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据的起诉时效超17曰能起诉吗?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由用户提供并上传,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联系邮箱。资料中的图片、字体、音乐等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中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广告使用和商用。

首页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李四于2002年12月1日到单轮公司工作,因父母生病生活无法自理,于2018年4月起口头请假在家照顾父母。

单轮公司以李四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旷工两个月的行为严重违反单轮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通过车间工会及职代会团组长会议审议后于2019年1月30日印发文件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月30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单轮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发放给李四的工资为12272.5元。

单轮公司称“2018年12月1日左右,有通过电话通知李四回岗上班,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口头告知,并同时向李四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李四收到解除通知后,对本案事实不持异议。并向人事人才中心办理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对通知李四返岗工作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可认定李四的口头请假还在续延。并不存在旷工,所以单轮公司以此为由,单方于2019年1月28曰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合同,且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告知李四,并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四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李四是2019年4月收到就业创业证时才知道单轮公司单方面与李四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轮公司在没有送达告知李四有关返岗工作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李四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因此,单轮公司与李四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李四系2019年4月收到就业创业证时才得知单轮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单轮公司辩称,李四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信。

李四于2002年12月1日到单轮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28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第八十七条规定,单轮公司应向李四支付33个月的赔偿金,李四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为12771.5元,平均工资为1064.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结合该县2018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单轮公司应支付给李四因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455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单轮公司提交《员工守则》、《福建省三明单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三届四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各一份,拟证明:

单轮公司《员工守则》第十三条事假的有关规定中明确:“1.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办事假的一律无效,以旷工论处。2.员工因突发事故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用电话向部门主管口头说明情况,事后1日内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上述单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已明确李四作为劳动者请事假必须釆取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且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即为旷工的事实。

李四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李四口头提出请假,单轮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不能据此认定李四存在旷工的情形。

本院认证认为,李四对单轮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单轮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至于能否证明单轮公司的主张,将在以下争议焦点问题中进行分析与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单轮公司单方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

本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轮公司于2008年1月6日修订了《员工守则》,并经单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及形成决议,说明该规定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李四作为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度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但李四因父母生病生活无法自理,其于2018年4月起口头向车间负责人请假在家照顾父母,且因其父母的病会不会康复、何时康复不能确定,李四没有与单轮公司明确约定具体请假期间。

且李四口头请假期间单轮公司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另外,单轮公司提交了2018年5月28曰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6张请假单均不是李四本人填写的,单轮公司在本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四有委托任何车间工友代为提交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实,说明该6张请假单是单轮公司单方面制作的。

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单轮公司与李四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改变了《员工守则》中关于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制度,即劳动者基于自身需要可以以口头形式请假,并由单轮公司单方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另外,根据单轮公司规章制度中“员工请事假的,请假期间不得工资,其绩效考核奖金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社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由个人自行承担。”规定,李四请假期间不享受单轮公司的任何薪酬及福利,原则上属于停薪留职。

单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继续请事假(或停薪留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及时返岗。

但单轮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要求李四返岗的通知义务。

单轮公司在未履行通知李四及时返岗义务的情形下,以李四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合同,且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告知李四(及未告知劳动者救济权利及渠道),并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四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应当认定单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二、关于李四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 单轮公司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给李四,亦及未告知李四救济权利及渠道,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为李四收到就业创业证时(2019年4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另外,就是按照单轮公司主张的本案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为2019年2月19日,该仲裁时间期间的届满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但我国于2020年1月底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仲裁时效中止,李四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亦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四不存在旷工情形,并认定单轮公司以李四长期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单轮公司应当向李四支付赔偿金,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单轮公司以李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有权单方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要求李四返还单轮公司代垫社医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费用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单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信息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劳动派编辑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

未休带薪年休假如何计发工资报酬?

●拿到offer后才辞职,新单位却取消录用,法院:新单位要承担“空白期”损失!

●【图解】员工违纪,企业可否对其调岗或降薪?

●员工申请辞职,公司必须等30天才能通知员工离职吗?

●工作7天遭遇工伤,公司拒绝承担医疗费,怎么办?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婚外情证据的法律时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