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租租赁电动车。未满三个月赔付违约金。但我实际所用车辆与订单车辆不符?

  •    房屋租赁合同示例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全部

       房屋租赁合同示例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
      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商住楼租赁合同(示例)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租商住楼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交租期以实际入住时间为准。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两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甲方于当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发票正本,乙方于收到后的20天内向甲方缴纳下两个月的租金,以支票(现金)形式支付。
       汇款资料: 抬头: 帐户: 帐号: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收到收据后的20天内,须交纳押金,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合共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合约租期最后两个月租金,由所交押金抵扣。
      租凭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约后,乙方负责清交水电、煤气费,电话费等。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交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 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住客)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3。
       电话费:甲方向乙方(住客)提供壹条市内直拨的电话线路, 每月由乙方(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交。 4。 维修费:租赁期间,非乙方(住客)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 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但正常磨损除外。 5。 租赁期间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由甲方负责缴交。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乙方同意,但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甲方不能无理拒绝。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权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
       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退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3天后可按每月租金额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如拖欠两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没收租赁房屋按金。 2。
       甲、乙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方能终止。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如因故意或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执行。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租赁房屋作为商住楼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各项政策,不违法经营。 9。 甲方保证,并须提供一切有关资料,包括租赁房屋的房产证以证明甲方是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对租赁房屋绝对的财产及使用权,绝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而租赁房屋不受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的权利所影响或牵制,如果任何第三者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受损失,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本楼的公共契约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2)须按本楼的公共契约做好大厦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甲方保证将允许乙方在本合同整个期限内不受干扰地占用和享用租赁房屋不受甲方或在甲方之下或通过甲方合法地提出要求的任何人的任何干扰。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以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但必须得到乙方的同意。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享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需支付任何租金,直至可重新享用租凭房屋,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到无法修复,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负责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和型号、装修的标准以附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选择按同等条款和条件续租二个月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租赁期满后失效,本合同中文正本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两种租赁合同由网站上下载的原文,不过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如果对你不利的地方你可以进行更改,这样的话就会好一些的 。收起

  • 你可以把“杨雨轩“提供的合同中重要的信息摘抄下来,保证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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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这有,你需要什么样的啊 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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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这么麻烦的拉,你可以和你的房东或者租客进行手写一份就可以了,把你们的厉害关系,违约责任划分清楚,家里留下什么东西,租金如何支付,租金多少等标地清楚即可.

    没有这么麻烦的拉,你可以和你的房东或者租客进行手写一份就可以了,把你们的厉害关系,违约责任划分清楚,家里留下什么东西,租金如何支付,租金多少等标地清楚即可.收起

一、关于误餐补助(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江苏省宿迁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夏季高温津贴所得税前扣除应区别对待 (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部分职工按标准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共发放四个月,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均予以了扣除,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宿迁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某国有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发票抬头均为亲属名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认为该项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支出,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涉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据此,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针对此项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的行为,认定应将报销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该项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

税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通过税收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冯某于2010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1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责令其限期予以补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江苏省徐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xx工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工业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现承租方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例分析有待商榷,仅供参考)

  九、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某集团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几十套,用低于购买价10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的金额销售给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两年内累计奖励金额1500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奖励视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认定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向该集团企业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集团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相应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旅游费用、个人房屋租金、文体活动奖励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十一、借款利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个人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税务稽查人员20113月在对某制衣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0921,某制衣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013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须向吴某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支付时限为20097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0131日前支付15000元。经了解,吴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吴某的30000元是劳务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该笔3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

  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某项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一的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劳务费。本案例中,制衣公司与吴某签定借款合同,且吴某与制衣公司无雇佣关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因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只能认定为借款利息,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所以该制衣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无论是以劳务费还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付款项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缴个税(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每月现金发放午餐补贴、交通补贴给员工,企业已列入职工福利费,但是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补扣相关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员工取得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临时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符合规定(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10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将2010年全年非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该企业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有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时应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提醒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给非雇佣的临时工劳务报酬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此,特别推荐大家可以看看《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这本书,这是一本非常系统化的财务实战读物,很值得一读。

  十四、房产租赁收入不该混入物业管理费少交房产税

  案例简介:近日,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名下房产租赁收入元计入营业收入——物业费明细账,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对房产租赁收入补缴房产税元(×12%),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1、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该物业公司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按照税目表应以“房屋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该物业公司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将此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不应混为物业管理费,而应作为房产租赁收入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十五、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地税稽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税务稽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223元。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十六、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某开发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业务。20123月,地税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010月购得郊区一地块40万平方米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0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企业取得该地块后暂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并认为土地没有投入使用也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0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0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012月及2011年全年做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十七、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根据情况缴纳房产税

  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发现一户企业2012年度从租计征应缴房产税元,已申报缴纳税款元,确定申报异常情况。在约谈中,税务机关查看了出租合同和出租清单,发现企业将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等以流动资产名义对外出租,单独收取租金,未缴纳房产税。而根据规定,作为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经过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解释,企业补缴了20091月至20126月房产税元。

  企业将房屋等资产(包括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对外出租,在计算出租房屋房产税时,应明确“房屋”的概念,正确核算出租房产所对应的租金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将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本案中表现为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随同房屋出租时,无论是否单独取得租金收入,均应作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十八、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金要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徐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公司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反映“本单位近期要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发放全年奖金,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打算同时发放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问这些奖金是否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纳税评估辅导。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3115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根据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5%-(元)。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65(元)。

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30000-]&Pide;12=237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 ×10%-105=2745(元)。即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0+(元)。

  十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部分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其实与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笔费用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这里还需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原则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是工资薪金中更加明细的收入项目。如若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 霸王条约,欺我年少
  • 退货退款,道歉,解释

距离商家最新回复已经30个自然日,期间用户未做进一步操作,系统已自动变更为“已完成”状态。如对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重新发起投诉。


第六条仔细看,也就是他们所说的,都是成年人,应该为自己做的事负责。


8月5日下午58看到美团虚假宣传,面试,填表,借我钱,租车,支付宝套路贷,第二天搜集证据,搜集其他被骗案例,下午报警,解决,这种涉案中介公司和车行的从业人员,经营状况,账目流水,购销渠道进行调查取证,逐步查明了中介公司和车行,采取隐瞒真相和车辆肆意加价等方式,对应聘的外卖骑手进行骗钱的犯罪事实。车行老板所在位置隐秘,不敢声张,就退钱了,中介老板操作交易,这种黑中介,黑车行就应该早日突袭落网,可惜我们只有一单,力量不足。


租车收车收租金还给我列出来,签订合同工作人员看我小,没有花呗借呗,就坑一个月起租,别人有钱的,都是签订起租5个月起,而且看我上当受骗了,还狂言说你们可以去起诉,他们公司在厦门,还列出别人起租五六个月的,让我知难而退,还列出有上法庭的,让我知难而退,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都想让我知难而退,这是聊天截图,他的确是害怕了,让我知难而退,这种行为属于哄骗,受害者不止我一个人,给的电动车无牌的,拿车小哥还教我说谎,面对交警叔叔,让我撒谎工作证正在办理,对于这样的事情,起诉真的有用吗?对于刚毕业的人,真的有用吗?


这个工作人员看我小,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他让我打开支付宝,打开收款码,直接打钱给我,也没添加好友,回到家才知道上当受骗,我是一个小女孩,以为兼职赚点外快,没想到去面试以为是美团,没想到是中介,被中介骗去签合同贷款租车,车还是翻新的杂牌车,好心酸,刚出学校没多久,好无奈,现在不知道去哪里


本人妹妹昨天下午(2021年8月5日)在58同城看到美团招聘广告招聘骑手,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影荫路平远直街潮仁食府隔壁的建筑里4楼408面试 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订电动车租赁协议,电动车为宏达电动车(杂牌车),租用电动车每月租金660元,租10个月,总金额6600元,免密支付绑定支付宝人人租车,每月自行扣费,不可以自行单方终止该绑定。 思虑一个晚上,觉得这个事情有以下不妥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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