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河北高速公路外省车可以上下吗?河北省唐山市,

  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近期各个政府实施车辆限行改善环境污染。下面是小编精选的唐山限号最新2016,欢迎参考!

  【1】唐山限号最新通知2016

  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和国家、省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

  1.限行时间。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19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2.限行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3.限行内容。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码,限行尾号与北京市、天津市保持一致。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月8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2017年1月9日至3月15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二、五轴及以上货车

  1.限行时间。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每天全天24小时。

  2.限行范围。全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除外)。

  3.限行内容。对本地车牌的五轴及以上货车(含持有通行证)按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码,即把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当日期尾数与某组车牌某一尾号相同时,该组车牌车辆限行。如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车牌尾号为1和6的车辆禁行,以此类推。 31日不限行。对由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五轴及以上货车,车牌以牵引车车牌为准。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

  2.“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3.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查勘车、殡仪馆的殡葬车、燃油(气)运输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专用清障车。

  5.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

  四、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2】唐山限号最新通知2016

  经专家会商预测,近日我市气象条件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污染程度呈加剧趋势。为有效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根据环保部要求及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决定在全市实行机动车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1日18时起,全市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本地五轴(含)以上大货车(含持有通行证)通行,外地五轴(含)以上过境大货车只允许在高速公路通行。

  二、自2016年11月12日起,每日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

  2.“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3.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查勘车、殡仪馆的殡葬车、燃油(气)运输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专用清障车。

  四、市中心区范围: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五、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解除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3】唐山限号最新通知2016

  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廊坊、唐山、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州、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省环境气象中心会商,12月13日我省受冷空气影响,气象条件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全省空气质量自北向南逐步好转,16日开始扩散条件转差, 预计16日-21日又将出现新一轮重污染天气过程,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继续维持Ⅱ级应急响应,廊坊、沧州、唐山市解除Ⅱ级应急响应 ,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现请你市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执行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廊坊、沧州、唐山市于12月13日24:00解除区域Ⅱ级应急响应状态,请于12月15日12:00前,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限行方面,维持应急响应的7市中,目前 石家庄、保定、衡水、定州、辛集市 执行的是单双号限行政策; 邢台、邯郸 执行的是工作日20%限行。

  解除应急响应的3市中, 廊坊 和 沧州 目前为单双号限行, 唐山 工作日每日限行两个尾号。

  截至发稿, 唐山 已解除预警,车辆限行则继续执行,明日限行尾号为3和8;

  沧州 目前尚未发布预警解除消息,据沧州交警微发布,明日继续单双号限行,限行尾号为双数;

  廊坊 目前尚未发布预警解除消息,但根据此前廊坊市政府网站《12月1日至31日单双号限行》的公告规定,即便预警解除,工作日依然是单双号限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 告唐政通字〔20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2019〕160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规定,现就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事项通告如下:一、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二环路合围区域,即西南环线(不含)—新建二环路(不含)—205国道(不含)合围内区域。二、禁用区管控措施(一)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用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禁用区。(二)属于禁用区禁行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三、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绕行路线(一)绕行高速公路1、G205:东来货车经迁曹公路(G508)从青坨营收费站上唐港高速(S64)转唐津高速(S0105)绕行;西来货车从田庄收费站上长深高速(G25)绕行。2、G112:北来货车从丰润西收费站上长深高速(G25)绕行;西来货车从田庄收费站上长深高速(G25)绕行。3、唐乐公路(G509):东来货车经迁曹公路(G508)从青坨营收费站上唐港高速(S64)转唐津高速(S0105)绕行。4、唐曹公路(S263):南来货车从唐山南收费站上唐津高速(S0105)绕行。5、唐通公路(G509):西来货车从唐山西收费站上长深高速(G25)绕行。(二)绕行国道、省道1、G112外来货车经唐丰北路(原唐丰快速路)—二环路—G112绕行。2、唐乐公路(G509)东来货车经王盼庄立交桥由G205绕行。3、唐曹公路(S263省道)南来货车经唐柏路立交桥由G205国道绕行。4、唐通公路(G509)西来货车由二环路绕行。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5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2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2号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 〔2019〕102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事项通告如下:一、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安路段)—唐丰路内(含南湖大道至大庆道段,不含其他路段)—大庆道(含)合围区域。二、禁用区管控措施(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在禁用区内使用。(三)市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5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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