正确奉献爱心?不慎被流浪狗咬伤,又该如何维权?流浪狗到底该如何处理?

对于此案,虽然有网友觉得喂养者有点冤枉,但是也有网友认为既然喂养了流浪狗,就意味着对它负有责任。喂养流浪狗的初衷是好的,但长期喂养后,很有可以因为这样的喂养行为导致附近聚集的流浪狗增多,造成他人的不便,也有可能因为喂养的食物不当,对流浪狗造成伤害。碰见流浪狗,于心不忍,或许我们可以考虑将其送到流浪狗救助站或其他公益机构,如果决定喂养,就要对其加以约束和管理。

喂养者被判赔偿提醒我们,爱心背后还有容易被忽视的责任,即使以爱之名,一旦涉及法律或者其他的底线,责任也不会因此而淡化。奉献爱心值得肯定,但更应该提倡尊重他人权益、理清责任关系的善意行为。

被流浪狗咬伤的维权问题

如果不慎被流浪狗咬伤,被咬者有权要求长期喂养者进行赔偿。若条件可能,也可以向原饲养人要求赔偿,在我国的侵权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若是被大街上无主的流浪狗咬伤,基本上就无法获得赔偿了。

如果是在小区或者饭店等经营场所被咬伤,可以找物业或经营者索赔。对于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驱逐小区内的流浪狗等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进而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对于饭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有义务对顾客的安全进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则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关于宠物领养和流浪狗管理的立法层级低,不少地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流浪狗进行捕杀。但近年来,随着公众及决策者对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一些管理政策呈现宽松特征。一些地区设立了流浪犬收容所,经费由财政支持,地方无力设立专门的流浪犬收容所的,一般都是委托民间组织或其他机构代为收容。但由于财政能力有限,一定期限以内若无人认领则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流浪狗的管理方面,或许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有益经验。例如,英国有《宠物法令》、《狗繁殖法》以及《狗繁殖及销售(福利)法》,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指派人员去处理流浪动物,必须保证任何公共场所不存在流浪动物,对于所逮获的无人认领的流浪动物要妥善安置;若能找到流浪或迷途动物的主人须归还动物,同时令其偿付照料该动物的费用。1个月内找不到动物主人或同意收养该动物的,逮获该动物的人可以饲养,政府必须为流浪或迷途动物注册,同时作详细记录,犬只饲养人遗弃犬只将会被处以罚款。

最后,人民法治网小编还是要再次呼吁,希望每个正在养狗和打算养狗的人要给自己的爱宠一个温暖的家,不要遗弃,能意识到养狗意味着对他人、对社会又平添了一份责任。让自己所养的狗不成为流浪狗,既是对每个养狗人的最低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控制流浪狗数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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