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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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针对疫情下企业最关心的工作安排、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关系、伤病待遇等几类问题,编写了75个问答。旨在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按照级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则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风病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其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可能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二、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可否让员工在家工作?

答:可以的。假期结束后,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劳动者不得拒绝。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五、 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为疫情,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员工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号)的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七、职工拒绝企业关于提前返岗的要求,企业可否对职工作违纪处理?

答:不可以,除非符合法定需加班的情形。 

八、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答: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不得拒绝。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的安排。 

九、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十、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对于企业的合理安排,员工必须接受。如果企业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且也没有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十一、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十二、企业放假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复工?

答: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而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有不同的延长,比如《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明确,“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聚集性感染。”

十三、国家和地方政府通知延长的复工时间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长的假期,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十四、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和复工时间属于什么性质?

答: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按国务院以往的惯例,如果增加的这几天假期上班,则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比如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规定如果上班的,则按休息日支付加班费。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延长复工时间,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广东省人社厅并没有将其定性为休息日,湖北省人社部门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在这些延长时间未被定性为休息日的情况下,其并非员工的休息权利,只是一种疫情防控措施,非员工的福利。 

十五、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

答:不可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其他各地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了更长的延长,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发出的要求企业延迟至3月11复工的决定。这些通知都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强制性,应当执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在湖北,哪些企业可早于3月10日24时复工?

答: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十八、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答:不可以,这是国务院确认的延长“假期”,既是防疫需要,也是职工福利。

 十九、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地方政府延长复工时间?

答:可以。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的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十、假期结束后还不能恢复生产或无需复工期间,可以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吗?

答:可以的。短时间内,如果员工无法回来上班或企业无需安排上班的,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是最好最无争议的一种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安排了也没有用,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安排年休假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用人单位处。这样处理不仅符合现时的疫情客观情况,而且也很难看出会损害员工的权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也有相关规定。 

二十一、 假期结束后,可否以事假的方式让员工休息?

答:可以的。但这种情形下,需要员工提出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写事假申请来规避工资或生活费的支付义务的,则这种方式无效。 

二十二、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二十三、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但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针对此种情况,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因此这2天假期应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工资两倍支付劳动报酬。该延长的假期只能冲抵公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 

二十五、湖北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规定,“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3月10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因企业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由于企业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下岗待工1个月以上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六、为什么延迟复工的员工,此期间不用上班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答:可以作如下理解,暂且不论其他因素,非特殊企业为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必然需要停工停产,而此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故应全额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这类企业人员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所以,一些常见的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是不能据此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
    二十八、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其他地方均未作明确,我们的理解是政府的本意为企业应遵守政府的决定,以公共利益为重,故对工资计发不作说明,以免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导向。

二十九、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三十、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享受额外的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另外,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十一、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这种情形,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事假无需支付工资,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工资支付争议较大。有些地方如北京规定,此情形下支付基本生活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的意见:“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既然员工不提供劳动,则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员工也无需承担不提供劳动的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员工能证明被隔离或生病所致无法上班,则应全额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 

三十二、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工资支付。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三十三、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十四、如果不幸感染,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即是否全额,不以是否患病为条件,而是看是否隔离或被采取类似措施。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似,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所不同“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上海、江苏是要排除,而广东最新的规定则是,只要被实施隔离就全额发放。由于地方规定并不统一,遵照所处地方的规定执行即可。 

三十五、员工一直被隔离,是否一直都需要支付正常工作的工作?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不过因为特殊性,本次规定是按甲类方式处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十六、可以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吗?

答: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但现时是特殊的、客观的情况,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安排工作或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作减少,工资理应降低。《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十七、受疫情影响,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能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吗?

答: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要降低薪酬需协商一致,但这种主要是指基础类的工资待遇,一些与公司经营情况有关的奖金或非约定类的待遇,可以减少或不支付。 

三十八、可以让员工直接休假,工资不发或少发工资?

答:可以的。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这个轮休假不是病假、不是年休假,也不是被隔离而导致无法上班,在这个“生产经营困难”的前提下,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语境内,可以理解是休假不用发工资的,不过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 

三十九、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 

四十、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四十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答: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四十二、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的工资支付。 

四十三、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四十四、员工去过武汉或者存在其他感染的较大风险,没有被隔离企业也不要求隔离,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这种情况争议极大,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应全额支付、有认为应按病假标准支付、有认为应支付生活费。还有人认为不用支付任何工资待遇。无需支付的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过错原因所致,所以无需支付工资。笔者建议,此种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的沟通,通过协商解决,企业通知员工上班而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工资。

四十五、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十六、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相信用人单位的制度中不会有这样的规定,似乎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这种情形下,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七、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该处理处理?

答:不可以,合同自动延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十八、用人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九、劳务派遣职工因新冠病毒被隔离或参加抗击疫情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拒付此期间工资?

     答:即便劳务派遣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至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职工参加抗击疫情期间的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五十、假期结束后,因疫情未能回单位上班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非患病或非隔离原因但也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单位上班的,可协商年休假、待岗、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五十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五十二、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五十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五十四、阶段性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十五、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五十六、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答: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五十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五十九 、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答: 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同时,允许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将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裁员率标准确定为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精准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同时,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六十、企业复工复产后,对失业的参保职工,有哪些加强失业保障的措施,尤其是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答: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都已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省、自治区陆续将公布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申领;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支持湖北等重点地区出台加强失业保障的特殊政策,出台文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这项政策的基本含义是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法定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失业人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六十一、疫情期间,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六十二 、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就业创业政策?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申请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可先在线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已开通线上办理的地区,可直接在线办理。考虑到目前疫情形势,确需现场出示的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向经办部门提交,确需实地核查的业务环节可由当事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待疫情结束后补办。

     六十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六十四、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由谁承担医疗费?

答:由国家来承担。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一政策表明,在医保等规定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部分由财政采取补助形式,实现全免费。”(引自网络) 

六十五、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六十六、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防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外防碍防疫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极大。

答:时效中止。切记,是中止而非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也即是说,即便受疫情影响,但病情影响结束时还有6个月以上的诉讼时效的,时效也不会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十八、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六十九、企业因为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在管理用工上有哪些好的建议?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为了保证正常营运,还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的建议),还可以协商以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来处理。 

七十、劳动关系的中止,如何处理?

答:关于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七十一、法定的假期结束之后,员工不上班,该如何处理?

答:应进行相应的沟通,了解不来上班的原因,如果员工是故意旷工的,则应发出相应的书面催岗通知,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七十二、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答: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

七十三、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七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七十五、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1. 企业员工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特别是人比较多的办公场所。在存在化学毒物和/或粉尘的作业场所作业时,员工应根据接触浓度佩戴相应的防毒/防尘口罩或面罩。

2.员工在进入办公场所、车间前要筛查体温和健康状况。

3.保证洗手设施正常,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车间、宿舍应先洗手。保持通风,每2-4小时开窗通风。

4.要保证包括清洁工、洗碗工等是餐厅员工的身体健康。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该每天应该对食堂的员工进行体温检测,询问其健康状况。餐厅要加强通风。建议在餐前半个小时前完成消毒,消毒的重点应该是桌椅、工作台面等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地方。防止人群的聚集。一方面是改善就餐环境,比如要增加取餐的窗口,不让员工集中;另一方面要延长供餐的时间,把中午供餐时间提前到10点半开始,陆续分餐进餐。用餐应尽量采取错峰就餐,避免聚集,落座间隔应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保证原材料新鲜,检查其有没有生虫、霉变、腐败变质、过期等;在加工使用的刀、墩以及容器用具等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没有煮熟就容易引起中毒;保持餐具洗涤干净,消毒。注意营养。除了主食包括大米、面类、杂豆类等,还要摄入蛋白质,比如畜禽肉类、鱼虾类、蛋类、奶类、豆制品等,此外,蔬菜、水果一定要足够,还要有一些坚果等其它搭配。

 中共陕西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

  不做伤害他人身体的事情

  不做侵占公私财物的事情

  不做带给别人痛苦的事情

  为了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大局,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主题宣传活动的要求,组织力量收集整理编印了这本《法律快餐——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百问》,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贴近实际,方便基层干部组织学习培训和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时阅读参考。

  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权利义务、村民自治法律知识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3、“村务公开”指哪些村务向村民公开?

  4、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哪些?

  5、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6、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7、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8、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9、如何罢免村委会成员?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11、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12、什么是犯罪?

  13、什么是故意犯罪?

  14、什么是过失犯罪?

  15、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16、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17.什么是“自首”?

  18.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19.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

  20、什么是抢夺罪?应如何处罚?

  21、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

  22、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犯罪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

  23、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2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2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2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28、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29、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3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1、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3、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3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35、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36、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37、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38、怎样订立书面合同?

  39、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40、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4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4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4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44、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45、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46、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47、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48、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49、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50、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51、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52、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53、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54、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55、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农村土地方面法律知识

  56、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58、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59、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60、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6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62、《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63、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64、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65、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66、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67、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68、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6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7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婚姻、继承法律知识

  7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7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7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7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75、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76、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77、什么是遗产?它包括哪些财产?

  78、继承遗产应按照怎样的顺序?

  79、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农村消费、交通、医疗法律知识

  80、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8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怎么办?

  82、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83、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84、如何防范假化肥、假农药?

  85、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86、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87、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88、什么是医疗事故?

  89、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90、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解决民间纠纷有关法律知识

  91、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92、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9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94、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进城务工有关法律知识

  95、进城务工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96、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97、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内容?

  98、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收取保证金或扣留身份证?

  99、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样规定?

  100、哪些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权利义务、村民自治法律知识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与请求权,包括公民有批评、建议权,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有依法取得赔偿权;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华侨、归侨和侨眷的保护。

  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与赡养的义务。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民主管理包括:一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二是监督制度。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三是民主选举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章的规定,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民主选举。

  3、“村务公开”指哪些村务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包括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当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至少每6个月公布1次。

  4、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5、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可以行使以下特定权利:设立、撤销、调整村民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6、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有多长?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8、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第一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第二对委员、副主任、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第三投票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以无记名、公开的方式投票;第四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9、如何罢免村委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⑴需要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⑵需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⑶遇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情形;⑷选举、补选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⑸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⑹村民委员会需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评议时。

  11、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2、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13、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4、什么是过失犯罪?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又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15、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年龄规定两种规定。(1)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2)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十四周岁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16、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17.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③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

  18.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19.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将它列为重罪。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什么是抢夺罪?应如何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由于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所以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1、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2、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

  23、哪些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1)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3)对寻衅滋事的行为; (4)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的行为; (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7)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8)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表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9)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10)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 (11)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 (13)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15)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16)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行为; (17)妨碍文物管理的行为; (18)故意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9)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20)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等淫乱行为; (21)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的行为。

  2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⑴情节特别轻微的;

  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⑶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⑸有立功表现的。

  2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8、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9、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1、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58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3、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5、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36、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37、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严格时间限制,这在法律上被叫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或者有效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分四种情况:(1)一般时效二年。(2)特殊时效一年,主要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等四种情况。(3)特殊时效三年;譬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4)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使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8、怎样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书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比如农产品购销合同中双方买卖的各种农产品;(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39、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0、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4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

  (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

  (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4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如果是由出借人的行为造成的,只返还本金;如果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4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在2年期间内债权人不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就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主张权利之日会重新起算,延长诉讼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出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4、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农民在生产或创业中往往需要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向信用合作社借款有一定程序。通常先由农民本人向信用社提出借款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说明借款种类和用途,并需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因此,借款人要准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一定的财产作担保;如果借款方自己不能提供担保,但由于特殊情况又需要借款,也可以提供有足够偿还能力的保证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借款人提出申请后,信用社要进行审查,认为借款种类和用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借款后,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45、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失踪人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46、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有财产主要包括:(1)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形式:工资;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2)房屋。 (3)生活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 (5)其他动产、不动产。 (6)储蓄、投资及其收益。(7)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47、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48、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49、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0、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包括三种情况: (1)上述财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上述财产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上述财产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1、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但是,也要注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52、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国有土地;(2)矿藏、水流、海域;(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6)国防资产;(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8)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财产和国有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53、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等)由失主偿还。

  54、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5、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

  农村土地方面法律知识

  56、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5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58、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59、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60、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规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62、《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3、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64、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

  65、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66、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必须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依法向土地所有者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在获得使用权的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62条第3款、77条)

  67、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可以随意自由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68、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等。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

  6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7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关系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或者妨害邻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婚姻、继承法律知识

  7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当然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的组织、父母或亲友,比较客观地帮助结婚双方更全面、周密地处理好婚姻问题不在排除之列。(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7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夫妻关系的合法解除。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而取得的婚姻关系;(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7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的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债务,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

  7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问题有适当处理。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75、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

  76、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77、什么是遗产?它包括哪些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78、继承遗产应按照怎样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79、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农村消费、交通、医疗法律知识

  80、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在购买商品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除具有确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或使经营者据以统计销售数额或服务数量、分析营业状况之外,更重要的是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因此,为了便于消费纠纷的解决 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尽可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亦应主动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防万一。

  8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82、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概括地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购买的农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不行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及时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为了能确保胜诉,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只有这样农机部门才容易查证,处理起来才更加快捷。证据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购买农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4)农民朋友还要明确自己的请求,包括维修、退货、赔偿等请求。

  84、如何防范假化肥、假农药?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假化肥、假农药时,要立即向工商部门报案。要有证据意识。购买化肥、农药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发票内容一定要写得尽可能详细,如品名、数量、产地、销售商名称等。??? 很多受害者往往是因为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发票或其它凭证,从而给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85、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后,应尽早通知供种者或经营企业,尽快申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并取得田间鉴定结果,以防止种子企业故意拖延,使证据灭失;有条件的可进行现场拍照和录像。如果种子确有问题,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先与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多数商家都不希望因自己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闹得满城风雨,一般都会设法解决。(2)投诉到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通过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投诉要求应合理合法,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在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否则会难以及时解决。(3)通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4)取得充足证据后,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售种子直接销售者赔偿不足,可以要求其他销售者连带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追加被告可以做到。

  86、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7、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者医疗费用的计算常常是事故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譬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这种情况,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由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88、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9、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对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就需要注意保存,实际生活中可以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封存,但封存后的资料往往由医疗机构保存,所以患方最好要求医院出具封存凭证,以防止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或修改有关内容事项。

  90、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解决民间纠纷有关法律知识

  91、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互谅互让,对原纠纷做出妥协性处理。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该和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原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项新的合同。和解协议在效力上一般只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只有当和解协议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效后,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但若双方就协议效力、履约情况等问题产生纠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或者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这里顺序做了调整)

  92、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不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

  9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设置,国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农民需要法律援助可到设在市、县(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就近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

  94、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以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1)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4)除上述人员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对这类诉讼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进城务工有关法律知识

  95、进城务工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①有效居民身份证。

  ②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本人身份证,以及1寸照片2张(如果已经结婚,就要带上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③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④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

  ⑤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

  96、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陕西省总工会建议进城务工人员注意五条事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从事特种作业不仅要经过职业培训,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进城务工人员求职时,应到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资格的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到马路劳务市场或非法职介机构找工作,以免上当受骗。

  第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找工作时选择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用人单位,并按规定在录用之日起五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进城务工人员需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

  第五,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劳资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市、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不可使用非法或暴力手段。

  97、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98、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收取保证金或扣留身份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9、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样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①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②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③如果是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不管订立几次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要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这个试用不成立,该期限就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100、哪些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①工资单或工资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⑥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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