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六号法院立的案,请问一下多长时间能给我准确的答复?他这个立案时效是多长时间?

为进一步规范审限管理,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根据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条 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 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第三条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七条 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在立案当日审结,当日无法审结的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九条 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期限为四十五日。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第十条 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申请再审的民商事和行政申诉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决定再审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执行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执行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到六个月,还需延长的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同时报请高级法院备案。

第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理完毕;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卷宗材料,上诉状等移送二审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提供答辩状或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影响案件的移送。

二、立案时间和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七条 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予以立案,至迟在三日内受理。

第十八条 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函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 改变管辖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卷宗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第二十条 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的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决定)后的次日立案。

(二)开始计算审理期限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决定之次日起进行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刑事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辩护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准备辩护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公告,鉴定以及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第三十条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至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一条 留置送达的,以把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送达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第三十二条 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自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办理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类案件点击结案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归档,不及时归档的审判管理室将予以通报。

三、审限变更程序与权限

  (一)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

第三十四条 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核:

1.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即将届满,根据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民商事案件还需要通知原告补交另一半诉讼费用。

2.民商事案件在立案阶段简易案件审限即将届满,需要转普通程序的,由立案庭庭长及其主管院长负责审批,并将审批表存入卷宗。

3.民商事案件在业务庭室简易案件审限即将届满,需要转普通程序的,由业务庭庭长及其主管院长负责审批,并将审批表存入卷宗。

第三十五条 需要鉴定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核: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二日内由办案人填写鉴定申请表,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立即转到立案庭鉴定工作人员,由其在当日登入鉴定系统,在抽取鉴定机构的同时要确定鉴定证据材料及鉴定事项、鉴定时间节点、鉴定期限等。

2.当事人拒绝提供鉴定证据材料的,由办案人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一般为三日,拒绝举证方承担败诉责任。

3.当事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由立案庭负责鉴定人员下发限期缴费通知书,一般为三日,到期后仍不交纳的,视为其放弃鉴定,退出鉴定程序,届满第二日,卷宗即应退回业务庭室。

4.鉴定的各时间节点要及时、准确的在办案系统中进行点击,所有鉴定材料要存入卷宗。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中止诉讼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核:

1.案件遇到中止情形时,由办案人在情形发生后三日内,普通案件需合议庭评议后,报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庭长及主管院长负责审批,审批表存入卷宗,并下发中止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中止裁定需要上传到办案系统。

2.中止诉讼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报经庭长、主管院长就是否继续中止审理进行审核。

3.中止诉讼的各时间节点要及时、准确的在办案系统中进行点击,所有中止材料要存入卷宗。

第三十七条 案件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找到被告,需要公告送达的,在公告送达的开始及结束时及时在办案系统中进行点击。公告送达的材料存入卷宗。

四、审限的管理与预警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相关审批文件应当入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填写《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经庭长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及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审批,《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审批完毕后应当入卷归档。

第四十条  具有法定审限中断事由,需要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案件承办人需要填写《中断计算审限登记表》,记明中断计算审限的原因和重新计算审限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一条  需要扣除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扣除审限事由发生时及时进行系统点击,在恢复计算案件审限后及时填写《扣除审限登记表》,并入卷归档。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三)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六)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七)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协调的期间;

  (八)答辩期满前本院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间;

  (九)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十)中止诉讼、中止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四十二条 因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庭外和解和案外协调需要扣除审限的民事、行政案件,案件审限扣除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超期调解的案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再次扣除审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院审判管理制度中对各业务部门立案、分案、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签发、送达、结案、归档、作出的有关期限规定,案件的各环节承办人应严格遵守,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及时、准确将相关流程信息如实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超出规定时点办案导致审限不足而申请延长审限的,审判管理室审核时予以标注并将相关情况向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反馈,适时调度、督促。

第四十四条 案件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尚未审结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将自动发出审限预警提示,案件承包人应当引起重视,案件所在庭长应予以关注,并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第四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月初和月中发出案件审限预警通报,对剩余审限在15日以内的案件进行预警,提醒案件承办人,同时提醒庭长、分管院领导对案件进行督办。

对剩余审限在5日以内的案件进行紧急预警,督促责任人务必于审限届满前结案或依法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加强自主管理,对所承办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合理安排,变更申请、监督、指导法官助理完成节点工作事项。

第四十七条 庭长监督、管理本庭室案件的办理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或审批权,及时提醒案件承办法官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对报请审限变更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院领导应当加强审限监督,强化对主管部门、审判一线审限变更案件和临近审限案件的督促督办,对报请的审限变更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院审判管理流程由审判管理室对各类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案件在审限内审结。对审判流程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审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

第五十条 相关责任人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应当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管理制度,各负其责。

变更审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本规定的,对具体承办人、审批责任人应当予以通报并扣相应分数,纳入年终绩效考评。

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断审限登记表》、《扣除延长登记表》、《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均应装订入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扣除(中断)审限登记表

注: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扣除(中断)事由发生时完成系统点击;

2.事由结束时填写本表入卷归档,并扫描上传至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

注:此表用于申请延长审限,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由审管室存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二十二章 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救赎之道 就在其中”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一、犯罪嫌疑人说,我绝对没有诈骗他人

安徽省某市看守所里,我第一次见到小宁时,他已经被羁押在这里近两个月了。小宁是贵州人,出生在某革命圣地的山区。小宁家虽然是当地政府建档的贫困户,却也有幸得以通过多年的寒窗苦读,考取了山西太原的一所本科院校,攻读机械工程专业。四年的大学生涯临近结束时,他也顺利的在上海找到了一份工作。

但是,正当小宁站在这个新起点上,可以开始奔跑着离开大山深处时,警察叔叔就找上门来,为他的新生活按下了暂停键。警察告诉小宁说,他因为涉嫌诈骗罪已经被网上追逃了。让小宁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是他在校期间勤工俭学的兼职行为。

原来,小宁在校期间,曾经看到过有人在一个兼职群里发布广告,说是要租赁微信。小宁有些心动,就问此人微信租赁是怎么个租赁法?此人告诉他说,先把微信头像换成女性照片,微信性别也改成女性,然后把微信号提供过去,待对方把电脑端登录微信的二维码发过来,这边扫描二维码,那边能成功登录使用就可以了。租赁微信的费用是一天一百块钱,当天结算。

小宁听到这些,没有多加考虑,就把自己的微信租了出去。但是对方只用了半天,就说这个微信不能用了,只给小宁转了50块钱。对方还告诉小宁说,如果他还想赚钱,可以把亲戚朋友的微信租赁过来再转租给他,从中间赚一些差价。小宁觉得这是一个勤工俭学的好机会,就开始忙活着转租微信的“生意”。

小宁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说,租赁微信的人告诉他说,租微信是用来做抖音点赞的,但他感觉租赁的费用这么高,可能是用来骗钱的;如果不是为了骗钱,也不会让他把微信的头像和性别都换成女的。小宁在笔录中还说,他把这件事情告诉给了他的一个室友,室友也帮他分析说,租微信的人一定是用这些微信骗别人钱,还劝他不要帮着去租微信。

我在会见小宁时问他,为什么室友都这样提醒他了,他还要租赁微信并转租给别人?他回答说,我的那个室友就做过微信点赞的兼职,他点一个赞就能挣1.8元钱,我想别人租赁微信点赞应该能够挣到钱,所以就没怎么怀疑了。当然,小宁跟我说的这些,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并没有记录。

我第一次会见小宁时就曾问他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签字时,有没有仔细阅读并核对笔录的内容。他说他看过,而且发现笔录上记录的“我感觉他们可能是会用微信诈骗别人的钱,因为租金很高”这句话自己并没有说,也要求删除了。但是警察叔叔告诉他说,笔录上并没有说他知情,只是强调了“感觉”这两个字而已,没有必要删除,他就听警察叔叔的话,签字并捺指印了。

我告诉小宁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小宁听我介绍了这些法律规定后,斩钉截铁的告诉我说,他只是把微信租赁给别人,真的不知道他们是用微信实施诈骗,诈骗的钱他没有拿到一分,他只是拿到了租赁微信的钱。如果要定他犯诈骗罪,他肯定是不服。

二、被害人说,我是在兼职时被人诈骗了

也许是偶然,但偶然中也存在着必然。在相距太原有近两千里路的安徽某市,被害人小峰也是在某个兼职群里看到了抖音点赞挣钱的信息。通过这个兼职群,小峰添加了小宁所租赁出去的一个微信为好友。对方告诉小峰说,“她”除了在做抖音点赞外,还在做刷单的兼职,很靠谱。于是,小峰按照这个网友的提示,下载了某APP开始了刷单。

所谓的刷单,就是要小峰在这个APP平台充值购买商品。每购买一个商品,店家就会给他相应的佣金。完成平台派的刷单任务后,就可以把购买商品的本金和佣金一道提现出来。

第一天刷单时,小峰确实挣到了一些钱。但从第二天开始,这个刷单的APP就不断的给小峰派单,并提示他只有继续往APP里充值完成全部派单之后才能提现。小峰向介绍他刷单的微信好友求助,该微信好友告诉他,按照平台的提示操作就行了。

就这样,短短两天的时间内,小峰陆陆续续的往这个APP里充值十多万元之后,还是没能做完平台的派单。当然,充值的那些钱也是无法再度提现出来。小峰这时才如梦初醒,确定自己被诈骗了,赶忙跑到公安机关报案。

安徽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并经立案侦查后,通过介绍小峰刷单的微信号的真正号主找到了小宁,并把小宁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了。但是,根据警方所掌握的信息,根本无法锁定到底是谁租赁了小宁提供的微信实施诈骗。案件侦查到这个阶段就陷入到了僵局,没能抓住真正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三、检察官说,小宁可以被认定为是诈骗罪共犯

警察叔叔第一次找到小宁时,给他做完笔录后就直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没有把他羁押。所以他自己,还有他的家人都没有把这件事情当回事。

又过了一个月,当警察叔叔通知小宁去办案单位再次接受讯问后,他就被羁押进了看守所。此时,小宁的家属还是觉得没有什么大事,心想说不定过几天公安机关就会把人放出来了。

但是,小宁被羁押了将近两个月后,警察叔叔又告诉小宁的家人说,小宁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他们的侦查工作也即将结束,很快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此时,家属们方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从小宁被羁押的地市来到合肥委托律师为小宁辩护。

我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小宁,初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后没几天,公安机关就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这时,小宁看守所里的管教也打来电话说,小宁要求律师来会见他。

这次会见时,小宁告诉我说,检察官已经提审过他了,问他愿意不愿意认罪认罚,并说如果他愿意认罪认罚,又能退赔被害人十万余元的损失的话,检察官说因为他是从犯,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对他适用缓刑。

我在之前会见小宁时,已经详细告知了他有关他所涉嫌的罪名、案件所大致需要经历的程序以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知识。小宁也明知自己的家庭条件,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十多万的损失。所以,面对检察官抛出的认罪认罚后可以向法院建议缓刑的“优惠”,小宁也只能是期盼着律师再次来会见他时,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四、辩护人认为,即使定罪,也应该罚当其罪

这次会见之后,我前往检察机关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又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反复阅卷,我前往看守所第三次会见了小宁,与他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方案。

我跟小宁说,根据我阅卷的情况看,以现有的证据认定他犯诈骗罪是不充分的。按照法律规定,证据不足就应当宣告无罪。我可以为他做无罪辩护,但现实是,他已经被批准逮捕羁押在这里,做无罪辩护是很艰难的工作,可能会使案件陷入到漫长的诉讼程序之中去,关押到最后,也未必能获得无罪的结果。

我告诉小宁说,为了争取他最大的合法利益,我也可以在与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先提出他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即使是要定罪,他的行为也应当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制裁。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也告诉小宁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辩方和控方的思维是有差别的,律师所提出的观点,检察官未必都能够采纳。如果检察官坚持认为他的行为应当评价为诈骗罪,他也可以听从检察官的意见,对诈骗罪认罪认罚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求得到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则可以继续在法庭上为他做无罪辩护。

我问小宁,对于我提出的辩护方案,他倾向于哪个?小宁说,他知道想要个无罪的结果很不现实。但是,如果检察官坚持认为他犯诈骗罪,他肯定不会认罪认罚。即使法院判决他犯诈骗罪,他也肯定不服,一定会上诉。

小宁还告诉我说,他在临近毕业时,看到过一篇新闻,说是湖北十堰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定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当时意识到了他做的事情可能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风险,就不再做这个租赁微信的事情了。所以,他倾向于律师给他做改变罪名的辩护。

五、控辩双方充分沟通后,当事人自愿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

与小宁沟通之后,我就立即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沟通。我当面提出了小宁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说,他既然批准逮捕了小宁,肯定是百分百地确信小宁的行为是构成犯罪,应当用刑法予以制裁的。

我给检察官提供了当地法院的几份类似案情的判例,都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的刑罚。检察官说,他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他打算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再做决定。

这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之后,我回到合肥,起草了一份《小宁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邮寄给了检察官。这份意见书中,我详细阐述了以下观点:1.证明被害人小峰被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证明小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通信工具帮助的证据不足;3.小宁的行为即使需要以刑罚制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也更为适当;4.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改变案件定性,小宁愿意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其家属也愿意代为退赔小宁通过租赁微信获取的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卷回到检察机关后,我又前往检察院复制、查阅了补查的卷宗,并再次当面与检察官沟通。我向检察官口头补充了两点辩护意见:1.小宁涉嫌的犯罪行为还是发生在他在学校读书期间,其本人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是客观事实;2.小宁在与上线下线联系、收取和支付租赁微信的费用时,都是用他自己实名的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没有故意规避调查的情形存在,主观犯罪意图不明显。

除了谈到法律问题外,我也跟检察官“闲聊”了一些小宁的家庭情况。恳请他能够枪口抬高一厘米,尽量让这个已经被按下暂停键的贫困山区里走出来的大学生早日回归社会。检察官说,他理解和尊重我们律师的辩护观点,必定会实事求是的审查案件,并将案件情况和律师的辩护意见上报到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次沟通之后不久,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变了案件的定性,认定小宁的行为应当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惩戒。小宁的家属代他退赔了一万余元通过租赁微信获取的违法所得,小宁也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前我又去会见了一次小宁。我告诉他说,虽然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他起诉到法院,但是我个人感觉,建议量刑一年而不适用缓刑还是有一点点重。小宁说,我能帮他改变罪名,他已经很感激了。他在看守所里的狱友,有和他同样或者类似的行为,有的被定诈骗罪,有的被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能够被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已经明显是要比定诈骗罪短的多了。

本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法院也采纳了控辩双方达成的意见,当庭以小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我把收到的判决书发给了家属,家属也非常满意这个判决结果。

六、警示:兼职有风险,网络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公布的信息,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40%的速度攀升,2020年这个增速达到了54%。2021年3月8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通报,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0”专项行动,全年共侦办网络犯罪案件5.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网络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上线具体实施了某种网络犯罪活动,都可以按该网络犯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公安机关抓获的8万余名网络犯罪嫌疑人中,可能还并不包含被定为上游犯罪罪名的共犯人数。

我本人近期办理的案件中,就有三个当事人都是因网络上的兼职行为,被公安机关以上游犯罪的罪名刑事拘留。除了本文的小宁当初是为网络诈骗者提供微信账号作为通讯工具支持,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外;另一个当事人小威是帮助网上裸聊敲诈团伙提供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洗钱,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还有一个当事人小龙则是为境外赌球网站做代理,招募玩家和下线,被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

虽然司法机关开展了专项行动,对网络滋生的有关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抓获了诸多像小宁、小威和小龙一样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对像小峰一样也是因兼职被诈骗的被害人来说,他们的损失却依然是难以挽回。

就像本文所展示的这个案例一样,警察叔叔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信息,追查到小宁这个环节后,就很难再锁定利用小宁所出租的微信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了。因为那些在网络犯罪链条顶端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他们都是有着丰富的反侦察技能,善用各种伪装,隐去了一切可能会曝光自己身份的痕迹。

这些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电信卡、通信账号、银行结算账户等“犯罪工具”也都是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购买而来,警方也很难通过这些信息锁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即便警察叔叔费劲千辛万苦,能够查明了这些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往往追踪到的信息显示,这些人的落脚点均是在国境线之外,想要及时抓捕却是鞭长莫及。

目前,大多数专业的网络犯罪集团的嫌疑人和服务器都是在东南亚国家。国与国之间没有小事,打击犯罪更是需要依法办理各种跨国合作的手续。而且,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都是面向国内,大量的犯罪所得却要在当地消费,给当地带去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在某些国家的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的犯罪产业链,这就会导致跨国联合办案的过程中又产生出各种其它问题。

有很多朋友都看过电影《湄公河行动》,我们可以根据这部电影想象一下,抓捕这些境外犯罪分子的难度。所以,挽回网络犯罪被害人的损失,警方不是没有努力,只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活动,单单靠警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净化网络环境,铲除滋生网络犯罪的土壤,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警惕起来,不要轻信各种网络兼职、网络投资、网上交友等宣传。要知道,上帝给我们赠送的每一份礼物,都在暗中标好了价码。若是任意放纵心中那些“躺赢”的贪欲,轻则上当受骗,重则锒铛入狱也许就是注定的结局了。

毕竟,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生效后,刑法中的罪名已经扩张到483个。在法网越来越密的当下,请永远不要怀疑,唯有脚踏实地的努力耕耘所得,才是保障我们长久幸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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