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请了律师开庭自己可以不说话吗?

2、没有拿到实习证的律师助理可以出庭吗

有实习证的律师助理不可以单独出庭。律师法律制度的的规定 必须要知道老师陪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2)实习律师可以出庭吗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实习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刑事判决书上是否应该落实习律师的名字?

需要的,委托书上如果明确有这个人,就要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下,实习律师是否还有资格出庭

可以,但是不能独立出庭(办案),《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实习律师管理规范》明确规定。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究竟能不能单独出庭?

在笔者代理被告的某起案件中,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俗称“实习律师”),法官认为他不能单独出庭,他对此很恼火,认为没有规定说“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应诉。律师说法笔者认为,现行律师及管理办法中不存在所谓的“实习律师”的称谓,流传甚广的“实习律师”正式的说法应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无论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是省司法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抑或是全国律协的行业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都不能单独出庭应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前持有的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而非律师执业证,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律师,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次,各省司法厅也各自制定自己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也多为禁止。以广东为例,广东省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为“实习人员”,而非“实习律师”,可见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为“实习律师”是缺乏依据的。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单独出庭,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应诉持否定态度。最后,中华全国律协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也是持否定态度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实践中部分律师为对付开庭时间冲突,而让自己负责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律师名义单独出庭应诉,是有违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行业规则,实不应该。因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能单独出庭应诉,只能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从事法律辅助业务,或者在指导律师陪同下出庭。

6、实习律师出庭有啥要求

必须有指导律师办理,实习律师随从

7、实习律师可以单独开庭吗?

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钟方与泸州市纳溪区电信局发生电话费纠纷后,钟方委托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某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支付了500元代理费用,准备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肖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指派本所一名实习律师出庭,该实习律师在庭审中撤回了诉讼。钟方以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实习律师不具有单独出庭资格和受委托的肖某不按时出庭,拒绝代理,属欺诈行为为由,将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按《消法》第四十九判令酒城律师事务所双倍赔偿服务费用。

纳溪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末与事务所订有合同,但肖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据,收取了报酬,双方间代理合同成立有效。原告点名要律师肖某为其代理人,体现了委托人对受托人肖某办事能力和信誉的认可。而肖某接受委托后没有依照我国律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必须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原告请的是律师,而被告向原告指派的实习律师不具有单独出庭资格,是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审理中,纳溪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双倍赔偿服务费。

8、实习律师独自开庭后果

实习律师协助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给你贴一个案例钟方与泸州市纳溪区电信局发生电话费纠纷后,钟方委托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某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支付了500元代理费用,准备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肖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指派本所一名实习律师出庭,该实习律师在庭审中撤回了诉讼。钟方以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实习律师不具有单独出庭资格和受委托的肖某不按时出庭,拒绝代理,属欺诈行为为由,将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按《消法》第四十九判令酒城律师事务所双倍赔偿服务费用。纳溪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末与事务所订有合同,但肖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据,收取了报酬,双方间代理合同成立有效。原告点名要律师肖某为其代理人,体现了委托人对受托人肖某事能力和信誉的认可。而肖某接受委托后没有依照我国律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必须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原告请的是律师,而被告向原告指派的实习律师不具有单独出庭资格,是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审理中,纳溪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双倍赔偿服务费。

原告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实验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123日向被告送达了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定于226日开庭。开庭前,被告向法院致电,称因疫情防控,其聘请的律师住所地仍实行交通管制,故申请延期开庭。接到被告申请后,平江县人民法院致电原告,原告称被告所在地已经放开防疫交通管制,若其聘请的律师住所地交通管制,被告可以更换其他律师代理案件,故不同意延期开庭审理。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律师所在县市确属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地区,被告律师属于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该案被告申请延期开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被告申请延期审理案件的情形,不需要征求原告同意,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决定。因此,平江县人民法院通知原、被告本案延期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1、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保障其诉讼权益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中,被告聘请律师亦属于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此外,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除了具有相互信任的人身属性之外,亦有合同关系,故本案中并非原告所称的可以任意更换。

3、通常认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1、发生意外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2、不可抗力,如大地震、飓风、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2019年底,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此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被告所聘请的律师因疫情防控不能到庭,被告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许被告的延期开庭审理申请。

2019底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应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各类案件。

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在全力保障案件审理效率的催促下,尤其在发生一些突发状况时,依法按程序审理往往容易被忽视。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程序违法不仅造成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也使“实体公正”失去了根本保障,甚至酿成错案。

申请延期开庭也是当事人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其作为一项程序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审理,而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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