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正义感的律师是不会只接受害人家属的委托而不会去接罪犯家属的委托吗?

【中文摘要】我国的刑法学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下特别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弱势理论着手,而不必以维护强势理论为目的。第二,真问题与假问题。刑法学中的真问题,应当是前提真实与客观存在,具有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并且能够寻找到答案的问题;刑法学应当研究真问题,切忌将假问题当作真问题。第三,前见与偏见。刑法解释只能从前见出发,并且随时准备对前见进行修正,而且必须消除自己的偏见。第四,价值判断与逻辑结论。任何解释者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当作逻辑结论,也不应随其所好地接受任何价值判断。第五,学术批判与自我反省。刑法学研究主要是一种批判性思考,批判性思考并不只是批判他人的观点,还应包括对自己观点的反省。

   【中文关键字】弱势理论;真问题;前见;价值判断;自我反省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还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疑难案件未能适时提出妥当的解决方案,没有充分发挥刑法学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与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关。本文旨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刑法研究中的几个关系问题略作探讨。[1]

   一、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

   (一)强势理论的强势地位

在一门学科内,就争论问题所形成的理论,可以分为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所谓强势理论,大体是通说或者是多数说;弱势理论,则是少数说乃至个别说。众所周知,在我国刑法学中,通说基本上是强势理论,如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理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财产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理论,都可谓刑法学中的强势理论。与之相反的一些理论,大体上可谓弱势理论。

强势理论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强势理论处理具体案件时,即使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否认强势理论,而是认为刑事立法存在缺陷,或者认为得出不妥当的结论也是理所当然。人们习惯于认为,如果一个观点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同,没有受到任何批判,这个观点就是权威的、有价值的;很多学者希望自己的观点成为通说,或者习惯于站在通说的立场,也有学者将少数说或者个别说本身作为该说不能被采纳的理由。[2]

其实,一个不可能或者不会受到批判的观点,一定只是讲出了最基本的常识,因而没有什么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例如,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学语境中,这一表述可谓千真万确,但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它只是告诉你:开始杀人时是杀人罪的着手,开始抢劫时是抢劫罪的着手,开始盗窃时是盗窃罪的着手。问题是,如何判断“开始杀人”、“开始抢劫”、“开始盗窃”?通说什么也没有告诉你。显然,一个千真万确的表述,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二)弱势理论的学术价值

但凡超出了最基本常识的观点,总会受到批判。可是,只有超出最基本常识范围的观点,才可能具有价值。换言之,一个受到批判乃至被多数人批判的观点,反而会具有重大价值。学术观点生来就是供他人批评的;具有受批评的价值,才具有学术价值。也可以认为,对一种观点的批判无疑是对该观点的重视,如果一种观点连被批判的价值也没有,就说明它没有任何意义。少数说往往能够对强势理论构成威胁,而且可能言之有理,强势理论有必要回应少数说,乃至修正自己的学说。所以,应当承认、尊重受到批判的少数说的学术价值。

刑法学总是要通过否认既有理论而向前发展。事实上,“一项归纳或演绎是否公平/合理,是要由专家圈子在一段时间中决定的。在随后一轮中另一群人可能拒绝这个决定,否定检验的有效性^科学就是这么发展的。”[3]换言之,一门学科总是在不断地建立一种理论、推翻这种理论、再建立一种新理论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刑法学不仅要通过否认既有理论向前发展,而且必须通过否认强势理论向前发展。只要强势理论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就表明刑法学没有发展。如同船上所有的人都坐在船只的一边划桨,只会导致船只原地打转而不可能前行一样,倘若所有刑法学者都维护刑法学的强势理论,只能导致刑法学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人们习惯于认为,德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三阶层理论,没有变化。其实,就犯罪论体系而言,一种刑法理论在德国占通说地位的时间不会超过30年,而且在德国也并非只有三阶层理论。“回首过去,自然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刑法体系各维持了卅年的优势,而目的论刑法体系居于擅场之地位则持续了廿年。从功能性刑法体系创建之时起亦有廿年来余。”[4]如果学者们满足于现有的强势理论,视其为绝对真理,永远维护而非怀疑,就不可能有刑法学的进步与科学发展。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没有终点。“像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精确,最终真理等观念都是应当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的幽灵。”“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5]任何刑法理论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构建。一种理论的“正确性”是暂时,而不是永久的。况且,在刑法学中,没有一种理论是唯一正确的理论。例如,在刑法学中,强调严格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观点,一直是一种强势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凡是可以用其他法律处理的,就不要适用刑法。在人们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合法、治安管理处罚妥当的背景下,强调严格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理论或许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时代,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罚轻微犯罪,导致“在实际效果上远甚于刑罚的行政制裁相当严重,将这种行政制裁不是交由法院,而是交由行政机关裁量的话,就会违反保障程序公正的宪法精神”。[6]换言之,以往的强势理论没有考虑对所谓“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治要求。反之,将各种严重的、轻微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由法院依法适用制裁程度不同的刑罚,正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社会成熟的表现。正如日本学者针对日本的犯罪化现象所言:“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倾向,是表明日本社会转变为比以往更加不得不依赖刑罚的社会的一个标志。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战后日本社会‘成熟’的佐证。”[7]所以,建立在行政处罚基础上的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强势理论,现在面临重大危机。

   (三)刑法学研究应该从弱势理论入手

维持刑法学的强势理论,不是刑法学者的任务与目的。福柯指出:“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施他的知识分子的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8]对刑法学的强势理论展开批判,正是由学者的内在性格与历史使命决定的。

   质疑强势理论、摆脱强势理论,使弱势理论成为强势理论,是学术研究的有效路径。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刑法学总是在强势理论逐渐衰退、弱势理论逐渐强势然后再逐渐衰退、新的弱势理论再逐渐成为强势理论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所以,刑法学的发展,不仅需要弱势理论,而且需要使弱势理论由弱变强。与维护强势理论相比,将弱势理论发展为强势理论,对刑法学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更为重大。

被誉为“伟大的思想家与卓越的解释家”[9]的平野龙一教授,就是从弱势理论入手展开研究的。平野龙一教授在学生时代,仅通过《犯罪论序说》了解泷川幸辰先生。该书华美的文采与明快的论证打动了平野教授。可以说,他对刑法学产生兴趣,以及后来坚持研究刑法学,就是因为读了这本书。后来,平野教授预想到战后的日本刑法学界终究要回归到泷川先生的刑法理论,因为泷川先生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客观主义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刑法理论,当然会无条件地受到战后日本民主主义社会的欢迎。但是,平野教授认为,全国只有清一色的泷川刑法理论是不合适的。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抵抗,他选择了不同于泷川刑法理论的目的行为论。然而,目的行为论随后出现了许多的赞同者,可以说在当时的日本占据了优势。对此,平野教授也感到意外。他1957年在斯坦福与泷川先生会面时,泷川先生说:“最近的日本刑法学界,完全朝着反对我的观点方向往前走,我真是有孤城落日之感啊!”平野教授当时就觉得,日本刑法学界不正常,于是,他后来转向结果无价值论。[10]总体上说,平野教授起先崇尚结果无价值论,后来转向行为无价值论,最后又回归到结果无价值论。平野龙一教授之所以能够成为日本刑法学界的学术领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弱势理论入手,使弱势理论与通说理论相对抗,进而使弱势理论成为新的通说,然后再从弱势理论入手,与新的通说相对抗。如此循环往复,刑法理论必然能够得到切实的发展与进步。

总之,刑法学的研究尤其是年轻刑法学者的研究,应当“从弱势理论着手。如果说以前的研究对一个理论的证实越弱,那么你的贡献可能将越大。当然,你有更大的可能去反驳一个理论。不过,同样地,如果你的研究确实支持了这个理论,那么比起你去论证一个已经被很多论据所支持的理论,还是要有意义得多。”“很明显,寻找一个弱势理论的最好方法可能是自己发明一个新理论。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假设需要证明,你的任何论据都将变得重要。但是要记住的是,发明新理论的同时保证它的优美性是非常难的。”[11]诚然,“人们强烈地倾向于重复任何容易成功之事”[12],从弱势理论着手展开研究,的确相当艰辛,但一定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二、真问题与假问题

   (一)刑法学研究中的真问题与假问题

“学术自由主要包含着思考和提问的自由,假如它所保护的见解对社会思想的普遍构成少有影响,或者甚至没有影响,学术自由就远未达到它应有的价值。”[13]任何一个学科,都是在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和进步的。“问题源于知与不知之间的矛盾,是认识在已知和未知之间过渡的中介,是知识的生长点。”[14]换言之,一个人能够提出问题,意味着他在已知的基础上认识到了未知的东西。如果人们一概不知,或者完全知道,就不可能提出任何问题。另一方面,没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展开研究。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中既有理论体系、观点的问题,也有司法实践的问题。刑法学只有不断地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才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所以,与其他研究一样,刑法学研究需要有问题意识。

本来,任何问题都需要解决,但与其他学科一样,刑法学中存在真问题与假问题之分。研究假问题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会转移人们的视线,导致真问题得不到解决。“真问题和假问题最早是三十年代维也纳学派提出来的,开始时是真陈述与假陈述的问题……真陈述和假陈述一开始是从逻辑的意义上讲的。进一步才有经验陈述的真假问题。因为,一个有意义的陈述可以是逻辑的或数学的,其真实性只是由于它们的形式,它们本身并不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判断其真假的标准就在于其是否自相矛盾。而关于经验或事实的陈述,除也要符合语法与句法外,还要看它们能否被经验证实。”由此可见,“所谓真问题和假问题至少有两种,一种是陈述:在逻辑上的真假(是否符合语法、句法)和理论上的意义(是否对学术演变构成难题);一种是经验陈述或经验问题的真假。”[15]本文所讨论的刑法学研究中的真问题与假问题,主要是指问题是否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假问题的几种表现形式

“在一切理论研究中,是否善于或敢于正确地提出问题,即面对客观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个准确的、实事求是的提法,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它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需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思维和分析能力,也需要有自我批判和超越的自觉意识。然而实际上人们往往对此重视不够,总喜欢凭简单的直观和感受就轻易地提出问题,造成不少‘假问题’、‘瞎问题’——用不恰当的提法模糊了真实的问题,或者使问题得不到深入的理解和真正的解决。”[16]刑法学要避免提出和研究假问题,只能提出和研究真问题。要研究真问题,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假问题。一般来说,假问题是在客观现实中没有答案或者对主体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问题。大体而言,假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7]

   [84]张明楷:《改变重刑观念做到合理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30日。

   [88][英]大卫·埃德蒙、奈杰尔·沃伯顿:《哲学家怎么想》,江舒译,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转引日期:2017年8月28日

  在司法当局迟迟不能给受害人、给公众一个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广大民众基于自己的正义感,积极分析,发表看法,发起行动,这本身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现代法治建设长期不尽如人意,人们缺乏现代司法实践的体验,缺乏法治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在这种铺天盖地的网络民意审判中,许多人的表达显得非常轻率,甚至出现一些危险的倾向。

  公共保护是基本原则

  几乎在任何时代,一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意味着这个人可能要遭受严重的惩罚,经常是被剥夺生命,所以,这种指控必须是十分谨慎的。启蒙运动以来得以壮大起来的现代法治正是以保护人权、即个人权利为主旨的,个人权利甚至被抬高到国家、民族之上,被优先保护。按照康德的说法,每个人都是一个至上的目的,即使为了正义的目标,也不能把某个人当做手段牺牲掉。

  正是基于对人权的高度尊重,现代法治体系对谋杀罪的判定极为严格,要求证据的绝对充分与无瑕疵。前现代的暴政之下“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做法被彻底颠覆,现代法治的基本倾向恰恰是“宁可使千人漏网,也不可错杀一人”。也正是基于对个体生命、自由、尊严的高度尊重,“无罪推定”才在启蒙运动的时代被提出来,并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法庭判决以前,一个人不能被成为罪犯,社会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有关朱令案,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严重缺失。就已经公布的材料看,既无人证,也几乎没有有价值的直接证据。这与有关方面的失误有一定关系,比如1995年4月28日朱令父母向清华大学保卫科报案后,保卫科人员可能由于缺乏经验,在第一时间通知朱令舍友,要她们保护好证据,结果恰恰使凶手能够在第一时间销毁证据,而警方正式介入调查,是直到五一假期后的5月7日。

  另一方面,证据的缺失也与这个案子本身的特殊性有关。铊中毒在当时的中国几乎是闻所未闻,朱令通过国外帮助确诊为铊中毒时,距第一次投毒已有5个多月,离第二次投毒有2个多月,如此长的时间无疑会破坏绝大部分有效证据,连具体的中毒时间、中毒地点、中毒方式等都已无法弄清。

  而所谓孙维投毒的证据,就公布的材料看,基本上都是推理、猜测,都达不到能够证明孙维就是投毒者的程度。比如孙维是唯一能合法取得铊盐的学生,孙维嫉妒朱令,孙维能跟朱令密切接触,还有孙维行为的一些“疑点”,等等。这些证据,顶多只能证明孙维是“目前所知嫌疑最大的人”。如果无法锁定孙维,那么朱令身边比如宿舍中其他人以及周边宿舍的人,也都有作案的可能。

  而打开百度“孙维吧”,你会发现铺天盖地的帖子要求惩处孙维,比如“孙维必须判死刑,血债血还”,“抓回来,千刀万剐”,“这个大尾巴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人人都是大法官,而“判决”的证据,不过就是一些真假难辨的网帖。人命关天,岂能凭一点网上资料就要夺人性命?

  自由主义的大师密尔在1861年出版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对“法官”有很精彩的论述。他说:“在所有的政府官员中,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司法官员”,因为司法官员不但需要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还需具备一项特别的品质,就是超出常人的冷静与公正。法官在工作中应该完全忠诚于法律,不受大众舆论的干扰。如果法官是民选的,他就会在判决中经常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从而保住自己的位子,而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最公正的。而历史经验表明,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往往是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才能显现出来,它可能与当时的公众舆论并不符合,这是法治国家的常识。

  所以,法官不得民选。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不来自民选,而是由总统任命的,而且一经任命就是终身制,总统不能罢免他们,这主要就是为了保证他们只忠诚于法律,而不受政府权力与公众舆论的干扰。

  要求每个公民都具备法官那样的冷静与公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公民仍需要了解一些现代司法常识,培育现代法治观念,否则,即使我们被赠予一套现代法治体制,它也不会运转。一个成熟的现代公民应该时时警惕,愤怒的激情往往带来偏见,而偏见是公正之敌、法治之敌。具体到本案,孙维的家庭背景可能影响了案件侦破,也可能没有,这些我们都没有证据。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因为孙维的家庭背景就迁怒于她,断定她是罪犯。

  还有人拿辛普森案说事,说美国人既然可以随便说辛普森是罪犯,那么说孙维也行。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类比,因为辛普森已经被检方正式起诉一级谋杀,进入辩诉程序,证据雄厚,只是因为细节上稍有瑕疵,才导致败诉,而孙维案就公布的那点证据来看,根本就无法被起诉。

  说到底,群众没有对孙维实施司法调查的责任,责任在于公检法部门。敦促他们有所作为,才是群众吐槽的“正确方向”。

  今天距朱令被第一次投毒,已经近20年了,这么长的时间,民意仍旧汹涌澎湃,是因为其中寄托了人们对权贵干预司法的痛恨,对司法机关腐败的痛恨,对社会公正的迫切期待。而且,人们寄予希望的是,如果警方能够如实公布当年办案的情况,或许能从中找到侦破此案的关键证据。而恰恰是在这样一些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上,警方缺乏坦诚的、让人信服的回应。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朱令家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要求公开朱令案侦破过程和结果的申请,被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拒绝。此后,北京市政府进行复议,决定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不予公开的决定。但据《羊城晚报》报道,2009年,朱令家人再次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公开案件信息,接待人员表示需请示领导再给答复。可是随后几年过去了,一直没有下文。朱令父亲说:“我无法了解不予公开的原因,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2007年公安部门在答复政协委员有关提案的复函中说,警方已于1998年“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家属”。可是朱父表示,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结。显然,警方的作为远不够“妥善”,甚至可以说有欺瞒的嫌疑。

  这一案件从一开始,有关高层权力干预的传言就传得沸沸扬扬,而警方这种支支吾吾、左右搪塞的表现更加引人疑窦丛生,实际上是给民意煽风点火。公安机关这案究竟破到了什么程度?卡在哪里?朱令父亲说当初警方通知他“只隔了一层窗户纸了”究竟是个什么情况?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不能按照一定程序答复一下受害人家属及公众呢?目前的情况,运动式的网络侦查、网络审判甚至“白宫请愿”都不可能探明真相、找出凶手,也只有推动警方公布细节,重启此案,才或许有转机。

  再进一步,即使警方重启此案,并配备最精良的刑侦人员,毫无瑕疵地秉公执法,就一定能使“真相大白于天下”吗?也未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这样的话具有很强的警示、激励作用,经常被当作口号宣传。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这些口号往往并非虚言。因为彼时社会生活整齐划一,人口流动度很低,人们被严密组织在熟人社会—单位或村庄中,个人私密空间很小,互相严密监视,在这样的体制下,如有犯罪,破案确实是比较容易的。而且,意识形态教育也使人们对领袖及其代表的国家有一种全能主义的想象:国家只要积极作为,必定能使河清海晏,时和岁丰,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建成人间天国。这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信念,对现世生活可以达到完美的信念。这种浪漫主义的想象实际上也是中国传统儒教国家的信念。

  而现代国家则很大程度上剥离了国家的神圣属性,国家权力的界限被明确界定,国家变成了一个能力有限的世俗之物。在现实生活中,自由社会的复杂性、高流动性也使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力大大降低,国家确实不再全能了。事实情况是,即使在英、法、美这些成熟的法治国家,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都不超过50%。据《检察日报》报道,2011年,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仅为41.9%。而另一方面,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历史上出现一个破案率百分之一百的社会,那这些全部的“真相大白”中,又会有几多冤案?想想不久前浙江女神探制造冤案的故事,其中道理,不难知晓。

  天国不能在人间建成,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完美的地方,人们应该追求正义与善良,应该具有激情、具有理想,但也需要健全的现实感,这样才是一个成熟的现代人。回到朱令案,真相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大白于天下,也可能永远不会大白于天下。无论怎样,我们都应该具备健全的现实感,去接受这个可能的结果。只要,为了这个结果,我们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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