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税收怎么计算?

一、英国VAT相关问题解读

1、 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的比如运费是否计税?

英国标准税率20%,部分商品为低税率5%或0%税率(平台系统内部配置,暂无对外公开信息)。计算方式:(商品金额 – 平台优惠 – 卖家优惠 + 单独列示的向买家收取的运费) x VAT税率。

- 跨境小包:平台仅对货值小于等于135英镑的订单并英国买家为非本地注册VAT号(未经过平台对买家VAT号的审核通过均判断为普通买家)才有义务代扣代缴VAT。

对货值大于135英镑的订单,申报方式为“普通申报”,与英国税改前15英镑以上的包裹申报方式一致(均需要征关税及增值税):DDP方式均为商家征税,DDU方式均为买家征税。

- 英国海外仓发货英国消费者(商家为非英国本地商家):全部代扣代缴(包括货值135英镑以上的订单)

2、平台税号是什么,是否需要提供给物流商在包裹上体现,如何提供给物流商尤其是线上发货

平台税号目前还在申请当中;目前英国税务局及海关侧暂未要求提供平台VAT号。

3、海外仓是否有新的政策,比如从英国海外仓发给英国客户平台是否会征收消费增值税, 还是按之前的VAT来

英国官方海外仓近期开仓,目前均为承诺达仓(商家仓);中国商家备货英国海外仓发货给英国本地消费者平台均代扣代缴VAT税金,计税及代扣逻辑与跨境一样,全部代扣代缴(包括货值135英镑以上的订单)。

4、商家需要做什么操作(线上/线下发货卖家如何操作避免重复缴税?),对商家端的影响是什么

目前商家无特殊操作要求,商家无感知,如果遇到包裹被拦住要求二次征税,需要买家提供平台发票证明(买家可以在My orders 页面用PC端下载),目前尚未遇到类似情况。

5、如果订单总金额大于135英镑,但是买家要求卖家把货物发给到不同的多个地址下,这个时候海关关税和增值税如何扣除。

计税逻辑是按订单维度,目前没有进行拆单操作,一个订单一个配送地址。

6、中国发货到英国,请问是否要求买家提供VAT NO. ?

平台没有要求买家提供VAT号,如果买家为Business买家(拥有VAT号)买家主动提供VAT号给平台审核(收集方式为调研问卷),审核通过后,平台不再为这名买家进行代扣代缴VAT税金。具体联系买家客服咨询确认。

7、大于135英镑的,如果卖家需要分包裹发货要如何申报

卖家跟税改前或者大于15英镑的包裹一样进行发货及申报。

8、小于135英镑的商品如何收取增值税?

在下单页面(check-out)平台根据计税逻辑计算税金并从买家收取。商家无感知,平台也不会从商家侧扣除。

9、之前发货的,但是在之后到达英国的快件,会不会征收增值税,如果征收,要如何处理,需要卖家做什么?

根据交易订单判断征税要求,1月1日后的交易订单才要求平台在相关的场景下代扣代缴VAT税金。

10、第三方海外仓发货的订单,平台是否代收代缴?

如果商家为非英国本地注册公司的商家平台代收代缴,商家备货海外仓前需要提供给平台商家VAT号并通过平台的VAT号审核,均为英国本地政府要求。

【摘要】:在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典型国家,本节将重点介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税制简况。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1787年,美国制定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享有独立征税权。至1902年,消费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比例高达95%。失业保险税是以雇主为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州的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雇主,但也有少数州同时对雇员征收。

学完本章后,你应该能够:

健康、养老、长期看护和失业保险是政府主办、雇主和雇员必须参加的制度。税额由雇主和雇员各自分摊。税率为:健康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4.1%(最大限额为每月40 180日元),月奖金标准的4.1%(最大限额为一次支付81 000日元);养老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6.79%(最大限额为每月42 098日元),月奖金标准的6.79%(最大限额为一次支付101 850日元);长期看护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0.445%(最大限额为每月4 361日元);失业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0.7%,月奖金标准的0.7%。雇员每月全部保障税占月标准工资的12.035%,占月奖金的11.59%。其余均由雇主分摊。

3)日本的税收征管制度

①绿色申报制度。为了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并保证申报的准确性,日本建立了绿色申报制度,即选择那些保持良好记录的纳税人使用绿色报表。绿色申报制度在日本的报纳税制度上发挥了主导作用,不仅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使日本的税制逐步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②代扣预交税款制度。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写有纳税人姓名的税金缴纳表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然后由银行将缴税单据寄给纳税人,这项制度一方面简化了税收征收环节,提高了税务机关工作的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防止了恶意滞纳税款。

③税务调查制度。日本税务调查在调查性质的确定、调查对象的选定、调查准备、现场调查、调查后处理等程序方面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这一制度大大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了税收收入,总体降低了税收的征收成本。

④缓交税款管理制度。在日本同样也经常发生因特殊原因滞纳税款的情况。按照日本税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纳税人只有符合严格的限定条件才可提出缓交税款的申请,日本的缓交税款管理是税收征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相当系统化,很大程度上降低征税成本。

6.2 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简介

在发达国家中,法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典型国家,本节将重点介绍法国的税制简况。

6.2.1 法国的税制概述

法国税制是法兰西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以间接税(其中主要是增值税)为主体,辅之以直接税。

法国的税收规则传统上依照有利于企业投资、区域发展的目的而制定。法国奉行领土原则,只要外国企业在法国拥有常设机构,对于其在法国的所得,就应该按照法国税法纳税。法国税收总体上可分为三大块,即:专业税收、个人税收和地方税收。专业税收主要包括对工商利润、非商业利润以及农业利润所征收的税、公司税、年包税、增值税、职业税、建筑土地税、非建筑土地税、办公税、视听税、印花税、企业车辆税、工资税、学徒税、职业继续培训税、建筑税等。

6.2.2 法国的税制沿革

法国税制历史悠久。中世纪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就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以原始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主要税种为房屋税、人头税等,同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等。17—18世纪,现代间接税比重开始增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形成法国现代税制的雏形。1914年引进所得税,1917年创立支付税,1920年对该税进行修改,扩大征税范围,成为一般营业税,其税收收入在实行增值税前一直居于主导地位。1954年,通过改革原营业税制,建立增值税制度。

6.2.3 法国的税制结构

法国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两部分构成,全部税收按管理权限划分,又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属于中央税的税种主要有社会保险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与赠与税、注册税、印花税。1974年,在全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得课税占33%,增值税占48.6%,消费税占10.3%。地方征收的税种有自然资源税、营业牌照税、土地税、居住税、学徒税与培训税等。以上各税均无中央地方共享关系,中央以财政拨款方式资助地方。

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是非重叠课征、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法国增值税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1月6日的《增值税法》(编入税收法典)和197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地域范围的法令及其后有关法令法规。征税对象是注册企业在法国境内提供的商品与某些劳务,纳税人为所有经常或偶尔独自完成一笔或多笔应纳增值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也要纳增值税,增值税税基为提供商品或劳务收取的价格,包括记入买方的卖方保险费、佣金与类似费用,对税基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采用“发货票注明税款扣税”的方式进行抵扣。

对出口商品及有关交易实行零税率并予以退税;对医生、律师、审计师、法律专家、译员、运动员、演员提供的劳务免税,并有条件地对某些不动产交易、带有社会目的的交易、保险与银行交易、法国境外议定的交易允许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规定有一个标准税率,同时设有若干个较低税率适用于指定项目,如生活必需品、报刊等,另设有若干较高税率适用于奢侈性商品和劳务。

法国在1959年以前对个人所得分类征收比例税,对包括各分类所得的全部所得征收累进附加税,1959年以后改为单一个人所得税,同时创设补充税。1971年1月1日后改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六类:①在法国有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②在法国没有住所但在法国取得所得的个人;③派往外国工作的法国国家官员与代表;④按协议规定对其所得的税收保留在法国的受益人;⑤无限责任公司及合伙关系中的个人成员(对分得的红利征收);⑥特定法人,具体指实行秘密分红及秘密支付报酬的公司,不向税务部门报告领受人姓名、住址者以及在法国没有从事经营的常设机构但实现交易所得及取得特许权、著作权所得者。

应课税所得包括七类:即工商利润所得、不动产所得、农林所得、工薪所得、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金所得(如股息、利息)、特定公司的职员报酬所得。实际课征的纯所得总额,是由各类所得分别减去其法定剔除或扣除项目得到分项纯所得,累计为综合所得后,冲抵允许抵补的亏损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法国采用家属系数法,考虑纳税人家属状况,确定费用和免除项目的扣除,决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累进税率,使具有不同负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税负。具体办法是:无抚养子女的独身者、离婚者与寡妇(鳏夫)系数为1;无抚养子女夫妇系数为2;抚养子女1人的独身者、离婚者系数为2;抚养子女1人的夫妇与寡妇(鳏夫)以及抚养子女2人的独身者与离婚者系数均为2.5;抚养子女2人的夫妇与寡妇(鳏夫)系数为3;其后每增加一子女系数增1。根据家属系数法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费用-免税所得)×1/家属系数]×适用税率×家属系数。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夫妇可联合申报,也可分开申报纳税。

法国公司税的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登记或在法国有注册地的公司,课税对象是企业在法国领土内取得的营业利润。非居民公司则是在法国没有注册登记或没有注册地的公司,课税对象为来自常设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法国来源所得。此外,对财产与非经费活动的资本收益,视同分配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所得项目征收预提税。

公司税采用比例税率,按分配所得、未分配所得、未分配长期财产收益等分别确定适用税率。对非居民公司来自某些财产转让的销售按其销售确定税率。

公司税对下列法国实体免于征税:非营利组织、某些农业合作社、银行、工会、低成本住宅建筑和信贷公司、某些公共企业。有条件地对下列公司主要所得免税:股份不动产开发民用公司、不动产租赁金融公司、不动产投资与不动产管理公司、电信金融公司、某些农林合作社等。

6.2.4 法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法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省、市镇)之间划分税种、分别征收的管理体制。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以及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都很高。1988年各级税收收入占各级财政当期收入的89.49%,中央税收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92.38%,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当期收入的68.22%,中央税收收入占各级税收收入的90.77%,各级政府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1.71%。

法国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具体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必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享有适度的机动权力,如确定地方税税率、开征某些捐费、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免税措施等。

法国在国家预算部内,分别设立税法司与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全国分设17个地区税务局及巴黎特区税务局。地区税务局下设若干个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在全国各地设有700多个地方税务中心,直接从事税收征收业务。税务中心内设计税部和征收部两个职能部门,前者负责核定纳税人的纳税额业务,后者负责组织税款入库。

6.3 实行复合税制的国家简介

在发达国家中,德国是实行复合税制的典型国家,本节将重点介绍德国的税制简况。

6.3.1 德国的税制概述

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6.3.2 德国的税制沿革

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1958年,实行“分开”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奠定了基础。1968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1970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

具体措施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

①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1990年的50%;②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

包括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

①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1990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以前的56%降为53%,最低税率由以前的22%降为3%;

②减税110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

③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④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

⑤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

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

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统一后,政府对民主德国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

①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

②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来源;

③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了统一。

6.3.3 德国的税制结构

德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教会税、土地税、土地交易税、房产税、机动车辆税、矿物油税、烟税、烧酒税、咖啡税、关税等。

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指其法定所在地或者主要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

公司就其利润缴纳两种税: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并且还需要缴纳税率为5.5%的团结附加税,因此税率为26.38%;交易税的实际税率通常为12%~20%,根据公司所在地区确定,大城市大多数为18%左右,交易税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股息以及其他分配的利润的预提税税率为20%,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税率为21.1%;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及某些公债支付给居民的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为30%,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税率为31.65%。

在德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从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25%的税率纳税。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公司所得税按照公司每一年度的净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项目加总和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为所有经营所得、资本利得数额之和。德国资本利得视为普通公司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①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或者余额递减折旧法。固定的折旧资产包括:有形动产,例如机器设备;不动产,例如建筑物和能够分开估价的装备;无形权利(注册和非注册的),例如知识产权、专利和版权。另外,其他折旧方法如果符合经营情况,经批准也允许使用,如产量法、摊销法以及矿资源资本递减法等。

②分配股息的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应当预提并代缴25%的所得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股东可以用扣缴的税款抵免其应纳的公司所得税。

③扣除。企业经营费用大多数可以扣除。雇员的报酬可以由雇主完全扣除。雇员的报酬包括薪金、任何实物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税;支付给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完全可以扣除;分配的股息不能扣除;贷款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债务利息通常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可以扣除;研究与开发成本视为正常经营费用完全可以扣除。

④亏损结转。净经营亏损超过511 500欧元,可以从亏损发生当年向其后结转1年。任何亏损余额可以无限地向前结转。然而,从2004纳税年度起,向前结转的亏损数额最高限为100万欧元,如果超过这个限度,也只能最多用超过该限度的净所得的60%进行冲销。

德国公司所得税以公历年为税收年度。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只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居民个人就以下7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农林业所得;②工商业所得;③自由职业者劳务所得;④雇员收入;⑤资本投资所得(如利息和股息所得);⑥不动产或者其他有形财产的出租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⑦其他所得(如退休金收入)。2006年德国适用于单身纳税人和已婚夫妇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6.4和表6.5。

表6.4 2006年德国适用于单身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6.5 2006年德国适用于已婚夫妇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边际税率将提高3%,即从42%增加到45%。所有来源于农林业、经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劳务的所得到2008年1月1日将享受减免优惠。

不同类型的所得计算方式不同。前3类所得用经营年末的和前一经营年末的净值差额(净值比较)来计算应纳税所得,第4—7类所得采用净所得法来计算(毛所得减去相关费用)。

①雇佣所得。包括所有雇员的工资、薪金、实物性福利等。

②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分为三类,利息和股息属于第5类所得,不动产出租和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第6类租赁所得,其他投资所得属于第7类所得。

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所得按照标准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长期资本(指使用时间长达10年以上的土地、建筑物和持有期长达12个月的股票等)利得免税。

投资所得(例如利息和股息)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可以享受1 370欧元的投资补贴和51欧元的费用扣除,已婚夫妇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双倍扣除。

③扣除。法定性保险计划的总缴款的12%可以扣除;雇员薪金的11%可以扣除,最高扣除额为1 500欧元。如果旧的扣除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采用旧的费用扣除规定。2006年和2007年纳税年度,雇员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缴款的年最高扣除额为1 575欧元。各种慈善捐款、为科学目的捐款、为政治团体捐款等都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纳税人首次职业教育或者学习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最高可扣除4 000欧元。从2006年1月1起,税收咨询费不再允许扣除。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劳务的出售人或者提供人。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货物、劳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决定了其经营活动发生地是否在德国境内,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不动产的提供地是土地所在地;可移动货物的提供地是该货物所在地;会议、展览、娱乐、培训和教育的提供地是劳务提供地;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大多数设备租赁、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广告业,如果收受人是企业家,则是收受人所在地。

非发生在德国境内的货物、劳务提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德国的增值税也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到德国的货物征收。

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6%,低档税率为7%(适用于农产品、食品、书籍等)。从2007 年1月1日起,增值税标准税率将提高到19%。医疗、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或者长期租赁活动免缴增值税。通常情况下,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无权要求从其所发生的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涉及免税交易,又涉及非免税交易,进项税要分开计算。

在德国,雇员和雇主都应当缴纳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以工资、退休金等为征税对象,按照总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和雇主各承担50%,雇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由雇主从雇员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德国社会保障税税率见表6.6。

表6.6 2006年德国社会保障税税率表

遗产和赠与税是联邦政府对遗产和财产赠与征收的一种税。遗产和赠与税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现规定遗产和财产赠与均作同样处理,适用税率从3%~70%不等。具体适用税率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所继承和接受馈赠的财产价值,税率随着有关资产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二是遗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赠人与捐赠人的亲疏关系,税率随着他们关系的亲密程度下降而上升。

教会税的纳税人为正式登记注册的教徒。教会税由雇主代扣代交到财政局,再由财政局直接返还给教会部门。教会税属于所得税附加性质的地方税,税率为8%~9%不等,具体适用税率根据所在州地理位置确定。教会税不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不包括在国家的财政收入统计中。

6.3.4 德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此外,州还可以立法决定州税是否应归地方所有。可见,州的权力较大,它拥有某些州税的立法权及所有州税的征收权。

2)税收制度实行收入平均化

为了保持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德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税收平衡。横向税收平衡主要是以各州居民平衡税收为标准进行比较,富裕州的营业税要拿出一部分调剂给贫困州。各州内部也进行横向税收平衡。东、西德统一后,原西德各州新征的75%的统一税(所得税附加)主要用来援助东部发展,也属于横向平衡。纵向税收平衡是联邦、州和地方之间的平衡,其主要办法有:调整共享税中营业税的分配比例,州政府所得比例已从20世纪70年代的30%调增为35%;联邦从分得的营业税中拿出2%资助贫困州等。

3)“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

在德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分设联邦管理局和州管理局两个系统。联邦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进行活动,负责管理联邦所有的税收,其组织和官员也由联邦规定;州管理局则负责州税的征管工作。财政总局的局长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协商任命,局长既是联邦政府的官员,又是州政府官员,其工资由两级政府各支付一半。地方税务局作为各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德国基于本国实际而实行的“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西方国家十分独特,它既可以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业务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避免政府机构过于臃肿。

1.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有哪些,其税制如何构成?

2.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有哪些,其税制如何构成?

3.实行复合税制的国家有哪些,其税制如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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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是著名欧洲国家,很多人会选择再次定居,那么英国房产税收政策是如何呢?不少人对此比较感兴趣,和出国留学网移民栏目一起来看看英国房产税政策!欢迎阅读。

  英国住房财产税纳税人是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和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由于英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因此,英国房产税税对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附着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一切居住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住房...

  英国住房财产税纳税人是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和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

  由于英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因此,英国房产税对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附着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一切居住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

  英国住房财产税税率模式采用定额税率,税费按年度缴纳。英国所有房屋根据其市场价值被划分为A-H 八个级次,其中以D 级为基准税级,其他档次的纳税额分别是D 级的一定百分比或倍数。各级房屋的价值都是基于1991 年4 月1 日的市场价值。无论房屋价格升降,都不会低于1991 年房屋的市场价值,因而不必考虑现今房屋升值或贬值的问题。

  根据英国房产税税收结构,英国各地方政府只要确定D级房产的应纳税额,再乘以税收乘数,由此即可计算出A 级到H 级房屋的当年应纳税额。房产坐落区域对房产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的房产位于英格兰比位于苏格兰的价值高,因此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房产价值级次划分规定了不同的基数,但计算方法整体相同。

  为保证公平,英国住房财产税的等级评估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评估局”--国税与海关局下属的评估办公室机构(ValuationOff iceAgency)评估,而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评估。各等级英国住房财产税的纳税额每年都会调整,从近年情况看,英国住宅税纳税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与美国大致相同,英国住房财产税也大体被应用于公共事业开支。同时,英国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也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等等。

  英国房产税模式的优点在于多手段、多角度,避免单一手段被市场力量化解。

  征收资本增值税是抑制房产投机最有效的手段,因为投机者购房就是为了未来的升值空间,如果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那他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英国房产税收政策也减轻了首次置业者的负担,加大了购置第二套以上住房者的成本,并将征税用于建设保障住房,补贴中低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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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英国的人不少,那么英国的税收制度是怎么样呢?这是不少出国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和出国留学网移民栏目一起来了解了英国税收制度介绍!欢迎阅读。

  英国是最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其一系列操作办法对西方福利国家相关政策的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早在1572年,伊丽莎白女王就决定在全国征收济贫税,1601年颁布《济贫法》。1765年英国议会通过“斯品汉姆莱制度”,对低于最低工资限度的工人,由各教区予以津贴补助。1905年,英国政府成立贫困调查委员会,并于1908年开始颁布实施了《老年赡养法》、《职业介绍所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重要社会福利法案。1924年,英国政府公布特惠特利住宅计划。1934年,贝弗里奇出任英国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主席,向英国政府提出了《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建议实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主张建设“福利国家”。1944年,英国政府采纳了贝弗里奇报告中所提出的绝大部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于1946年推出了《国民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这些法案、措施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在英国税收是调整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英国现行税法规定,年薪4800英镑以下的低收入者不用纳税,超过的部分按不同比例纳税,最高收入所得税税率为40%。二是遗产税和赠与税。英国税法规定,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一起征收。为防止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税法规定,继承人除了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7年内赠与的财产按不同的税率缴纳赠与税。

  劳动收入分配制度是英国政府调整收入差距的又一方法。劳动力成本高,劳动收入在收入分配中比重大,是英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政策的一个重要措施。近一百年来,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总体上处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资本要素所占比重则呈下降趋势,这有利于避免收入分配的严重分化。另外,为了遏止贫富差距,英国很早就实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9世纪又陆续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英国政府在私有化进程中,也注意照顾工人阶级的利益,政府逐渐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全国性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制,比较好地解决了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再就业问题。

  英国的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

  1.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及公司税。个人、合伙企业及信托要缴纳所得税,并就其资产处置所获资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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