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年人死亡该多久注销户囗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知识及经办服务百问百答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称,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的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一。

3.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如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这些制度和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提高社会养老保险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5.什么人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2015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吗?

需要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城乡居民必须参保缴费达到法定期限,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7.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发展而来。2009年至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旗县(市区)试点时,如果本人年龄已经达到或超过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的条件,则不必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8.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结束了试点工作,符合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上都领到了养老金,就是说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周岁时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规定,从2020年1月开始,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10.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为参保人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1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规定:

一是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是政府按照200元至7000元12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2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3000元、5000元、7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90元、95元、100元。

三是对城乡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险费。

四是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五是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

12.城乡居民应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是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1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如何缴费?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照各旗县(市区)规定的缴费期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申报缴费。

14.参保人到龄当年还需要缴费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和《关于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9号)规定,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即各旗县试点启动之日),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自愿选择缴费与否,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到龄当年必须缴费,且累计缴费须满15年。

15.什么情况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旗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旗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16.什么是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旗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17.哪些资金可以记入个人账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18.城乡居民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权益是否受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不会受损。

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缴入国库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20.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

21号)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21.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用途是什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除出现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办理注销登记出国(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支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转移,但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部分不予退还。

23.参保人员如何查询和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参保人员可到旗县(市区)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一体机、智能POS终端自助查询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也可以拨打“内蒙古12333”客户服务热线或者通过综合柜员制服务窗口查询。

2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规定,自治区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自治区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了自治区将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和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内政发〔2009〕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治区提高部分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70%、15%、15%的比例分担。截至2020年5月,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88元,自治区提高部分为40元。

27.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8.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9.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0.缴费满15年,年龄满60周岁不同缴费档次养老金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通辽市2020年缴费档次与养老金水平测算表

说明:1.参保人年满70-79周岁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10元和20元;2.此表仅供参考,以系统发放数据为准。

 3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旗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数据比对生存状态、参保状态和缴费状态,调取权益记录,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通知参保人员。告知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预估权益及待遇申领手续”等信息。

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可以直接在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2.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能否叠加?

《做好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2〕87号)规定,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享受的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规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33.服刑人员的待遇领取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动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

(一)待遇享受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待遇享受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但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享受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待遇享受人员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期间的,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养老金并参与之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34.什么情况下应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停止发放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5.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应如何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旗县(市区)社保机构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立即开展核查。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旗县(市区)社保机构将及时重新核定待遇计发标准,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待遇标准发放待遇,并补(扣)发相应的历史待遇;待遇计发标准无误的,旗县(市区)社保机构将及时向参保人员说明核查结果。

36.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无法缴满15年怎么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7.参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就越高。因此,城乡居民可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38.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9.60周岁前未参保,60周岁以后是否还能参保缴费?

可以参保缴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0.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缴费是否享受政府补贴?

60周岁以后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依据一、2019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农保处《关于修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相关设定的函》中,就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缴费是否享受政府补贴的政策解释如下:

1)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选择一次性缴费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自缴费到账次月开始发放待遇;(2)6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即制度实施时的“中人”)以前有过参保登记或缴费记录,补缴断缴年度和一次性缴费(即15年和其应缴费年限之差)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且自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发放待遇。

依据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补贴。

4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到哪里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42.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3.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4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45.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6.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旗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7.参保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48.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怎么办?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可以按照办法中有关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49.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就是参保人员一生只需申请办理一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50.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5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4〕79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在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期间,出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暂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2.为什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作为转移方式的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均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需符合缴费年限满15年

的条件;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人员追求较高待遇的心理取向;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功能。

53.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5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如何保障?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不管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按照相应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55.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6.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7.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8.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9.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60.重复缴费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人社部的解释: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1.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中抵扣。

6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6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6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65.通过哪些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

66.按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规定,哪些人员符合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1)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2)通过互联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3)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4)有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息的人员;(5)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6)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7)有须本人办理银行业务登记的人员;(8)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9)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67.按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规定,哪些人员丧失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1)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2)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3)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4)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5)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6)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7)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8)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9)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10)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68.社保经办机构如何进行认证信息核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报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各险种间认证信息要协同共享。

69.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信息核实时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如何处理?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对采用《规程》规定的信息核实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了待遇暂停手续的人员,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若有异议,按照《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核实。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70.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71.对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如何处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社保机构对疑似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2.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73.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旗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4.参保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目前,我市各旗县(市区)主要采取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

75.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哪些公共服务渠道可供城乡居民进行个人权益的查询,各类服务渠道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目前可提供个人权益查询的渠道主要包括“12333”电话咨询、自助服务一体机、网上服务、移动应用(手机APP)和基层服务平台等。自助服务一体机、网上服务和移动应用(手机APP)可提供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基本信息采集、单据打印、社保卡挂失、投诉举报等服务。基层服务平台属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的延伸,可提供大部分旗县(市区)经办窗口的服务,尤其是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就近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采集等服务。

“12333”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工信部申请的全国统一的公益服务号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专用号码,利用该号码可以开展人工和自动语音、手机短信和网站服务。

77.“12333”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哪些服务?

“12333”电话咨询主要提供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办事指南、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变更等咨询服务,也可提供社保卡预挂失,以及投诉举报、就业服务等简单的业务办理。

78.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并可进一步扩展承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保障卡同时加载了金融功能,能实现金融支付。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卡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蓝色底纹图案。卡背面印有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码,对中国国籍的国内居民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对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编制规则统一分配的社会保障号码。

79.是否需要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首次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时,即可申请社会保障卡。即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也可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联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

80.《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实施时间?

81.享受丧葬补助金的范围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规定,丧葬补助金的补助对象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82.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2020年是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0年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536元。

83.丧葬补助金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规定,申领人员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之日起5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发放丧葬补助金。

特别提醒:5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5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8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规定的“5个月内”,如何界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的5个月内,应从其死亡后的次月开始计算。例如,某待遇享受人员于2月15日死亡,其继承人应在7月31日前申报。

85.待遇享受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吗?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待遇享受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但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葬补助金。

8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怎么构成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指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补助或资助;政府补贴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

8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怎么管理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管理。

8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怎样实现保值增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89.哪些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90.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2)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3)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4)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5)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6)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任务是什么?

一是应保尽保。《内蒙古自治区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内人社发〔2018〕47号)规定,坚持底线思维,落实资助参保措施,到2020年,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动应保尽保;

二是应代尽代。《内蒙古自治区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内人社发〔2018〕47号)规定,加强贫困人员社保缴费资助,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应发尽发。《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92.目前哪些群体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保险费的优惠政策?代缴标准是多少?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稳定脱贫的贫困人口)等群体参保的由政府按照10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93.2020年,我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什么新政策?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6号)规定,2020年,是我区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效的关键之年。各地在继续抓好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保费代缴和建档立卡贫困老人待遇发放的同时,要按照脱贫攻坚期内“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督”的政策,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稳定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现行代缴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94.对于户籍地在外省的,但是在我市居住并被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享受我市的代缴保险费政策吗?

《关于加快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通知》(自治区农保处)规定,加快核实新增参保数据;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保费,并做到动态清零;为户籍地在外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保费;按月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发放待遇,实现100%发放到位。

95.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有哪些主要工作?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6号)规定,一是2020年在继续抓好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保费代缴和建档立卡贫困老人待遇发放的同时,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稳定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现行代缴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在第一季度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费代缴工作,同时对后续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动态清零;三是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

9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在疫情期间有什么新的规定?

《关于统筹做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33号)规定,第一、认定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户籍在自治区范围内,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户籍所在地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第二、要做好全民参保和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全量上报;第三、要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核验工作,确保应保尽保数据真实准确。

97.哪些贫困人员满60周岁就可以享受待遇?

《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规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年满60周岁,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9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年龄是多少?

男女均要年满60周岁。

99.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每月能领多少钱?

每月领取的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目前的标准128元;二是如果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以上两项相加,就是应领取的待遇。例如:参保人王先生,年缴费100元,累计缴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1500元(缴费额)+450元(缴费补贴)+251元(利息)=2201元,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15.8元,那么,王先生月领取待遇=128元+15.8元=143.8元。

100.特殊群体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就可以正常办理了,也可以直接在就近的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旗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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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中,公民的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记录公民的、家庭成员、居住地等重要信息。我们都知道人死亡后会进行户口注销,那么老人去世最晚多久销户?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老人去世最晚多久销户

老人去世销户,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正常死亡需持死亡、火化证、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如果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2、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需持公安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关系通知单、《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需持本人或省公安厅批准定居证明、市局的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恢复户口手续。

需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被部队应征后应在原籍注销户口。

需持市安置办的退伍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户口簿》,部队军官入户需持市人事局转业落户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现分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6、因重复申请户口的注销流程需要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咨询。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老人去世最晚多久销户”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老人去世销户,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华律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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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川迁户口到新疆需要什么条件以及相关材料

新生婴儿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开具的《出生婴儿申报户口证明》、或《准生证》;

3、婴儿父母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单位或街道计生证明信;

持以上证明材料和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对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包括非婚生育的、计划外生育的),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应先随母亲入户后,再申请迁入。

凭医院死亡证明、火葬厂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持死亡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三)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居民因情况变化或户口登记项目报错、填错造成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时凭:

2、原籍派出所户口情况证明;

3、原始户口迁移证、户口簿或出生证、身份证等;

4、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5、变更民族的要有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证明;

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县公安局申报变更,经调查核实后,上报地区公安处治安科审批后变更。

1、学生凭加盖有省、市招办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学校凭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省、市教委录取新生花名册及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

1、毕业生分配就业的凭:

(1)省教委或省人事部门签发的就业派遣报到证;

(2)市、县级毕业生调配部门(教委或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

(3)本人户口、身份证;

(4)接收单位证明信;

持以上证明材料和集体或家庭户口簿,到地区公安处治安科审批后,到管辖县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2、凡毕业生当年未安排工作,于次年6月30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规定可将户口迁回其原户籍所在地,迁移原因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毕业生凭:

持以上证明材料,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可将户口落入家庭户口,也可落入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六)军转干部、复退军人落户

1、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凭市、县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开具的:

(1)军转干部安置介绍信;

(2)军转干部户口介绍信;

(3)随迁直系亲属户口迁移证;

2021年最新的成都人才落户政策是什么?

2021年最新的成都人才落户政策如下:

1、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市外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需为一线工作人员)。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

2、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来成都可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第二条 鼓励青年人才来蓉落户。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来蓉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可凭单位推荐、部门认定办理落户手续。

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2

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根据天府万人计划《实施办法》,从2018年起至2027年,未来10年,四川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需求,采取分层分类遴选方式,省层面重点支持100名左右杰出人才、1200名左右领军人才和100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示范带动各市(州)支持培养10000名左右各类高层次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我的户口被弄到新疆了,但我本来是成都人,已回到成都,如何弄回户口办理二代身份证呢

根据规定,办理身份证必须在户口所在地。

所以你需要先把户口从新疆转回成都。

如果你是因为上大学把户口迁去的,毕业后可要求转回。

如果你是因为其他原因把户口迁去的,那就要看现在符不符合成都市落户规定,如果符合,则可迁回。

迁回的程序是,首先取得成都这边的同意落户证明,然后拿到新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拿户口迁移证到成都这边公安办证中心上户,然后就在公安办证中心可办二代身份证。

成都市人才落户政策2020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落户: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

【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新疆落户2022年最新政策

最新发布:乌鲁木齐落户最新政策(2022年3月20日发布)

1、申请条件: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的,可申请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2、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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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落户政策。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龄不限),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生,可自愿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

(二)完善就业落户政策。

1、具有中专(含技校)学历,或持有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市连续3年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员工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2、行政机关单位、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乡镇(管委会、街道)及其站所和村(社区)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3、复员士官和士兵在本市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三)完善投资落户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或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落户。

1、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或符合我市产业优先发展目录要求的企业,可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员工及未婚子女申请办理落户。上述企业投资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为本人及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2、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可凭企业一年完税证明为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四)完善购房落户政策。

1、非本市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完税的,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不动产证或持有房产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本人或配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本人或配偶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本人或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2、非本市户籍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已退休职工),在本市拥有其所在单位(包括原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等房产的,凭交款发票、单位证明,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五)完善“投靠”落户政策。

1、夫妻结婚满三年的,其中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2、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投靠户籍为本市的父母,可申请办理落户;

3、子女在本市落户满三年,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受年龄的限制)可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投靠户籍为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申请办理落户。

(六)完善其他落户政策。

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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