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政府工程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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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减隔震研究】依“法”治“震”,减隔震行业迎来四大变革——《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点梳理 来源:太平洋建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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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三个“防灾减灾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我们已于当日就该《条例》对减隔震行业的影响做了各维度分析与判断,详请参考《太平洋减隔震研究:立法落地,利国利民,拥抱减隔震黄金赛道》,本文主要就19年司法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的要点梳理,减隔震行业即将迎来四大变革:一、需求大幅扩容;二、各环节全面追责;三、行业规范性显著提升;四、国家政策大力扶持。

一、需求大幅扩容: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应用隔震减震的领域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二、各个环节的负责部门全面追责,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

5、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及使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人员或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拆除抗震隔震装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业发展将越来越规范

1、明确加强国家隔震减震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2、保障隔震减震装置产品质量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障隔震减震装置产品检测合格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4、保障隔震减震产品检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5、建立抗震调查、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统计和监测。”

四、国家明确扶持隔震减震产业发展

1、政府明确鼓励研究抗震新技术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2、加强抗震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3、提供金融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4、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资料来源:司法部,住建部,太平洋研究院整理

《立法落地,利国利民,拥抱减隔震黄金赛道》——

《减隔震专题七之“碳中和”专篇:建筑业减碳利器——减隔震技术》——

《减隔震行业思考一:为何我们判断《条例》落地势在必行》——

《减隔震行业专题六:装配式发展或再为减隔震行业带来百亿空间》——

《减隔震行业专题五:既有建筑减隔震空间测算》——

《减隔震行业专题四: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立法只是“加速器”》——

《减隔震行业专题三:立法外空间,隔震的商业价值》——

《减隔震行业专题二:若立法落地,20 倍行业空间可期》——

《减隔震行业专题一:隔震行业发展驶入快车道》——

附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全文——司法部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工程质量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统计和监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抗震措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九条 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租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鉴定与加固、维护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二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

(二)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地区。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司法部,住建部,太平洋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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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杭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县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办)有关单位:

  《旧县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旧县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建筑风貌管控,规范宅基地管理,有效完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5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旧县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二、加强用地保障和建设审批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详见附件1),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镇党委书记兼任,统筹便民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工作力量成立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由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受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集镇农贸市场LED显示屏进行公示公布。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镇宅基地审批办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村建站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三、严格资格条件的认定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籍管理的衔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以户为单位,“户”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宅基地的,可予以支持:(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本村只共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的(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3)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因结婚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但其中一位子女须与父母在本村共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4)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成年村民,如在本村无住宅(或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5)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7)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8)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支持:(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2)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3)申请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年龄未满18周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农村独生子女与父母在本村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其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5)农村多子女户,其他子女因结婚已申请宅基地,其中一位必须与父母在本村共有一处住房(或宅基地)的子女,又以结婚等理由单独申请宅基地的;(6)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7)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8)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9)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10)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宅基地建住宅人口计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遵循“资格到人、不重不漏、按户实现、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个人只能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且只能实现一次。农户申请宅基地建住宅人口计算以本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为基础,统筹考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后新增或减少的人口,以户籍资料为参照依据。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算建房人口;(2)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3)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关系落户的;(4)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5)经批准回乡落户且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烈士家属;(6)因购房、子女就学、本人就学等原因户籍迁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但未认定的,可在原户籍地申请建房;(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及建设规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总高度不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三十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建房应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

  (一)农村村民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1)《旧县镇宅基地建房申请报告》(见附件3);(2)申请对象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复印件1份;(4)旧房(旧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或旧房审批表复印件1份(如有);(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6)《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5);(7)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8)《相邻关系协议书》(见附件6),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并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协议应当经过村委会、包村工作队见证(若拟建房屋不影响相邻权益,相邻人因利益纠纷等个人原因拒绝在《相邻关系协议书》上签字,则由镇宅基地审批办牵头,召集村两委干部、包村工作队、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将研究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9)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二)村委会审查。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和要求,与申请建房农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及申请对象所在小组负责人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村民小组意见”“村委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镇级部门联审。镇政府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镇宅基地审批办牵头,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包村工作队、村干部代表等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参与,进行现场踏勘、联合审查。

  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和是否地质灾害隐患区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通过宅基地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审查村民申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审查通过的由自然资源所经办人员在“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镇宅基地审批办:负责宅基地资格条件具体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涉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区的;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涉及电力、通讯以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的由镇宅基地审批办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通过的由宅基地审批办经办人员在“资格条件审查意见”一栏签字。

  镇村建站:负责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市县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查通过的由村建站经办人员在“农房建设审查意见”一栏签字。

  其他相关部门:拟申请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供电等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现场踏勘审查。申请对象符合资格条件、建房用地初步符合规定的,由镇宅基地审批办牵头,自然资源所、包村工作队、村干部代表等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参与,到现场确定规划建房用地范围,踏勘后镇自然资源所在收到勘测定界地形图5个工作日内(利用村庄规划测量图纸的在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房规划红线图,附在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页面。

  (3)镇政府审批。镇相关部门对建房申请进行联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审批备案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办理:

  如拟申请用地属于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在申请对象所提交的材料通过各部门联审后,由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府审查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述程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拟申请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部门联审,并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报送上杭县人民政府,由上杭县人民政府分批次报龙岩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申请对象应当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再次实施住宅建设时,需重新履行宅基地审批使用手续。

  镇宅基地审批办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五、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管控

  (一)严格村庄规划和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区和一级或二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避开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山洪灾害隐患等自然灾害隐患点,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应当全面落实隐患治理措施,有效消除自然灾害隐患;涉及道路退线的应符合《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涉及退让红线的,村民应无偿退让。

  (二)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6 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统筹使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自然资源或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镇村建站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村建站应依法对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样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由包村工作队负责牵头,镇宅基地审批办、村建站、综合执法队参与,严格加强对落实“四到场”和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填写《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情况巡查记录表》(附件10)。包村工作队发现辖区内农村建房超面积、超高等情形,要及时上报镇综合执法队,由镇综合执法队进行制止和查处。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督促宅基地建房业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村民住宅建成后,建房农户应在一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11)。建房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用地审批。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杜绝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批东建西、超审批面积、超审批层数等行为,大力整治违规搭盖屋顶、裸房及半拉子房、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等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村要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拆除。对超审批面积或超审批层数建房、违规搭盖屋顶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对农村建房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举报电话:)。

  (三)建立巡查机制。建立四级网络化巡查机制,乡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挂村领导及干部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片村干部为巡查“哨兵”,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设依法按程序组织拆除。对超审批面积或超审批层数建房、违规搭盖彩钢屋顶、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或“裸房”的,责令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四)落实对违法建设的限制。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前,公安部门不予编制房屋二维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管理政策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政治生活》的知识点总结

  在我们平凡的学生生涯里,相信大家一定都接触过知识点吧!知识点就是“让别人看完能理解”或者“通过练习我能掌握”的内容。你知道哪些知识点是真正对我们有帮助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生活》的知识点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政治生活》的知识点总结1

  1、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性质又叫国体,它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性质决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民主的特点?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还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而且还表现在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3、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1)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适用于敌对分了和敌对势力。

  (2)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4、为什么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1)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经写入宪法。

  (2)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

  5、我们的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是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我国公民的政治性义务是: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我国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7、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1)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2)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3)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4)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公民要树立权利意识,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8、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为何能结合?怎样结合?

  原因: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9、民主选举的方式有:

  直接选举(优点:它能直接反映选民意愿,有助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缺点:在选民人数众多时,选举的成本比较高。)、间接选举(优点:选举的成本比较低。局限性: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等额选举(优点: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影响选民的积极性。)、差额选举(优点: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局限性:如果竞争不加以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10、公民应如何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1)选民参加选举的态度和能力,是影响选举效果的重要因素。

  (2)是否积极参加选举,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那种“选举与我无关”、“选谁都可以”的想法,是公民意识不强、主人翁意识不强的表现。

  (3)怎样行使选举权,如何投出自己的神圣一票,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素养高低的体现。公民行使选举权应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要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判断的基础上,审慎投票。

  11、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有哪些方式?

  社情民意制度(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重要的信息资源。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专家咨询制度(重要性: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知情权,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听证制度(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利民)。

  12、公民为什么要参与民主决策?

  地位:公民采用不同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1)有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

  (2)有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3)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

  (4)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13、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1)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2)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途径。

  (3)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4)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

  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是村民规范自己和议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事情自己办,自己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

  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加强村务监督。

  14、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

  此外,还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15、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

  (1)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1)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敢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

  (2)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16、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

  (1)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

  (2)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3)是否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

  17、公民应如何参与政治生活?

  (1)公民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到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

  (3)增强公民参与感、责任感,提高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提高政治参与能力和素养。

  18、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①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保卫国家、保护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与财产、保障民主、协调矛盾、打击犯罪)

  ②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③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宣传科学理论,提高素质;发展科教、文、卫、体事业)

  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设施建设、民生、人口、环保)。政府承担重要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

  19、我国政府的作用?

  (1)管理人们的公共生活

  (2)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建立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等法律途径。并开设了热线电话、设立信访部门、推行电子政务等其他途径。公民要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必须做到:了解政府的性质和职能,相信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支持政府的工作,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的行为。

  20、我国政府的性质、宗旨和原则?

  性质: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的政府。

  宗旨:为人民服务;原则:对人民负责。

  《政治生活》的知识点总结2

  第一课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国家的含义和根本属性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在于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4、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广泛性表现在:民主主体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5、民主的含义?特点?

  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民主具有鲜明阶级性

  6.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1)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适用于敌对势力。

  (2)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7.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和控告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8.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时,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的原则。

  9.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1)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2)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3)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4)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

  10.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本质?内容?要求?

  本质:崇尚民主与法制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3)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

  (2)学习政治知识

  第二课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12、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

  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社会经济制度、选民的文化素养和物质生活条件。因此选举方式的选择要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11.各种选举方式的特点

  民主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含义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方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优点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组织和技术工作难度不大,且选举成本较低。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通过演讲、答辩等竞选方式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缺点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且选举成本较高。由于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投票,致使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的阻隔,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可能误认为将要当选者已事先“内定”,因而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对候选人竞选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乡以上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选举。等额选举在极少数情况下使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13、珍惜自己的选举权

  选民参加选举的态度和能力是影响选举效果的重要因素。

  选民要珍惜手中的选举权。选民要增强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选举,认真行使这一权利。

  选民要在周全考虑、理性判断的基础上,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选出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

  15.公民为什么要参与民主决策?(意义)

  地位:公民采用不同方式直接参与决策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决策。

  (1)利于决策者充分发扬民族,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

  (2)有助于决策者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的片面性。

  (3)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提高落实决策的自觉性,推动决策的实施。

  (4)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物的热情和决心,锻炼参与决策的能力,增强关心公共生活地 政治责任感。

  16.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主决策的方式内容具体方式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新闻媒体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最重要的信息资源。有利于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决策机关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学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关信息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论证会、座谈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需要利用到专家的`专业知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社会公示制度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真正了解决策的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公示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社会听证制度对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民在听证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听证会帮助决策机关发现问题,修正问题的有效形式。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决策利民。

  14.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有哪些方式?

  16.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7.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1)利于扩大基层民主

  (2)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3)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4)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19、民主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见上面表)

  民主监督的方式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将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信函、电话、手机短信、当面指出等。人大代表的议案和质询。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图书。听证会、民意测评、网络。

  信访举报制度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使公民监督权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舆论监督制度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更多 、更有效的渠道。

  20.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

  (1)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21、公民要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

  公民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

  公民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22.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

  (1)是否遵循法律、法规(2)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3)是否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

  第三课 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1.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2.我国政府的作用?

  (1)管理人们的公共生活(2)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

  3.我国政府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为人民服务;原则:对人民负责

  4.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的基本要求?

  (1)工作态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

  (2)工作作风: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3)工作方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5.政府为公民求助提供的途径?

  ①开设热线电话②设立信访部门③推行电子政务 ④依法建立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第四课 我国政府受人民监督

  6.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7.政府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必要性: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对人民负责原则

  重要性:①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②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

  ③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④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8.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

  具体要求: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

  基本要求:(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促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9.为什么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必要性+意义)

  必要性:权利是把双刃剑。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权力一旦被少数人滥用,就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

  (1)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2)政府只有接受监督,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

  (3)才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

  (4)才能更好地适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做出正确的决策;

  (5)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于民,从而建立起一个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10、怎样监督政府的权利?

  (1)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2)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有: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11、如何接受人民监督?(理解)

  我国政府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例如,“阳光工程”。

  12、“阳光工程”意义

  (1)一方面是规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另一方面,是保障人民的权益,目的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开放红头文件的查阅,说明政府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正在逐步加强。

  (3)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4)利于群众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5)利于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含义: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得到人民认同的威望和影响力

  从根本上讲,一个政府的权威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政府权威的体现:有权威的政府必定①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他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未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②是廉洁、高效、团结合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他在广大民群众中有较高的信誉;③山谷富有威望和影响力的政府,他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拥护,有令必行,有禁则止;④对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都会有促进作用。

  有无权威政府的区别:政府的管理是否被人民自觉的认可和服从。

  如何树立权威:坚持权为民所用;坚持情为民所系;坚持利为民所谋。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15.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16.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义务: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17.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由国体决定,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有重大作用。,政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18.民主集中制体现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地位和基本内容:

  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为什么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

  (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1.“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第六课 我国的政党制度

  2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

  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根本上说,是我国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

  意义: 1)才能始终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2)才能维护国家统一、民族的团结,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3)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3.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

  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4.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含义:依法执政: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民主执政: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

  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关系: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通过依法执政体现出来,又要靠依法执政来保证实现。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工作。

  2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26.邓小平理论核心内容、精髓

  核心内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2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含义及本质

  含义:(1)代表中国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2)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3)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8.我国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9.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2)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4)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5)合作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0.我国的政党制度优越性?

  (1)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3)利于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4)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七课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2.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33.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坚持民族团结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原则。

  34.共同繁荣的必要性?

  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35.三原则的关系?

  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是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3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机关。

  37.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行使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

  38.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必要性:(1)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2)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坚实的社会政治基础。

  重要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哪些?

  (1)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39.我国的宗教政策有哪些?

  (1)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有政策(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4)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40.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是什么?

  (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民主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即真实性内容与多样性形式的统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八课 走进国际社会

  1.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人口、领土、政权、主权

  2、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义务: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等义务。

  3.国际组织类型:政府间与非政府间,世界性与区域性

  4.联合国的宗旨、原则、作用?

  宗旨:简单说,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作用:(1)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2)局限性:如何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面临诸多挑战,改革任重道远。

  5.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

  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一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支持联合国的改革,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6.国际关系的形式:竞争 合作 冲突

  7.影响国际关系的因素?

  决定因素:国家利益

  (1)各国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既存在某些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的差别和对立

  (2)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的对立则可能使国家间发生分歧或引起摩擦乃至冲突。

  (3)由于各国的国家性质与追求的国家利益不同,执行的对外政策不同,国家间矛盾和利益交织,使国际关系纷繁复杂。

  影响因素:国家力量

  8.为何要坚决维护我国的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

  我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合理的国际礼仪,并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9.影响和平问题的因素

  (1)民族、宗教矛盾,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2)西方国家对这些纠纷插手和利用(3)国际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

  11.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怎样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

  (1)改变旧的国际秩序

  (2)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的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国际新秩序。

  12.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内容?

  (1)保障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和内政不受干涉的权利

  (2)保障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

  (3)保障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

  (4)保障各个民族和各种文明共同发展的权利。

  13.世界为何会走向多极化?是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14.中国如何提高自身的综合国力?

  我们要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尤其要着利于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15.我国外交政策制定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6.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内容?

  (1)维护我国的独立与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

  (2)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独立自主就是在国际事务中坚决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国际问题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态度和对策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7.中国怎样走和平发展道路?

  (1)要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2)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一、国家(政府)活动体现原理:

  1、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本质:人民民主专政

  3、政府性质:我国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①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②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③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5、宗旨:为人民服务

  6、原则:对人民负责

  二、党的活动体现原理:

  1、党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2、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3、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执政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1)代表中国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3)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全国人大,政协活动(两会)体现原理:

  1、全国人大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2、职能: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3、政协性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4、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如何巩固发展民族自治区: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改革开放。

  五、我国对外政策体现原理:

  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决定因素。共同利益――合作,利益摩擦――冲突。我国对外活动目的,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反映我国对外政策(名称: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立场:独立自主 宗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发展 目标: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和发展 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和平发展主题及多极化趋势,展现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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