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重复缴费问题?

这里的农保应该指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的社保应该指的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

因为城镇职工社保相比居民社保来说,有很大的优势。

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每年缴费一次,并且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不允许重复享受的。

所以你现在既然在单位缴纳了五险,建议你把家里的农保给停掉,但是呢,交了的也不会白交。

下面由“晶说社保”为您深度解析“职工社保的优势”以及“职工社保跟居民社保如何相互转换”的问题:

一、保险范围广,比居民社保全面的多

1. 职工社保缴纳的是五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保险。

而居民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2. 如果涉及到生育,产假,一是生育报销费用少,二是无法享受产假津贴的。

以青岛市2019年为例,仅仅产假生育津贴一项,最低基数都有17216元。

3.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更是会在一个人最无助最可怜的时候,给予切实的保障。

【小结】职工社保缴纳的是五项保险,相比居民社保,保障更全面。

1.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一个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是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基础养老金也是每年上涨的。

2. 而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相对较低,就2019年来说,全国除上海北京外,国家规定的最低额是88元。

比如青岛市是统一168元。

3. 每年增长机制不同。关于基础养老金部分,职工养老金的增长前几年达10%,近三年也在5%左右,而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涨不了10块20块的。

【小结】相对来说,城镇职工的养老金因为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比居民养老金高得多。

一、城镇职工社保缴费转为城乡居民社保:

  • 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都可以转为居民社保。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与居民社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合并累计计算。
  • 也就是说,想要办理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话,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可以合并计算的,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在达到退休年龄60岁时,办理退休,领取居民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社保转为城镇职工社保:

  • 只能转移个人账户余额,不能转移缴费年限。
  • 也就是说,如果居民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养老保险,只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以上,才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居民社保的缴费年限是不计算的。
  • 只有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合并计算养老金。

【小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换,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都可以转;而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只能转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缴费年限。

1. 城乡居民社保和城镇职工社保都是国家倡导劳动者参与缴费的惠民政策,都是对于劳动者的保障。

在没有工作的时候,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是对自己的一个保障,费用低廉,最低只需要几百块钱一年。

一旦参加工作,由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以后,因为职工社保相比居民社保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而且两者不能重复享受,所以,建议先停掉居民社保,继续缴纳职工社保。

而且,尽量交满15年以上。

2. 在职工社保缴纳满15年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把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到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实在交不满15年的,也可以把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到60岁的时候,领取居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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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下月实施 将清理重复参保

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昨天针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 重复参保缴费只保留职工险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则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据介绍,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内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而对于重复领取待遇的追回,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解读 居民险转移不存在统筹部分

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在跨省转移时可以转走12%的统筹基金,因此一些网友关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移时能不能转移12%的统筹基金。对此,胡晓义说,新农保、城乡居保和职工之间跨制度关系接续没有转移统筹基金的政策。这是因为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也不存在一个统筹基金的概念。

胡晓义介绍,为了防止经办部门推诿拖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规定了 “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几项工作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另外,胡晓义还提醒那些就业变动多的参保人员,离开某个地方时,可以到当地开一个参保凭证,将来在别的地方再打工、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这个参保凭证是转移关系的依据。(记者 代丽丽)

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的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J205

市政协召开养老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

“养老”二字,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词。昨天下午市政协召开养老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向市政协汇报了两会期间28件涉及养老提案的办理结果,表示北京市居家养老立法工作已经展开,明年有望出台相关法规。

1居家养老立法 有望明年审议

多位市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养老法。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高度重视养老立法和政策创制工作,累计出台涉老政策近百项。今年,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市人大正在开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破解制约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各种瓶颈问题。该条例计划于2015年1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委员们关注的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也已在此次立法中推动,开始进行设计。另外,研究制定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特殊老年群体福利政策、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资格评估机制等制度也列入议事日程,这些政策大部分将于2015年底之前完成。

2住宅适老性标准 近期公布

针对委员们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规划和建设标准的问题,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规委与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现已形成阶段性成果准备报市政府批准,市规委也正在修订《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开展《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起草工作,待完成相关程序后将于近期对社会公开发布。这个标准中明确了住宅适老性设计的要求,比如新建4层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新建住宅应预留设置紧急呼叫装置的条件,新建住宅应在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的条件等。目前该要求已经完成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工作。

另外,今年市规委还启动了地方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的编制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前期调研中。

3培训中心改养老机构 已经启动

有委员建议,目前存在大量度假村、培训中心等资源闲置现象,可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建设养老机构。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门正积极指导和支持闲置度假村、培训中心改造为养老机构。目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培训中心已经改造为养老机构,市公交集团、市通达集团等均有意将其所属的培训中心改造为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在先行试点基础上,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逐步推开。

4“医养结合” 将有指导意见

“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的难点,今年共有11件委员提案涉及此类问题。目前,全市400家养老机构中,只有62家机构内设医务室,仅36家纳入医保定点。全市3700多家托老所和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只有极少数具备医保定点资格。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市民政局正与市卫计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协调拟制政策,计划第三季度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工作的意见》。主要思路是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制定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规范标准,形成健康养老的服务网络。

5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将试运行

有委员还提案建议,本市应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老服务信息化资源平台等,提升为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首都老龄之窗》网站和《养老服务与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已建设完成,并将开展试运行工作。今后将逐步实现老年优待证、老年优待卡、高龄老年人津贴、居家养老(助残)券等业务上网办理,并对申请、审核、确认等步骤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养老(助残)券转为电子卡的工作已在海淀区进行试点,并正在加紧推进。在今年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的工作中,也将通过将信息化平台延伸到社区、建立老年人口数据库、社区服务数据库、服务人员数据库等形式,让老年人在家享受机构养老专业化服务。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胖洋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论述,为新时代社会保障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和任务。

但至今仍有部分困难国有企业难以承载社会保险费费特别是费的缴费压力,未能顺利、完整地参加社会保险。很多企业因资不抵债长期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其职工也难以退出职工医保转入缴费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都有保障的居民医保。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今天,小保为大家呈现焦作市医保中心在经办工作中的案例,共同探讨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的深层次原因,以求破解之道。

困难企业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困境多

困境一:“断保”导致企业拖欠职工医疗报销费用

家住焦作市的国企职工老张,因患肾病需长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每年的住院费用近15万元。按照焦作市职工医保现行政策规定,老张每年只需承担35%左右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但是,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程序时,由于其所在企业没有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其不能正常享受大病补充医保待遇。累年下来,老张手里已经积压了近15万元的医疗费用,这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据了解,老张所在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也是城镇职工医保建立之初第一批参保单位。从2008年起,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开始欠缴职工医保费。2009年,企业停产关闭,终止了医保缴纳。目前,该企业共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近2490万元,欠缴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320万元,成为本地的欠费大户。由于资不抵债,企业未能进入破产程序,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只能留在单位,陷入企业破产破不了、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断不了的困境。

困境二:困难企业职工“职转居”难

与老张有类似病症的王某,是该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年,焦作市医保筹资额度为人均政府补助450元,个人缴纳150元,可以享受到包括大病补充保险在内的医保待遇。这使王某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都得到了及时的保障。而老张却因不能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只能手握发票等待报销。这让参加了十几年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萌生了放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想法。

其实,焦作市针对困难企业长期欠缴医保费的情况,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仍然保障了像张某这种情况的欠费企业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真正困扰老张的是由商保承办的大病补充保险待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能正常享受。

根据规定,焦作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人均70元,单位和个人各分担50%,实行上不封顶的住院报销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额度超过6万元后,自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权利享受的前提是,参保企业需“不漏一人”统一缴费后方能享受。

像老张一样,因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而欠缴医保费,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职工不在少数,仅焦作市就有1万多人。并且他们也迫切希望能够退出职工医保,参加缴费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都有保障的居民医保。

但是,由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是两个保险项目之间的转换,面临种种政策和管理障碍。如参保职工必须首先中断与工作单位的社保关系,否则就是重复参保。并且,按照国家新医改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只有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时才可参加居民医保。

那么,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停产而长期不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如何解决?亟待探索破解之道。

“职转居”难以如愿的症结何在?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辖区内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上述规定要求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有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人员才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症结二:信息系统严禁重复参保

为防止重复参保造成的财政重复补贴、部分参保人员重复享受待遇的问题,河南省从2017年开始,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为杜绝重复参保、加强全省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

症结三:退保缴费负担重

困难企业参保人员如若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办理和单位的社保关系退保手续。然而,办理退保手续必须缴清个人和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像张某这样的职工要想办理退出职工医保的手续,自己必须缴纳近4万元的欠费。这是困难企业职工难以承担的。

长效政策势在必行 

建议一:加强征缴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困难企业长期欠费是造成参保职工待遇无法正常保障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新时代主要矛盾在医疗保障上的具体表现。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分析面临的形势,既要看到企业的困难又要看到有利条件,找准主攻点,在应收尽收上下功夫,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应收尽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为应收尽收提供了政治保证;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关注和认知,为应收尽收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经办机构在十几年的扩面征缴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应收尽收提供了能力和办法。这些有利条件为经办机构应收尽收提供了动力源泉,也是经办机构将这些优势资源转化为效果的重要保障。

建议二:以新医改文件精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

200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提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实施8年,至今仍然有效。其中,国发〔2009〕12号文件提出的“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规定,可以成为今天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依据。

在笔者看来,若这一理解能得到确认,需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据12号文件的这一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合理反映群众需要,解决困难企业参保人员的忧虑。

建议三:加快破产清算进度,清算资产优先偿还企业社保欠费

各地破产企业领导小组也要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加快破产清算的进度,使已经无生产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要求,使清算资产优先用于对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的偿还,实现身份转换,保障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保障待遇不断提高。深深期待困难企业职工要求参加居民医保的诉求能如常所愿,并能成为长效政策。因为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会一蹴而就,困难企业也不会只是一城一市的偶然现象,建立“职转居”的长效政策势在必行,我们的全民医保制度也会更加完善。

改编自本刊2017年第12期《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的思考——以焦作市为例》,作者:丁小胡、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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