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史的人到乐清虹桥应该到哪里登记接受管控

关于疫情防控风险重点管控措施

依据市防疫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复工复产工

作,针对疫情防控存在的风险重点,特制订管控措施,具体

1、复工前,所有在岗员工在家中测量体温,并把本人

的体温及家庭人员身体状况、有无外出、有无疫区人员接触

及轨迹等情况,通过公司指定方式如实报告,经负责人审核

2、复工后,所有员工必须到公司设立体温检测点接受

健康状况测量和防疫消杀,规定每天监测2次,经检查和防疫消杀负责人允许后方可离开公司。

3、运营中,员工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及使用防护手套。

4、因公外出人员,外出前填写相关记录;到达外出单

位,要严格遵守对方单位管理条例,主动接受其单位防疫检

查。外出人员返回时,要到公司指定监测点接受检查及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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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投诉举报电话,吧友维权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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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举报投诉电话】

中组部反映违反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举报:区号+12380高检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010-/010-高检群众举报职务犯罪:010-高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举报:010-国家发改委教育乱收费举报:010-/010-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举报:010-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010-公安部打拐举报:010-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举报:010-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010-消费者申诉举报:12315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010-转88123审计署水利建设资金举报:010-、010-(自动传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010-、010-、010-电监会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用电及执行电价情况监督举报:010-、010-职务犯罪举报:12309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价格投诉热线12358质量投诉12365环保投诉12369税务投诉12366电信投诉12300市长热线12345公共卫生监督12320妇女维权12338服务类电话银行服务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浦发银行95528民生银行95568兴业银行95561中信银行95558深圳发展银行95501华夏银行95577招商银行95555广发银行95508光大银行95595保险服务生命人寿95535中国人保95518中国人寿95519太平洋保险95500中国平安保险集团95511新华人寿保险95567泰康人寿保险95522医疗保险查询96102交通服务铁路一二306国航海航950718南航东航95530深航厦航95557山航神州租车一嗨租车易到租车快递服务申通快递EMS顺丰速运400-811-1111圆通速递021-中通速递021-韵达快运021-天天快递021-汇通快运021-速尔快递德邦物流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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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

国土资源部全国建设系统服务热线: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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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

根据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抽查评估情况,发现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未推广使用《委托代理/辩护协议》等重要文书,案件受援人与承办人员的委托权限约定不明,经常仅表述为“一般代理”。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告知受援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该案存在的诉讼风险等方面未做到位,或未全程记载案件办理经过,卷宗中反映出的工作量和案件质量偏低。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文书使用,切实提升为受援人提供代理/辩护服务的质量,现结合司法部要求,并参考濮阳市、焦作市、郑州市、省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的示范文本,将应当全省应用的重要文书及会见笔录等示范文本印发,请各地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形式是内容的必要载体理念,不但办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还要在卷宗出反映出优良的案件质量。其他法律援助文书的使用参照《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修订)》(豫法援〔2009〕8号)要求。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阶段)........6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8

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阶段)............10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受援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系受援人(关系):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

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

(一)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甲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甲方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六)甲方自行委托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七)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注:通报/报告记录用于承办人记载向受援人通报和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需存档。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劳动仲裁代理□其他非诉讼代理

民事/行政:□判决/裁决结案(□胜诉□败诉□部分胜诉)

刑事:□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

注: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单

您就案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决定予以援助,现将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不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受援人有权拒绝并在一年内向法律援助机构举报。

二、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三、受援人应当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保证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事实,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四、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三)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受援人的申诉不予受理的;(六)受援人自行委托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因第一项原因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受援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受援人应当配合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电话、短信等形式的回访,认真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6、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有要求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8、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9、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11、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2、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13、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4、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

15、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16、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3、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3、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4、对检察人员和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检察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6、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7、被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9、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10、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1、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12、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对检察机关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3、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1、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2、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3、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4、对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审判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6、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7、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8、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告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10、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2、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1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1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16、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3、庭审中有如实回答提问的义务。

(侦查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作为你涉嫌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今天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们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们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们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等)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的具体时间?处罚情况如何?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何侦查机关以何种理由采取强制措施的?目前检察院是否已批准逮捕?

问(如超期羁押):从你刚才的陈述看,目前你已经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们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为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本人也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听清楚了吗?

问:你是自动投案的还是被抓获?何时何地被抓获?抓获时你在干什么?周围有无其他人员?有无拒捕或反抗行为?

问:侦查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利的情况?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被侦查机关审讯了几次?具体时间?

问:侦查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如果笔录与你说的不一致,你可以要求补正,否则你有权拒绝签字。

问:你涉嫌的罪根据《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限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是否听清并理解?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问:你是否认可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

问(如不认罪):请说明你不认可指控罪名的理由?

问:你有无辩解理由(沟通辩护意见),请说明?

问:你刚才的陈述和辩解与侦查机关讯问你时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

问:有无退赔的意愿?具体意见是什么?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询问内容,续页。

(审查起诉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你涉嫌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今天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的具体时间?处罚情况如何?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何侦查机关以何种理由采取强制措施的?

问(如超期羁押):从卷宗材料以及你刚才的陈述,目前你已经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为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本人也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听清楚了吗?

问:你是自动投案的还是被抓获?何时何地被抓获?抓获时你在干什么?周围有无其他人员?有无拒捕或反抗行为?

问:办案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被办案机关讯问过几次?具体时间?

问:办案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

问:你涉嫌的罪根据《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限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是否听清并理解?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问:你是否认可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动机?

问(如不认罪):请说明你不认可指控罪名的理由?

问:你有无辩解理由(沟通辩护意见),请说明?

问:你刚才的陈述和辩解与办案机关讯问你时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

问:有无退赔的意愿?具体意见是什么?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询问内容,续页。

(审判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你涉嫌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今天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出庭为你辩护,出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你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的具体时间?处罚情况如何?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何侦查机关以何种理由采取强制措施的?

问(如超期羁押):从卷宗材料以及你刚才的陈述,目前你已经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为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本人也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听清楚了吗?

问:你是自动投案的还是被抓获?何时何地被抓获?抓获时你在干什么?周围有无其他人员?有无拒捕或反抗行为?

问:办案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利的情况?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被办案机关讯问过几次?具体时间?

问:办案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

问:你涉嫌的罪根据《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你是否收到起诉书了,收到多少天了?

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限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是否听清并理解?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动机有无异议?

问:针对本案我问你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结合具体案情)

问(如不认罪):请说明你不认可指控罪名的理由?

问:你有无辩解理由(沟通辩护意见),请说明?

问:你刚才的陈述和辩解与办案机关讯问你时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

问:有无退赔的意愿?具体意见是什么?

问:我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庭审程序,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询问内容,续页。

(二审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你涉嫌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今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做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出庭为你辩护,出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事实及量刑有无异议?请简要说一下你(或同案犯)上诉的理由及证据,或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你听清了吗?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你听清了吗?

问:除以上上诉理由外,你有无其他理由?或对同案犯上诉理由中与你有关的陈述,你有无解释或反驳,请说明?

问:对一审判决书上所显示的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你的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是否属实?

问:办案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若有,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涉嫌的罪,《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沟通辩护意见)?

问:有无退赃退赔?是否愿意退赃退赔?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民事行政案件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

律:我是的律师(出示律师证),联系电话是:,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将为你与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你的委托代理人,你是否同意?

律: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律: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不收费的。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向你收取任何财物时,你有拒绝和举报的权利。听明白了吗?

律: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你有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你有义务全面如实陈述法律援助事项事实相关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你明白吗?如果不如实陈述案情或提供证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你自己负责。你听清楚了吗?

律:案件审理机关收取的立案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相应费用应由你自己承担。如果你经济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你明白吗?

律:对案件的输赢,承办律师不承诺、不保证,但可以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不代表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律:介绍一下你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上诉理由、被上诉请求(分析其合法合理性,必要时提出变更建议)。

律:(分析受援人的证据后提出指导或帮助取证的意见)你还需提供

等证据。是否听清并理解?

律: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我设想可以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本案具体的诉讼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律: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承办律师本次仅代理阶段。本案可能存在判决、调解、和解及撤诉等结案方式。调解、和解及撤诉是以你自愿为原则,法院及承办律师不能强迫你做出决定,承办律师会为你提供适当的建议,无论你做出何种决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律: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如有补充,请说明?

律:请你核实笔录,如无误,请逐页签字或捺印确认?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谈话内容,续页。

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会见笔录

问:请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了解其法定代理人情况,以便了解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问:我是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____(出示律师证)。由于你本人认罪认罚,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根据____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___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你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

问:根据有关规定,你在刑事诉讼程序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如你符合应当通知辩护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如果你本人认罪认罚,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你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

问:你有程序选择的权利。根据你的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你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审理。适用速裁程序,法庭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庭审程序将适当简化。选择适用这两种程序,人民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如果认罪认罚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你可以撤回你认罪认罚的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

问:此外,你应当清楚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你本人认罪认罚后,如果没有社会危险性,一般会允许变更

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

据你与人民检察院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载明

的内容,并结合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对你从宽处理,对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予以采纳。对一审的判决如有异议,

你有权上诉。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

问:请如实陈述一下你的犯罪经过?

(重点了解是否存在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

问:你是如何归案的?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主动赔偿

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问:根据以上陈述的情况,针对本案定罪、量刑及程序

选择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供你参考:

问: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问:你是如何进行程序选择?

问:你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问:你是否就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

问:你有无其他补充(可问些能够据以协商量刑的因素)?

问:你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或由我向你宣读,如有错误,请

指出改正,如无误,请签字。

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维权,需要走哪些流程

不是所有人都能或者法律援助的,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它是指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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