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未结算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黄某与周某合伙种葛,双方约定由黄某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约400亩土地投资入伙合作种葛,按每亩30元租金计算,两年为24000元;除此之外,黄某还负责治安、施工,包括前期平畦、下肥、栽苗、锄草、打除草剂、剪枝,治安工作,工资为每年8000元,施工工资为每亩120元,由黄某支付作投股资金。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投入资金、施工管理。2017年,周某对收取的葛根进行了处理,黄某未参与收益的分配。之后,二人因无法继续合伙,口头协议解散合伙,并进行了结算,约定由周某支付黄某实际发生的土地租金、肥料款、工资合计12万元,周某向黄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款12万元,利息从18年1月1号开始按月利息壹分计算,本和息在18年5月份还清。因周某一直未还款,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案由,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周某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将前期合伙期间黄某投资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故本案的借条是在终结合伙关系之后新建立的另一种法律关系,即原合伙关系已经转化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该借条中的12万元实际为合伙终止后,解散、清算合伙过程中结算款的分配,应属于合伙协议纠纷。理由为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即存在出借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借款人从出借人处取得了借款的事实。具体到本案,黄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黄某支付款项给周某的行为,也不存在周某从黄某处取得借款的事实。因此,本案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不能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从周某向黄某出具借条的过程来看,借条中涉及的12万元为“土地租金、肥料款、工资”,其中土地租金为黄某先前的投资款,肥料款为周某应投资而由黄某垫付的部分,工资为黄某的投资款,因此周某支付给黄某的12万元中既有黄某的投资款,又有黄某的垫付款。另外,2017年,周某对收取的葛根进行了处理时,黄某并未参与收益的分配。因此,结合案情和借条的内容看,在清算过程中,黄某与周某实际达成的清算结果为:黄某投入的部分由周某承担,葛根的收益归周某所有。故周某向黄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因结算而产生,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是基础法律关系,因该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仍旧应适用该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为合伙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属于合伙协议纠纷。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与黄某并不存在合伙争议。本案中,周某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因双方前期合伙结算时因周某未能支付黄某的投资款导致,且双方对结算时出具的借条并没有争议,也就意味着双方对合伙部分并不存在争议;在双方合伙关系结束并就合伙已经进行了结算、且未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再以合伙协议纠纷处理。

第二,借条中的12万元虽为结算款性质,但本案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有法律依据。虽然出具该借条的原因是黄某与周某因无法继续合伙,口头协议解散合伙,在解散、清算合伙过程中因分配结算款而产生,具有结算款性质。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内容看。对于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均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是若是因为清算引起,则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故本案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今年鼎城法院办理的几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有80%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大致是合伙双方未解除合伙关系或终止合伙,合伙协议亦未对退伙或终止合伙作出约定,因均未进行合伙结算,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达成一致退伙协议。追溯原因,有多种。

   一是个人合伙的性质决定的,个人合伙“易生不易死”,有大量合伙是口头合伙协议,还有大量合伙开始时因为互相信任而没有对退伙或终止合同进行约定。终止合伙要么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并达成一致退伙,要么是合伙中产生纠纷,各方相互之间都不服气,都认为对方占了便宜、自己吃了亏,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也有大量合伙因金额少或维权难而不了了之“自然死”。

   二是大多数个人合伙财务管理混乱,多为“人治”,没有相关财务凭证,大多是“糊涂账”,一旦发生纠纷,合伙人自己都算不清楚账,且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专业财务审计机构难以出具客观准确的财务报告。

   三是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举证不能。合伙资产的处理前提是有明确的资产总值、明确的资产分配方案,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前提内容,又不能与被告达成一致资产处理协议,法院无法亦无权直接做出裁决。

   四是原告错列诉讼请求。如:在实施了合伙的前提下,不能直接诉请返还入伙资金;散伙时,未合伙结算,不能直接诉请分割共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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