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内近亲结婚近亲?

婚姻,通常理解的定义就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合法的形式达成的一种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关系。婚姻制度的创设是人类作为文明生物有别于其他群居生物的典型之一,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制度化成果。婚姻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行的基本行为规范,而法律是保障人们遵守社会基本行为规范的工具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基本法就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可见,婚姻关系是人民内部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亟需以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婚姻制度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婚姻的基础属性就是合法性。所以如何理解合法婚姻,首先应当从了解相关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开始。

我国婚姻法律的发展变迁

经历几千年封建制度统治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配制度,“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仍然根深蒂固于人们的思想。据当时的考察数据,1949年到1950年间全国包办婚姻仍占90%以上。1950年首部《婚姻法》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颠覆人们的传统封建婚姻思想,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接受过程,所以当时的立法原则为宜粗不宜细。整部《婚姻法》虽然只有27条,且多数规定属于婚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在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首部《婚姻法》实施后国家做了许多关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活动,严令禁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坚决查处贯彻《婚姻法》中的不作为。到了50年代末,自由婚姻终于成为社会主流,包办婚姻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首部《婚姻法》虽然有效废除了包办婚姻、纳妾、干涉寡妇再嫁等旧的封建婚姻思想,但是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包办婚姻、文革时期造成的“政治婚姻”等问题,随着自由婚姻观念的深化,矛盾愈加凸出,因此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随之废止。1980年《婚姻法》除了条文设置更完善之外,主要特点之一是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且从法律上明确离婚自由原则;之二是将法定婚龄的规定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原则写入法律,以应对控制人口问题。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有关“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禁止家庭暴力”以及“保护妇女、弱者权益”等一系列规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婚姻法》作为单行法律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而《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整合了《婚姻法》和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成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发展变迁中可以看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是婚姻法律一直贯彻的基本原则。所以有效的婚姻必须都要满足这三大基本原则。在此对三大原则作进一步解析: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享有决定权,任何他人均不得干涉。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等相关结婚事宜。而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解除自己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加以阻扰。如果把婚姻比喻成一间房间,结婚就是进门,离婚就是出门,而如果这件房间对当事人来说是自由的,那么必然包括进门和出门的自由,所谓“来去自由”。如果只有进门是自由的,而出门不自由,那么整个房间对当事人来说其实是不自由的。

然而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享受的自由应当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范围之内。比如“打人的自由”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甚至是被禁止的“自由”。婚姻自由当然也是相对自由,结婚的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比如重婚损害了已有合法婚姻的利益、近亲结婚损害了人类素质的基因健康等。而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离婚,法律对离婚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或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附有一定的义务来保障配偶、子女等婚姻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一夫一妻原则比较好理解,就是现代合法婚姻的一般形态应该是一个丈夫一个妻子,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的纳妾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并非一夫多妻制。所谓“三妻四妾”其实是用来形容古代男子妻妾众多的意思,并非字面所述的可以有三个妻子四个妾室。古时“妻”有正妻、平妻、小妻、傍妻、偏妻、下妻、少妻、庶妻等称呼,其中“正妻”区别于其他的妻称,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妻子”,而其他的妻称虽然地位要高于妾称,但本质上仍属于妾室性质。“正妻”要“娶”,只能有一个,重复娶妻有违家庭伦理,正妻与其他妻妾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本质的不同。“纳妾”虽然没有数量的限制但也只有达官显贵才能享受,对于平民而言纳妾是有限制的。比如《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就有明确记载:“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可见,“一夫一妻”是中国几千年文明始终贯彻的婚姻制度。之所以“一夫一妻”仍然成为现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于其三大文明特性:

(1)结构简单易于维护且公平平等;

(2)繁衍资源合理分配减少纷争,从动物界争夺交配权即可见一斑;

(3)有利于血缘分散。

一夫多妻的人类繁衍会导致基因个体扩散遗传,将来重复基因结合的概率就会变大,影响人类健康遗传。因此,法律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重婚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男女平等是指男人和女人不因性别的差异而享有同等的权利或承担同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对立面即性别歧视往往体现的是愚昧、野蛮和不公。男女平等也是人权保护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原则。然而,男性和女性毕竟存在自然差异,比如男性体格比女性强壮、女性孕育分娩后代等,不可能实现完全平等。在封建时代工业并不发达,主要经济形态是以农业为主。由于生产力落后,人力则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男性在人力贡献上远超女性,地位差异因此显著。但随着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甚至到智能化的今天,人力已经不再是主要生产力。男性和女性的贡献差异不再以两者的自然差异所决定,而是依据后天的知识、经验、技能等积累所决定,男女和谐互补才是人类团结发展的基石,因此摒弃旧时代对女性的歧视是男女平等的主要内涵。

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指丈夫和妻子享有同等的婚姻权利,承担同等的婚姻义务,并不是狭隘地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得失。以生育子女为例,女性在生育子女问题上显然是比男性付出更多的,男性在生理上是不可能做到和女性绝对相等的付出的。生育子女是婚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的。女方有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男方同样也有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彼此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必须听谁的问题。但是因为女性的生理付出决定了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一票否决权,男性不得强迫女性生育。所以,男女平等的内涵就是彼此尊重,平等沟通,互助相扶。

合法婚姻必须符合上述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三大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自愿结婚自愿离婚、禁止重婚或与有配偶者同居等法律规定上,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合法婚姻应当具备的“两前提一形式”:

已达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为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结婚当事人能够具备适合的心理和生理条件来履行婚姻中的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

禁止近亲结婚,众所周知近亲血缘生育子女可能存在遗传缺陷,这是婚姻法律基于优生优育保障人口素质的强制性规定。

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即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合法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合法婚姻的成立一般是以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领取结婚证是结婚登记的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已有夫妻之实却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办婚姻登记。而之前的婚姻关系如果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那么也是法律所追认的合法婚姻。

你说的情况属于第4代旁系血亲,法律上不禁止通婚。但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应该谨慎行事。
因为男方和女方共同的祖先可以追溯到各自祖父和祖母的父母(即曾祖父和曾祖母),从自己这一辈开始计算为1代,父辈2代,祖父辈3代,曾祖父被4代。因此不在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近亲”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是根据相同的遗传基因的概率来判断的。根据概率可以分为:

一级亲属父母和子女之间以及同胞之间,其基因相同的可能性为二分之一。

二级亲属一个人和他的叔、伯、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基因相同的可能性为四分之一。

三级亲属表兄妹或堂兄妹之间。基因相同的可能性为八分之一。

近亲结婚,由于双方有共同的祖先,相同的基因(包括正常的和异常的)很多,而且亲缘越近,相同的基因越多,他们相互间婚配,子代成为纯合子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如表l—2所示,表兄妹为皿级亲,相同基因有1/8,子代成为纯合子的机会为l/16;同胞兄妹为I级亲,子代成为纯合子的机会为1/4。我们每个人平均带有6一10个有害基因,这些基因多为隐性,在杂合(一对等位基因,一个是正常的,另一个是隐性致病基因,称为杂合)状态下,一般危害不大。一旦与带有相同有害基因的人婚配,双方就有可能将相同有害基因同时传递给子女,使子女成为隐性有害基因的纯合子而呈现疾病。在非近亲婚配夫妇中,相同的基因少,带有相同的隐性基因的机会更少,即使一方携带有隐性致病基因,而另一方相应的基因正常,子女也不会成为该致病基因的纯合子,因此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会也就很少了。近亲结婚的夫妇中,带有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机会大大增加,其子女成为该致病基因纯合子的机会也明显增高,这是近亲结婚子女患隐性遗传达病的机会比非近亲结婚子女高得多的原因。例如白化病,在非近亲婚配的子女中,发病率为1/40 000,表兄妹婚配者为1/3000,后者为前者的13.5倍,黑蒙性疾呆的这一比率为35.7倍,先天性鱼鳞病为63.5病。近亲结婚不仅使隐性遗传病发病率增多,而且也使多基因遗传病发病率稍增高,例如高血压病、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哮喘、无脑儿、脊柱裂、唇腭裂等。因此禁止近亲婚配是降低遗传病及先天性畸形儿出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近亲,不能结婚。

你所陈述的情形,男方和女方属于第四代旁系血亲。可以结婚,分析如下:

第一代:男方爷爷、女方奶奶的父母
第二代:男方的爷爷、女方的奶奶
第三代:男方父亲、女方父亲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属于,可以结婚。

在司法领域,对于近亲属之间结婚的情况,法律上是禁止的,这样的行为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民法典》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三)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四)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五)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六)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二、怎样才能算是近亲结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从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计起,算第一代,依此类推。如表兄妹结婚,双方的外祖母属第一代,双方的母亲属第二代,表兄妹结合就是第三代。我国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父辈与子辈之间才属于三代以内。

  三、近亲结婚婚姻是否无效

  近亲结婚婚姻是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近亲属的规定,主要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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