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92年以前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九十年代初,许多许多国有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那么,九十年代初的自动离职者,可以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吗?

1993年的时候,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对于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该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可以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但这只是针对申请辞职的员工的情况,自动离职的员工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根据《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细则》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因此在各种相关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同样在各地人社局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亦是如此,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本人是辞职而非自动离职才行。

虽然自动离职者仍有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可能,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很多资料都是不全的,所以大部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至于视同缴费年限要怎么进行认定,一般都是在退休地的人社局进行相关的认定申请。

另外,申请认定时得有本人的人事档案证明当时的工作经历才行。

好了,九十年代初的自动离职者,可以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吗?

1.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2.用人单位成立多长时间就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管理? 

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7.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时,对缴费基数核定有上下限规定吗?(即最高最低缴费基数)

8.安康市职工医疗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哪些保障?  

9.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10.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1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吗?

12.公务员医疗救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吗?

14.用人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1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16.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7.什么是累计缴费年限?

18.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19.什么是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20.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可以补费吗?

2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后的人员,如何办理医保接续?

22.职工参保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23.哪些情况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4.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

25.跨统筹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保时,外统筹区的缴费年可以累计计算吗?

26. 我市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27. 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

28.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如何报销?

29.职工门诊3种特殊疾病如何报销?

30.特殊药品如何报销?

3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32.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

33.参保职工住院时产生的血液费用如何报销?

34.参保职工住院期间的材料费用如何报销?

35.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36.职工大病救助保险报销标准有哪些?

37.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

38.享受生育保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39.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40.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标准有哪些?

41.生育津贴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42.财政供养单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吗?

4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报销生育费用?

44.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45.哪些人群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46.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47.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48.哪些人群可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9.新生儿如何参保?

50.新生儿医保待遇期是怎样规定?

51.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有哪些规定?

52.城乡居民可享受的门诊慢特病有哪些?

53.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如何申报?

54.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如何报销?

55.城乡居民“两病”专项保障是什么?

56.儿童苯丙酮尿症门诊待遇如何规定?

57.城乡居民可享受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保障有哪些?

58.城乡居民的住院费用基本医保如何报销?

59.住院费用报销时起付线有哪些特殊情况?

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哪些?

61.城乡居民使用特殊药品如何报销?

62.门诊检查费可以报销吗?

63.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是多少?

64.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申报时间有何规定?

65.城乡居民生育如何报销?

66.危重症孕产妇如何报销?

67.单病种付费如何规定?

68.统筹区内分级转诊有哪些规定?

69.哪些情形不受分级转诊限制?

职工、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类

70.哪些情形属于转外就医人员?

71.哪些情形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72.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办理住院直接结算?

7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74.转外就医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75.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如何使用?

76.职工异地就医报销与本地就医报销有什么区别?

77.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与本地就医报销有什么区别? 

78.职工异地就医门诊或药店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吗?

79.我市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有多少家?

80.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待遇政策规定有哪些?

职工、城乡居民外伤业务类

81.我市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住院的,有哪些规定?

82.对于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是如何进行结算的?

83.为什么医保报销费用无法正常汇入参保人员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84.报销医保待遇时除提供社保卡,还可以提供其他银行帐号吗?

85.为什么提供的Ⅰ类账户,还是收不到钱?

86.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家属个人账户吗?

87.社保卡(医保功能)怎么激活?

88.社保卡(医保功能)忘记密码如何重置?

89.医保电子凭证如何激活?

90.医保电子凭证如何使用?

91.在安康以外能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吗?

92.如何查询支持异地结算的定点机构?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类

93. 哪些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4. 哪些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5.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1.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成立多长时间就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答: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自谋(自由)职业者。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管理?

答:实行属地参保原则,即参保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长期灵活就业所在地统筹区参保。

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1)财政全额供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2%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企业及其它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6%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参加生育保险亦不缴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时,对缴费基数核定有上下限规定吗?(即最高最低缴费基数)

答:有上下限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或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8.安康市职工医疗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哪些保障?

答:安康市职工医疗保险共三重保障。第一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第二重保障大病医疗保险;第三重保障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9.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由参保职工(包括退休)个人缴纳,每人每月8元。

10.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含退休)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个人缴纳。

12.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由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的参保单位按职工(含退休)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吗?

答:不需要。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14.用人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答:首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答: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参保原则,携带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跨统筹区参保凭证(转移接续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6.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须达到一定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方可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具体年限为:男性实际连续缴费1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女性实际连续缴费12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17.什么是累计缴费年限?

答: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本统筹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

18.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统筹区内断保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跨统筹区的实际缴费年限三项之和。

19.什么是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本统筹区实际连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年限。

20.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可以补费吗?

答:可以。参保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补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2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后的人员,如何办理医保接续?

答:应于3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卡、身份证及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22.职工参保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登记缴费到账日次月对应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续保职工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当期缴费的,自缴费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哪些情况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职工医保(不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原参保地已终止的,需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4.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

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已上线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且已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直接在线上办理;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25.跨统筹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保时,外统筹区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吗?

答:可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时,统筹区外的实际缴费年限都可累计计算。

26.我市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目前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27.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

答:目前共有26类。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病炎、慢性心源性心脏病、肾病综合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病、糖尿病、高血压二级以上、肝硬化、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癫痫、帕金森氏病、结核病、各类精神病、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性克山病、白癜风。

28.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如何报销?

答:经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其上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对于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相关慢特病药品费基金按60%支付,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年度内支付1000元,血友病在统筹基金年度内不设支付限额。

29.职工门诊3种特殊疾病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备案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30.特殊药品如何报销?

答:在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特殊药品定点药店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和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常规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剩余的90%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合规费用,可继续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在门诊发生的剩余合规费用进入门诊救助(补助)项目,在住院发生的剩余合规费用进入住院救助(补助)项目。

3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1)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急救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

2)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其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转入医院、转出医院住院标准分别支付。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过程中死亡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该院住院支付标准支付。

4)参保人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超过72小时仍未转入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2.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市域内定点的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三级医院的起付线为800元。在市域外的定点医院按照市内同级别起付线上浮2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低50%,年度内三次(含三次)住院的不设起付线。退休人员在上述对应的起付线标准上分别降低100元。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对应标准分别增加200元。报销标准:一级医院住院产生的医保合规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二级医院住院产生的医保合规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三级医院住院产生的医保合规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自付9%。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对应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个百分点。经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上述对应自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对应自付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孕产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危急重症等特殊患者不受转诊限制。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政策按统筹区内标准执行。

33.参保职工住院时产生的血液费用如何报销?

答:血液(包括全血、成分血等)先由个人自付40%,余额再按相应住院比例给予报销。

34.参保职工住院期间的材料费用如何报销?

答:住院期间,除不予支付的医用耗材外,医用耗材单价在400元及以下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400元以上至3000元及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10%;单价在3000元以上至8000元及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0%;单价在8000元以上的,先由个人自付30%,余额再按相应住院比例给予报销。

35.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当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12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以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只需要承担10%的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14万元。

在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之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36.职工大病救助保险报销标准有哪些?

答:(1)大病救助大额门诊补助标准:

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个人自付费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是已扣减上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比例救助。持定点医院发票、检查报告单、门诊处方、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2)大病救助单次住院补助标准: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患者单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救助。没有在定点医院办理“一站式”结算的,持住院结算单、发票、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3)大病救助年度救助标准:

参保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单次救助后,一个年度内患者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大病(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及住院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没有在定点医院办理“一站式”结算的,持住院结算单、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37.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

答:(1)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是已扣减上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持《公务员门诊补助申报表》、病历、门诊处方、检查化验报告、正式发票、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2)公务员单次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没有在定点医院办理“一站式”结算的,持《公务员单次住院补助申报表》、《住院结算单》或《异地就医结算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3)公务员特殊门诊补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自付超2000元以上,按90%比例补助。

持《公务员特殊门诊补助申报表》、《城镇职工特殊门诊费用结算表》、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4)公务员年度补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单次住院补助、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用药和放化疗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累计自付部分达7000元以上的金额再按90%(退休95%)补助。

没有在定点医院办理“一站式”结算的,持《城镇职工特殊门诊费用结算表》、《公务员门诊补助申报表》、《公务员单次住院补助申报表》、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窗口办理。

38.享受生育保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结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

39.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0.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标准有哪些?

答:正常分娩(阴式产)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分别报销2500元、2000元、1500元,剖宫产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分别报销4500元、4000元、3500元。产前检查医疗费标准为800元。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在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超出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妊娠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1.生育津贴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年缴费基数除以365(天)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用,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连续缴费记录实满12个月以上的同时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42.财政供养单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吗?

答: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在岗在编人员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支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4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报销生育费用?

答: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达到缴费期限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44.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答: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结算系统进行“一站式”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参保人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分别到市县(区)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

(1)生育医疗费用提供的资料:①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病历资料(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③住院发票(第一联原件)。

(2)产前检费用提供资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②出生证明复印件。③医院诊断证明。④发票原件。

(3)生育津贴提供的资料:①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病历资料(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③单位开户行信息。

45.哪些人群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答: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我市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体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以上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与职工医保重复。

46.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全市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

47.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答: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

48.哪些人群可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

49.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50.新生儿医保待遇期是怎样规定?

答: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时限补缴费的,依据其实际缴费时间,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51.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城乡居民在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报销50%;在市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医保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为100元/人。

52.城乡居民可享受的门诊慢特病有哪些?

答:共24种。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重度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白癜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高血压病(中危以上)、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癫痫、肾病综合症、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病、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性克山病。

53.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如何申报?

答:城乡居民可提供两年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阳性检查资料及报告单,随时向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申报。

54.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如何报销?

答:门诊慢特病(共24种病种)报销不设起付线,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封顶。参保居民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慢特病病种支付限额,就高不就低。

55.城乡居民“两病”专项保障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其在镇、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为300元。

56.儿童苯丙酮尿症门诊待遇如何规定?

答:城乡居民在18周岁以下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包括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患儿),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检查费、治疗性食物药物费用,按照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限额按年龄划分为1.5万元-2万元。

57.城乡居民可享受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保障有哪些?

恶性肿瘤放化疗及规范靶向治疗

各类器官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

58.城乡居民的住院费用基本医保如何报销?

答: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59.住院费用报销时起付线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院第2次住院起付线降低30%,第3次住院降低50%,第4次及以上不设起付线。其中:14周岁以下和80周岁以上的,第1次住院起付线降低40%,第2次住院降低60%,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1次起付线。

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支付。

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5万元不含)-10万元

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

0.5万元(不含)-5万元(含)

5万元不含)-10万元

61.城乡居民使用特殊药品如何报销?

答: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10%,剩余90%纳入统筹基金,按60%比例进行报销。

62.门诊检查费可以报销吗?

答: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72小时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范围(不含与当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的检查项目费用)。

63.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64.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申报时间有何规定?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当年政策范围内费用申报最迟不超过次年的3月底,大病保险最迟不超过5月底,支付政策按出院年度政策执行。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5.城乡居民生育如何报销?

答: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阴式分娩单胎补助1000元,剖宫产单胎补助2000元;多胎分娩的每多一胎在单胎补助标准上增加200元。

66.危重症孕产妇如何报销?

答:危重症孕产妇(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按普通住院政策支付。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大病政策执行。

67.单病种付费如何规定?

答:安康市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付费共119个病种,其中住院病种110个,门诊病种9个。按照就医医院的等级明确单病种定额和支付标准,定额中患者自付部分,可进入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按政策规定支付。

68.统筹区内分级转诊有哪些规定?

答:应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的顺序进行逐级转诊,统筹区域内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在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69.哪些情形不受分级转诊限制?

答:下列情形不受分级转诊限制:孕产妇、14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参保人在统筹区之外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办理异地安置的;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同一种疾病只需办理首次转诊手续。    

职工、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类

70.哪些情形属于转外就医人员?

答:指因病情需要,转至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71.哪些情形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答: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等。

72.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办理住院直接结算?

答:异地就医人员在住院前,先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即可享受直接结算。

7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74.转外就医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转外就医人员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转诊转院表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75.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如何使用?

答:“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适用于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使用流程如下:在微信中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点击进入操作界面,点击快速备案,按要求选择并提交备案相关的个人信息、就医地信息等,即可完成备案申请。备案提交后可接受到短信提示,系统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结果。

76.职工异地就医报销与本地就医报销有什么区别?

答:职工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政策按统筹区内标准执行。

职工经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本地就医对应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地就医对应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孕产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危急重症等特殊患者不受转诊限制。

77.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与本地就医报销有什么区别?

答:城乡居民已办理转外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政策按统筹外就医规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备案手续(急诊急救除外)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规定标准提高10%,报销比例按规定标准下降10%。

78.职工异地就医门诊或药店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吗?

答:可以,我市目前已开通了职工医保省内、省外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我市参保职工可持本人医保卡,在已开通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刷卡直接结算。

79.我市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有多少家?

答:我市目前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的定点医药机构共1233家,其中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1015家、定点医院218家,具体名单可在安康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80.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待遇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目录,按照参保地政策报销,实行就医地管理。

职工、城乡居民外伤业务类

81.我市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住院的,有哪些规定?

答: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办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就诊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填写《外伤医保病人知情承诺书》,写明本人本次因外伤住院原因,承诺受伤无第三方责任人(因伤情过重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法书写受伤原因及姓名的老年人由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为签字确认)。如疑似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开展实地调查。

82.对于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是如何进行结算的?

答:无第三方责任人,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出院后可以直接办理医保结算。对疑似存在第三方责任人或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外伤调查,对外伤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将外伤调查认定结果通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将由就诊医院通知患者或家属办理报销结算;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结果反馈,患者住院所产生一切费用由患者承担。

83.为什么医保报销费用无法正常汇入参保人员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具体有以下5种情况:一是未开通社保卡的金融功能,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开通业务;二是开户信息不完善,在银行预留的开户信息未填或填错都会影响卡的正常使用;三是账户6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交易。四是账户累计交易金额受限,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Ⅱ、Ⅲ类,Ⅱ类、Ⅲ类账户每天的累计交易金额是有上限的,超过限额,医保报销费用就无法正常入账;五是提供的账户不是本人的,或是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也无法正常入账。

84.报销医保待遇时除提供社保卡,还可以提供其他银行帐号吗?

答:原则上是提供社保卡金融帐号,特殊情况可以提供其它银行账号,但必须是本人Ⅰ类账户。

85.为什么提供的Ⅰ类账户,还是收不到钱?

答:可能是提供的银行卡6个月内没有发生交易,银行自动锁卡,须在银行解锁,本人拿二代身份证原件去银行办理。

86.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家属个人账户吗?

答:可以。根据安政办发〔2022〕12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资金划入其继承人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一次性支付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纳入统筹基金”。

87.社保卡(医保功能)怎么激活?

答:通过 “安康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安康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安康人社”APP等方式,进入“社保卡激活”页面,修改初始密码(默认为“666666”)即可激活。

88.社保卡(医保功能)忘记密码如何重置?

答:线上和线下两种重置方式。

线上密码重置:通过“安康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安康人社”手机APP等方式,进入“社保卡密码重置”页面,按提示完成密码重置操作。

线下密码重置:持卡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代理人携带双方身份证)到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办理。

89.医保电子凭证如何激活?

答: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我的医保凭证”微信小程序、“安康医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陕西医保”等方式,进入“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操作页面,按照提示完成人脸识别、信息确认等操作即可激活。

90.医保电子凭证如何使用?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院、药店结算时,通过智能手机展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由定点医院、药店扫描完成费用支付。

91.在安康以外能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吗?

答:可以。在开通了异地就医结算功能的定点机构普通门诊、住院和药店购药可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结算。

92.如何查询支持异地结算的定点机构?

答: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异地联网定点机构查询”,选择相应省、市或者搜索栏内输入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可查看是否开通。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类

93. 哪些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病历复印费。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自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③陪护费、营养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煎药费、电视(话)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一次性洁具、塑料袋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④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⑤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镶牙,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

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验光配眼镜;

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④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体疗费,气功费,食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除外)。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费等;

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护膝带、提睾带、胃托、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等。

③按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残疾人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⑤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⑥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及强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引发的其他医疗费用。

①各种不育(孕)症、试管婴儿、变性手术、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工伤保险除外),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②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③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无医嘱的药品费(麻醉术中用药除外)、治疗费、检查费。

④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⑤医疗保障部门未核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94. 哪些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②陪护费、营养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煎药费、电视(话)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一次性洁具、塑料袋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③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④出诊费、自请外地(外院)专家的手术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医疗废物处置费、各种优质优价等特需服务费。

⑤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⑥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有偿疫苗、预防接种(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等中省规定纳入的接种除外)、疾病普查。

②各类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非治疗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近视(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老年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

③各种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健康档案费、健康教育费。

3)诊疗设备及材料类

①安置和使用义齿、义眼、义肢、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费用)。

③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胶囊镜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④医用耗材不予支付范围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①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手术等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②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残疾人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③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①不孕不育、试管婴儿、变性手术、性功能障碍、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及强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引发的其他医疗费用。

③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有明确第三者责任的各类外伤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④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⑤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无医嘱的药品费(麻醉术中用药除外)、治疗费、检查费。

⑥体育健身、养身保健、健康体检、功能改善等项目内容产生的费用。

⑧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范围的。中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中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95.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1)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②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③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④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⑤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⑦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2)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②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③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④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⑤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3)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②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③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④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4)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②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③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5)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2)查看业务办理的申报材料:登录“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网站 点击“表格下载”专区点击“业务申报材料清单”查看。

  (3)拨打咨询电话(征收),(待遇)咨询。

  2.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窗口在哪里? 

  答:三明市江滨北路1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42窗口

  3.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窗口业务办理时间是怎样的? 

  答: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办理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期是多少? 

  答:正常是截至每月25号,遇节假日时提前至每月23号。

  5.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的邮寄地址是多少? 

  答:三明市江滨北路1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51办公室收,联系电话。

  6.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的对外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征收),(待遇)

  7.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的传真号码是多少?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什么?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9.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去哪申报缴纳? 

  答:2019年1月起,由单位自行到税务部门缴交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10.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因此如果退休当年遇到工资增加,以及职务级别晋升的,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不会因此变化,不需要申请补缴。

  11.缴费工资的项目包括哪些? 

  答: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奖励工资、保留工资、浮动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海关津贴、警衔津贴、特区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奖以及其它(年终一次性奖金)。

  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奖励工资、保留工资、浮动工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区津贴)以及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12.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实行“300%封顶、60%托底”,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1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2019年5月以前,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019年5月以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14.如何查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社保缴纳是否有欠费? 

  答: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1)可由所在单位社保经办通过12333网上申报平台查询;(2)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业务大厅查询。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费会导致缴费年限被清零吗? 

  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费会有什么果? 

  答:会导致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养老待遇无法计算和领取。

  17.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过了退休年龄还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无需也不能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1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还需要继续交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缴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

  1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离职当月社保由谁来交?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离职,机关事业社保应缴纳至工资部门《工资基金核减单》中核批的工资执行的终止月份。

  20.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月中离职,社保如何缴交? 

  答:工资部门《工资基金核减单》中核批的工资执行的终止月份即为在此单位缴纳机关社保的终止月。

  2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提前缴交吗? 

  答:不可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按月缴交。

  22.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能补缴吗?补缴基数如何确定?怎么办理? 

  (2)各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分别为各补缴年度的上一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资。

  A.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期间的,可由单位持申报材料到我中心申请补缴。具体申报材料及表格电子版可参考第1条第(2)点的指引。

  B.补缴2019年1月以后的,可由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3.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由他人代办吗? 

  答:可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持参保人员开具的委托书及申报材料(需单位盖章)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24.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年限能补缴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2)补缴年限在3年以下的,需提供A.参保人和经办人签字的申报表;B.相关工作经历档案。补缴年限在3年以上的,需提供A.参保人和经办人签字的申报表;B.相关工作经历档案;C.相关法律文书(仲裁、法院、审计等)或承诺书。

  (3)月补缴基数为补缴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缴补例为24%。

  25.我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还没有新的就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吗?如果不可以,我应该怎么办? 

  答:不可以。您可到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26.我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到企业上班,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吗?如果不可以,我应该怎么办? 

  答:不可以。您可到新就业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2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28.如何查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或停保减员是否办理成功? 

  答: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查询:一是可由所在单位社保经办通过12333网上申报平台查询;二是单位社保经办可到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业务大厅查询。

  29.职工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参保单位及时办理人员停保业务,并申请退还多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部分是虚账)为职工办理年金记实业务。

  (3)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

  (4)账目完整后个人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0.机关事业单位如何申请注册社保网上申报系统? 

  答:可登陆“12333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网厅”进行注册。

  31.机关事业单位社保12333网上申报系统登录不了是什么原因? 

  答:(1)确认是否已注册(需用单位法人账号注册);(2)确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正确;(3)输入的手机号码是否与业务系统里登记的一致。

  32.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人更换,怎么办理? 

  答:应及时向我中心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申请变更经办人员相关信息。

  33.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两个单位都在同一个经办机构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因此只要办理人员续保即可。

  34.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基金,因此要按照业务流程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35.养老保险欠费,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吗? 

  答:不可以。须足额缴费到位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36.职业年金还没有办理记实,可以办理职业年金关系转出业务吗? 

  答:不可以。须办理记实缴费到位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关系转出业务。

  37.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多缴纳了几个月,可以办理关系转出业务吗? 

  答:不可以。需先办理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退费业务,待退费到位后,方可办理关系转出业务。

  38.我原来在福建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参保,现到省外工作,请问我要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回到福建省办理吗? 

  答:不一定需要回到福建省办理。

  您有以下两个方式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您可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参考第1条第(1)小点的操作指引。二是您到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39.怎么确认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是否办理成功? 

  答:(1)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办理后15日后登录闽政通APP查看;(2)本人持身份证到我中心窗口查询。

  40.请问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可以分开办理转移吗? 

  答: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均缴费到位、记实到位、补记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分开办理转移。

  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核定的时间如何确定?何时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人事部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42.什么是“老人”?养老待遇项目包括哪些? 

  答: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养老待遇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43.什么是“中人”?养老待遇项目包括哪些? 

  答: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时点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养老待遇项目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44.什么是“新人”?养老待遇项目包括哪些? 

  答: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养老待遇项目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45.如何确保“中人”退休待遇平稳过渡? 

  答:为了确保改革前后退休人员的待遇计算能够平稳过渡,对于“中人”养老金的计算,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46.“中人”10年过渡期的养老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对于过渡期内退休“中人”的养老金,会分别计算出新办法和老办法,当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当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47.为什么我每个月会收到两笔养老金? 

  答:“中人”退休待遇核定后,每月会收到两笔款项,一笔是每月15号前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一笔是每月15号左右发放的职业年金待遇,两笔合计为您的养老待遇总额。

  48.养老金每月什么时间发放? 

  答:(1)“老人”于每月的15号前发放月养老金;(2)“中人”于每月的15号前发放基本养老金,于每月的15号左右发放职业年金。

  49.为什么我这个月的养老金还没收到? 

  答:没收到养老金可能有两个原因:(1)社保卡信息变更后,未在业务期前到我中心窗口办理变更业务。(2)未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50.当养老金没收到的时候,需要怎么办? 

  答: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于已在银行更换养老金领取卡的,应开通金融功能,并于当月25号前(节假日提前至23号)向机关社保中心申报养老金领取卡信息变更业务。二是对于未更换养老金领取卡的,可由单位经办登录12333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您的养老金领取卡相关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可查询银行卡账户流水以确认是否收到养老金。(注:月养老金或补发养老金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养老金领取卡必须为一类卡)

  51.为什么我的退休待遇还没有重算? 

  答:“中人”退休待遇核定需满足养老保险缴费到位、职业年金记实到位、申报材料到位、补缴到位、退费到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位,若您退休待遇还未重算,您可向单位经办核实以上“六到位”是否有未满足之处。

  52.为什么退休待遇重算后,退休待遇跟之前的不一样? 

  答:因为政策等各方面条件不够成熟,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暂按照“老办法”预发的方式发放您的退休待遇,不是您最终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重算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发您的退休待遇,重算后才是您的最终退休待遇。

  53.养老待遇核定后,怎么知道具体的计算过程? 

  答:参保单位或者本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核实养老金的计算过程,查询打印的途径有两个:一是由单位经办登录12333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打印;二是由本人持身份证到我中心窗口打印。

  54.对重算后的退休待遇有疑异的,怎么办? 

  答:您可对本人《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的“待遇基础信息”中职务职级、缴费年限、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退休日期等信息进行核对,若待遇信息确实有误的,可通过单位向我中心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修改和重新核定养老待遇。

  55.缴费基数调整或特殊政策补缴后进行养老待遇重核,养老金会增加吗? 

  答:过渡期内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因为有“保低限高”的规定,因此补缴后养老金不一定会有增加。

  5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领取养老待遇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丢失的,请及时到社保卡或银行卡制发机构挂失并补办新卡,新卡卡号有发生变化的,请本人或通过单位及时到我中心申请变更待遇发放卡的相关信息。

  5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卡的银行账号变更了,怎么办? 

  答:待遇发放账号发生变更的,请本人或通过单位及时到我中心申请变更待遇发放卡的相关信息。

  5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卡能否从社保卡改为银行储蓄卡? 

  答:不能。已用社保卡发放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能变更为用其他银行储蓄卡发放。

  59.我的户口变更了,会影响到养老金的领取吗? 

  答:不会。只要您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处于正常状态即可。

  6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方式是什么? 

  答: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至退休人员登记的社保卡中。采取“单位代发”方式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至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的账户,再由单位发放至退休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中。

  6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境定居如何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只要保持养老待遇领取账户信息不变,并做好每年的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便可每月按时领取到养老待遇。

  62.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提前支取吗? 

  6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6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65.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答:本人可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

  66.请问50周岁、55周岁和60周岁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计发月数分别是多少? 

  答:分别是195个月、170个月和139个月。

  67.我原来在A单位,后来到B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B单位退休,请问我的退休待遇在哪领?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因此您的退休待遇应在B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68.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其中(1)参保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非足额缴纳,则欠费期间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参保个人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能计算。(2)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从企业调转或流动、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9.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中,属于国家规定不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工作,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根据《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已经认定或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视同缴费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参加劳动以及其他情形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入编后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70.我从A单位到B单位工作,并在B单位退休,那么我在A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由谁来认定? 

  答:应由您领取退休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来认定,即由B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认定。

  71.缴费年限必须连续吗? 

  答: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个年限都是用累计年限来计算,期间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中断。

  72.“中人”可视同为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份可不可以退还?怎么退? 

  答:可以。在“中人”退休时,到退休待遇领取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还后,由退休待遇领取的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

  73.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才能领取养老待遇? 

  答:按照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可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74.当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当年的养老金调整吗? 

  答:退休人员退休当年不参与当年度的养老待遇调整。

  75.我曾经在企业参保缴费过,现在机关社保机构参保,如果不把企业参保缴费记录转入现在的参保机构,会影响到我将来的退休待遇吗? 

  答:会。如果您不办理企业期间参保缴费记录转入业务,您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会变少,这将影响到您退休待遇新办法的计算。

  7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吗? 

  答:根据闽人社文[2017]3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由所在单位支付。

  77.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退休时可以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吗? 

  答:不可以。根据闽人社文[号规定,改由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78.2014年10月1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但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退休时可以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吗? 

  答:不可以。根据闽人社文[号规定,本文件下发后即可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79.2014年10月1日后,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党校教师,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退休后,可以加发退休费吗? 

  80.退休人员被判刑的,还能领取养老金吗? 

  答:不可以。退休人员在判刑期间,须暂停发放养老金。

  81.多领取的养老金,怎么处理? 

  答:须退回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

  82.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开始缴纳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83.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84.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85.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缴交的职业年金怎么办? 

  答:职业年金账户暂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若今后新就业单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再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若无,则待本人退休时,本人可到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86.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调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需要办理记实吗? 

  答:需要。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87.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调到非同级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需要办理记实吗? 

  答:需要。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88.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职业年金需要办理记实吗? 

  答:需要。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89.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调到同级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需要办理记实吗? 

  答:不需要。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90.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后,是不是表示记实完成了? 

  答:是。市机关社保中心职业年金记实业务采用“无感审批”,即单位申报记实材料后,市机关社保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操作记实处理,并与财政部门统一结算到账。

  91.哪些人员可以补记职业年金? 

  答:参保人员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92.补记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转制补贴费可以重复享受吗? 

  9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答: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认证:(1)通过“闽政通”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进行自助人脸识别认证。(2)通过您所在单位进行统一认证。

  94.境外待遇领取人员如何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认证:

  (1)通过“闽政通”APP、“中国领事”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进行自助人脸识别认证。

  (2)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有关证明材料,邮寄回参保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由该经办机构在系统中予以登记认证。

  95.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多久认证一次? 

  答:每个认证周期内,待遇领取人员至少认证一次,也可多次认证。一般一个认证周期为365天。

  96.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超期未认证,会怎么处理? 

  答:离退休人员在资格认证周期内未完成资格认证的,按规定系统自动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认证手续补办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将恢复待遇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待遇。

  97.怎么查询我的参保缴费记录? 

  答:您可通过以下四个渠道进行查询:(1)个人登录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厅”或由单位经办人登陆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进行查询;(2)登录闽政通APP进行查询;(3)持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营业大厅自助一体机上查询;(4)持本人身份证到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窗口或自助机上查询打印。

  98.怎么查询我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您可登录招商银行APP搜索“职业年金查询”进入相关页面进行查询。

  99.怎么查询打印我的养老待遇明细? 

  答:您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打印您的养老待遇明细:(1)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登陆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进行查询打印;(2)登录闽政通APP进行查询;(3)在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到三明市机关社保中心窗口的自助机上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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