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个税集中申报就是纳税人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

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及其他连续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入口见文末提示)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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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生效执行至今快1年了,随着2019年临近结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引起了大家的关心,同时不少人人心惶惶... ...

  一、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只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才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随着年末的临近,个税汇算清缴要开始提上日程,大家都认为取得综合所得要进行汇算清缴时,近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根据会议决定,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也免除了汇算清缴义务,进一步缩小了综合所得个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也不需要补缴个税了。

  二、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三、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包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但是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因此,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几种所得,是按月或者按次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完毕或个人自己申报缴纳税款之后,纳税义务履行完毕,不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五、 汇算清缴是个人纳税人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从上述规定可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个人的义务,应由个人自己办理汇算清缴,个人也可以委托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企业的广大财税人员不要着急,企业没有义务给需要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属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员工委托企业财务人员办理汇算清缴时,企业的财税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给其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六、 汇算清缴的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七条规定,个人汇算清缴的方式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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