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商铺疫情期间二房东不肯给承租人减免房租?

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房东可以通知租客限时交还房屋。如果对方依然不交还房屋的,房东可以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权益,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需要提供房主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承租方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 租房人仍拒不支付,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另外,拖欠时间较长的,还可以要求租房人赔偿相应的房租款的利息损失。

  •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第二条 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七条 免责条件。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签上名字和日期。

  • 1、如果改变承租人租房的用途,首先应该结束租赁合同。2、支付承租方违约金,方可改变房屋用途。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改变房屋用途设有强制性规定。

【 求助】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的意义是什么?网友:问政网友   07:13 已回复

市长您好,我们是崇州市大划镇青年公苑铺面的租户,租期从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19日,这个铺面是我们的房东从政府手里租过来,然后转手租给我们,疫情期间国家减免商户租金,我们的房东向政府缴纳的租金得以减免,但是房东却说政府的优惠政策只有他有资格享有,我们这种实际经营的商户不能享有,所以他仍然照常收取我们的租金,不对我们的租金进行减免,我们认为国家疫情期间对商户予以补助,是针对所有的老百姓,而不是仅仅补贴二房东,我们的房东向政府缴纳的租金国家已经退还给他了,相当于疫情期间他没有向政府付租金,所以照理,他也应该同时减免我们在疫情期间的租金,国家的政策不是某一个人的红利,是老百姓共享的红利,我们房东此举是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疫情期间,大家本该携手共渡难关,可是我们的房东却趁机发国难财,将国家政策当成牟利的工具,请政府主持公道,维护我们这些中小商户的权益

回复单位: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时间: 10:00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青年公苑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商业区商铺为国有资产,业主单位崇州市住保中心受崇州市国资办委托作为商铺租赁单位。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15年4月20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2015年4月20日—2020年4月20日),承租人按《合同法》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崇州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7条政策措施》中的“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按政策享受 “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留言人提出的问题若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协商处理。若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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