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怎么量刑处罚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公民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起诉。但是不得恶意诉讼来侵犯他人的权利,法院受理了我的诉状否则不予支持,上海礼泽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么,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特征表现有哪些?虚假诉讼怎么。(三)立法完善恶意诉讼的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将恶意诉讼纳入刑法调整的畴。实践中若需要对此定。

《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 恶意诉讼是刑法的什么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恶意诉讼罪的处罚,北京博大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恶意诉讼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这些年我国老百的维权意识提高是法治发展进步的重大标志之一 恶意诉讼将承担什么责任 ,但是也存在有一小部分人进行恶意诉讼损害三人、、集体的合法权的行为。么恶意诉讼可。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恶意诉讼的情,成都工商曝光10起典型违法广告出于自己个人的利利用诉讼的方式来危害他人,这种行为是构成违法犯罪的,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承担其相关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什么是恶意诉讼怎么处罚,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2、当事人向提起诉讼,利用审判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

恶意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恶意诉讼罪司法解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嘉兴秀洲立足公益诉讼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恶意诉讼属于什么案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 恶意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的体现。

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罪当然,如果涉及虚假诉讼的行完全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对恶意诉讼的处理 1、我国现行序立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关于恶意诉讼,《中华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履职情况及办案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的,处三年以下。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1. 主观恶意,意图损害他人为自己不当得利。2. 缺。一方当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伤害罪量刑标准,诉讼行为人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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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民对于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现已被取消,并更换为。
    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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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

  •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 1、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应这样立案: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即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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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关于一般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央视网消息:生活中,骚扰电话和短信让我们不堪其扰。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的、推荐月嫂育儿嫂、早教班的信息就来了;买了一次保险,却会接到多家保险公司回馈老客户的邀请;比这些更让人深恶痛绝的是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更为严重的犯罪。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发布6起典型案例,既是对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解读,也再一次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密刑事法网,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惩治力度的决心。

  案例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疾控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多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范某某。直至案发,3人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多条。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二: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

  2015年6月,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16年初,章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租住地,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雇佣他人通过拨打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近5200人次,骗取117000多元。

  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2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案例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出售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

  案例五:单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4年以来,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

  2016年5月11日,鲁某、王甲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万余条。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将K8软件和工号出卖给鲁某,用于查看和复制××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王乙向鲁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8万余条,交易金额达6万余元,王乙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促销保健品。××快递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六:特殊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籍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多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李某某又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今年3月9日,河北赵县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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