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号后,会实际产生税收吗?

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标志的经济身份证系统有望在获得批准后全面铺开。(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昨日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个人“经济身份证”或全面铺开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原来,很多居民都是企业人,包括个税等都间接由企业代为处理了纳税实务。但由于当前居民个人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直接纳税行为,将纳税识别号推广到个人已经成为趋势。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就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纳税人识别号作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早已在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美国公民一出生就有一个终生不变的税务代码,这一要求对到美国工作的外国人同样适用。这个税务代码同美国人的社会保障号合二为一,又是银行开户、合同交易和政府服务的必备信息。因此,仅通过一个税务代码就能降个人的经济行为串联起来,既能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也可以防止个人偷逃税的行为。

据报道,在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通过税务号码,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和个人不良信息,可以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纳税。在澳大利亚,个人需要注册统一的税号TFN(Tax File Number),本国公民可以到任何一个办税场所出示身份证明后申请TFN,任何进入澳大利亚的外国人,只要在澳大利亚居住超过182天,也应申请TFN。

对于中国来说,未来《征求意见稿》通过后,只要发生应纳税的经济行为,可能就需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如下的使用环境。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除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亮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降低了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欠税追征由无限期改为20年

《征求意见稿》规范税收征管的时效。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

同时,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予以规定。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征求意见稿》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税务机关临时采取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同时,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比逃避缴纳税款较轻的法律责任,减轻纳税人负担。

另外,与预算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下达的税收收入指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健全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容。

一是涉及税款的税收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在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的,将复议作为税收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以体现“穷尽行政救济而后诉讼”的原则。

二是鼓励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和解、调解是税收行政争议双方在各自利益均得到照顾的情况下达成的折衷结果,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经过多年实践,效果良好,将其上升为法律。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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