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一物一权原则中“权”是指什么权?

法制安全教育的手抄报内容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制安全教育的手抄报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结婚不得低于22周岁,女性结婚不得低于20周岁.

  4, 我国婚姻法规定,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

  答: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5,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6,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什么

  答: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8, 什么是相邻关系

  答: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继承人有下列哪些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0,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

  现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其违法犯罪预防

  1、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有哪些?

  答:1)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父母冲突、破碎家庭、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溺爱、虐待、放任自流);2)不良学校教育的影响:重智育轻德育;对后进生简单粗暴,处理不当;对“好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存在偏差;3)不良交往的影响:不良交往促使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动机;不良交往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恐惧心理,加速犯罪行为的事实;不良交往导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增多和社会危害性的加大。4)黄色传媒和迷恋网络、游戏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好奇心、模仿力强,易受黄色传媒的影响。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的毒害有三个特点: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

  2、犯罪前孩子有哪些不良的征兆?

  答:1)抽烟喝酒搓麻将,经常泡在台球场(游戏室、网吧);2)厌学逃学谈恋爱,学习成绩直下降;3)谎话瞎话吹牛皮,不服老子常顶撞;3)唉声叹气情绪坏,精神紧张突反常,4)出走闲游夜不归,胡结朋友乱交往;5)贪吃爱享乱花钱,追求消费讲排场;6)小偷小摸常斗殴,棍棒刀锥身边藏;7)猎奇探秘看坏书,不良情节好模仿。

  3、当孩子出现上述问题后,父母应如何进行预防?

  答:1)过好消费关。有人在孩子出了问题后,感触地说;“在富也得穷孩子”;2)过好爱心关。从小培养孩子的爱心,养成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大品格;3)交友关。若发现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或与其他的孩子夜不归宿、抽烟、喝酒时,家长要及时警告,予以制止;4)文艺作品关。孩子看什么书和电视,父母要心中有数,特别是家中有“儿童不宜的光盘、录像带,不能暴露给孩子。更要防止孩子上网浏览不良信息;5)过好业余时间关。要注意孩子在放学前后,特别是双休日、寒暑假,孩子脱离学校管理和家庭监督,是问题多发期。

  4、21世纪衡量健康的标准是什么?

  答:1)道德健康;2)生理健康;3)心理健康,人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4)社会适应良好,发展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

  5、如何树立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答:要教育学生1)不上游戏机室;2)在陌生人多的场合不吃零食或购物;3)不在易引起冲突的地方及僻静处玩耍;4)身上少带钱、不带钱、少穿名牌;5)多参加体育活动,锻炼身体,学习一定的防身术;6)被劫后要告诉家长、老师、警察;7)注意自己的日常交友,多与同学呆在一起,上下学后尽量结伴而行;8)按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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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解释1】《民法典》第116条所称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解释2】(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确定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如贾某将正在研发的汽车作价100万卖给孙某)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甲、乙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某物)。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等。

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知道物权的权利和内容是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去更改物权的所有权,《民法典》还规定了物权公示的方法,当动产所有权变更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的公示方法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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