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以弄丢单据为由不发工资合法吗?

我是一名业务员,因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单据经常出现错误,从而导致和客户对账出现差异及延时对账的情况公司能以这个为由扣我工资及延迟发我工资三个月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是一名业务员,因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单据经常出现错误,从而导致和客户对账出现差异及延时对账的情况,能以这个为由扣我工资及延迟发我工资三个月吗?目前已经三个月了还没有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7月份,承揽了万科城1.1期1号楼小高层及2号楼高层、小高层的精装修分包工程,截至2014年10月24日,负责该项目的李伟项目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5万元。自2014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24日,实际负责人罗某在负责该项目期间,拖欠该公司雇佣的鞠某、朱某、陈成等90余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2014年10月中旬至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0月23日罗某被工人找到后在平度万科城1.1期工地办公室商讨支付工人工资事宜,次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指令书》责令罗某于2014年10月25日前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罗某在有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后于2014年10月25日凌晨逃跑并藏匿。李伟项目公司先后代罗某垫付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16665元。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辩解称,第一,我已经付清了工人工资,发包方拿我的工程款垫付了,他们垫付的都是我应得的。第二,拖欠工人的工资没有140多万元,我认可的是不到100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方指控罗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由事实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庭审查明的时间节点,罗某已经在2014年10月25日支付工人工资,而刑事立案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因此被告人罗某不构成犯罪。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天齐公司与罗某的工人已经达成协议,天齐公司拿出85万,由罗某再拿出85万,在第二天,不论罗某到场或者不到场,在2014年12月25日开始给工人发放工资。而有些人拖到2015年12月21日才拿到工资,是因为许多工人没通知到,根据正常情况,在2014年10月24日协议达成以后,劳动报酬是完全可以支付的,至于不能支付的原因是没有通知到,这个时间点很关键,至于支付主体是天齐公司还是罗某,并不影响工资的支付。天齐公司作为发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天齐公司应当为支付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天齐公司的付款是没有问题的,退一步讲,这部分工资不论是罗某通过何种手段获得,总之,工资已经在2014年10月25日左右发放到位。根据这一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工人工资的支付时间是2014年10月25日左右,而刑事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根据这一规定,在2014年11月14日之前,被告人只要是已经支付工资,不论通过什么方式,通过什么主体支付,均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二,本案中,假设该时间点已经过了,被告人罗某仍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为:首先,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图。其次,应该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再次,有转移财产及逃匿的行为。最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从以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看,本案显示的事实有:首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图。根据罗某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看出,要想占有劳动报酬,必须要占有该笔报酬,只有该笔款已经到达罗某的手中才有可能占有,而本案中,在与天齐公司之间双方对于工程款结算存在很大分歧,天齐公司认为支付453万元就已经结束了,检察机关将天齐公司单方所做的材料作为了指控的证据,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实践中,罗某认为天齐公司尚欠其50多万,原因和理由罗某已经罗列,包括:工程标准要求更高了,从A5变成A6,天齐公司并不会考虑该问题。存在该矛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将单方说明作为证据使用。天齐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材料款的情况下,罗某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图。其次,被告人不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公诉方主张被告人罗某在有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不实,该15万元是用来发放管理人员工资,罗某认为其他工人工资已经与天齐公司达成协议,这15万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合情合理。最后,被告人不存在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的行为。被告人于2014年10月24日组织工人到办公室内协调,天齐公司的人将被告人非法拘禁在公司两天三夜,找了九个人在办公室看着被告人,并在办公室外威胁被告人,再加上李伟公司的员工有因与单位发生矛盾,不明身亡的先例,因此,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出于求生的本能,凿洞逃出天齐办公室。被告人并非是因为逃避工人工资,而是因为人身受到威胁,不得已而为之。且出走的时间在达成协议之后,因罗某认为已经与工人达成协议,已经完成支付才离开,不存在逃匿行为。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与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签订了万科城1.1期1号楼小高层及2号楼高层、小高层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承诺对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 2014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24日,该工程由监事罗某实际负责。截至2014年10月24日,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李伟项目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25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至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0月23日罗某被工人找到后在平度万科城1.1期工地办公室商讨支付工人工资事宜,次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指令书》责令于2014年10月25日前支付其拖朱某义等32名农民工的工资1253627元。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罗某收到整改通知。同日,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签订的精装分包合同及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24日全部终止,甲方付乙方工程款(包括人工工资)85万元一次性结清,其余欠款(包括人工工资)由乙方承担。剩余未完成的精装修项目工程内容由甲方完成;乙方的一切债务债权与甲方再无任何干系。甲乙双方的一切经济往来终止,再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人罗某在有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情况下未履行协议并于2014年10月25日凌晨再次逃匿。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李伟项目部支朱某义、张玉风、李成勇、丁国伦冯某虎、张子军、陈成鞠某华陆某凯王某干、冯富能等90余名劳动者工资1416665元。 2014年11月4日,平度市公安局将此案立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侦查,并于2014年11月17日将罗某批准刑事拘留列为网上逃犯缉捕。2015年8月2日晚,罗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以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 (2)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证实账户资金存取情况。 (3)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实罗某账户资金存取情况。 (4)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单,证实罗某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金存取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罗某的身份情况。 (6)查询证明,证实罗某身份情况属实,无违法犯罪前科。2014年11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批准刑事拘留列为网上逃犯缉捕。 (7)办案说明、出所登记表,证实平度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7日,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批准刑事拘留列为网上逃犯缉捕。2015年8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罗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2015年8月3日凌晨1时38分被临时寄押于徐辛庄派出所,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押解回平度,并于2015年8月4日晚20时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8)罗某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项目统计表,证实罗某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情况。 (9)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注册、成立及经营范围等情况。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陈某1国、罗某的身份情况。 (11)验资报告,证实2013年9月2日对注册的审验情况。 (12)青岛平度万科城1.1期工程装修房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李伟项目公司与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了关于青岛平度万科城1.1期工程装修房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的情况。 (13)劳务分包合同,证实罗某将万科城1.1期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别分包鞠某华朱某义李某2侠、李成勇冯某虎、张玉风陆某凯,并签订合同的情况。 (14张某1林提供的供货协议两份,证张某1林向供货的情况。 (15)付款明细表附领款“收据”复印件15份、转账支票存根13份,证实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李伟项目公司向(罗某)付工程款425万元的情况。 (16)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李伟项目公司代付罗某所拖欠的人工费明细表附代付款协议书7份、罗某拖欠款证明5份及领款证明18份,证实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李伟项目公司代罗某支付其所拖欠的人工费的情况。 (17)公函,证李某1青于2014年7月16日脱离该公司。 (18李某1青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函一份、声明两份),证实2013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李某1青为该公司的合法委托代理人,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平度万科城装修项目的各项活动,2014年7月16日该公司发函致李伟项目部告李某1青已脱离该公司,2014年9月7日声明平度万科城1.1期工李某1青所签合同李某1青无任何关系,一切事务全由承担。 (19)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提供的关于“精装修结算”文书副本(初稿),证实平度万科城1.1期1#楼(小高层)、2#楼(高层、小高层)四季花城售楼处、精装样板(2户)工程量清单总价为元,按15%综合单价下浮精装分包结算价为元,结算总价为元。 (20)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调查案卷,证实该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调查情况。 (21)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实欠工人工资总额为1253627元。 (2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证实2014年10月24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与2014年10月25日前补朱某义等32名农民工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工资总额为1253627元的事实。 (23)协议书,证实2014年10月24日,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与签订协议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罗某霄的证言,证实其系天齐公司李伟项目公司后勤负责人。“天齐公司”(甲方)与“枭林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平度万科项目的工程。合同约定“枭林公司”负责万科城1.1期1号楼的小高层及2号楼的高层、小高层的精装分包,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固定单价核算。当时合同约定的是万科城1.1期1号楼和2号楼全部的精装分包,但在开始干时他们公司又把1号楼的高层精装分包给别的公司干,合同双方都同意这事。合同上没有约定工程量包干暂定总价是多少钱,只约定工程款是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固定单价核算,再除去相应的进出项目,工程款大约是500万左右。合同约定“枭林公司”是包工包料,干活的工人他自己找,材料中有部分(比如说石材)由甲方供应,但损耗超出约定的限额后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的材料均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自行采购。枭林公司一开始是让一个叫李某1青”的负责人来和他们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并李某1青从2013年9月份也领着工人进场干了能有两三个月,后来在今年四五月份枭林公司又派来一个叫罗某的人李某1青两个人领着工人继续干,到今年7月李某1青离开了,由罗某一个人负责至今。他们公司与枭林公司的工程款项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到目前为止,因为工程进度已达到90%多了,根据合同约定,他们公司已经支付给“枭林公司”共计425万元的工程款,并且他们公司支付这些款项都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超付给枭林公司工程款了。按照合同约定除去5%的质保金(约20多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期限,该批工程在约定时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给付给“枭林公司”),枭林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并由他们公司验收合格后,他们公司还应支付给“枭林公司”50多万元的工程款。实际干时,罗某有时还给他们公司干点额外的工程,但这都是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并且他们公司都向他支付了工程款。 他们公司都是用转账支票向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支付的时候大多数是李某1青或罗某个人户头,转账支票很少用枭林公司的户头。其中自2014年6月27日至10月12日,给罗某个人账户转账7次,共计240万元。他们公司老板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一直都很及时,有时候还提前多付工程款。枭林公司在此处工程施工期间,曾拖欠过工人工资。前段时间,跟罗某干活的工人找他们公司说罗某欠他们工人的120多万元工资跑了,电话联系不上,向他们公司要工资。之后他们公司就开始找罗某回来解决工人工资的问题。今年10月23日他们公司在平度红旗路新村10号楼罗某租房的地方把罗某找到了,然后平度人社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公司负责人、跟罗某干活的工人加上罗某本人,在一起商议如何解决工人工资的问题。他们问罗某他们公司之前支付的那425万元都用来干什么了,为什么不给工人发工资,罗某说那些钱大多付给别的材料商,只有一小部分给工人发了工资,给的钱都花完了。最后他们公司在政府部门的调解下与罗某达成了协议,之前的一切争议结束,互不追究,10月24日晚他们公司自愿拿出85万元来专门用于支付跟着罗某干的工人的工资,剩下的钱由罗某支付,达成协议后他们公司立即将85万元拿到现场,罗某说他身上带的银行卡只有二十多万元,剩下的那些钱已经联系他朋友让他朋友第二天给打过来,但是当晚无法从银行提钱或办转账,对在场的人说第二天九点银行开门后立即提钱并向工人发放。为了稳妥起见,他们公司派人陪伴罗某在他的办公室内等候天亮去提钱。结果他们公司的人晚上在办公室外面打扑克,罗某到里间把门关上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工人发现罗某从办公室里间的彩板墙上挖了个洞跑了,无法联系,到现在也不知他在什么地方。 出事之后他们才了解到罗某只是不定期的支付了一部分工人基本的生活费,他在工地的支出项目单据他们对账时也都复印了。其中在2014年10月23日晚他们公司的预算人员与罗某对账时,罗某在9月4日以后付出去的款项只有70万左右,在场的人问他9月22日往后付给他的55万元都干什么了,罗某也不说话。他们给罗某干的这块工程,正常的话,除去人工费及材料费,人工费大约在300万元左右,材料费成本最多能有80万元左右,纯利润保守说在五六十万元左右,他们公司准时足额给他的425万工程款加上准备再给他垫付的85万工人工资,这些钱肯定够他支付给工人工资,但具体这些钱为什么没给工人发工资他就不清楚。罗某跑之前,工程量干了大约90%。他跑之后,工程就停工了。他们公司又重新找了部分工人继续干活。 罗某在2014年10月25日跑了之后,给他干活的工人到处去上访,并问他们公司要工钱,虽然说他们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给罗某了,但从法律规定来讲,他们作为发包方就要先行垫付罗某拖欠的工人工资,到时候他们公司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向罗某追回我垫付的人工费以及因为他跑了之后给他们造成的延误工期的损失。从出事到现在,他们公司已经替罗某代付了1416665元的工钱。 施工面积都是按照万科给他们公司提供的标准来的,万科没更改过,他们也没更改过,他们和万科公司最后结算也是按照这个面积标准结算的。施工标准他们当时是定的万科A5标准,但是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在2015年4月份左右开始因为万科公司提出在某些部位更改标准,他们公司和万科公司经过协商后就同意在一部分部位施工时按照万科的A6标准施工,无论是A5和A6标准,施工面积不变,但只是A6标准比A5标准要求更精细点,工程造价不变。 他们公司的项目预算人员对枭林公司的这块工程进行了结算,枭林公司在万科城1.1期1号楼的小高层及2号楼的高层、小高层的精装分包,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固定单价核算:工程量清单总价为元,他们与枭林的精装分包结算价应下浮15%,是元,然后加上他帮忙的工程,比如说四季花城售楼处精装、样板户精装2户等帮忙的工程,小计为:元,再减去他们公司供给他的材料钱等款项,截止到10月28日,最终应付款为:元。 (2)证陈某1国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在江苏锦华装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同年6月份,他们锦华公司在山东青岛有个贴墙砖的装修工程,其就将这个工程介绍给了老李某1青李某1青又将贴工程转包给严某进,当严某进没有资金,就找到他的表兄弟罗某,由罗某投资他们一起干工程,其就通李某1青严某进认识了罗某。2013年6月份的时候,他们锦华公司到青岛平度市万科城投标装修工程,没有中标,装修工程被天齐公司承揽了,天齐公司负责装修的魏文斌打电话给他,让他联系工程队到平度万科城干装修工程,其当时想自己注册一家装修公司,但没有注册资金和投资资金,其就在青岛他们租住的宾馆里李某1青严某进、罗某商量他们一起投资成立公司,罗某知道这件事以后就单独找到他,说他有钱,想两人一起成立公司,当时他和罗某商量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都由罗某一个出,成立公司后他负责人事安排,罗某负责管理公司账目、资金。2013年9月份,他找到青岛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河南杨头村一个朋友使用了一个叫鲁俭瑞的房子作为注册地址,罗某筹措了218万元注册资金打到银行的账户上,两人于2013年9月2日注册成立了“”,他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工商的出资信息里记载是他出资111.8万元,占持股比例的51%,罗某出资106.8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9%。实际218万元的注册资金都是罗某一个人出资的,为了让他担任法人代表,才在工商注册时虚报他占51%的股份。他和罗某注册成立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是为了平度万科城的装修工程,因为这处装修工程是他联系的,人脉关系都是冲他来的,所以罗某让他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罗某为了管理资金,管理账目,他自己担任财务总监。2014年6月份,他就和罗某闹翻了。 公司成立后,罗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账户存折都拿去了,什么也没有给他。公司成立不长时间,其与罗某召严某进李某1青在平度万科城一个临时办公室里开了一个会,其在会上把他和罗某商量的人员分工情况严某进李某1青说了一下,具体是他负责公司的人事安排,罗某负责财务管理、出资严某进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李某1青负责工程质量李某1青严某进管吃管住,每人每月5000元工资。2013年9月25日,罗某将一份打印的《授权委托书》给了他,其就在上面法人代表的地方签了字,罗某盖上公司的印章,其将委托书交给李某1青李某1青代表与天齐公司签了合同以后,其就联系当时工作的锦华建筑装饰公司的施工队到平度万科城开始施工了,锦华公司施工队在平度万科城施工的过程中,都是罗某负责记账、负责资金管理,具体每天进多少钱,支出多少钱他都不清楚,罗某一直没有给锦华公司施工队支付工资。他当时在年前的时候去工地看过二次,也没有安排什么工作,都是罗某一直在管理,到2014年3、4月份的时候,罗某将他找的锦华公司的施工队从平度万科城的施工现场撵走了,自己重新找了施工队,其当时很生气,看出罗某想自己单干了,什么事也不想让他参与了,就在这期间李某1青告诉他天齐公司的一笔10万元的工程款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其就李某1青将这10万元钱打到他个人账户上。 他找的施工队被罗某撵走后,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切事他都不管了,到2014年6月份,他到平度万科城罗某的临时办公室找到罗某,告诉他自己想从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出来,他当时还写了一份声明,声明他从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出来,一切事情与他无关,当李某1青也在场,罗某就将这份声明给撕了,他与罗某核算了一下他找的锦华公司工人的工资,一共是11万元左右,除了李某1青那里要的10万,罗某还欠他17000元钱。核算完以后其就对罗某讲自己退出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以后的一切事情都与他无关了。从2014年7月13日开始,他就到山西太原工作了。近段时间天齐公司的李伟经理打电话说罗某欠工人的工资跑了,其就给罗某打电话,但一直没有联系上他。 (3)证李某1青的证言,证实他朋陈某1国在江苏锦华装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2013年6月份陈某1国的项目部在山东青岛有个装修工程陈某1国给他介绍了一个在青岛贴墙砖的活,他又将贴墙砖的工程承包给严某进,当严某进没有资金,就找到了他的表兄弟罗某,由罗某投资他们一起干工程,其就通严某进认识了罗某。在青岛施工的工程中,其严某进介绍罗某认识陈某1国。2013年6月份陈某1国所在的锦华公司到青岛平度市万科城投标装修工程,没有中标,平度万科城的装修工程被天齐公司承揽了陈某1国通过魏文斌承包了平度万科城的部分装修业务,承包业务后陈某1国想自己注册一家装修公司,但他没有注册资金和投资资金,就找到他严某进、罗某商量一起投资成立公司,当严某进说罗某有钱,后陈某1国就单独和罗某谈了,把他严某进撇开了,2013年9月份陈某1国、罗某二人在青岛市即墨注册成立了枭林公司。 公司成立后陈某1国召集他和罗某严某进在平度市万科城一个临时的办公室里开了一个会陈某1国在会上向他们宣布他是总裁,万科城工程的人事由他负责安排,罗某是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出资,他在施工现场负责质量严某进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当时讲好他严某进管吃管住,每月给他们每人工资5000元。2013年9月25日陈某1国给他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代表枭林公司和天齐公司李伟项目部签订了青岛平度万科城1.1期工程装修房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他当时代表枭林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 从2013年9月份开始,枭林公司承包的平度万科城的装修工程开始施工了,年前的施工队都陈某1国找的原来的锦华公司的施工队,人员都陈某1国安排的,资金都是罗某提供,他们需要购买物资,都找罗某要钱,花钱了也找罗某报销陈某1国找的锦华公司的施工队大约干到2014年春节后一个多月,不知什么原因都被罗某赶走了,锦华公司的装修队撤走的时候,没有给人家结清施工款,当陈某1国告诉锦华公司的装修队,以后陈某1国要钱就行了陈某1国将这件事揽下了陈某1国找的施工队撤走以后,罗某就自己联系了安徽、江苏涟水、江苏徐州的等施工队进工地施工,他还是在工地负责质量,从这时开始,他才知道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就是罗某说的算,罗某才是真正的老板,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公司账户都在罗某的手里,平时施工款项天齐公司都打到罗某和公司的账户里,都是罗某自己支配,他记的自2014年3月份至5月1日,天齐公司共有四笔资金75万元打到了他的个人账户上。当时3月份的10万打到他账户后,其打电话询陈某1国陈某1国让他将这10万元打到了他的账户上,其余的三笔钱有一笔他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还有二笔是罗某开车拉他到青岛农商银行支行当面转到罗某本人的银行卡上。 年后锦华公司的人员撤走以后陈某1国就和罗某有矛盾了陈某1国基本上什么事也不管了,到2014年3月份的时候,其通过在工地施工,联系了平度万科城“四季花城”项目的装修业务,但他没有钱,罗某知道以后想和他合伙干,他没有同意,罗某就跟他谈,让他把工程给他干,问我要多少钱工资,其就提出每月要6000元工资,罗某承诺等挣钱以后拿钱给他买一辆汽车,产权是他个人的,并和他签了一个协议,大约到2014年4月底的时候,四季花城的工程就干完了,到2014年9月份结账的时候,四季花城的账结完了,罗某挣了大约8万元左右,罗某就不认账了,不给他买车也不给他钱,他们俩就有矛盾了鞠某华就给二人调解,到2014年9月7日他和罗某通鞠某华调解达成协议,罗某和他就将所有的账目全部结清了,罗某给他出了一个声明,写明他的工资全部结清,个人间一切协议、借条无效。今年6月份左右,他陈某1国、罗某严某进、罗某的老婆在工地办公室已经结清了。罗某最后还陈某1国1万多元钱,他俩的账目是如何算的他不清楚陈某1国结完账以后要求撤出去,是否撤出他不清楚。2014年7月16日,罗某给天齐公司发了一份公函,说他离职了,从7月16日开始,他就正式撤出了枭林公司。到2014年9月7日我和罗某的一切账目全部结清了。到他离开工地的时候,枭林公司有没有拖欠施工队的工资他不清楚,账目都在罗某手里。 (4)证周某风的证言,证实其系罗某的妻子,2014年9月份,罗某出资218万元在即墨注册了枭林公司陈某1国任法人代表,罗某任财务总监。2013年夏天陈某1国李某1青在平度万科城负责室内装修的工程陈某1国又让罗某的表兄严某进到平度管进材料,其和罗某没来平度,平度这需要钱李某1青就找罗某要钱,2013年底罗某给平李某1青严某进打过来40多万元,说是买材料和工人的工钱,承包的是天齐公司的工程,天齐公司下来钱也打李某1青的个人账户李某1青再转给罗某。2014年2月份,罗某来到平度,其听罗某说投的钱拿不回来了,要到平度这面干。罗某和天齐公司对拨下来的工程款对账,发李某1青少和罗某报了10万元,罗某李某1青要钱李某1青就陈某1国拿的,陈某1国陈某1国就说他李某1青还账了。到2014年8、9月份李某1青和罗某因为平度四季花城的项目闹僵了,罗某把四季花城4万多元的利润给李某1青,然后就李某1青撵走了,之后罗某就在平度万科城这面负责了。其听罗某说天齐公司下来钱也不够发工人工资的,其就让罗某偿还她给他注册的45万元,10月19日因为罗某还她钱的事她俩还吵架了,然后罗某就走了。22号在工地干活的10多个工人就到其租赁的房子来找她要钱,其就发信息让罗某回来处理。23日中午罗某就回来了,天齐公司姓罗的和另外两个人来到她家,姓罗的就用手机在拍照,下午1点左右,天齐公司来了五、六个人到家里把罗某带走了,带到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到晚上7点左右,罗某给她打电话,让她把家里的账目和手提电脑送到他的办公室,其过去给他送的时候看见天齐公司和罗某的工人五、六十人在那里。直到24日晚上11点来钟,罗某给她打电话说处理好了,天齐公司与罗某拟了一份协议,大体内容是天齐拿85万元,其余的罗某自己拿,给工人付工资,罗某说要是不签就被政府抓走,其告诉他该签就签,然后罗某就签了。第二天早晨不到7点,天齐公司的四、五个人到家中找罗某,结果没找到,然后他们就说罗某昨天晚上跑了。从那天就经常有跟罗某干活的工人和天齐公司的工人到她家找罗某,工人问她要工钱,但她没有给他们,其给罗某打电话他也不接,后来就打不通了。 (5)证马某东的证言,证实其系深圳科源青岛分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在平度的“万科城”1.1期1号楼高层的精装分包工程,他们公司干的户型主要是A、B两个户型,共98户。罗某的枭林公司干的工程总量大约是他们的两倍多。户型主要是差在面积上,对于我们干精装的来讲,装修标准都是发包方天齐集团定的,建筑面积单位(每平米)造价基本一致。他们的工程进度大约是到了百分之九十八九了,基本快干完了。他们公司完工时应结算的劳务费共计是144万元,自购装修所需材料费大约是40万。他们开始从今年2月份进场以来,工程的发包方天齐集团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他们也是按照当时的工程进度及时将劳务费发放给工人;材料费他们都是现金采购,天齐支付给的工程款也足以支付自购的材料款项。在建筑面积单位(每平米)造价上他们公司和罗某的枭林公司基本是一致的,枭林公司干的户型比他们多,但是发包方的装修标准都是一样的,他们雇的工人工资还比罗某的要高点,自购材料的价位基本一致。如果按他们的单位造价比例算起来,罗某最后干完整个工程所花费的劳务费和材料费总计约410万左右,他的工程量完成了才有90%,也就是说按目前罗某的工程进度所花费的劳务费和材料费总计约370万元左右。总花费还有一部分是再加上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工程设施费,这个两家公司可能有所不同。根据目前的结算情况,他们公司在这块工程的利润大约是20%左右。按照天齐公司给各个装修公司的标准都是一样的,约定的单位造价也都一致,他们各个装修公司的利润比例也基本上一样。 (6)证赵某1利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在枭林公司干仓库保管员,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到同年10月份罗某欠工资跑了后,其就不干回家了。其在枭林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是3600元,是罗某跟她讲的,加上电话费、补助,一个月大约4000元左右。从她到公司工作开始,就一直没有支付她工资,只是平时找罗某借了6000余元,罗某跑的时候欠她大约2万元左右的工资。到2014年11月份,她与工人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天齐公司给他们四名管理人员每人垫付3000元工资。到2014年12月份,因为其父亲有病,罗某跑了以后就一直联系不上,其通过微信与罗某的后妻聊天,其告诉她自己的父亲病了急需用钱,罗某的后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1万元工资。到现在罗某仍然欠她7000元工资。罗某跑了以后,没有主动联系过她。 (7)证严某进的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6月份开始跟李某1青到枭林公司工作的,负责公司文明安全施工,属于管理人员。到2014年10月份罗某欠工资跑了后,其就不干回家了。其在枭林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是6000元,是罗某陈某1国跟他讲的,加上电话费、补助,一个月大约6500元左右。从他开始到公司工作开始,2013年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他了,2014年的工资一直没有支付,只是平时找罗某借了1万元左右。到2014年10月份,罗某跑的时候欠他大约五、六万元左右的工资。后来他们工人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天齐公司给他们四名管理人员每人垫付3000元工资。到2014年阴历12月20日左右,罗某给他打电话,两人约定见面后,罗某支付给他工资5000元。2015年8月份左右,其到罗某的母亲家要了15000元工资。到现在罗某仍然欠他一万余元的工资。 (8)证陈某2华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份通过其哥陈某1国介绍到枭林公司工作的,是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罗某。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是4000元,加上电话费、补助,一个月大约5000元左右。从他开始到公司工作到2014年10月左右罗某跑了,就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只是平时找罗某借了1万元左右。后来他们工人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天齐公司给他们四名管理人员每人垫付3000元工资。到2014年12月份,天齐公司又替罗某支付给他工资1万元。2014年11月份,罗某的后妻支付他工资3000元,同年12月份罗某电话联系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他工资2000元,加上天齐垫付的13000元,罗某仍然欠他1万元左右工资。 (9)证常某峰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份通过罗某的后妻介绍到枭林公司工作干测量员的,属于技术人员。其主要工作就是在工人施工前后测量施工面积,测量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和施工的工人结算工程量换算工资,保障装修的数据与天齐公司提供的样品房屋数据一致。在测量施工过程中,他们公司装修的材料用量、下料尺寸都是与样品房绝对保持一致。其到公司去的时候,罗某跟他讲一个月的工资是3600元。从他开始到公司工作,就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只是平时找罗某借了5000元左右。到2014年10月左右罗某跑了,罗某欠他工资大约3万元左右。后来他们工人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天齐公司给他们四名管理人员每人垫付3000元工资。到2014年农历12月份,罗某给他打电话,两人见了一面,罗某答应马上给他工资,见面后大约过了一个多月,罗某的后妻给他转来15000元工资。到现在罗某利仍然欠他5000元工资。 (10)证宗某进的证言,证实其在平度市利源建材市场开个体瓷砖加工厂,2014年7月份至10月份,其给枭林公司罗某加工瓷砖,他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知道,罗某自称是枭林公司财务总监,承包天齐公司的室内装修工程。2014年7月10日其和罗某签订了加工协议,协议的下面其和罗某各自签上名字。签好协议后罗某把瓷砖送来,其和雇佣的工人于法忠给他加工,加工好后就给罗某送到万科城的工地,共加工了3000来套块瓷砖,期间其要过加工费,9月份罗某付给了他5000元,还欠13000元。在2014年10月25日左右其听工地干活的人说,罗某欠工人的钱跑了, (11)证张某1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0日,其与枭林公司严某进在经营部内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由他给枭林公司供装饰材料之类的货,供货每月的25日把货款付清。合同签订后,其就开始供货,开始付钱还及时,到了2014年的5月份开始他们公司付钱就不及时了。2014年5月份其又承包了枭林公司四季花城的售楼处的室内装修,也没签合同,干完后按工程量给我结算,到了2014年的6月李某1青因为管理不善就走了,罗某到平度这面负责平度的工地,让其把供材料价格往下降降,其也同意。2014年6月12日,其与罗某又重新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内容规定其在前期的价格降价3%,枭林公司必须在45日内付清上个月的材料款,到了2014年的9月份其把材料供完了,活也干完了,材料和人工费一共是78万元,期间其结算了53.4万元,现在还欠他24.6万元。 (12)证耿某军的证言,证实其在平度市南京路45号经营“增辉玻璃工艺店”。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罗某有到其玻璃店说要购买玻璃,让他割好后送到万科城,并口头承诺货到付款。每次都是罗某自己去给他尺寸,送货去都是在送货单上签字但没付款。后来听说罗某跑了,罗某实际欠他11704.5元。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鞠某华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通过老乡闫文进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枭林公司的,他说他们公司承包天齐公司商品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后其就回老家领着10多个工人来到工地。罗某让他们干日工,瓦工是一天320元,木工是一天250元,油漆工一天250元,水电工是一天260元,小工180元,水电工小工是一天180元。其为了养工人,罗某给他多少工钱,其就付给工人多少钱,每月的月底结算,罗某也没和他结算过,只是需要用钱就找罗某支钱。到了7月份,罗某就把2号楼的高层13层到32层的木工活都给了他,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甲方是青岛枭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是他,两人在合同的后面都签上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合同约定每月月底付给他所干工程的80%的钱,工程结束验收后45天付所有工程款的95%,剩余的5%是保修期年满一年后给他结清。我就开始领着工人干活,罗某也没和我结算过,只是我需要用钱就找罗某支钱,后来八、九月份我又陆续和罗某签了三份劳务分包合同,每份合同都有我和罗某签的名字,他还盖着枭林公司的公章。期间都没有结算过,就是需要钱就找罗某支钱,每次支钱都给罗某打了借条,一次最多支过7万元,最少1千元钱。到10月20号其把罗某的活都干完了,罗某欠他30多万元的工钱。其多次找罗某要钱,他总是说天齐公司的钱没下来,他的工人也找他要工钱,他也没钱给工人。10月20多号其和其他包工头、罗某、天齐公司的人、市政府的人在天齐公司办公室都核算过罗某所欠的钱,罗某共欠他元,约定按欠钱数的95%支付给我,其余的5%一年内付清,他们当时都写在一张纸上,双方都确认过的,罗某即使按确认的95%支付,也应该现付给他343589元。说第二天把钱拿过来给他们付清,结果确认完钱当天晚上罗某在办公室挖个洞跑了,其就再也找不到罗某,电话也打不通了。 (2)被害王某干的陈述,证实其是通过老陆某凯介绍,从2014年6月27日开始来到平度万科城1.1期工地给罗某干活的,其和罗某签了一份《劳务(油漆)分包合同》,这三块活都是只出劳务,材料由工地供应。到2014年10月8日他们干的这三块活已经完工了,加起来工钱是86850元,其中其从罗某手里已经支取了16000元,通陆某凯从罗某手里支取了17000元,已支取的工钱总计是33000元,除去扣除的10%的后期维修费用,到10月8日结算时罗某还欠他们工资48456元,罗某给他写了一份结算清单,上面约定2014年10月底罗某把欠的工钱打到银行卡上给他结清,但到现在他一分钱也没收到,也联系不上罗某了,到万科城工地问他们负责人知不知道罗某的下落,他们说罗某欠工人工资跑了。跟他干活的人现在天天追着他要工资,他拿不出钱来,不知怎么办好。 罗某是枭林公司的老板,也是在这个工地的负责人,联系方式139××××****8,不过他天天打这个电话,一直处于关机和停机状态,微信号×××3,微信名是“一切都淡了”,其中罗某还用这个微信号在11月10日给他发了一条微信,上面说大体意思因为天齐公司的原因导致他没钱给他们发工资,他让他出面找天齐解决,但罗某也没回。 (3)被害李某2侠的陈述,证实其在青岛市长沙路祥贺建材市场经营“万家园集成吊顶”店。2014年5月份,罗某的老婆到店里找他,说她丈夫在平度万科城有个工程,室内装修需要吊顶。过了三四天,罗某来到店里谈吊顶的事。2014年的5月18日,其和罗某签订了《劳务(木工)分包合同》。合同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吊顶每平方85元,其包工包料,付款方式是其把材料进场给他预付款30%,其余干完活一个月内结清,合同罗某是甲方,他是乙方,他和罗某也在合同的后面各自签上名字,罗某又从他抽屉拿出枭林公司的公章盖在合同上。签订合同后,其在2014年的5月下旬开始领着五六个工人来到万科城开始干活,罗某付款没有按合同执行,只是在干活前给了他一万元,干活的期间也找罗某要过工钱,他说等钱下来再付。直到2014年的10月1日左右,其领着工人把活都干完了,罗某欠他工钱和料钱共计179663元,他多次找罗某要钱,罗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他。10月20日其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其就和妻子一起来平度找罗某,当天没找到就回青岛了,21日又来平度一直在罗某办公室等着,天齐公司的人把罗某找回来后,天齐公司的人就和罗某谈付钱的事,把罗某欠款的人都叫到天齐公司办公室里,和罗某当面清算的账。其和罗某当面经过确认签订了两份装修分包结算单,一份是排气扇的材料款10283元,这张欠款是孙正林给他供排气扇,上面是孙正林签的字,也包括在他合同里,一份是厨房卫生间的吊顶材料和工钱169380元,罗某也签了字,说好第二天上午9点付钱,结果第二天8点半他去了后,听说罗某在办公室挖个洞跑了,其就再也找不到罗某,电话也打不通了。其一共给罗某干了189663元的工程,期间付给他1万元,还欠他179663元钱。其中,欠他的工钱是88636.8元。 (4)被害吴某德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1日其接到老鞠某华的电话,让他到平度市实验小学西万科城工地干活鞠某华承包了万科城一个叫罗某的工程活,负责室内装修的活包括刮腻子、刷乳胶漆、水电、木工和瓦工,都是干清工不负责材料。平常不发工资,有事的时候可以鞠某华处支一部分生活费和平常的花销费,一次支个三、五百元钱,期间,他回老家一次支了10000元钱,到现在为止,总共支了12500元钱,后鞠某华说承包给他工程的罗某跑了,工程款没有给结算清鞠某华现在也没有钱给他们发工资了。 (5)被害朱某义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初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就让他领着工人给他干日工。2014年的4月2日,其就领着10多个工人到了平度,4月4日开始进入工地工作。因为干日工也没和罗某签订什么合同,其和罗某口头协议说日工的工资一个月一结算,可是他们干到7月22日一直也没给他们结算工资。期间只是他用钱到罗某那里支过20来次,每次最多支过3500元,最少一次支500元,其给罗某干的日工欠他76094元。到了7月22日,罗某就和他商量,把2号楼的小高层的室内油漆活承包给他,也是修补的活,其和罗某在他办公室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里他承包了34套房,包工的总价是119680元,期间也没结算,用钱的时候就找罗某支钱。干完这个活,罗某又把2号楼的高层26层和27层的墙面和顶面、公共部位的涂料承包给他。在2014年的8月14日,其和罗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的发包方是枭林公司,乙方是他,罗某和他都在合同的后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和联系电话。合同规定每月月底付给他所干工程的80%的款,工程结束后付所有工程款的95%,验收交付完把最后的5%给他结清,这些钱也没给他结算,也是用钱找罗某支。9月20号其和罗某口头协议,又承包了2号楼4到13层,21到23层共53户的水电安装,10月17号他的活都干完了,其多次找罗某要钱,罗某总以各种理由说天齐公司的钱没下来。他的工人就找他要工资,其没办法就和其他的包工头到市政府反映。到了10月20号左右,经过市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们协调,天齐公司把欠罗某工程款拿来,其余欠工人的工钱由罗某补上,10月20多号其和其他包工头、罗某、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人,还有市政府的人在罗某办公室都核算过他所欠他们每个包工头的钱,经过他们双方确认罗某还欠他工钱是195769元,当时商量按90%付,应该先付给他170000多元,其余的10%等罗某交付使用后再付给他,他和罗某确认后都各自签上名字,结果确认完当天晚上其听说罗某在办公室挖个洞跑了。 (6)被害赵某2清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3日,其接到老朱某义的电话,让他到平度市实验小学西万科城工地干活朱某义承包了万科城一个叫罗某的工程活,就是负责室内的装修刮腻子和刷乳胶漆的活。平常不发钱,有事的时候可以朱某义处支一部分生活费和平常的花费,一次支个三、五百元钱,期间他回过一次老家还支了2000元钱,到现在为止,总共支了大约七、八千元钱。一直干到10月17日,工程干完结束了,他们就一直在工地生活区等着结算工资,10月25日听说罗某跑了,工程款没有结算清朱某义也没有钱给他们发工资了。 (7)被害冯某虎的陈述,证实2014年的8月份,其通过天齐公司的魏文斌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枭林公司的财务总监,承包了天齐置业公司在万科城的室内装修及水电。认识以后,罗某就把万科城的1.1期的2号楼室内刮腻子和乳胶漆的活承包给他干,8月3日,其和罗某签订了《劳动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其承包的是室内工程装修的清工,只包工不包料,每月月底付给他所干工程的80%的款,工程结束后付所有工程款的95%,验收交付完把最后的5%给他结清,合同甲方是罗某签的名字并盖上枭林建公司的公章,其在乙方签上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其就领着十五个工人开始给罗某干活,跟我干活的工人每天我给他们工资是240元,我按天给出工的工人记工,干活开始,罗某就没按合同约定的每月工程的80%工程款付给他钱,只是罗某从天齐公司支下钱后,有时给他一部分,每次其从罗某那里支钱都给罗某打了借条,共支给他102000元。2014年的9月底,其把承包罗某的活都干完了,罗某按合同应该支付他所干工程95%的钱。其多次找罗某,罗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罗某还欠他干活的工钱130134元钱,罗某说天齐公司没给他工程款,等天齐给款后才能给我。其也问过天齐公司的温文斌,温文斌说还欠罗某几十万。后他的工人就找他要工资,他没办法就和其他的包工头到市政府反映。到了10月20号左右,经过市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们协调,天齐公司把欠罗某工程款拿来,其余欠工人的工钱由罗某补上,10月20多号其和其他包工头、罗某、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人,还有市政府的人在罗某办公室都核算过他所欠我们每个包工头的钱,经过他们双方确认罗某欠他工程款钱共计232134元,已经支付102000元,还欠他130134元。这个钱是按工程完工100%付给他的钱。其所干的活都已经完工了,但还没有交付,按完工应该还欠他120000元钱多点,130134元钱是交付所欠的。结果到10月25号其听说罗某晚上从办公室挖个洞跑了,再也联系不上了。 (8)被害谢某卫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中旬,其通过葛庆玲介绍给一个冯某虎的包工头干活冯某虎是承包了万科城一个姓罗的工程,负责室内装修的。平常不发钱,有事的话可以冯某虎处支一部分钱。8月底回家时冯某虎处支了12天的工资,2880元钱,这冯某虎还欠他7880元工资。前两天其听工人议论说姓罗的跑了冯某虎说姓罗的还没有结算清工钱冯某虎也就没有钱给他们了。 (9)被害张某2凤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其通过朋陈某1国介绍,领着工人到平度红旗路实验小学西面万科城工地李某1青干活李某1青是枭林公司的施工队长,枭林公司承包了天齐公司在万科城的室内装修李某1青在平度这个工程项目负责,干活的时候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其主要承包1号楼西单元和东单元的的油漆活,2014年的6月份,其一分钱也没支过李某1青也没与他清算过就不知道因为什么走了,后枭林公司叫罗某的到平度负责李某1青走的时候欠他大约3万元的工钱李某1青和新来的罗某都交代好了,罗某也表示认可,但他们之间也没签什么证明。其领着工人开始给罗某干活。到7月中旬,罗某又把1号楼东单元西单元,2号楼的中单元11层的贴瓷砖的活承包给他,也没签合同。2014年的9月1日,罗某在办公室里与他签订了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其和罗某都在合同上签上名字,罗某还在合同后面盖上枭林公司的公章。合同规定次月付80%的工钱,验收结束付95%,另外5%是二年后付清,期间也一直没有结算,只是他需要用钱的时候就从罗某那里支钱,每次支钱都给罗某打了欠条,到2014年的10月中旬活都干完了,找罗某结算,罗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其和其他的包工头到市政府找,其听说罗某又在10月20多号跑了,其也联系不上也找不到人。2014年的10月27号,天齐公司先垫付给他23000元,这钱是他们的生活费和工人的路费,和罗某没有关系,其给天齐公司打了欠条,这钱他们以后要还给天齐公司的李某1青欠他3万元的工钱也转到罗某那里,罗某前后共欠他130000元的工钱,其在干活期间支了46000元,罗某还欠他84000元。10月20多号,其和罗某、天齐公司的人,还有市政府的人在一起对过账,其和罗某都得到确认,罗某欠他84000元,他们都签了字,上面写着先付给他85%,天齐公司给他核算是按90%结算,按90%应该先付给他75600元。 (10)被害陆某凯的陈述,2014年4月份,其过朋友赵根生的介绍到平度给青岛枭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罗某承包的天齐公司在万科城红旗路实验小学西面的楼内的室内装修,其和罗某口头协议每月的月底给他所干工程量的70%款。谈好后其就在2014年4月25日领着工人过来干活,开始干的时候,也没和罗某签什么合同,开始罗某付工钱还差不多,到了2014年8月份其和罗某签了一份书面合同,两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名字,罗某还盖上他青岛枭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口头协议每月的月底给我付所干工程量的70%款。到2014年9月4日其把所承包的活都干完了,共给罗某干了553000元的活,期间其支取了工钱是473000元,罗某还欠他80000元工钱,罗某给他打了欠条。其领工人走后,给罗某打了二、三次电话要工钱,罗某说等工程交付了让他过来拿钱,到了12月底其给罗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其王某干说罗某欠工人的工钱跑了。其听说十月份罗某跑了之后被工人找回来,然后工人和政府的人一起和罗某核对了欠款,但当时他不知道,也没和罗某核对欠款。 (四)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实是2013年成立的,我之前是在别的地方干建筑工程,2013年的时候,我通过我的亲严某进认识了我的老李某1青陈某1国,他们是在李沧万科的工地干,当陈某1国一直是给万科干精装修工程,他是江苏锦华建筑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陈某1国找到我说他们在平度万科的工地揽下了一块精装修的工程,估算下来这个工程最少要挣三十多万陈某1国没钱投入,然后他想跟我合伙搞这个工程,最后我们两个谈的是这块工程前期的投入由我来出,大约是四五十万元,到时候挣到钱之后就和我分成陈某1国他们负责具体施工管理,我就答应了陈某1国提出说要成立一个正规的公司,出去接活也好接,我说行,并且让他去注册公司,然陈某1国就在即墨注册成立的,注册时我没有出资,都陈某1国弄的,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1国,我是财务总监,股东就我陈某1国两个人陈某1国占51%,我占49%,经营范围就是建筑装修。 2013年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陈某1国李某1青他们和平度万科城1.1期总承包方天齐公司李伟项目部谈好陈某1国李某1青他们干1号楼和2号楼的高层和小高层的室内精装修,李某1青以个人名义和天齐公司签的合同,后来他们用没用枭林公司与天齐签承包合同我不清楚,一开始的工程造价是900万左右,但是后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李伟考虑到为了加快施工进度,经过协商之后将1号楼的高层室内装修给了别的公司干,剩下的1号楼的小高层和2号楼的高层、小高层的室内精装修还是我们来做,当陈某1国负责全面施工工作李某1青具体负责施工严某进负责安全工作,当时找的工人有从江苏锦华公司找过来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李某1青陈某1国找的,我当时只是到工地去看了几次,具体施工我也不管,我当时只负责出钱,到了2014年春节之前,我听别人说叫我到工地多去看看,叫我看看工地资金方面的事,我就到工地去查了我们资金的进出情况,我发现天齐给我们的是35万,我们的账面上却是显示25万,少了十万元钱,因为快过春节了我就没找他们谈。春节之后,在工人开工前,我找陈某1国李某1青,我和他们说了少10万元钱的事,以及他们擅自更改合同的事,我提出来之后,我们三个人的关系就不融洽了,但是为了施工需要,工地施工还是李某1青管理,但是我就在这个工地靠上了陈某1国也就不参与工地的管理了,我陆陆续续的把他们一开始找的那批工人换掉了,那些工人的工资也全部发放完毕,到了2014年6月份,工地上干活的工人都成了我找的工人,之后我李某1青对完帐之后,就李某1青开除了,这处工地由我具体负责施工安排。要是我所持有的“万科工程造价电子版本结算清单”算这块工程的造价的话,我记得大约是585万左右,共有220套左右。我所持有的“万科工程造价电子版本结算清单”是天齐公司从一开始提供李某1青的,在2014年3月份左右,我开始到工地负责之后李某1青就把这个版本给我了李某1青从一开始就按照这个版本上确定的面积给工人支付的工钱,我接手工地之后也是按照这个版本给工人算的工钱,但是天齐公司在2014年7月份有一个新的版本的结算清单,这个版本的结算清单上的每个户型的面积比我所持有的“万科工程造价电子版本结算清单”几乎都要小不少,他们天齐公司要按照他们那个版本的面积和我结算,要是按天齐这个新版本算的话,我平均下来每套房子要亏2000多元钱,这块工程总算下来我就亏四五十万元,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和天齐发生纠纷的,我找过他们负责人好多次,但是到现在和他们公司一直没商谈好。 除了1号楼的小高层和2号楼的高层、小高层的室内精装修,还给天齐干过其他的工程,6个大堂装修,1号楼、2号楼的小高层楼梯踏步、侧面瓷砖,1号楼小高层卫生间换玻璃,楼下所有的地面砖,四季花城维修张某1林做的公共部位吊顶,现河小区装饰、万科城1.1期5-2三层粉刷,四季花城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4号楼多层电梯保护、1-2号13年四季度飞检冲筋、同和外出帮忙、万科宿舍维修等工程,这些额外的工程量我都有记账,我估摸着工程量大约是40万元左右。 天齐公司从我们2013年7月进场到2014年10月,一共付了425万元的工程款。到2014年十月份,我们干的工程基本上已经结束了,已经完成了90%以上,加上额外干的活,他们应该付给我们大约570万的工程款。这57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也包括我们从天齐那里用的材料的钱,具体我们从天齐那里用的材料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天齐公司应该有数。我们一进场时,天齐公司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一开始是打李某1青的银行卡上,后来在2014年春节之后,我开始到工地负责之后,天齐公司给我们打款的时候还是打李某1青的卡上,我知道了就李某1青给我转到我的卡上,我记得他给我转了两次,后来我就跟天齐公司沟通了跟他们说现在我们干这块活的工地是我负责,他们以后的打款时候就打到公司账户和我的账户上了。 2014年10月份,劳动部门向我下达要求我限期支付工人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时,我还没有结清工人工资,我还欠朱某义等工人的工钱,大约能有一百二十多万元,这些人当时我在2014年10月份在工地和欠钱的工头核算都对过账了,我也在对账明细上签字了,当时还有几个工头没来,他们的账目没核对陆某凯王某干、冯富能宗某进都给我干过活,我也欠他们的工钱,我陆某凯8万工钱王某干4万8千元钱工钱、冯富能6万5千元钱工钱宗某进大约有1万多元钱,尚继忠我不认识,他可能严某进找来的干零工的。我现在只是给严某进陈某2华、常树峰赵某1利四个人把他们的工资全部结清了,这四个人的钱我也不是全给的,他们四个从天齐那里领取了一部分钱,一共是22000元,我把他们剩下的应发的工资全部结清了,我给了他们一共七万多元钱。再剩下的其他人的欠款我都没给,但是我知道天齐公司在我出事之后,天齐把我所欠的工钱给我代付上了,剩下张某1林等一些材料商的钱没给我代付上。当时我没钱支付工人的工钱了,我和天齐公司就工程面积发生纠纷,天齐还应向我支付工程款大约150万左右,甲方天齐公司没有及时的把工程应付款支付给我,他们不给我,我自己又没钱,所以我没钱给工人发工资。 2014年10月份中旬至2014年10月23日那段时间我在幕后操纵指挥工人要钱,当时三个包工头也都知道这个事,我叫他们给我保密,他们工人向我要工钱,我跟他们说天齐公司还有工程款没给我,我当时没钱,按照法律规定,天齐应该先替我垫付这些工钱,我叫他们找天齐去要钱,具体他们工人怎么向天齐要的我不清楚, 2014年10月23日工人找到我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们向我要工钱,我跟他们说我没钱,天齐还欠我一部分工程款(具体多少钱我没跟工人说),我还没拿到钱,我自己已经能垫付的都垫付了,然后我叫工人和我一起去找天齐要钱,我们到天齐公司在平度的工地办公室找天齐的负责人向他们要拖欠我的工程款,天齐的负责人当时也没给我答复,然后我就叫工人和我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后来被警察拦下了,警察叫我们双方好好谈,叫天齐该垫付的先垫付,然后天齐的人就把我押到工地去了,他们找了九个人在我的办公室里看着我,把我和工人分开了,我的工人大部分都在工地办公区外面,然后我记得当天什么也没跟我谈,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来了四五个政府部门的人员,他们叫我支付工人的工资,说是不支付的话就要把我抓起来,当时他们还给我做了相关的笔录,我从第二天的下午开始和天齐公司的刘福军、魏文斌以及财务的人对账,到了次日凌晨三点多钟,他们和我对了一大半不对了,因为我付给工人的工资和材料款以及我的花费已经超过了天齐公司给我支付的那些工程款,我问们为什么不对,他们没人理我,我要睡觉他们就在外面吵,还在外面说一些要修理我的话吓唬我,我出去他们就跟着我,到了次日下午,当时是天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1林过来跟我说,叫我拿出85万元、天齐的拿出85万元,就把这件事结了,我说行,我说天齐在账面上还欠我100多万,我觉得他们还叫我再拿出85万来,这样不公平,我就不同意,天齐拿过钱来,但是他们没给工人发,这件事就过去了,到了当天晚上十一二点钟,在我办公室外面看我的人还在外面,他们还在那里说些吓唬我的话,我想我自己能做的都做完了,天齐不仗义,到了次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对象周柳凤给我发短信说不要叫我和李伟斗,有一个帖子上说跟着李伟干的员工可能和他们公司发生矛盾,最后死的不明不白,我看了之后就想设法逃出去,到了凌晨三点左右,我用我办公室里的壁纸刀把我办公室东墙上隔开墙板挖出一个洞,然后我就出去了,我走的时候我只带了一个电脑,我干这个工程的支出所有的单子和合同都留在办公室,有些重要的我用手机拍照了。我跑出来之后来到青岛,第三天我就陈某2华两个人给青岛公安局打电话反映我在平度发生的我被天齐非法拘禁三夜两天的事以及我和天齐签合同的事,他们回复我说受理了,我去过青岛、北京、江苏等地,我一直在幕后操纵工人要钱,我知道现在工人大多向天齐要到了工钱。天齐公司现在他们在账面还欠我150万左右的工程款。2014年三四月份到六月份的时候,我李某1青对账的时候,我们支出的工人工资大约是310万,还有材料款支出的有70万左右,我们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大约30万左右,买工具和其他日常花费大约是40万左右,我们当时支出去的大体上就是这些钱,一共有450万左右。 我李某1青对账时候,我们之前支出的工程款一部分是拨付的工程款,当时我记得工程款一共给我们拨付了370万左右,但是我们花费了450万了,剩下的钱都是我自己垫付的,当时我李某1青走之前我自己已经垫付了50万左右,2014年7月15日李某1青走了之后我又自己垫付了30万左右的工人工资,算起来我投进去80万左右,他们别人没往里投钱李某1青走了我往外一共付出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天齐在2014年9月底10月初,最后给我拨付的两次共计55万元工程款,我拿这些钱都用来发工人工资和支付材料费了,具体发给谁我记不清了,都有单子。我给工人工资的发放标准都是按照他们工程量的7折或8折的比例发放的,因为天齐包给我的是万科总价的85%,天齐再给我打八折发工程款,拨付的工程款也只有万科总价的68%。 2014年10月份,平度市万科城1.1期工地办公室挖开洞口逃脱后,我在平度呆了一个月左右,然后到江苏泰州呆着,中间到北京办过两次事,最后这次刚去北京第二天就被北京公安局抓获了,我出去后工人工资该我支付的工资我后来都支付了,我所使用139××××38388这个电话号码大部分包工头都知道,都能联系上我,我当时有段时间手机坏了,在手机坏的那段时间我没使用这个手机号。 (五)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30日经辨罗某霄指出罗某就是在万科城1.1期承包精装修的“”的罗某。 本院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中,与山东天齐集团青岛分公司签订合同后,承诺对拨付的工程款,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425万元后,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逃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在2014年10月24日与发包方签订协议后再次逃匿,致使该公司雇佣的劳动者工资无法及时支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涉案的劳动者得到了劳动报酬,但该部分劳动报酬并非被告人罗某所在的公司支付。综上,被告人罗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财务管理制度(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趣文网收集整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禹王台区教文体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计财科统一管理。计财科负责编制全局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二、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一)实行民主理财。成立局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机关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二)计财科每季度向局务会议汇报局机关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年终公开接受区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建立有效合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运行机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对所属单位和个人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各科室擅自收费。凡属地方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范围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可由业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商物价、财政部门会签下文,据此文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使用非统一收据或不开收据向单位、学校和个人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各科室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种代管款项,如考试报名费、资料费、职评费等,均由各科室提供明细清单,并要求缴款方及时缴款。属收费项目的,通过相应银行缴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属代管项目的,缴入本局基本帐户。计财科根据银行盖戳的缴费凭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科室,每年初应编制全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坐收坐支。

  (四)预算外资金可用于弥补预算内事业费和办公经费不足等。支出由各科室根据业务活动的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编制用款计划,经局长审核批准。

  四、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

  (一)借款:工作人员出差或处理公务,必须填写注明事由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计财科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在返回一周内及时结算、归还。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

  (二)购置:(1)机关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器具、汽车配件、劳保用品、设备、汽车维修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订购以及信封、信笺、公文用纸、档案袋、表格印刷等,应事先由办公室编报计划,经局长同意后,由计财科列入预算,再交办公室统一办理。(2)凡属控购商品,要先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购置。

  (3)大宗办公用品、高档耐用消费品、贵重设备等购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相关科室,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选购。

  (三)报销:(1)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须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有关栏目(食宿自理的会议按住勤费报销时,须持召开会议单位文件或证明,否则不予支报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住勤补助费),连同出差申报单经计财科审核后报销。(2)白纸条、代办条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3)数额在1000元以上较大的和特殊性的开支,需事先编报计划送计财科审核,并经局长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请主管区长签字后,方可报销。(4)邮寄公文、信件、专递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五、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支出

  (一)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出差的,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报单,作为出差借款、报销的凭据。

  (二)出差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申报单由局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批准。

  (三)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距离过远,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单飞一趟。

  六、文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凡需打印的材料,必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凡需到外单位打印的材料,事先征得办公室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否则,不予报销。在外打印材料报销时间限在10天以内。

  (一)计财科应建立健全机关固定资产总帐。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二)资料室必备图书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负责购买,再由资料图书室验收,并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

  (三)机关车辆、电话、办公用品等管理与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计财科负责;房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房产与水电设施的维修和配备由基建科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工作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四)机关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动支权限进行审批,由计财科统一办理。

  (五)加强电话管理。

  原则上每科室安装一部电话。平时因工作需要挂拨长途电话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确定动支权限,严格审批制度

  机关一切资金收支活动都要在进行财务收支审批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

  九、规范会计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一)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坚决退回。

  (二)建立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维护广大会员和商会的利益,加强财务建设,合理使用商会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将以《徐州市工商联行业(异地)商会工作文件汇编》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做到依法管理。

  三、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将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设立“财务监督审查小组”,全面负责商会的各项财务监督管理,定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严格实行每月一通报和每季度一审核的办法。“财务监督审查小组”由一名副会长、一名专业委员会会长、一名常务理事、一名理事和一名会员共5人组成。

  四、商会的经济收入、支出均设立明细帐,分别由两名财务会计管理(财务科目由会计根据实际设定)。现金会计由办公室文员兼任,主管会计由分管副会长推荐。

  五、商会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制度,即各项费用的支出均需会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入帐。

  六、单据报销需凭发票、收据,发票、收据均需盖有公章,并有二名经办人签字,说明用途,注明日期,严禁白条入帐。所报销的发票应在消费后一周内报销入账,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会长说明情况,否则,责任自负。

  七、凡开支在三千元(含三千元)以内的,由会长签字;凡开支超过3000元以上的,事前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独自决定;违者不予报销。

  八、日常支款应先及时向会长汇报并同意,凭会长签名借据或电话,现金会计才可支款。

  九、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各项费用支出本着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每月会长办公会通报一次,每年底张榜公布,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十、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徐州市工商联家居装饰行业商会

  为加强我校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三、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规范收支行为。

  四、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六、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月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收取。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收取伙食费由班主任负责收取后交膳食科,并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七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帐户。

  第八条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荤菜类、素菜类、电费、水费、燃料、配料、物价风险准备金等。“其他支出”含为食堂服务人员劳保用品支出、餐具及小型设施的维修、添置等。

  第九条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第十条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报,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伙食支出均须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四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二条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肉、米、面、油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购进的物资要有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月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一、会计人员配置及管理

  1、记帐会计一名,村级报帐员一名,村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帐员。

  2、记帐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村报帐员任免或调换必须征求街道办核算中心,街道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记帐会计、村报帐员必须接受街道办核算中心培训考核,具备会计资格后颁发会计上岗证,持证上岗。

  1、村级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现金,非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村内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管,并统一使用区农经中心印制的统一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3、村集体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及审批人签字齐全,以带税章的票据为准,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并退回,严禁白条顶库,严禁村干部用打白条的手段挪用公款。

  4、村集体资金应详细记载并纳入帐内核算,其它人员不得存放。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资金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

  5、非财会人员需要取现金和票据外出办公,必须向报帐员办理预支或领票手续,业务完毕后,5天以内向报帐员报帐并办理注销手续,如领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会计审查,确实未收回款的,可以直接记录其往来帐户,待款收回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6、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不得超过5000元,超出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信用社,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报帐员负责。

  1、各村根据生产基本建设的安排,制定本村财务收支预算,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报核算中心一份存档,预算外开支首先经两委会通过,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2、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首先,村制定“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街道办批准后,向村民发放“一事一议”监督卡,严禁强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钱物。

  3、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四、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1、村集体所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由村会计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涉及产权变更及时办理手续。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农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的办法,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4、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确保帐物相符。经查出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鉴定后,报街道核算中心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

  5、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变买、转让、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村集体提出意见,经街道核算中心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村集体资产管理

  1、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2、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必须由区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街道备案。

  3、村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要登记清楚,定时(每半年)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六、帐簿设置与管理

  1、村集体设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帐,明细分类帐,产品物资帐,出纳日记帐。

  2、村建帐完毕后,交核算中心审核,经审核后财务运作规范的村,才可归还村保管,不规范的村,及时进行改正。

  七、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1、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由3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村民理财小组有权对本村重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未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3、村集体财务公开是村务民主监督的关键,财务收支要逐笔逐项公开,并注明日期和经手人。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盖章后方可公开,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1、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全面实施“三审一把关”财务制度,村财务开支要由村书记审查、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同时财务票据上要有经手人签字,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视为手续不完备,严禁入帐。

  2、村集体要定期召开理财工作会(每半年一次),由村两委、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一是对前期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二是对下期财务收支进行讨论。

  一、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支出必须先审批后支出,出纳不得随意支出。

  2、所有现金收入(除营业款外)都必须开具收据,都要及时入帐,不得将销售单据收入、罚款收入、租金、应收电费、纸箱收入等不入帐。

  3、各种现金的收入都应由财务部门集中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用白条收取现金。

  4、财务收款使用的收据必须从总部领取,不得私自购买或领取使用。

  5、严禁挪用现金或以个人名义借予他人。

  6、出纳的现金库存限额最高为2万元。

  7、营业款当天及时送存银行。交存现金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同往,保安护送。出纳根据记帐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8、节假日,公休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员应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9、出纳应该每日盘点库存节余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复核监盘,保证帐款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总监,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由出纳和会计复核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

  10、因公业务需要借用现金的,借款人应当填写“借款单”,经其所在部门经理、店长、公司主要领导对其用途严格审核后交财务部。一次性借100(含100)元以下,可直接经部门经理和店长审批,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一次性借100以上-2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店长、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一次性借款在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由财务总监审批;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一次性借款在5000元以上报经董事长审批,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

  11、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会计复核的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审核批准,出纳才能付款,现金付款所附单据要求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12、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除购买物品、业务招待、预付费用、差旅费以外在公司不得发生任何借款。

  13、购买物品、业务招待、预付费用性质的借款应当在借款之日起一周内报销或返现。

  14、现金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供货商结帐或公司部门内因公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或单据。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规定的现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现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其批准范围、权限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

  15、财务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16、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的,财务部门应进行催收,催收无正当理由仍未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其工资中将所欠款项收回。

  17、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处责任人50-1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二、收银员管理制度:

  1、收银员长短款在2元之内,视同收银正确处理;

  2、收银员长短款超过2元的,长款上交财务,并处以长款相同金额的罚款,短款补交,并

  处以短款金额相同的罚款;

  3、收银员出现多刷、误刷情况的:自己人为操作造成的多刷、误刷,20元以内的均按20元予以处罚,多刷、误刷超过20元的,按实际多刷、误刷金额予以处罚。POS系统等设备故障造成的,报经收银组组长核实批准后,不予处罚;

  4、收银组长全盘管理收银员,协调财务部门管理收银工作。

  三、费用管理及货款结算制度:

  1、报销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店长审批;100以上—200元由财务中心审批;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5000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2、所有的费用报销必须有内容真实的报销票据,写明事由、金额、经办人;

  3、办公费、电话费、日常零星开支(除车辆、房费、水电费,美工费用外)不超过当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车辆(小车)金额为500元/月,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4、货款结算,20xx元以内由店长审批,20xx—5000元由采购中心主任审核后,财务中心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采购中心主任审核后财务总监审批。

  5、收银耗材旺季(9月—2月)不超过当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五;淡季(3月—8月)不超过当月销售额的千分之六,超出部分收银组负担,节约部分用于奖励。生鲜耗材领用不超过本部门销售额的千分之七,超出部分本部门查明原因上报总部,总部根据情况核销,节约部分用于奖励。

  6、购入经营用器材、设备以及改造装修工程,必须先向总部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购进或改造装修,报帐时报销凭证需附有批准的请购申请,否则,财务部一律不予报销或挂帐。

  7、定额费用不允许超支,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支付。

  四、储值卡及会员卡积分返现制度:

  1、空白储值卡由专人管理做好发放、登记工作,顾客购买储值卡,付款后出纳开具收款收据;

  2、机房计算机操作员凭财务收款收据金额给予充值并做好登记工作(卡号、收据号、面值)不得随意充值;

  3、机房充完值后,必须在收据上加盖“值已充”戳记,避免重复充值。

  4、没有财务收款收据证明一律不得办理储值卡充值业务,总台协助顾客查询充值金额;

  5、每个营业日结束,机房充值人员必须打印当日充值汇总表,随同当日储值卡充值登记表交予财务,财务部会计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店长及财务中心;

  6、涉及储值卡返点须按返点比例金额返给顾客,不得随意改变储值卡的返点比例,不得不返或据为己有;

  7、售出的储值卡一律不予退现或顶交费用和租金。

  8、机房计算机操作员协助顾客查询会员卡积分情况,根据顾客要求,机房扣减本次返点积分,并打印单据。返现须填写返点表、卡号、卡主姓名、身份证号、本次返点积分、返点比例、返点金额、顾客必须签名认可;

  9、会计进行复核无误后,经店长批准后出纳予以支付(会员卡积分返现只仅卡本人凭身份证领款)。

  10、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五、团购管理制度:

  1、综合业务部负责团购、接待、洽谈,并及时建立团购客户档案;

  2、团购消费的最低限额为一次性消费20xx元以上;

  3、一次性提货的团购,顾客在收银台全额交款,多次分批提货的团购,在财务室全额交款。

  4、所有的团购业务、货物出场都必须经过收银台。

  5、团购优惠标准等同于储值卡办理的优惠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团购的优惠标准。

  6、团购需要制作提货卡的,综合业务部按照提货要求(注明名称、数量、金额、限定期限、编号等)制作提货卡,在背面加盖综合业务部章,经办人章。财务部收款后,在正面加盖财务章、出纳员章,核对清点后交给顾客。

  7、团购优惠的,综合业务部出具优惠单据,财务根据收款情况或购小票(一次性提货)核实后予以支付。

  8、财务部必须做好团购记录工作,以便核销发出的提货卡。

  六、联营户申报特价商品管理制度:

  1、申报特价的商品必须真实,对于虚报、谎报特价的联营户,一经查实,以后一律不予批准特价。

  2、申报特价商品的销售额不得超过当月总销售的15%,超出比例部分财务结算时按正常销售扣点。

  3、申报特价商品按月实行申报。

  4、对于申报特价的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条码、单价、数量。

  5、申报特价的商品由综合业务部核准,店长审批、财务进行监督。

  6、对于批准的特价商品须界定销售区间以及数量。

  7、公司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公司另行确定特价范围。

  七、会计核算要求及会计职责:

  1、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每项业务入帐的正确性,正确编制记帐凭证。

  2、要求记帐凭证记录整洁,不允许刮、挖、擦、涂改

  3、核算科目列支正确,正确进行帐务处理;准确、规范登记总帐与明细分类帐。

  4、完整记录债权债务,作到帐目清楚;核算正确。

  5、按照权责发生制正确确认收入,合理划分区间费用并明确其归属期间。

  6、定期与出纳和供应商对帐,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7、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8、协调税务,做好税款申报与交纳工作;负责发票的购买和保管工作,管理发票开具、使用。

  9、监督考核费用报销

  10、对每月应收款项制作成统计表,交于出纳收取或扣回。

  11、监督卖场每月盘点情况,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总部汇报情况。正确进行盘盈、盘亏帐务处理。

  12、每月至少对清5家供货商的帐务,进行实时盘点,解决实销月结供应商商品盘损问题。

  1、为加强财务管理一经济核算,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证公司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以公司价值增值为目标,以财务资源合理配置为内容,价值分析为工具,以决策---控制---评价为主线,保障公司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3、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账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5、公司经济核算必须以法规、准则为准绳,以信息采集、加工、反馈、披露为重点,不断改善财务信息质量,以更好地为经营管理决策、风险控制及业绩评估提供有效信息。

  6、公司及各控股企业(含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各级企业的负责和财会人员为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人。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1、公司及控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企业设置财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会计。

  2、公司总部设财务总监、财务部。各控股公司设置财务机构,必须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室审批。

  3、公司财务部门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财务总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品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对财会人员被告统一任用,持证上岗,重点委派。

  4、财会人员任命的程序

  (1)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2)公司财务部部长由总经理任命。

  (3)各级控股公司财务部长(账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由各控股公司提名,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4)未经委派或任命的财会人员,不得在财会部门从事财会工作。人事关系不在本公司的,不能从事出纳工作。

  (5)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各级财会人员接受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具有双重性。对财会人员的处罚、解聘、辞退必须报公司财务部经总经理室审查批准。

  5、聘用财会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各控股公司财务部长(财务负责人)在上级财务部门和所在公司领导下工作。其具体职如下:

  (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各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3)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搞好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调试和合理使用。对已付出的资金去向,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应收未收的账款,投资分红款,单位及个人贷款等,应定期检查、监督、追踪、督促限期收回。

  (4)负责审核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组织编制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6)搞好经济活动分析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7)参与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以及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及签订。

  (8)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

  7、各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为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赋予各级财务部长(财务负责人)如下职权:

  (1)有权对所在企业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审核、检查和监督;

  (2)有权检查所在企业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管理执行情况。

  8、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10、账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11、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财务科监交。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账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账外款项或者将公司款项以账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以处罚的。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账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予以辞退的。

  三、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1、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薄、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2、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3、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同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4、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

  5、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6、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7、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账。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8、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9、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本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10、公司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11、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12、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13、公司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公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3)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

  14、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15、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16、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时行核算。

  17、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账齡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18、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账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四、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1、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2、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余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3、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也逐笔调节平衡。

  6、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7、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作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确保现金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8、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9、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定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10、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11、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12、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13、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14、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付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账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部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审批。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2、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3、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应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后,报总经理审定。

  4、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5、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6、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六、税收及利润分配

  本利润分配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和分配内容。

  第一条 范围:本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范,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公司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1、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2、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3、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都分配。分配顺序为:

  ①支付优先股股利。

  ②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盈余分积金转增资本金时,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企业注册资金的25%;

  3、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4、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七、利润不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1、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2、本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3、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盗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5、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6、对库存物资的笑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账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理经审批后处理。

  八、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1、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xx,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和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画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3、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4、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5、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1、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及本企业管理需要拟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4、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为了更好的利用好班费中的每一分钱,让每位同学对班级的财务开支有着详细的了解,特制作班级的财务管理制度,把班级财务管理进行制度化、公开化、透明化。本制度主要包括班费使用原则、班费来源、班费用途、班费报销、票据管理、班费公开等。

  公开透明,高效节省,合理利用。

  1.班级同学所交班费,原则上每人上交200元,多退少补,统一由生活委员保管。

  2.因班级的集体荣誉所获得的奖金。

  1.集体活动费用(如:集体拍摄照片、用品等);

  2.复印、打印班级所需材料费(如:打印评优评先资料,复印学习资料等);

  3.购买全班同学所需集体用品费(如:羽毛球等体育器材,A4纸,班旗等);

  4.未列项目及特殊经费支出需提前向生活委员说明,辅导员及生活委员同意后方可实行。

  1.采购物品及小额支出(不超过50元)凭发票或收据到生活委员处报销,若无发票或收据(包括公交费等),不得报销;

  2.需由班费报销的大额支出(超过50元),在使用前应向辅导员递交一份申请书,辅导员批准后交于生活委员,事态紧急者,需打电话给辅导员,并与生活委员说明,生活委员了解后,要向辅导员打电话查实。

  3.日常采购物品必须生活委员陪同前往,票据上数字不得改动,收据上须要盖章,否则不予报销。

  1.每张票据正面应注明用途,时间及经办人签名,还有较具体的物品单价及数量,如不属实,后果由经办人承担;无签名与用途票据不得报销;

  2.生活委员需将每一笔账目做好登记,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将个票据整理汇总后妥善保管,以便留底查账和日后报账。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每月财务收支记录将会在班会上向全班同学公布一次,并将电子版上传至班级QQ群共享来公布。

  注:各位同学如有对班级财务账目有异议或建议的,请直接向生活委员提出或向辅导员反映。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财务、行政管理、市场开拓,合同签订和管理及客户服务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所管辖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是本业务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贯彻执行国家财企[xx]16号文、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司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及隐患整改项目费用的到位。

  3)在组织编制经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及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所需的经费计划,必须优先保证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施购置资金的落实,并负责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劳动保护经费、安全奖、违章罚款的使用情况,必须专款专用和按规定使用。

  4)对因挪用安全措施费用,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而发生伤亡事故负主管领导责任。

  5)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6)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

  7)组织督促主管部门抓好对炊事机械、生活用炉灶、设备、电气的安全管理,及时解决生活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负领导责任。

  8)经常过问和检查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负责搞好全公司文明生产,抓好职业卫生工作,保证生产、工作、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把安全生产“五同时”工作贯穿到营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对所管辖的经营、设备、物资、销售、后勤的工作安全及人员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10)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安全与任务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讲实效。

  11)对公司和总经理的商业机密,包括日程安排、机密文件、商业会谈内容等进行保密

  12)将安全教育纳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13)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1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6)积极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加强安全自我保护,切实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财务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进、销、调、存每一环节都离不开财务的反应和调控。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财务管理和公司营运管理应该同步,业务和财务管理要充分融合。基于这样的观点,财务管理不再是简单的事后核算和财务数据处理问题,而应该是在业务活动环节和过程中,充分渗透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的意识、手段和方式。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中枢。加强财务管理能够促进企业节约、控制费用、降低消耗,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防止资金的浪费,更加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财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流程和制度:

  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首先要赋予和定位好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即财务部门在公司运营管理中的角色如何定位,同时也包括岗位的设置与岗位职责的界定。公司赋予财务部门的职能,决定着财务体系的搭建模式;财务体系的运作模式,又决定着财务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对于中小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能如何设计呢?下面看看财务部门常见的管理职能有哪些,以及财务岗位职责有哪些。

  财务规划职能,在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财务规划要与企业发展充分融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财务目标上,那么这些财务目标的实现,就需要财务管理的规划职能。财务规划是财务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财务管理的整体规划,决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模式。财务规划包括: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结合企业的业务运作模式,对财务运作模式、流程与制度进行规划,并不断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改进。财务管理体系的规划输出形式包括: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流程与制度,以及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能。

  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设定公司中远期财务目标,以及阶段性财务目标,并制定和实施财务目标的实施方案,对财务目标实现过程和达成结果进行监控。财务目标的规划,不仅仅是财务指标的设定,要承接企业的发展目标,在业务运作中找到重要切入点。财务目标的规划还包括实现和达成目标的路径和方法,以及为此而规划相应组织及资源的配置。财务规划一定要与企业的业务运作充分融合,对业务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强有力的预警和监控作用。

  根据企业财务组织的角色定位,以及业务运作特点,组建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并不断优化财务管理岗位人员。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要不断优化,以适应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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