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在湖北省三月退休,但八月养老待遇才计算出来,什么时候可领到补发的退休金?

9月过了一大半,据目前最新最全的统计,至少有12个省份公布了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所以这些地区将会对退休人员,进行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重新核算补发,原因是因为2022年的计发基数比2021年的要高,涨幅都在4%以上。

这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原临时预发养老金、重算后将会转变为正式养老金,还会补发一笔差额。

截止9月20号,目前公布基数的12个省份分别是:天津、上海、广西、吉林、山东、北京、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西藏、新疆,具体数据对比如下。

(1)第一,你所在省份养老金计发基数今年上涨的数额:例如广西基数今年比去年,就是涨了458元,而天津则是涨了348元,很明显广西相对来说涨得更多。

因为依据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 = 本省市养老金计发基数 (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就可以看出,你的省份基数提升的数额越大,重算补发的金额就越多,反之补发金额就越少。

(2)第二,你退休的时间、以及本省“新计发基数”执行启用的时间:因为这个时间的跨度,会影响到你的补发月数,比如广西王大爷2022年1月2号退休的,如果广西在10月补发到位,那么他就可以补发9个月的养老金,假如每月补差200元,就会一次性补发1800元;

但是如果同样条件的张大爷7月份退休,那么就只能补发3个月的差额,就是200 3=600元,明显就只有王大爷补发金额的三分之一了。

(3)第三,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比如山东李大爷,如果缴费指数是0.6,而陈大爷缴费指数1.1,那么在工龄、退休时间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很明显,陈大爷肯定补发金额更高,这也是体现了“多缴多得”的理念。

(4)第四,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短:也就是我们说的工龄长短,除了上面的基础养老金,工龄越长算出的补发金额也越高,我们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过渡性养老金 = 本省市养老金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系数。我们发现同样的缴费指数、同一个省份之中,工龄越长的人,养老金重算补发的金额就越高!我们接着看案例计算。

因为需要知道基本条件才能测算,所以我们假设天津退休人员老刘、工龄28年、缴费指数2.0、2022年2月份退休、无过渡性养老金,因此他的补发金额计算如下:

天津市养老金重新核算后,老刘的应发正式基础养老金=8672 (1+2) 2 28 1%=3642元(取整数),相当于老刘每月少发了146元,如果天津在10月份补发到账,那么老刘养老金账户上就可以一次性收到八个月的差额

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代缴内退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社会保险费等管理服务工作。代发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
(三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破产改制企业托管服务中心,一次性向社
(二十九)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费用,可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
10年统筹外项目的费用;
2、由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当于退休人员5-10年的
基本养老金。每提前1年退休减发除个人账户
以外2%的基本养老金。经本人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能再按原干部(管理岗位)身份享受标准工资增加计
发退休费的比例及相应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
金。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未重新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满1年以上,
企业改制时,可按工人岗
位办理退休手续;凡不予备案的,企业应将解聘
(二十五)企业改制时,并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
其中亏损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内退职工(指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老”人员)内部退
养期间,不能低于全市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确定,必须参加大额医
疗救助。按60%计算。由企业按%、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
数,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连续计算。到新单位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
续按规定缴纳。具体补发办法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定。
(二十一)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拖欠职工的医药费,
(二十)企业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对限期内
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可以公告送达,交其同住成年亲属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按下列方式和程序通知其30日内到企业处理劳动关系:
1、通知书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并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或生活补助费。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2、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为其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可继续
执行原协议或按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
见》(黑政发〔2020〕103号)“由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到法
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还应发给其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按
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增加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增加医疗补助费。除按职工在本
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也不
能从事改制后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六)改制企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同时解除工伤保
险关系。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
对7-10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的,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其中5-6级工伤人员,
(十五)改制企业对1-6级工伤人员应保留劳动关系,可认定为在本
(十四)由于职工个人原因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放长假、长期学
习、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
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原单位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十三)改制企业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
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含全部在岗和离岗职
工)。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用净
资产足额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
资基数计发。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
(十)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
改造资金补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
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全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按
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
(八)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企业应依法与职
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
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
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七)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
在改制前后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
予以支付,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
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本意见第二十四款办理)。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
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20〕24号)和本意见的有关
规定执行。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
日期;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
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
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20〕31号)规定的标准。
2020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
(三)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劳
动关系处理方案须提请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
(二)企业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方案
1、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实施时间、对象、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
2、各类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必须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根据国家
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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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哈发〔2020〕10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
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本解释
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
本解释施行后,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人民
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用
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
内容的调解协议,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
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
能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以派遣单位为
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
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当事人依法起诉的,或者办理劳动者
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
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以及应否支
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
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但用人
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不能证明
的,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
的具体日期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
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对下列情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现予公
布,保持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
范用工行为,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一份报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由企业所在地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由集
团公司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
还办法。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主要措施;
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
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
法》(国经贸企改[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
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20]27号)的有关要求,有关职工劳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
务。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原主体企
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
部发[号)的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
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
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对符合支付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
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
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
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
利与义务。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本办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
理等工作,请遵照执行。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在统一规划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
据传递方式统一,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六)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
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同时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
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在二○○三
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
管理的途径和办法,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
街道统一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
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依法加强征收管理,按规定审核、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建立职工及离
(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预
算超收的财力,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转化企业亏损补贴,严格实施部门预算,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
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征缴率。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
事业的支出,工商、税务机关要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
优惠。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
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
专款专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
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允许地方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灵活运用。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但要调整使用方向,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达到退休
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妥善处理好经济补
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三)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实行分类
指导,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促
进再就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尤其是试点的省市更应如此,现在医疗保险及相应的改革已在大
多数城市推开,通过实行药品集
中招标采购等办法,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独立核算,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
争;医院药品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
成本中列支。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
(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可以暂不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不能盲目攀比。单位缴费可以高一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百
分之二左右。(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共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配套改革,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全面推进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要继续完善和规范。另行研究
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
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
制度仍维持不变。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从成本中列支。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实行基
(十)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九)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
筹范围,(八)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
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丧葬补助金由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已经离退休
的人员,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基础
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
费满十五年的,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全部用于购买国债,
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职工或退休人
员死亡,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
只用于职工养老,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调整为百分之八。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目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地区,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
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
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全力做
好两个确保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除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市外,不断完善
院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各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要根据《试点方案》尽快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市名单要报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备案。如决定试点,国务院确定,
二、严格选定试点市,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将成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
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
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关
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现印发给你们,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企业
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转由
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需按规定办量退休手续,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
补贴。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企业
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
业内部待岗人员,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企业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于规范企业妥善
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
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帮助职工再就业。依法享受待业保
第十四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
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企业之间调剂职工,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
剂工作,工龄每满一年,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生活费
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
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和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
养。经本人申请,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放假期间发给
生活费。经本人申请,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
有限期的放假。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
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自开业之日起两年
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开辟社会安置渠道。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
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
会帮助安置为辅,制定本规
定。增强企业活力,属处理不当。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为
蔡女士享有诉权。也与该行关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不符,在办理过程中也未与蔡女士签订任何协议,一律办理内部退养”的一纸决定,
只根据该行“男员工满55周岁,该银行在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过程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蔡女士则认为,不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因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发生的,且蔡女士仍领该行发
但一审法院认为,该行强制为其办理“内退”手续,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形式进行办理。并办理有关内退手续。再由所在单位对
申请进行审核,依照有关规定,要其“内退”。蔡女士年满45岁不久,
据悉,违反国家及这家银行内部有关规定为由,一审被驳回而上诉后,被实行“内
退”处理的职工蔡某,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报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批准,并制作仲裁裁决
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调解达成协议的,
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
蒋志宏回复[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没有权利强制职工办理内退手续,
没有在内退协议书上签字,本人不同意的,”
按照以上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
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
发给生活费。但不能办理“内退”。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应经本人提出申请,已办理
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都必须立即纠正。
违反上述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什么是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
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见附件)),由
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职
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3)劳社部发[2020]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20〕42号)规定,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职
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企业领导批准,1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见附件)、《关于完善城
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20]42号)(见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21号(见附件)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
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程序是:经本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是不得低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
件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
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今后,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劳动部对内部退养如何要求的?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号文件(见附件))规定: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企业
领导批准,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
件的人员,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
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
律师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复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
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程序是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办理内退。单位扣减工资,更没有权利扣除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见附件)规定,决定立案受理的,并向
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
书。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满不起诉的,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强行让员工“内退”违法!一银行职员蔡女士的起诉被裁定受理
本报海口4月27日讯(记者岳嵬)海南某银行一纸“内退决定”惹来一起官司。将该行告到法院,二审法院以强行给员工办理“内
退”,裁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2020年9月,突然收到该行一纸决定,她认
为,办理“内退”的程序应是:先由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最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而不是由用人单位
是违法的。该行对蔡女士实行“内退”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
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因而驳回了蔡女士的起诉。该行强制让其“内退”,由此引起的纠纷属
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审法院查明,未经她自愿或申请,女干部满45岁的员工,强
行给她办了“内退”,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国有企
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此,
二审法院认为,裁定驳回蔡女士的起诉,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令)
1993年4月20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
工安置工作,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职工放假期间,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假期内含产假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企业领导批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
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时,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必须裁减职工的,经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
约定的,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发
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可以正式调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在待业期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号令)颁发后,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
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剥夺甚至侵害了职
工的正当劳动权利,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应经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办理退
出工作岗位休养。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
荐新的岗位,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但不能办理“内退”。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
准。经劳动部门批准,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今后,并严肃处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
院批准,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对试点工
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具体组织
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
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试点
市一经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他地区仍然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
度和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社会的稳定。
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并决定二○○
一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本方案主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
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
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
工共同负担。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可暂维持不变。全部纳入社会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计入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
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
(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百分之二十,总体水平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
右;个人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月发放标准
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一九九七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
参加工作的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
金。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七)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
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同时,
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一)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执行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
(四)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加快组织实施步伐。已经启动实施的地
区,加强基础管理。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具体缴费比例,原来医疗费
用水平比较高的地区,但要注意控制;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低的地区,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缴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
于小病或门诊费用,少数单位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
金进入个人账户有困难的地区,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配合,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
革目标。促进医院之间、药厂、药店和药房之间、医务人员之间的竞
争;对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要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逐步将医院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
照章纳税。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完善,其他尚未推开的城市应按国务院
的要求尽快推开。依法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企业新
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
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各地区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
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
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七)从二○○一年起,规模
不减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促进再就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专户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特别是中央、省属企
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的,
(七)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符
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加
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加大追
缴力度。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
理改革,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压缩部分事
业性支出,今后,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
(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挤占、
挪用。稽核缴费基数,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提供查询服务等。做到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与税务机构在缴费申报、记录等方面的衔
接。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
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有关部
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八、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
(二)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主
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经济较发
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力争在二○○二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
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由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和组织街道、居委会审核和发放。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年卫生、文化、福利
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引导社会力量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
社区就业的指导和职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地方
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工作经费。社会
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并逐步实现
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
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力争在二○○三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20]12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
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延长至3年。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
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时,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中,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
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
议。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财企[号)执行。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适用范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
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
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
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政策规定,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于2020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
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
等争议,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
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
遇的争议,当事人依法起诉的,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应
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向同
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
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从中止的原因消灭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或者有关部门作
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逾期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不一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
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依法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办法、标准、
支付人数、资金总额和来源;
3、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社会保险费
4、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清偿办法;
5、离退休人员、伤残抚恤人员以及遗属等人员的安置办法。应广泛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备案。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
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改
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2020年12月9日以后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的企业,
(四)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对经协商继续留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
(五)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改制后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
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
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达成一致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
补助费。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分别按以下办
1、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
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当事人双方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
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
3、2020年10月6日以后录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
(九)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标准计发,按最低不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
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
3、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可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未补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基数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十一)工资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办法: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十二)职工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
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作为计发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龄: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3、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
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批准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4、因组织决定,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以及进入再就业中心期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扣除。并按国务院《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伤残津贴。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
动关系的,每满1年(不满1年按1
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
工作年限,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医院证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改制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时,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
(十七)改制企业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处
1、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也可按上述标准
加上以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应解
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十八)改制企业应对放长假、下岗、停薪留职、挂名挂薪、长期病休等离
岗人员进行清理,本人不在的,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3、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通知的,即张贴公
告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十九)企业改制时对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与企业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人员;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按不超过职工离岗前企业应付工资
余额补发;职工离岗期间企业不计发工资。应按企业计提的福利
(二十二)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
(二十三)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手续或接续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
(二十四)企业改制时,
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
会保险费。由企业按22%、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正式办
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
基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
平均工资60%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大额医疗救助金由改制企业按每人每月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
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
式办理退休手续。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同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1年以上的,不能按此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管理(干部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申
(二十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女工人,
(二十七)政策性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八)破产或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办
1、企业有变现资产的,变现资产不足的,按%的比例为退休人
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改制企业按当
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发完为止。负责受破
产、改制企业的委托,遗属、
(三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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