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第一个月的工资不是应聘的公司发放,外卖小哥小李在配送餐品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然而在进行工伤索赔时却被拒绝,申请仲裁也未获受理,只因他找不到“自己的单位”。
发生工伤索赔,却不知道自己是哪个单位的
2018年6月,小李进入甲公司设立的站点,成为一名送餐小哥,甲公司也为小李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没成想,一个月不到,小李就在一次配送的途中与大货车相撞,导致胫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李以为甲公司会为他支付医疗费等,但甲公司却拒绝了,并给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有《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配送项目的操作工岗位外包给乙公司,小李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劳务派遣的,其报酬是乙公司发的;第二、小李的配送业务均来源于外卖平台APP,小李自己有权选择是否接单及每天的工作时长,薪酬也是根据送单量决定的,甲公司与小李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小李工资不固定,过程中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与甲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人身依附性,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第四、无法确认事发时小李配送的订单是否为甲公司所接。
遭到拒绝后,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事故发生时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小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初步证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小李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
通过外卖APP查证,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面对这一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纠纷,法官敏锐地抓住了该案的关键证据——配送单。只有了解这份配送单在外卖APP后台所隐藏的具体信息,才能考量小李和甲公司之间的具体关系。
法官向外卖APP的开发公司调查,该公司回复:甲公司系其代理商,合作模式是由其提供产品支持、管理协助、支付结算等服务,由甲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负责配送服务。基本的送餐业务流程为甲公司使用外卖平台系统进行在线接单和派单,由配送员配送,配送员的工资结算及管理由甲公司负责,外卖平台的软件开发公司不直接参与配送员的管理及工资结算;涉案订单代理商为甲公司。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李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从该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甲公司作为外卖平台的代理商,使用外卖APP在线接单后再给配送员派单,由配送员进行配送。小李系根据甲公司的提示提供劳动,其工资虽是根据送单量计发,但工资的计发方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甲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李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甲公司称其招工是通过乙公司派遣,人员缺口较大时会通过网站自行发布招聘信息。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小李与甲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承办法官、梁溪法院民一庭支部书记何英提醒,虽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保驾护航,但劳动者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和妥善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据等,才能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外卖行业用工关系需“理清”,建议劳动部门针对新型用工进行调研
何英向记者透露,其经手的涉及外卖小哥的劳动维权案例不算多,但有个特点,就是大多集中在“工伤赔偿方面”,“很多都是出了交通事故,要求工伤赔偿,最后发现找不到该负责的单位。然后到法院打官司。”
而外卖行业普遍存在的用工关系“不规范”现象,是这类纠纷的根源。目前,外卖平台大多在各地签约代理商,由其负责平台在当地招聘外卖人员负责当地的具体派单工作。因为业务量大,这些代理商或者自己招聘外卖小哥,或者找劳务派遣机构帮忙“招人”,招了不少人,但为了降低成本,又往往不与外卖小哥签正规的劳动合同,或者托辞让劳务派遣公司与外卖小哥签合同。或者因外卖小哥对签合同不太在意,或者因劳务派遣公司“有意”不签合同,到最后,签订劳动关系这个事就成了“糊涂账”。
“一般,代理商也会说,做一单,算一单,多劳多得,不签合同,也没有劳动关系。而因为管理也没那么严格,很多外卖小哥也是有就做,没有就算,想着也比较自由,最终也就接受了不签合同的事实。”实际上,上述案件中,经办人员在查证和核准相关用工关系等信息时,就遭遇了太多的“说不清”,“正面走不通,就反过来,换了思路,费了相当大的精力,才把相关情况确认好。”
但这样做,对代理商来说反而“得不偿失”,一旦外卖小哥出交通事故寻求“工伤赔偿”并获得法律支持,那么这笔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最终就得代理商自己承担。何英称,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大多数判决是支持与本案类似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这对代理商来说肯定是不利的。“所以,既然是市场化运行,就正规起来,该签合同、交社保都去做。想着省一点,出了事,肯定代价更大。”
她表示,实际上,代理商日常也在做“管理”,比如将快递小哥集中开晨会,讲要求,这些都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证据。她说,与其躲躲闪闪,干脆大大方方合规做事,要加强外卖小哥的管理,比如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等,减少社会公共交通安全风险的同时,也是在避免自己的损失。
此外,她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新型用工关系的调研,思考如何从执法和制度层面更好保证各方权益,理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的用工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