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显示吊销和经营异常是什么意思?股东只能去公司登记地才能退出公司吗?

公司被吊销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营业执照一旦被吊销,不仅公司本身,连同其法定代表人均会进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法人和股东将会受到以下影响:

1.公司不注销,放任不管企业将被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

2.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后依然不处理,将会被吊销。

3.工商异常,法人将不能担任新公司的法人。

4.税务黑名单,欠缴税行为,法人、高管、股东想在新公司担任股东、高管,需要先处理税务问题。

5.进入诚信黑名单后,法人股东将无法出国,无法在高档场所消费。

6.无法乘坐高铁、飞机。

7.法人股东将无法办理移民。

股权转让过程中,并不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可以完事,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要进行税务更变和工商变更,涉及到法人变更的,还需要进行法人变更及法人公章刻印,有些公司还要进行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的变更。

股权转让时,涉及的个税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开一张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较重。股权受让人(新股东)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率为20%。

在股权转让时,以下3种情形不用交个税: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即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创业维艰,每个人都希望通过创业走上人生巅峰,但最终成功的毕竟是少数。如果创业不成,想要退出江湖时,面对注销和吊销,该如何选择呢?

股东或法人主动申请注销;

后果:公司注销后,就相当于公司的正常结束,对法人和股东后续没有任何影响。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将面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1)身份认证。企业在进行年报申报前,需进行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
  (2)填录年度报告表。企业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写”页面,如实填写年报相关信息,点击“预览”,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年报申报。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可以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或修改记录,以及是否申报成功。
  20.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年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进行年度报告。
  由于《条例》在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而当年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对2013年度企业暂停了年检,所以市场主体需要分别提交2013和2014两个年度的年报信息。2013年度报告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需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21.工商机关对年报如何审查?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如何处理?   对于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工商机关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工商机关不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由市场主体对所报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报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社会予以公示。
  如果企业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就是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的,才能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2.如果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年报义务。
  23.为什么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企业有什么约束?   为确保《条例》取得实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和市场的监督作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今后,企业信用记录的好与坏,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取这些信息。谁要与这个企业做生意,无论是订货,买产品,还是银行信贷,都要看这个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如果失信就可能失去交易机会,失去市场。今后,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就将会寸步难行。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条例》还规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此外,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还将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等。
  
24.什么是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抽查对企业能做到公平合理吗?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抽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的,抽查的内容就是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根据条例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为不少于3%。抽查也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不定向的。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随机摇号,确定需要抽查的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按照企业的规模和区域等进行随机摇号,对这些抽到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完之后一些违规的企业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按比例进行抽查,不在向过去年检那样进行普查。实行抽查制度,避免了以往行政执法当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执法问题,使工商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加公平规范。
  25.企业一旦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还有修复的机会,怎样才能重塑信用?  为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了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重塑信用。一是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二是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三是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条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6.企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才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会就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7.个体工商户如不按时进行年度报告,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28.个体工商户在年度报告时如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会怎样处理?  如果发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为便于工商部门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因此,应当是实名举报,并注明详细的联系方式。
  29.通过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工商局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如特快专递、挂号信)。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采取邮寄的方式如果不能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0.通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工商局应该怎样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如果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后,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才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31.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后,工商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实行抽查制度,就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抽查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局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抽查的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根据省局确定的抽查名单,对本辖区内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进行检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实行抽查制度,避免了政府部门选择性执法,体现了公平规范的原则。
  
32.工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企业不予配合,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3.企业不按时进行年度报告或公示相关信息会受到怎样处罚?以及对今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会有影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规定如果履行了公示义务的,还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满3年未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 “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并且未再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不按时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才能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局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今后,随着信用约束机制的完善健全,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因而,借此机会,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按时进行公示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以免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查询?  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无需再到工商部门查询。对于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查询,则必须由该企业同意,并由法定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有疑问的,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6.企业信息公示后,发现自己公示的的不真实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进行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37.企业如果因违法受到工商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以后,这种行政处罚信息是否也要进行公示,在哪里公示?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受到工商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此外,工商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门也会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向社会进行公示。因此,提醒广大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合法经营,避免自己的企业信用受到影响。
  
3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哪些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的?都包括哪些内容?公示多少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删除。如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管理部门批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进行公示。
  39.如果企业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的,都哪些救济措施?  对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惊醒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做出机关、内容、做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40.如何在互联网访问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  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二是通过工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点击相关链接;当然通过菏泽市工商局的菏泽红盾信息网也可以实现对公示系统的访问。
  41.在查询企业信息时有时候验证码位置为空,如何处理?  (1)由于360会误判本系统弹窗为广告,如您安装了360相关安全软件,请先将360关闭退出,并不要使用360浏览器访问系统。
  (2)若您使用IE6或IE7版本的浏览器,请升级到IE8或以上版本,如仍不能正常使用,请尝试在IE菜单内找到'Internet选项',点击'高级'选项卡,'还原高级设置'及'重置'IE设置后重试。
  (3)若已尝试以上两种方法仍存在问题,请尝试使用'火狐浏览器'(下载)或'Chrome浏览器'(下载)访问。
  
42.已经在公示系统中完成注册,但密码不慎遗忘,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的软件设计,用户在密码遗忘后可以通过“重置密码”功能重新设置密码,在注册的页面上点击相关按钮,输入“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四项内容,系统验证无误后,即可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43.工商部门如何深入开展红盾护农活动,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一是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年初根据总局、省局要求对红盾护农工作进行了部署。3-4月份以肥料为重点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6-7月份以农机为重点开展红盾护农促夏管、保秋种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流通领域农资质量监测工作。结合省局农资质量检测专项行动,4月份开展了全市流通领域肥料、农药质量监测。
  三是严格落实农资两张两票一卡一书制度。督促农资经营者健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提高可追溯监管能力,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
  四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按照总局、省局部署,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局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情况的检查,积极指导督促各县区局推进数据录入工作,加强农资经营主体和上市农资商品信息库建设,完善农资市场追溯监管基础,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可追溯力和监管效能。
  
44.如何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推动大气污染防止工作的开展?  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促进成品油及时升级,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专门制定了《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方案》,不断开展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市我市的成品油质量不断提升。在成品油市场监管中,我们的具体措施是:
  一是规范加油站主体资格。加强对加油站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加油站登记造册,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要求在醒目位置亮证、亮照经营,对不能按照要求亮证、亮照经营的加油站,依法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是引导加油站自律经营。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各类加油站自律经营,与各加油站签订《加油站成品油质量保证承诺书》,引导加油站就成品油质量及有关事项向社会做出承诺,做到文明、诚信经营。在加油站明显位置公布工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是加强成品油质量监测。目前,车用汽油、柴油已升级为国四标准,为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促进质量提升,市局对各县区加油站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检,对抽检油品不合格的加油站依法从严处理。
  45.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管理?  一是落实工商人员市场监管责任制度。各县区局、工商所、工商人员层层签订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四到位”,明确岗位职责及奖惩制度,切实做到“集未成人先到,集未散人不走”,解决市场无人管理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加强对市场开办者的监管。引导市场开办者落实义务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职到位。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于入场经营者签订入场协议,建立市场业户管理档案,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
  四是继续巩固占道集贸市场搬迁建设成果。在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防治市场外溢,加强对已搬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尽职尽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调度,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职责落实。
  
46.经营者可通过动产抵押到银行进行贷款,请问如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注销登记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47.工商部门如何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管?  按照《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4)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5)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对拍卖活动中的拍卖参与人的违法活动,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48.企业如何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市级每年举办一次,参加“守重”公示活动的企业请及时关注菏泽红盾信息网,并按网上公告要求按时申报。
  企业一般向所在地县区工商部门申报,在市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到市局申报。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工商门户网站上公示结果。对通过公示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实时取消其公示资格。
  49.怎么样申请注册商标?  按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要经过的注册程序,它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特别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市、县区工商局不负责办理注册商标。目前,国家商标局受理一件注册商标,每件收费1000元。社会上有很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帮助申请人办理注册商标手续,这些代理机构只是中介组织,在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时,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但和工商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50.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目前,我市有东明西瓜、成武大蒜(两件)、曹县芦笋、单县罗汉参、菏泽木瓜、鄄城鲁锦七件地理标志商标。
  51.如何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  申请山东省著名商标需要如下条件:
  (1)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
  (3)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4)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5)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6)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向市工商局申请,然后通过市局向省工商局推荐。
  
52.如何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以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53.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如果一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企业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一是可以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二是可以享受法律给予的特别保护,扩大商品保护范围。可以得到跨类别保护,即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允许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可以得到企业名称登记环节的保护,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现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三是驰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可以作为质押,为企业筹集更多的资金。
  
54.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请问新《广告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与现行法相比,修订后的广告法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相关行为主体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对执法者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第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工商机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法律武器。第三,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新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第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严控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第五,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垃圾邮件广告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55.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下一步还将采取什么举措?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期待新《广告法》的出台和实施。首先,新法中修订完善和新增的一些条款实际上就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前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对于新法新内容,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摸索。其次,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了统一监管执法平台。从去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开始建设广告数据中心,该数据中心是基于大数据理念建成的集广告监管、广告信用、广告业发展、广告信息交流四大平台于一体的系统,我们会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秩序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效能。
  新修订的《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新任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抓住新《广告法》实施的重要机遇,一是认真组织新《广告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二是及时做好配套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全面建立并完善大数据管理下的广告市场监管新体系。四是加大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强重点案件的统一调度指挥,建立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
  
56.如何甄别各种传销乱象?  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让您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交入门费”;二是让您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数量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拉人头”。如遇上述情况,请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57.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是什么?  直销是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传销是国家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者的区别在于:直销是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把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直销员按销售业绩提取报酬;而传销加入时须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往往是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现在大多数传销活动根本无产品可销,而是销售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
  
58.传销的危害有哪些?  传销的危害十分巨大。第一,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59.参与传销违法吗?  近年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值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警惕。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传销者遭受的财产损失无法挽回。传销害人害己,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拒绝传销,远离传销。
  
60.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逐渐普及,中国网民数量已经接近5亿人。传销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将传销移植到网络上。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宣传性质的,即在网上开辟专门网站,集中发布传销信息,诱骗网民。这些信息往往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面目出现。还有一种是在网上建立传销系统,即在互联网上发展传销人员,要求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等,并且要求继续拉人加入或发展下线。发展的人数越多,获得的报酬就越多。广大群众如遇到上述情况,很有可能是网络传销骗局。请提高警惕,避免误入传销陷阱。
  61.如何辨别防范网络传销?  “轻点鼠标,您就是富翁!”“坐在家里,也能赚钱!”当人们浏览网页时,往往会被这些词语所吸引,但这很有可能是网络传销设下的陷阱。这些打着“资本运作”、“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电子商务”等口号,欺骗网民加入的行为,均涉嫌网络传销。网络传销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利用网页进行宣传,鼓吹轻松赚大钱的思想;另一种是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靠发展会员聚敛财富。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想避免上当受骗,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在遇到相关创业、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财富,却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那么请提高警惕。
  防范网络传销,远离骗局,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62.市工商局新设立了个私经济服务中心,请问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主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民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原“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原“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也不再挂靠在市工商局。“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整体划转到新设立的“菏泽市工商局个私经济服务中心”。
  目前,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筹备“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待新一届个私协会正式成立后,我们将对有关工作进行移交。在新一届市县个私协会没有成立之前,原协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职能,由个私经济服务中心暂时代为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代替个私协会工作人员收取会费。
  新成立的个私经济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信息、融资、培训、技术和人才交流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党建、团建、工会、妇女等组织建设;推进思想文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培养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个体私营业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维护个体私营业者合法权益,受理投诉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了解个体私营业者的意见和诉求,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对外合作交流。我们个私经营者如果有上述需求,可以拨打市工商局个私经济服务中心的联系电话:5267121,我们将尽力为经营者服务。

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2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5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依法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开发区富春江路 1050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06 年 04 月 17 日至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积极开拓创新,向社会公众提供优秀的产品及完善的服务;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
效益及品牌效益,追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努力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销售;电视机支架、

投影仪支架、液晶显示器支架制造、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配件的研发、销售;
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釆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或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常晓杰 .cn)为刊登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 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邮寄 、专 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 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邮寄 、专 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作出通知的,作 出通知方应及时取得接受方的书面确认。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cn)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曰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百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

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内容而引发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应依法在工商登记机关备
案。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涉及挂牌、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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