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

随着近日“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福寿年年”)、“泰康臻享百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称“臻享百岁”)、“太平岁岁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称“岁岁金生”)先后启动试点,首批试点单位专属养老保险陆续上市。
  今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目前,人保寿险、泰康人寿、太平人寿首款专属养老保险已陆续上市并开出首单。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上市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形态类似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提供不同的投资组合;二是明确领取年龄(60周岁起),鼓励长期或终身领取;三是交费方式灵活。
  在账户运作方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投资组合:太平人寿的“岁岁金生”采取“双账户”管理模式,提供稳健型(A账户)、进取型(B账户)两种不同的投资组合;泰康人寿的“臻享百岁”提供进取型、稳健型两种不同的投资组合,两个账户可自由选择,每年还可以按规则“零费用”进行一次转换;人保寿险的“福寿年年”专属设立个人账户管理,账户安全透明,并根据养老金需要切换所需的稳健型账户管理和进取型账户管理。

 在领取设计方面,太平人寿“岁岁金生”在领取期的设计为,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可以选择终身领取或固定领取(10年或20年),领取方式上也可选择月领或年领,消费者可自主定制与自己适配的养老专属方案。泰康人寿的“臻享百岁”60岁至85岁期间可选择将当时账户价值转换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并提供10/15/20/30年/终身五种领取期限,客户可自主定制养老方案。人保寿险的“福寿年年”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固定期限10(或15、20、25)年领取

  在保费支付方面,太平人寿的“岁岁金生”保费支付包括趸交、期交、追加保险费等方式;泰康人寿“臻享百岁”采用趸交和追加保险费方式;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保险费支付则分为首次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险企还将长期护理保险提上发展日程,促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健康发展:平安人寿已推出“臻享照护”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人保健康推出“美好生活”个人长期护理保险等,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第一、保险养老方便可行。和其他投资理财工具相比,保险就像一架“傻瓜相机”,也许照片质量不是特别的好(回报不算太高),但总体还是比较稳定可靠。

第二、保险养老的回报特别明确。只要确定自己希望在退休后每月从保险公司领到多少养老金作为补充,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帮助规划并计算出自己需要购买的保险额度和缴费的时间,到了约定时间就可以开始按月领钱了。

第三、保险养老可以强制自己储蓄。青壮年时期有很多的花钱渠道,如果不要求自己为了将来养老而预先做准备,那么钱在不经意间就花掉了,而老年生活却没了保障。

第四、养老储备是一项长期的理财计划,而通过复利滚存计算收益的分红型养老保险,就是储备时间越久,理财效果越佳,对于“养老目标”较为匹配。

第五、对于有红利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其收益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低。作为养老资金来说,最基本的要求是追求本金安全、适度收益、抵御通胀,这与一般资金投资追求收益较大化的原则有所区别。

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无论企业或个人愿不愿意,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给付待遇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

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之上,保人可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选择投保险种,协议保险金额,决定保障的标准和档次,保险公司无权强制人们投保。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的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也就是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商业保险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它可以使人们在退休时,能够获得和以前一样的生活品质。

3.权利与义务的对待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国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体现的是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社会保险个人负担多少费用跟其享受的待遇没有直接的关系。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低收入者,有明显的社会扶助性质。而商业保险则不同。被保险人缴得保费越多,所享受的保险金额也就越多,享有的保障程度也就越高。

5.自主性、灵活性不同

社会保险因工作发生变动,在交费、给付上受到影响及限制。商业保险不因工作或其它变动在缴费或给付上受到影响。

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你已经非常清楚了,所以,当你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不妨为自己选择一份商业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年多来,成效初显。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7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投保件数近21万件,累计保费23.5亿元,其中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近3万件。与试点区域和参与主体双扩容前相比,5个月内保单件数增加13.82万件,保费收入增加18.78亿元,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市面上已有8家保险公司推出了9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有几家养老保险公司正积极研究推进产品落地。首批推出的6款产品收益率整体可观,平均结算利率在5%左右。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近期将出台文件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常态化经营,以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经营。

  累计揽收保费近24亿元

  2021年6月1日,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以及新华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参与首批试点。

  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目前,我国共有10家养老保险公司,分别是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和国民养老。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2月末,首批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7.18万件,累计保费4.72亿元,其中、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超过1.2万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实现试点区域和参与主体的双扩容之后,开始加速发展。截至2022年7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投保件数近21万件,累计保费23.5亿元,其中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近3万件。5个月内保单件数增加13.82万件,保费收入增加18.78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年多来,其覆盖人数、保费收入已超过2018年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和保费收入规模。从市场需求来看,该产品仍很有前景。

  沪上某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从目前参保的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来看,参保率仍有很大上升空间。

  保险机构参与热情高

  记者从各参与主体了解到,人保寿险作为首批6家试点保险公司之一,首家开发上市了“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款兼顾安全与收益的创新养老险,并在试点中取得了“三个行业第一”的初步效果——行业内第一家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签发第一张专属商业养老保单,落地第一笔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专属养老团体项目。截至今年5月8日,“福寿年年”产品累计规模保费达1.7亿元,保单件数40332件。

  以中国人寿寿险重庆市分公司为例,截至目前,在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当中,灵活就业人员占比达六成。

  截至今年上半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超过2亿元,全国35家机构全部开单。

  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3月1日参与主体扩容后,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已正式获批推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平安养老、大家养老等养老保险公司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产品落地。

  结算利率将与万能险趋同

  记者查询人身险产品信息库和银保监会官网获悉,目前市面上共推出了9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包括首批6家寿险公司推出的7款产品,及两家养老保险公司推出的2款产品。分别为:人保寿险福寿年年、泰康臻享百岁、泰康臻享百岁B款、国寿鑫享宝、太保易生福、新华人寿卓越优选、太平岁岁金生、太平盛世福享金生和国民共同富裕。

  沪上某精算师告诉记者,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拥有较高的潜在非保证收益,长期所能获得的收益大概率会高于当前3.5%预定利率的养老年金险。

  从首批6家寿险公司推出的6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结算利率来看,2021年稳健账户结算利率最低4%,最高6%;进取账户结算利率最低5%,最高6.1%。平均来看,6款产品2021年的稳健账户结算利率为4.9%;进取型账户结算利率为5.4%,略高于多数万能险结算利率。

  “在未来几年内,专属商业养老险的结算利率应该会和承保公司的万能险结算利率趋同。”上述精算师称,在利率下行大趋势下,万能险结算利率已经呈下滑趋势。

  完善专属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覆盖的范围拓展至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目前保险、基金、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也都在通过不同的方式挖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

  “在此背景下,保险业要完善专属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建议。

  一是发挥养老保险产品相对优势,利用复利效应促进养老财富积累。养老保险产品期限长,在人口高龄化和长寿化背景下可以帮助客户做长期养老储备。养老保险产品“安全、稳定、持续增长”,能够在不确定的经济变局中提供确定性保障,还可通过多账户的产品组合满足客户不同风险偏好需求。

  二是推动生命年金化领取,发挥保险分散长寿风险的独特作用。在参与养老金融的机构中,只有保险机构能够开发和销售生命年金产品。因此,保险业应充分发挥在生命表、精算方面的优势,以及过去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积累的经验,在养老金领取环节积极发挥作用。

  三是养老保险与服务有机结合,为消费者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养老服务业投资规模大、盈利周期长,需要长期资本的投入。养老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高度契合,可以成为养老服务业重要的资本来源。

  四是完善激励相容机制,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和其他资金相比,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具有跨越经济周期的独特优势,但受制于体制、机制与投资能力等约束,目前养老保险资金尚存在“长钱短用”的问题,长期优势没有显著发挥。因此,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升养老资金投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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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终身或长期,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于合同生效日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积累期保险费交纳、费用收取、进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投资组合收益、个人账户价值等信息。个人账户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每年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个人账户价值变动等信息,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注销个人账户。

1.专属年金,专注养老

卓越优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帮助客户合理规划养老资金,长期积累并有序领取养老年金,让老年生活从容无忧。

2.两段式设计,先积累后领取

保险期间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积累期专注资金积累,积少成多,聚沙成塔;

领取期专注有序规划,多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老年生活提供持续呵护。

3.双组合配置,安全稳健

设立稳健回报型和积极进取型两种投资组合,投保人可自主分配比例。

上述投资组合均采用“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提供保证利率,安全稳健,并以对应浮动收益满足不同风险偏好需求。

4.交费灵活,领取多样

交费方式灵活,可选择期交(年交、月交)、不定期交等方式进行资金积累,其中不定期交可随时追加。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多样,可选择终身领取或固定期限领取(均可年领或月领)。积累期想交随时交,领取期领取多选择,全方位匹配各种养老需求。

附件:银保监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三、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
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保险公司应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时作为当年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时点,并在1月份的前6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两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之间特定日期的投资组合收益,为最近一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到该日期按保证利率计算的收益。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保险公司可提供以下转换表锁定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一)在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锁定当期转换表;
(二)在消费者到达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龄时锁定当期转换表。
转换表一经锁定,不得调整。消费者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调整已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标准。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
保险公司应建立适当机制,有效控制金融市场短期波动对投资组合长期稳健管理的影响,体现养老资金长期管理、安全管理的要求。
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的账户价值。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
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在领取期,退保现金价值为0。允许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地建立与引导个人长期持有保险合同、长期领取养老金相关的持续奖励机制。
消费者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可以申请特殊退保。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相关单位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等,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消费者在积累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的账户价值;在领取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退保金额为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
保险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服务信息。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确保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提供产品说明书,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险责任、费用收取、各投资组合历史结算收益率水平的查询方式等情况,并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年金领取进行利益演示。利益演示按照积累期和领取期分别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消费者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在领取期,保险公司应按照最新提供的转换表,演示不同领取方式下年金领取金额,并对转换表不确定性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保险公司应以消费者易于获取的形式,向其明示个人账户内每笔交费、相应扣费,以及扣费后进入账户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账户结算周期,每年至少一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账户价值变动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的服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批。产品命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除中国银保监会已规定的产品审批材料外,保险公司还应提交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险公司可通过其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
保险公司应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单独核算,设立单独投资账户。在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应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资金。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配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账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公司运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要求上浮一档执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投资相适应的、期限不短于1年的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审慎计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其经营长期性的特征和风险实际,在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上体现监管支持。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
对于未尽事项,保险公司应按照安全审慎、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参照现行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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