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法宣誓制度是哪一年写入我国宪法

摘要: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国家宪法日选在12月4日有何意义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对我国产生了深刻影响。

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每年的12月4日全国各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动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经成为惯例。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

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哪些行业入职时需要宣誓

在我国,其实还有不少职业在入职时是会宣誓的。包括法官、警察、医生和教师。

2012年12月,最高法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作出郑重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人民警察宣誓制度。

1991年,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生誓词,医学生从入学那天起,就需牢记义务与责任。

2012年3月,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也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知名宪法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决定》中写道“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秦前红说,这意味着宪法监督制度有望被激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望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违宪和监督宪法实施。

昨天(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高票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为什么要修宪?此次修改了哪些内容?为何要做这样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宪法修正案专题记者会上回答了相关问题。

“15点52分,我们参与和见证了一个重要时刻。”沈春耀谈到,这次修改宪法,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

沈春耀介绍,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包括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是,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内容。

明确国家指导思想是宪法特点

记者:如何理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

沈春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局面,明确了在各领域、各方面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我们把这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且写入了党章。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这一次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和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的高度认同。在宪法关于国家指导思想中及时地反映我们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先前几次修宪,也有这方面的重要内容。

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一贯的

记者:为什么要在正文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相关内容?

沈春耀:在宪法中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以说是一贯的。此前的表述是写在宪法的序言中,一共出现过五次,而序言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明确的。这次的宪法修改,为什么要在条文第一章总纲的第一条中写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觉得这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强化和拓展。

它至少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宪法文本第一条一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国国体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写在了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这句话的后面的。第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第一条具有统领总括的含义,它是跟国体和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党的领导是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时代性。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中国特有的术语也是第一次写进宪法的条文中。

宪法是设立监察委的顶层设计

记者:这次修宪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这样的修改对反腐败有什么意义?

郑淑娜:这次宪法修正案的21条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是对原来宪法当中的10条的11处进行了修改,并在国家机构一章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这些,足见监察委员会在里面的分量。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这里面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需要在宪法中对其做出顶层设计。这次的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以及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我想,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修改是健全领导体制的举措

记者:删去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有怎样的考虑?

沈春耀: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文件的形成过程中,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一直都有一种意见。什么意见?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期任职的规定,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此,许多单位和同志就提出,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

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为妥当的。这种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实践探索中总结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因此,这次的修改,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

宣誓制度入宪是一种提升

记者:这次修宪中为什么要增加有关宪法宣誓的内容?

沈春耀: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重要举措。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由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府两院”依法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实行了这项制度,共举行了12次、45人次的宪法宣誓。这次在宪法中将宣誓制度确定下来,是一种加强和提升,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和宪法自信也会起到重要作用。

每次换届时产生专门委员会

记者: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沈春耀: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也有利于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具体做法是,在每次换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作出一个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履职宣誓誓词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