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的劳动仲裁在哪里?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19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二十四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工作经历应为实际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为准。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习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招聘人员岗位为沈阳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德产业园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秘书,业务范围:负责受理国内外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根据相关仲裁规则组织审理并作出裁决;负责提供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广工作。在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方网站上()发布。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才招聘系统()报名,将填报的《报名表》信息发送至沈阳仲裁办邮箱:syzcb@)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由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进行递补。

5、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及有关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有。

纪律监督电话:024-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救济手段,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社会学、法学研究与公共管理学研究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运用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行政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通过理论分析、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阐述劳动争议仲裁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探讨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趋势,结合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现状,对仲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归纳、分析、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模式与实践得到启示。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外资企业的不断涌入,使得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配套规定的先后实施以及全球经济萎靡的直接影响,沈阳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大规模的“井喷”现象,群体上访事件屡见不鲜,已经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如何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化、有效地改革制度、机构及操作措施,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近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只有正确而清醒地认识了当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才能化解劳动纠纷,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此论文从组织建设、机构改革、通力合作、体制模式等层面入手,对完善沈阳市劳动争议的仲裁作近期和远期的思考,提出切实可行的途径,希望能为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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