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社保〔2020〕8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 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前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和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免予征收。
二、关于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业(含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
),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单位承诺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将所需提供材料可拍照发送至社会保险局指定邮箱,或邮寄至社会保险局。
七、疫情期间继续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预约办、延缓办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可公布多部电话)
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划分标准,我单位为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规定,应当享受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 (公章)
大型企业 (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划分标准,我单位(下属或代管独立法人企业)
(共 名缴费职工,见《大型企业(集团)个人明细申报表》)为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规定,应当享受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与下属或代管独立法人企业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下属或代管独立法人企业(公章)
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
因贵单位为非独立法人,且未在相关部门查得企业类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关于“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规定,你单位类型以上级单位类型为准。现请贵单位上级单位出具本企业类型函。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印发
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的时候哪一种方式的养老金更高,哪一种方式去缴纳会更加的划算?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后的养老金还是有一定差距的。除非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间地点等所有因素都一致,退休后的养老金才有可能一致,但是发生这种事件的概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大家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实际缴费年限相同,退休后的养老金就一定相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影响养老金的因素不止缴费年限一个,对于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来说,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缴费方式。
造成差异的主要因素有3个:
三是退休前上一年度全口径(或在岗)平均工资。
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
1、企业缴纳的社保属于城镇职工社保。
企业承担统筹部分费用(养老保险比例16%),个人承担个人部分费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缴纳的社保分为两种,一是城镇职工社保;二是城乡居民社保。
个人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按月缴费;也可以选择缴纳城乡居民社保,按年缴费,缴费成本相对较低。
1、如果个人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社保,那么与企业参保缴纳的同属城镇职工社保。但是,缴费成本要高于企业参保。
2、如果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那么与企业参保属于不同的社保缴费方式。
3、但是,缴费成本要低于企业参保,相对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也要低于企业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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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作用就是在我们退休以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过上安稳的生活。
但是人有祸福旦夕,辛辛苦苦缴纳了几十年的养老金,如果退休后仅仅领取了几个月就因病、因意外死亡,是不是就得不偿失了?
今天【小龙虾】和大家从经济角度分享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下是否亏本的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及国家补助的金额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无论是参保期间死亡还是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不存在亏本),国家都会给予一笔丧葬补助金。
至于这笔金额是多少,目前没有全国统一,少的给与几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多的给与几十个月的养老金,也有固定金额的。
比如湖南长沙,给予的是15倍基础养老金!注意:是基础养老金,不是个人实际领取的养老金!
比如张某某购买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死亡,上海是给予6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总结: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可继承(包含个人缴纳部分、国家补贴部分及利息)、6000元的丧葬费,从经济角度来说不亏本。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意外死亡,个人账户部分依法继承(不存在亏本)。
同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意外死亡依然有丧葬费及抚恤金。
法律条文为《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丧葬费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固定金额,一般是4000元或者5000元;
抚恤金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金是有区别的,两者的标准不一样。
事业单位人员通常是20倍的基本工资(未退休)或者养老金(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常是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养老金,额外加上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比如张某某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为8000元,意外死亡可以获得16万元的抚恤金加上4000元的丧葬费。
总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死亡,家属可以获得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含利息)、丧葬费、抚恤金,从经济角度来说不亏本。
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计入统筹账户。意外死亡后个人账户依法继承(不存在亏本)。
之前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是各自为政,不同地区完全不一样,但是去年国家推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统一了丧葬费及抚恤金!
丧葬费方面,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为2个月的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如上海2021年全年可支配收入为8.24万元,丧葬费就是1.37万元。
抚恤金方面,和个人养老金缴纳年限挂钩,最低给予3个月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缴纳社保年限小于5年,3个月;5年至10年6个月;10年至15年9个月;高于15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最高24个月。
退休人员每领取1年减少一个月抚恤金。
总结: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死亡,家属可以获得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含利息)、丧葬费、抚恤金,从经济角度来说不亏本。
之所以将灵活将灵活就业人员单独拉出来说,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并没有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按照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有40%进入个人账户,但是有60%进入了统筹账户。
这就存在亏本的可能性!
比如张某某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15年一共缴纳了10万元,其中4万元进入个人账户,6万元进入统筹账户。
领取养老金当月,张某某意外死亡,其基数只能继承个人账户的4万元,无法继承进入统筹账户的6万元。
张某某是不是亏了6万元?非也!实际亏损小于6万元!
一方面是个人账户的4万元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个人账户最终会高于4万元。
另一方面,张某某死亡,也是有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可以领取的,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可以领取5至26个月的丧葬费及抚恤金。
【小龙虾】初步计算过,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分四个时期,两亏两赚(仅仅从经济角度,谁也不想发生意外):
刚开始缴纳社保几年,因意外死亡,属于“盈利”时间段。
缴纳社保几年后到退休前,因意外死亡,属于亏本时期。
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前几年,因意外死亡,属于亏本时期。
退后领取几年养老金后,因意外死亡,属于“盈利”时间段。
总结: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死亡,家属可以获得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含利息)、丧葬费、抚恤金,从经济角度来说存在亏本可能性。
城乡居民养老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人员,无论何时死亡,只要缴纳社保就不存在亏本!
灵活就业人员,无论选择哪种缴纳比例,只要在缴纳社保的后几年死亡或者领取社保的前几年死亡就存在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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