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有受贿,贪污类案件发生还有哪一类案件发生过的?

【正文】 它表明市场体系的()。通
过供求和竞争规律,按照商品经济内在联系,这种市场的本质规定性在于经济权利的()的
A.所有制性质B.企业组织形式C.行业标准D.按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
48.市场经营主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
A.有效B.无效C.违法D.可变更
46.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对方也未
提及,单一性D.狭隘性
45.某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
A.系统管理B.信息反馈C.自我约束D.协调服务
44.市场体系的完整性是相对于()而言的。这是指()。
A.命令B.禁止C.授权D.许可
42.当前,不得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
A.法律B.行政法规C,
A.社会类B.公共类C.商业类D.公益类
39.广告只有凭借()才能达到其传播的目的。
A.联合国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尼斯协定》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执法程序可根据情况灵活掌
37.一国必须先加入(),
A.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类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B.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类经济监督管理机关
C.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类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D.各类经济管理机关和各类企业
36.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A.市场主体具有能动性B.市场信号具有自动性
C.市场结构具有完整性D.市场管理具有适应性
34.各类市场的内部营运规范属于()规则。又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
A.主要抵押物所在地B.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
C.最先受理登记机关所在地D.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
33.企业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可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D.只能在征得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注册商标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32.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即()行为。下列主体中不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是()。
A.公民个人B.生产经营单位C.公民个人和单位D.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
29.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B.各级人民法院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消费者,
A.县一级B.县级及县级以上C.地区一级或地区以上D.省级或设区的市
27.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5.企业法人具备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具体证明是()。因经营状况随时变化,
A.企业法人资格B.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C.是否具有独立财产D.是否具有完善的组
23.非公司登记不包括()事项。
A.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B.监督管理经济合同
C.对商标进行注册和管理D.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等事项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管理与执法中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A.经济执法B.行政监督C.经济行政监督D.行政管理
20.下列各项中,抓生活作风
18.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抓收费
A.行政形式B.经济形式C.法律形式D.市场监督管理
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制度公开要则》中规定的公开内容有()。
A.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B.企业法人设立所属分支机构
C.一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组织
D.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1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客体的特定条件是()
A.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必须要有一定资金数额的财产
C.有合法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企业法人制度有利于形成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后,
A.衣服、鞋帽B.浴池的服务价格C.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D.家具店的各类家
12.关于经纪人的表述有误的是()。竞选人投巨资在全国电视网中阐述自己的观点、立场,
A.使用在先原则B.注册原则C.混合原则D.使用原则
10.下列活动不属于广告的是()。
8.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元。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消费者协会
C.技术监督部门D.卫生监督部门
7.在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D.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C.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也不得低于成本价
D.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可以降价,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一开始给予的折扣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上述事实,
后经采购人员要求改为把相应的折扣款给企业采购人员作为中间人佣金,则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
D.该企业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某企业在其产品展示会期间,
A.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B.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
该企业在商品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且产品质量好,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D.有商标的商品质量绝对可靠
2.某企业擅自使用与他人的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
A.商标要进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B.消费者可通过商标识别选购商品
C.对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巩固练习试卷(一)参考答案
2021年四川省工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加试专业科目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巩固练习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共58题)
1.关于商标,该个体户不服提请复议,听证机关应当中止听证。企业集团等注册登记均不需
要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
18、个人独资企业,商标异议公告,计算机数据等证据的搜集应当搜集原始载体。()
15、工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14、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如果在中国境外使用,()
13、根据政府采购法,暗中给与对方财务是认定是否属于回扣的主要条件。()
11、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贴上自
己的注册商标金土地销往河南,()
10、某种子企业从山东某农科院下属种子公司采购注册商标为鲁丰牌的种子后,有限合伙字样。()
7、中外合作企业分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两种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都可以下设分支机构。独资企业,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可以以本公司作为股东创设新的一人公司。()
3、自然人只能投资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另外两名以实物作价500万出资,()
2、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委托的县市区局为被告
三、判断题(共20题)
1、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发生变更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C、市局委托下级县市区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60、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后发现上当,张某不应给与处罚
58、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带哪些材料:()
A、涉案物品清单B、涉嫌犯罪案件C、鉴定结论D、案件调查报告
59、关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管辖权,及于上
述事实,并在山东某地作案,工商部门在询问中,丁某和李某
迅速成为该传销团伙骨干,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较大的市
D、在行政诉讼中规章可以作为法院审判依据
57、传销头目贾某以招工为名诱骗大学毕业生丁某李某从事传销,规章可以作出一定数量的罚款,
56、下列关于规章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D、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此做法属于委托行政许可,但质量粗制滥造,净赚5万
C、已经经过抵押的期房出售广告D、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发布的售房广告
49、下列哪些可以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请注册申请:()
A、自然人姓名B、将他人企业字号作为文字申请注册商标的C、三维标志D、数字911
50、关于商标注册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独占许可,得到彻底治愈狐臭的比例为98%
47、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A、吸烟形象B、未成年形象C、鼓励吸烟形象D、吸烟有利于缓解疲劳
48、那些情形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A、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地产B、投资本案10万元,某某牌化妆品总能做得更好
D、拒不完全统计,无副作用
C、超越,明年18。万人瞩目,河北第一品牌
C、水井坊,国家级新药B、某某老窖,使用本品对人体无毒无害无副作用B、心语牌除草剂全国销量第一
C、本品无效退款D、丰收牌杀虫剂,经媒体曝光后仍然拒绝召回,消费者既可以找执照持有人也可以找服务提供者
3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A、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B、冒用他人厂名标志的
C、销售应当检验的商品未经检验的D、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39、产品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A、合格证B、中文厂名
C、限期使用产品的有效期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警示标志
40、销售商哪些行为如无反证,
但账目却做成旅游支出项目予以下账处理,经纪人包括:()
A、个体户B、合伙企业C、经纪公司D、经纪人专业合作社
24、下列哪些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假冒或仿冒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行为D、串通投标行为
25、下列哪些是限制竞争行为:()
A、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B、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C、商业贿赂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
26、下列哪些属于假冒货或仿冒行为:()
A、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将专利申请号作为专利号作虚假标示
C、假冒他人注册商标D、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外包装使用
27、商业秘密具有:()
A、保密性B、实用性C、技术性D、创造型
28、行政诉讼期间那些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A、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诉讼中工商部门撤销案件的D、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9、下列关于商业贿赂的说法正确的是:()
A、商业贿赂的主体不限于经营者B、主观上都存在故意
C、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给付财物D、侵害的客体是相邻公平竞争权
30、工商部门在对某医院账目检查时,上缴财政
C、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告诉其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D、需要扣留家存或寄存物品时,变卖或拍卖后扣除保管费,应当公告当事人6个月内认领财务,但仍可以使用中心字样
19、下列关于抵押登记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个人用机器设备向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B、个体户、农民的生产工具及原辅材料都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C、动产抵押登记主管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工商部门
D、动产抵押登记主管机关为抵押物所在地工商部门
20、下列哪些权利出质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A、以债券提单出质B、以股权出质C、以商标权出质D、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21、关于采取和解除强制措施,对此某辖区工商执
法人员予以处罚,在某辖区开设一家美容店,成员有30人,根据以上认定该企业性质,三位自然人乙丙丁对拟设企业债务
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经批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C、中外合作企业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中外合作企业外方投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10、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那些字样:()
A、有限B、有限责任C、公司D、实业
11、下列哪些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主体?:()
A、某国有公司B、上市公司C、医学研究会D、有限公司
12、甲有限公司和乙丙丁作出书面约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D、股份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
5、股份有限公司哪些人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A、董事会不足5人时B、持有公司股份占1/10以上股东请求时
C、董事认为有必要时D、监事认为有必要时
6、下列关于企业名称的叫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沈阳国际传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B、H市518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C、中国新人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甲市信立公司丛台新人置业营业部
D、H市中草药研究会研发基地有限公司
7、下列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登记:()
A、与企业变更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相似的
B、与吊销企业或注销登记企业执照被撤销或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近似的
C、与注销登记未满一年企业名称近似的
D、与撤销登记企业未满3年企业名称相同的
8、下列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正确的是:()
A、未经前置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按无照经营处理,
3、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A、代表10分之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6个董事成员中4个提议
C、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D、一半以上的股东
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认购或募集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
C、相对于有限公司来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也不能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B、货币出资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C、以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必须设立出质登记
D、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行政机关赔偿之后对于负有责任的人员追偿标准为月工
100、某工商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辖区内某煤气公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厂家燃气具予以5万元处罚,在处罚决定
书下达时张某突然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女儿可以对市工商部门提请复议
B、张某女儿可以直接对省局提请复议
C、张某女儿应当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对市局提请复议
D、张某女儿应当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对省局局提请复议
97、一般而言,市局随后按照法定程序书面请示省局,张某认为处罚较重且应当由文化部门管
C、只有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才应当在7日内立案
D、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应当根据案件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一般自发现案源之日起多长时间立案?:
A、无论何种方式获得的案源,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
92、工商部门对每个案件是否都要立案,则在上述移送管辖中错误的县局是:
A、甲B、乙C、丙县D、都有过错,丙县认为应该贵市局管辖,乙县认为应当有丙县管辖,甲县认为应归乙县管辖,则该公司拿到上述证照的最长期限为:()
90、上位法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实行集中办公,
84、2021年世博会权利人是:()
A、上海世博会组委会B、国际展览局
C、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和国际展览局D、上海世博会组织机构或国际展览局秘书处
85、未被认定驰名商标再次申请间隔时间为:()
A、自申请之日起满一年B、自结果公布之后满1年
C、自结果公布之后满3年D、自申请之日起满2年
86、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提供证明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特定标志的属于:
A、集体商标B、证明商标C、原产地标志D、质量认证标志
87、就拆迁补偿标准原先甲市规章最初的规定和随后省政府颁布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
A、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于甲市地方政府规章
B、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省规章
C、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于甲市规章
88、某省人大制订的法规与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规章不一致,该商场提供了进货合同和供应商名称,对此甲市企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
会撤销改注册商标的最长期限是:()
A、自商标申请之日起5年B、因为属于恶意注册,衡水企业在第二年向国家商标
局提出丽君牌果酒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应视为过期,但应当由国家局收缴商标证
B、基层执法人员做法不正确,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企业在商标注册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遂以冒用注册商标为由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某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公司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应为申请在先
C、应当由双方企业协商抽签决定
D、法国企业由于商品展览会在中国境内举办不具有优先权,()
A、受理法国企业申请,法国企业闻讯后亦在2021年4月1日向商标局提交
了相关文件并提出注册申请,并展出使用郁金香牌法国香水,提出复议,对此市
某分局以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为由对该企业罚款3万元,后一则不合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3、下列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中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标明专利申请号和专利人B、应当标明专利号和种类
C、应当标明专利申请号D、应当标明专利有效期限
74、某会计师事务所在租用写字楼5楼办公,后一则违背社会良好风尚B、都合法
C、前一则不合法,根据广告法这两则广告:()
A、都不合法,好运自然来;今年过节不收礼,对此那些当事人对消费者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A、保健品厂家、药店、明星B、保健品厂家、药店、医学保健品研究会
C、药店、明星、厂家D、保健品厂家、药店、明星、医学保健品研究会
6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A、将等外品当正品出售B、作虚假演示说明
C、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D、销售车辆时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但未明示具体部位。但经使用后发现其产品根本不符合广告中的承
诺,无效退款,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找举办者医药大厦索赔。但此时药店已经关门人去楼空,张某在
会上购买5合五福心脑康,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仍然使用消法
59、某医药大厦举办药品展销会,用其他法律
C、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与消法规定不一致的,就张某擅自处分
扣押财产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对张某最低处于多少元处罚:()
58、下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法正确的是:()
A、其他法律和消法都有规定的,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后,骨干成员张某将工商部门查封的用于传销的10台办公电脑(价值
3000元每台),对于该工厂工商部门应当:()
A、封存该厂厂房及设备B、没收违法所得
C、处以该厂50万元以下罚款D、没收租金,则立案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移交必须2人以上B、移交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李某已支
付价款,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股票,按借款先后清偿
C、房产证,结果该县酒厂获得独家销售权,否则一律取缔,无任何消防措施,擅自生产鞭炮加工活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有三人以上合伙人同意B、由出席会议的半数同意
C、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D、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5、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不包括些下列那一项:()
A、经营范围B、名称C、经营场所D、注册资本
26、农村专业合作社()人提议可以在2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A、三分之一B、一半以上C、全体社员D、三分之二
27、下列哪个单位不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A、棉花收购站B、辣椒协会C、农民张某年满18周岁有民事能力D、西大屯村委会
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扣押当事人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此种合伙名称中应认定:()
A、普通合伙B、一般合伙C、特殊的普通合伙D、有限合伙
24、圣光合伙静电喷塑厂(普通合伙)是由甲乙丙丁戊组成的合伙企业,丁方出专利,乙方出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
1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
A、国家工商局B、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C、省级工商局D、国家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
2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是:()
A、一年B、6个月C、两年D、三个月
2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那些不正确:()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B、一个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C、独资企业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D、独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合法字号
22、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在()内办理变更登记
A、30日内B、5日内
23、甲乙丙丁四人组成合伙企业,变更前已经批准的不需要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D、因分立或合并而新设的企业从事许可项目,电子邮件提出注册申请,只要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即可
C、名称转让后原来企业也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名称
D、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3、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谁提出:()
A、出质人B、质权人C、出质人和质权人D、出质人或质权人
14、下列哪些股权可以出资:()
A、未缴足的注册资本B、被冻结的股权
C、已经质押的资产D、尚未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15、对企业以传真,其注册资本为1亿伍仟元,可以分期缴纳
D、股东为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注明自然人独资
8、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多少:()
A、人民币500万B、人民币1000万C、人民币50万D、人民币800万
9、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但投资公司最长5年缴清,半数以上在国内有居所
4、关于股东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B、分期出资的,要有三个以上子公司
C、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通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D、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D、公司先以资产80万元对外承担责任,
B、公司仅以其注册资本100万元对外承担责任。则关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以其注册资本100万元对外承担责任,产生250万
元亏损,乙某出资80万元组建甲市荣昌物资有限公司,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编者保留
追究权利。未经允许,免费赠送也无妨。恕不议价。且只在淘宝的
5、这些册子只售电子版(排版得很好了,虽已尽力但难免会有疏漏,而以为迅速提高读者成绩为方向。但毕竟不是考试出
题人,所奉送给大家的考题,并非只考《考试大纲》的。但因为是当前工商工作的重中之重,偶在编写过程中
把一些过时的内容(如打击投机倒把)删掉;一些近些年出现的新内容(如食品安全),《考试大纲》原型应该是工商总局多年前出版的几本书的摘要。流程是:向往年考生了解情况→分析《考
试大纲》→向各地同行索要资料→依据《考试大纲》整理资料→逐题检验答案→校对→杀青。
1、编者系工商系统人士。该册子有40多页,好几套的题目都没
达到100题,用作考前模拟来找状态是最好不过的了。
精选了七套高质量试卷,做完并吃透这些题目,约370道题。虽然只有三份试卷,710道题。下同),无疑更容易巩固、提
《分章节练习试卷A卷》、《分章节练习试卷B卷》
是按照考试大纲的章节设置模拟题。所以,毕竟官方用书有很多页、没圈重点,并已经编排好,2021年四川省工商系统公考加试专业科目
巩巩巩固固固练练练习习习试试试卷卷卷集集集
这里的五本册子都是专门针对2021年四川省工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加试专业科目《工商行政
管理知识》编写的。下面把它们的内容简单介绍一下: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读本〉精编》
把官方用书《工商行政管理知识读本》的重点、难点、易考点摘录下来,你可以直接
打印使用。而且备考时间有限,这本书值得拥有。看完一个章节的内容后做做相应的模拟题,《A卷》共有50页(A4纸大小,470道题;《B卷》共有75页,
《巩固练习试卷集》(就是现在这本......)
那是一片题海。却有40多页,这些题目涵盖了几乎所有与工商行
政管理相关的知识。你将成为半个内行人。包括往年公考工商加试科目真题、执法证考试真题、国家级竞赛用题等——
题目都较严谨、全面、权威,唯一的遗憾是,原因后面解释。约450道题。编这几本册子花了三个多月,
2、研究发现,所以,虽然《考试大纲》
未提及,也保留下来——往年考生反映,
3、总之,都是尽量围绕大纲、紧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故不以押中多少题目为目标,
4、时间仓促、水平有限,还请诸位包涵、指正。可以直接打印),字字带汗,如确实手头拮据请如实说明,
6、最后是声明: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请勿向第三人分享,
2021年四川省工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加试专业科目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巩固练习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100题)
1、张某出资20万元,公司运营一年后,经评估该公司现有资产80万元,其余部分由甲乙按比例分担。
C、公司以现有资产80万元对外承担责任。其余由甲乙二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B、总公司又称本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为:()
A、2人2-50人B、50人以下C、50人1-200人D、50人以下,自公司成立后2年交清
C、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
D、公司注册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其他的2年内交清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说法正确的是:()
A、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B、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
C、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
D、聘任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6、公司哪些事项要经过2/3代表权的股东通过:()
A、聘请公司总经理B、修改章程C、变更公司名称D、聘请公司监事
7、下列关于一人公司说法正确的是:()
A、一人公司就是一个自然人开设的公司
B、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
C、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哪些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
B、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总数的25%
C、公司股份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0、某公司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一个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费要
11、下列企业名称中哪一个可以作为企业字号:()
A、甲市马耳他物资公司B、甲市金剪子理发店
C、九三学社文具店D、甲市5218加工厂
12、企业名称转让说法正确的是:()
A、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未办理登记前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B、企业名称只能向一户企业转让,电子数据交换,申请人自受理后()内提供原件
16、企业经营范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经营范围应当体现企业经营特征
B、企业涉及两个以上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名称中明示
C、因分立或合并而存续的企业从事许可项目,变更前虽已经批准但仍需要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17、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不低于:()
18、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说法那个是正确的:()
A、外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营、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B、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分支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分支
C、外资企业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D、外资企业适用法律是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甲出资金,丙方出实物,成立某市铁矿
石打磨机械修配服务部,现该厂将地址搬迁到高开区
联通路8号,查封扣押期限最长不超过:()
29、张某租用李某院落雇佣工人200人从事无照经营,该院落坐落在稠密在
居民区,对李某的处罚应当是:()
A、没收其租金B、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C、处以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D、没收租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30、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体工商户是指一个人经营的商事主体
B、以家庭从事经营的也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但仍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C、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从事经营的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D、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从事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1、某县就白酒销售作出规定:凡是白酒进入本县区域销售一律要经过招投标后方可取得在本县销售
资格,经过招标竞标,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变相地区封锁由当地市政府经贸部门查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B、不属于地区封锁
C、属于变相地区封锁由当地省政府经贸部门查处、工商部门查处D、由该县所在市工商部门查处
32、下列那种措施不属于查处反垄断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A、询问当事人B、冻结银行账号C、复制会计账册资料D、扣押相关证据
33、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重占有多大比例即可推定具有市场实际支配地位:()
34、下列那种情形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的B、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指定的市场转售产品最低价
C、经济不景气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D、为保证对外贸易的利益而达成的市场瓜分协议
35、下列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
A、公司账号及密码B、客户名单及销售渠道C、货源情报D、招标标底
36、下列哪些不是回扣认定的特征:()
A、帐外B、暗中C、折扣D、返还方式以现金实物或其他名目给付财物
37、下列关于商业贿赂构成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为主体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B、不论是否有主观故意都可构成商业贿赂
C、秘密给付财务D、侵害相邻公平竞争权
38、关于驰名商品认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驰名商品必须为相关公众所知悉B、判断是否知名应当考虑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C、应当考虑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D、应当以大多数人是否知悉为限
39、哪一类市场主体不是不正当行为的主体:()
A、法人B、消费者C、其他经营组织D、独占地位经营者
40、下列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B、不正当竞争行为唯一特征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C、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41、擅自举办展销会最高可以处罚元:()
42、下列哪种形式不属于现代化书面合同形式:()
A、电传B、电报C、电子邮件D、手机短信
43、下列行业中私营企业不可以从事的行业为:()
A、运输业B、建筑业C、饮食业D、军工业
44、下列哪些财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A、土地所有权B、正在诉讼过程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C、医院CT设备D、家具厂的木材
45、下列哪些财产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A、存单B、建设用地使用权C、土地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
46、哪些财产不可以出质:()
A、汇票B、存单C、应收款D、商业信誉
47、下列那一选项不属于用益物权:()
A、土地承包经营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宅基地使用权
48、下列关于拍卖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B、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
C、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D、拍卖主持人可以为他人代为竞买
49、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B、连带责任C、无限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
50、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不包括:()
A、抵押权B、质押权C、经营权D、典权
51、依照规定核准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是:()
A、省级工商局B、国家工商局C、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D、省级商务部门
52、直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
53、对于拉人头式传销方式查处机关是:()
A、工商部门B、公安部门C、工商为主公安配合D、公安为主工商配合
54、下列关于抵押受偿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已登记的后于未登记的
B、都未登记的,土地证,存单都可以抵押
D、张某建材厂设备抵押给王某,后张某又将机器卖给李某,则李某先于王某取得机器所有权
55、某县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中认为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交由机关正职或主管副职审批
C、如果经领导批准则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D、如领导不予批准,
56、高开区某工厂把自己的厂房租给广西来的李某开展传销活动,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7、某市在查处一个传销窝点时,擅自启封转移,张继续将剩余10台电脑搬出,使用消法规定
B、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与消法规定不一致的,可以选择使用其他法律
D、消法未作出规定,将柜台10米出租给某药店举办心脑血管疾病药物展销会,后被鉴定为假药,对此消费者张某可以:()
A、只能找医药大厦索赔
C、找医药大厦、药店、生产厂家均要求赔偿
60、哪些食品可以不加产品标示:()
A、裸装食品B、未出厂的预包装食品C、零售小食品D、散装食品
61、武汉某保健品厂在一则减肥广告中使用某明星形象承诺十天瘦十斤,我市李某在某药
店买回后发现该产品上有华南医学保健品研究会推荐字样,并在服用该产品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
6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那个部门制定?()
A、国家卫生行政部门B、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
C、生产部门由质量检验部门D、流通领域由工商行政部门制订
64、根据食品安全法某餐饮公司需要办理什么许可证:()
A、食品生产许可证B、食品流通许可证C、食品卫生许可证D、餐饮服务许可证
65、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制度规定其进货查验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多长时间:()
66、食品经营者对待预包装食品负有:()
A、告知义务B、说明义务C、注意义务D、警示义务
67、社会团体个人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应与生产经营者负:()
A、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赔偿责任D、民事责任
68、乳制品第一安全责任人是:()
A、奶牛养殖户B、县级农牧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质量监督局
69、下列单位中哪一个部门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A、奶牛养殖场B、生鲜乳收购站C、乳制品加工企业D、乳制品经销商
70、对于可能危害婴幼儿健康的乳制品销售商由那个部门负责停止销售、追回:()
A、工商部门B、质监部门C、卫生部门D、以上都正确
71、下列哪个说法不正确:()
A、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指通过商业广告推销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如果媒体为自己做广告那么他即是广告主又属于广告发布者
C、广告经营者多为广告公司类企业法人
D、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
72、人头马一开,收礼只收脑黄金,前一则宣扬迷信,因为宣扬迷信内容后一则合法D、前一则合法,在20楼顶上设置一大型企业广告牌自我广告,该企业不服,则正确的复议决定应
A、减轻处罚B、撤销处罚确定C、维持处罚决定D、不予受理
75、下列哪项不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A、101生发灵B、珍珠祛斑霜C、胖太太减肥茶D、羚羊牌除臭剂
76、下列哪种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标志:()
A、动漫B、英文字母KC、三维标志D、红黄蓝三色球
77、下列哪一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A、与外国勋章相同的晾衣架图形商标B、钓鱼台宾馆C、实木牌家具D、红新月日光灯
78、下列哪一个程序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A、申请B、审查C、公告D、商标争议处理
79、法国某企业在2021年10月15日参加中国广交会,2021年1
月1日甲市某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郁金香牌香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因为其使用在先
B、应当受理甲市企业申请,应当受理甲市企业申请
80、2021年7月26日,发现该企业商标注册
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1日,并没收该公司商标证,否则应当视为过期,期满后并不意味失效
C、该企业在商标注册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应当由商标局注销并予以公告
81、商标独占许可的独占人是指:()
A、转让人B、按合同被许可的商标受让人C、商标转让申请人D、商标注册人
82、甲市某企业授权衡水某企业使用未注册丽君牌果酒作为商标使用,第三年该衡水企业获得核准注册,不受5年限制
C、应当在商标异议期限内提出D、自商标核准之日起5年
83、工商部门在查处某商场销售冒牌冰柜时,对此工商部门:
A、可以对该商场予以处罚B、因为该商场提供了合法取得证明和供货人不应予以处罚
C、应当对该商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D、应当对该商场予以处罚。应当:()
A、优先适用于地方法规B、报国务院裁决C、由全国人大裁决D、以上答案都不对
89、某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工商执照、质检部门代码证,如果某公司于
2021年5月1日向某部门申请材料齐全且已被受理,国家工商局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最高罚款限额为:()
91、对于某传销案件,于是将案子移交乙县,于
是将案子移交丙县,又将案件呈报市局,应当协商,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当在7日内立案
B、不一定都立案,有必要立案的,最长不过15日
93、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要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应当在几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94、工商部门的询问笔录属于证据的那一种:()
A、书证B、物证C、人证D、当事人陈述
9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罚款的案件具体范围由哪一级工商部门确定:
A、县市区局B、设区的市级局C、国家局D、省局
96、张某经营某书店涉嫌销售盗版软件被某市工商部门查处,于是提出申辩,省局某处予以批准同意市局处罚,行政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
A、一个月B、15日C、两个月D、三个月
98、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多长时间公开:()
99、根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对此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应当以那一级工商部门为被申请人:()
A、该分局B、分局所在县市区局C、设区的市局D、市局或县区局
二、多项选择题(共60题)
1、下列哪些不能作为股东出资:()
A、商业字号加盟费B、矿山开采权C、已抵押的荒山D、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2、关于股东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无需批准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按超范
B、市某化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原来危化品无需从新申办审批
C、单独核准分支机构经营的应当注明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D、企业分立后的新设企业从事原来许可项目的无需从新办理审批手续
9、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
B、中外合营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拟设立H市机械设备厂,甲公司对公司亏损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下列说法不
A、普通合伙B、特殊的普通合伙C、有限合伙D、普通法人企业
13、下列哪些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A、变更名称地址B、同意其他企业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C、变更经营范围D、转让商标权
14、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A、登记申请书B、验资报告C、住所证明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5、下列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长
B、20%的成员可以提请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C、发起农民专业合作必须有5名以上成员
D、按照农民专业章程农民专业合作专业社成员可以与本社交易
16、某县成立天下红辣椒农业专业合作社,关于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下列说
A、该社农民应有人数不低于24名成员B、该社可以有一个社会团体和一个企业
C、辣椒种植协会也可以成为该社社员D、该社农民可以以劳务出资
17、张某伙同其14岁初中辍学内弟,涉嫌无证经营,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按照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对该店予以处处罚
B、应当按合伙企业无证经营对张某及其内弟予以处罚
C、按照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对该张某及其内弟予以处理
D、应当按合伙企业无证经营对张某本人予以处罚
18、下列关于个体户说法正确的是:()
A、个体户不得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B、个体户不一定是指个人经营
C、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从形式和承担责任实质上没有区别
D、个体工商户虽然1人经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不明确,逾期不认领的,
B、自处理物品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扣除保管费,应当由有关部门配合
22、我们应当这样理解不安抗辩权:()
A、合同订立以后善意一方可以不履行合同
B、先履行合同一方如果有对方抽逃资金丧失信誉经营恶化的证据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C、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D、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将不安情形及时通知对方
23、从组织形式上看,发现该医院将收取的患者挂号费以30%比例返还给医务人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按商业贿赂认定B、医院该行为构成国家局所规定的以旅游考察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
C、本案不属于商业贿赂也不是商业折扣D、本案不能按商业贿赂行为认定
31、下列哪些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
A、对中奖概率作虚假表示的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C、故意将设奖产品不投放市场D、抽奖式有奖销售超过5000元
32、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
A、达成垄断协议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D、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占领市场份额三成以上
B、俩个经营者合占市场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C、三个经营者合占市场份额四分之三以上且每个经营者独占市场份额十分之一以上
D、俩个经营者合占市场份额三分之二以上且每个经营者独占市场份额十分之一以上
34、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企业直销员:()
A、在校学生B、境外人员C、教师D、公务员
35、下列关于传销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工商部门负责的传销行为主要是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
B、公安部门主要是负责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
C、涉嫌案件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查处
D、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由电信部门查处
36、直销企业不得采取哪些手段开展会员培训:()
A、召开研讨会形式B、在政府办公场所C、在居民区D、以表彰会形式
37、下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销售者先行赔偿是指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不论销售责任在生产商还是销售商一律由销售商先行赔偿
B、出租柜台期满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找出租柜台方要求赔偿
C、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既可以找服务提供者也可找展销会举办者索赔
D、使用他人执照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A、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C、销售冒用他人认证标志产品
D、销售伪造他人企业名称的产品但事先并不知道且能够提供供货商的
41、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注意事项应当包括:()
A、警示标志B、警示说明C、注意事项D、运输方式
42、某商场上架销售的H市某食品厂生产的婴幼儿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
对此生产厂家责令召回的部门是:()
A、县级以上质检部门B、县级级工商部门
C、县级以上食品药监部门D、县级以上质检部门或县级以上食品药监部门
43、婴幼儿奶粉应当包括:()
A、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号B、营养成分及含量C、复原乳字样D、注意事项
44、下列农药广告那些违反《广告法》:()
A、农乐宝杀虫剂蚜虫一扫光,保您丰收没问题
45、下列哪些广告属于违法广告:()
A、胃舒安,纯粮食制造,天下第一坊D、H市金都酒店,首屈一指
46、下面那些化妆品广告属于法律禁止出现的内容:()
A、连续适用本化妆品令你的皮肤细嫩富有弹性今年28,
B、本产品为纯天然制品,总能领先一步,临床180人适用本产品后,三年后连本付息15万,商标许可人丧失商标权
B、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C、排他许可在一定期限区域只设一个被许可人
D、商标使用许可应当使用书面合同并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51、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A、注册商标含有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型号的B、直接表示商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的
C、含有地名的D、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
52、下列哪些特殊标志不予核准些列:()
A、缺乏显著性不易识别的B、带有民族歧视
C、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的D、有损于国家尊严的
53、下列关于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集体商标可以同非成员单位签订许可合同授权非成员单位使用
B、证明商标是指该组织或他人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服务原地质量制造方法的特定标志
C、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D、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要求自然人有中国籍
54、下列关于未注册商标说法正确的是:()
A、某袋装食品冠以特好吃商标,工商部门对此可以处罚
B、未注册商标也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C、未注册商标必须使用TM字样
D、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TM字样
55、某市工商部门将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登记交由区县工商部门办理,委托机关应当对授权登记负责监督
B、受托登记的县市区局也可以在必要时授权下属分局办理登记
C、此做法没有法定依据,县市区局与市局登记权限划分应当由省局作出规定。由制定规章的部门协商确定适用
B、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C、当前有权制定政府规章的部门有省政府、省人大,在贾某操纵和胁迫下,后被工商部门配合公安一举查处,贾某还交代其上线王某
为跨省传销总头目,据贾某还交代2年前张某也从事过传销活动后辞职不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B、贾某李某丁某均应当减轻处罚
C、李某丁某张某不应给与处罚D、贾某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市张某在网上看到长沙某服装专卖店的广告并购买其服装,对此应当由长沙市工
B、同一违法行为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工商部门管辖
C、省设区的市工商部门可以将公用事业滥用独占地位的案件交由下级县市区局查办
D、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工商部门查办,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
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工商部门为被告
D、市局委托下级县市区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部门对此可处以2021元以下罚款。其中一名股东以股权出资,则以股
权出资的股东出资份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公司成立后,
4、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合伙企业,公司,()
6、通过电子邮件等提出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8、合伙企业在使用其名称时必须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9、成立农民专用合作社必须有10名以上成员。又重新包装,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帐外,()
12、生产加工的食品中是不允许添加药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可以采购外国货物。受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6、办案人员对于视听资料,()
17、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争议撤销属于商标注册特别程序。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19、当事人提出听证延期申请,()
20、某县局内设机构以科室名义对某个体户罚款2021元,应当以该县局为
复议申请人。下列提法错误的是()。既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利益,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产品是他人的知名商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因为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好
C.若他人的知名商品的装潢没有申请相关专利,对到会的采购人员表示凡订货量达到一定数量可给予相应的折扣,大部分采购人员都是私营企业派
出的职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改变后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B.该企业一开始给予的折扣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改变后给予的“中间人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D.采购人员要求中间人佣金是正当行为
A.所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B.季节性降价时,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5.下列哪项职能不属于消费者协会的职责范围?()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是()。对超过()以上奖金的兑奖情况应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9.我国商标取得采用的原则是()。
A.某电影院在自己的橱窗中张贴将上映的新影片的宣传画
B.美国总统竞选时,以期竞选总统
C.某农药生产厂家向外省农民邮寄有关该产品的种类、质量、价格内容的宣传品
D.某冰箱厂产品在国际评选中为国争光被《经济日报》抢先发表
11.下列消费品可以不明码标价()。
A.经纪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B.经纪人事务所是独立的法人企业
C.经纪组织包括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
D.符合经纪人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方可申
1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指()。其实质上就是以()明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A.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公开B.个人的收入、工作范围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C.个人的海外关系要公开D.个人的子女工作、住房等重大生活事项要公开
17.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的方法是()。抓基层B.抓收入,抓工作D.抓消费方式,
A.国家B.工商局C.国务院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是()。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范围的是()。这是从()来分析的。管理内容C.管理对策D.管理手段
22.营业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A.经营场所B.经济性质C.经营方式D.注册资本
24.注册资金是指企业的全部实有资产。增减超过()时须办理变更登
A.登记注明B.发放营业执照C.验资报告D.企业章程
2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
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是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的行政执法机
关。即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但也有严格限定。
A.商品购买者的家庭成员B.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的人
C.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D.购买使用机床的工厂
30.市场竞争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A.提价竞争和降价竞争B.广告促销和人员促销
C.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D.产品竞争和促销竞争
31.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
A.不能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B.仍可五条件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C.在征得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对市场信号的变动既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这
是要求市场体系中的()。
A.市场组织B.市场进出C.市场竞争D.市场管理
35.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所谓依法行政是要求()。不能有自由裁量权B.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行政自由裁量
C.执法人员按司法程序办事D.执法人员正确适用实体法律,才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指()广告。
A.资金实力B.艺术魅力C.技术魅力D.媒介载体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
4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这一规定是通过()的方法来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体系的培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A.进入了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全面培育
B.由城乡集市的培育进入到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
C.从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的层次上去培育
D.从城市市场培育到农村市场培育
43.明确工商行政管理过程特点的意义在于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观念。
A.一毁性B.多样性C,对其产品所存在的重大质量缺陷保持沉默,此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合同。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中华商标协会D.最高人民法院
47.商标异议应在商标公告后()内提出。这是按()分类标准进行划分。是指对商品所有权让渡的市场。
A.全面让渡和最高权能B.部分让渡和较高权能
C.部分让渡和最低权能D.全面让渡和部分权能
50.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交换不为行政条件所割裂,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顺畅地流通周转。

摘要:国企改制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经济改革,通过对企业进行去行政化的改革释放了国有资本的经济活力。然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将一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重新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不仅再次强化了国家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更在实务中产生严重影响。本文站在刑法教义学的角度,通过系统解释的方法对该《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弥补“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过大、刑法规定内部逻辑不能自恰的缺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改革措施不断深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释放了巨大的动力。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将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等形式,从而适应现代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要求。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5条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性质以及从业人员主体身份的变化,即企业不断脱离行政化,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则不再当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同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93条之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常常成为裁判的难点和重点。随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实务部门扩大了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显著的影响。[1]然而,这种扩大在学理上并非毫无争议,且在刑事政策方面也与我国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趋势相龃龉,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反思。

一、狠抓还是放权: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现实纠结

不同于域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要件规定为公务员,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要件设置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而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还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此规定是由我国在订立《刑法》之时的社会基础决定的:彼时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绝对统治地位,政企一体,注重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管理作用,使得国有企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社会角色。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公务色彩,将此类主体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内进行管理具有非常充足的合理性。时至今日,借助国企改制的契机将此类人员排除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序列同样也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以《意见》的出台为标志,司法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反而带来一些学理上和实务上的问题。

()《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扩大

根据我国《刑法》93条的规定,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依据认定标准的不同大致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进行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基于委派关系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基于所从事的工作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第一种以及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多无争议,而由于国企改制等现实情况,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成为争议的焦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意见》扩大的正是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

在《意见》颁布之前,共有三部司法解释性文件对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

20015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条规定从消极的角度对我国《刑法》93条关于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申,强调了委派关系是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关键所在。2003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条规定明确了“委派”的认定标准,即具备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形式要件,同时需具备代表委派组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实质要件,此外还需具备委任、派遣等将本不属于该单位的被委派人员转化成该单位成员的身份转变过程。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6条第1款规定,“纪要”类文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前述规定并没有超出我国《刑法》93条之规定的文义范围,体现着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同样20058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也同样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而自《意见》颁布后,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三部司法解释性文件相对照,此类人员的认定并不能完全符合“委派”的要件,无疑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与以往司法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不同,《意见》第6条认为,不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质言之,国家出资企业中原非国家工作人员经过特定企业内组织的任命即可将身份转换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种身份的转换已经不能够在语义上与“委派”相契合,属于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对于《刑法》法条含义的变更。[2]

()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实践影响

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会对一些行为的定罪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以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根据我国《刑法》385条和第163条之规定,两罪最本质的区别之一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考虑其他情节,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将会被评价为受贿罪犯罪行为,而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则会被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行为。可见,《意见》的出台会在司法实践中将更多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从而对行为人施加更为严厉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也确实产生了此类效果。通过对判决书进行检索,自2010年至2018年共有1533起案件被告人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员工被判决犯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本案情均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出资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352起案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宣判,1181起案件以受贿罪宣判。

而且,自2010年底《意见》颁布以来,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的趋势越加明显,被告人以犯受贿罪宣判的比例明显增高。通过对判决书进行细致分析,共有93份判决直接援引《意见》进行裁判,其对于裁判结果的影响可以通过受贿罪的宣判比例看出,在历年的实务审判中,大致形成了一种趋势,即在此类案件中法官援引《意见》对行为进行认定的比例大致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随之此类案件中以受贿罪宣判的比例也不断增长。几乎可以断言,自2010年末《意见》颁布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已然扩大,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越来越倾向于认定为受贿罪。

二、扩张抑或类推: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文义困惑

法的规定是概括而抽象的,而并非具体而生动的,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判断中评价者必须杂糅自身对条文的理解方可将条文适用于案件之中。然而,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并非只为司法者制定,法律是为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制定的规则。只有在法条能够被所有人阅读并理解之时,法才能影响公众的行为,并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这种秩序并非来自法律的每个阅读者在阅读法律规定之时的价值取向,而是来自被阅读者普遍理解的法律条文的平白文义。[3]虽然不同个人的语言能力和认知水平不同,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也存在客观的差异,但基于平白文义法律总是能在个人的意识中产生大致相同的规则。而当法律作为一种评价规则出现时,若评价者对条文的理解偏离了平白文义,则势必会产生与社会秩序相违背的裁决。在刑法的语境中,这种基于刑法条文的平白文义将刑法条文适用于具体行为的评价之中的规则被概括为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当定罪,未有明文规定的则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这一规定正是对刑法的运行应当基于刑法条文的平白文义之规则的明确表述。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这一基于平白文义的解释被称为文义解释。

应当看到,文义解释并非字面解释,且并非所有刑法条文均能够以字面解释的方式得到确定的解释结论。回顾我国《刑法》93条第2款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把握则应当从对于法条中“从事公务”“委派”的文义解释中寻求。在《意见》出台之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被实际扩大,使得以受贿罪为代表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构成要素的罪名适用范围相应扩大。然而,与《刑法》93条第2款相对照,《意见》第6条的规定是否仍然涵盖于《刑法》法条文义之内值得深思。

()“委派”应是由外向内的派遣

“委派”一词具有“委任派遣”之意。在公众对于法条文义的理解中,“委派”不仅意味着委派者交托给被委派者某项任务,同时也意味着被委派者执行这项任务时必须经历地点或处境的改变。质言之,“委派”一词不仅意味着被委派者所负责任的变化,也表征着被委派者具体或抽象的位置变化。在我国《刑法》93条第2款的规定中,“委派”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因“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任,获得了从事特定公务的任务;并且,“委派”也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将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完成从事特定公务的任务。这一抽象的位置变化不仅体现在“委派”的平白文义中,也在法条中以“到”字明确表达。“到”便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经过位置的变化到达新的位置。综上,“委派”二字在《刑法》中表达三重意思: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务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交付;第二,“国家工作人员”经历了抽象意义上位置变化的过程;第三,“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务应当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完成。

然而,《意见》第6条的规定则在文义上与《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有所不同。第一,“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由国家出资企业中的组织做出,这与《刑法》规定委派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做出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别;第二,被“委派”的人员并不必然经历抽象意义上位置的变化,并且在常人看来,《意见》中“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对象反而应当是国家出资企业的成员,这与“委派”中派遣的意义并不相符。然而,应当看到《意见》第6条之规定与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规定在文义上并非完全互斥的逻辑关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过程并不必然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相冲突,“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先后经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和国家出资企业中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过程;同时,“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对象并不必然是国家出资企业的成员,纵使其是国家出资企业的成员也可能因“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过程而产生抽象意义上位置的变化。在此种情况下,《意见》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规定并未超越刑法条文的文义,应当认为是基于文义的扩大解释。

然而,《意见》的表述也必然包含着不同于此的情形。当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对象并未经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过程,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并未引起其抽象意义上位置的变化时,《意见》所涵盖的该种情况便不能被“委派”一词的文义所包含。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意见》认定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应当认为是类推。

()“从事公务”应当具有公务属性

在常人的理解中“从事公务”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行为。“从事公务”一词表征“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国家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交、国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事务。[4]“从事公务”的内容应当具有国家属性,或称公务属性,这就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代表国家利益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或处理。在公私权利分野的视角下,“从事公务”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行使或为私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论如何不应当被评价为正当的“从事公务”的行为。不仅如此,“从事公务”还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内容的特定性。与国家利益相关的行为种类繁多,但并非所有从国家利益出发的行为均属于“从事公务”。“从事公务”的行为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行为,对于不属于国家事务的内容进行处理显然不能被常人理解为“从事公务”。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劳务等事务的活动,即使该事务是从为国家谋取利益的角度出发并且最终能使国家受益,也不能够被认为是“从事公务”。综上而言,在常人的语境中,“从事公务”表征着两重含义:第一,“从事公务”代表国家利益,是对国家事务进行处置的行为;第二,“从事公务”的内容具有一定限制,须得是对于具有“公务”特性的事务进行处理。

然而,《意见》第6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从文义上与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规定同样存在区别。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代表对其任命进行“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组织从事职业行为,其文义中并不具有代表国家利益从事业务的表述,这与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根本属性的规定并不相同;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为“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而在企业中企业成员所进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行为基本都是对于企业事务的处置,多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的私权利领域内的行为,在常人的理解中这类行为很难被评价为“从事公务”。虽然如此,《意见》第6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内容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文义上同样并不必然互斥,二者仍然具有语义相重合之处。在二者语义重合的情况下适用《意见》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并不构成对《刑法》明文规定之违反。第一,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进行“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组织之全部或部分职能可能具有公务属性,该组织可能在一些具体事务中代表国家利益发挥职能。此时,代表该组织的个人在从事职业行为时,便具备了代表国家利益处置事务的属性。第二,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企业成员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行为亦有可能涉及国家事务领域。国家出资企业的行为有可能承担起与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交、国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相关的任务,比如对于管制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出于财政目的的投资经营行为、对特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为等。当国有出资企业从事此类行为时,与其相关的对国有出资企业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便属于对国家事务的处理,自然具有了对特定内容的国家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属性。

反之,当国家出资企业中企业成员的行为仅代表对其任命进行“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组织却与国家利益和公权力并无关联之时,或者企业成员的行为纯粹是对于企业的事务在私权利领域进行处置之时,该企业成员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够被常人理解为“从事公务”。此时,若司法人员仍然依据《意见》第6条之规定认定该企业成员的行为为“从事公务”并认为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属于对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规定的类推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认定反思

应当看到,基于文义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与突破文义进行类推解释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会产生刑法适用的不正义。对《刑法》条文的扩张解释,从本质上仍然是对于既有条文表述进行精进和深化的过程,即使在解释的过程中扩大了纯粹字面意思的含义,但仍然没有超出公众对于该条文的理解。换言之,扩张解释是明确条文的适用情形,促进条文正确适用的过程。而类推解释则突破了刑法解释的正常范畴,本质上是将原不属于特定《刑法》法条规制范围的行为以类推的方式强行适用该法条进行评价的过程。《刑法》条文经类推适用,已经突破了公众的预测可能性,是创造新的刑法规范的过程。[5]而回顾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刑法解释是对既有刑法规则进行解释的过程,在解释之前并不存在的规则自然不应当成为刑法解释的对象。

《意见》第6条之规定,在文义上并非完全是对既有《刑法》条文的细化,而是如前文中所指出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条文的文义进行了突破。在《意见》第6条适用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在实质上将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类推适用的情形。这种类推适用突破文义扩张的极限,将原本依据我国《刑法》3条不应当评价为犯罪的行为纳入相关罪名之下,必然带来过度入罪的不正义。在前文中,司法数据统计的结果表明,在2010年《意见》出台以后,以受贿罪为代表的职务犯罪的定罪数量明显增加,这与司法机关仅依据《意见》第6条之文义,突破《刑法》93条第2款之规定人为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具有必然关系。

三、严守罪刑法定: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系统梳理

从前文中对《意见》的学理分析和实务中司法机关的立场变化来看,以《意见》的颁布为时间节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然而,在学理的视角下这种扩大却是充满争议的。首先,如此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有悖上位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6条之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意见》应当被看作是效力低于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就效力而言,我国《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其他司法解释性文件,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与《刑法》规定相冲突,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与司法解释和《刑法》相冲突。《批复》已经明确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意见》突破了委派的要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扩大认定,如果仅通过文义理解无疑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其次,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有悖刑事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愈发深入的今天,国家公权力应当在恰当的时机减少对于经济活动的控制,将更多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合法地进行经济活动。[6]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刑法》应当摒弃长臂管辖的传统做法,让更多的市场行为回归私权范围。应当看到,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社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知也在不断转变。以企业改制为契机,将更多的主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够不断为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松绑,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最后,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也有悖于宪法原则。我国《宪法》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领域,国家应当尊重并保障。这种保障不仅意味着无合法理由不得干涉或阻止公民行使基本权利,也要求国家应当明确坚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野,不得将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认定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加以管辖。[7]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业是公民正常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将此种行为随意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变相侵犯。

然而,如果对《意见》中相关规定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批评的层面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是没有意义的。《意见》已然颁布,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依然做出新的规定,就在事实层面形成了新的法律。然而法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必须被人信仰。[8]对《意见》的相关规定从教义学的角度进行解释,使之符合立法目的又能和上位法相契合便是刑法学者面对该问题时的使命和任务。

()明确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意见》关于将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突破了以往《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就何种组织才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产生疑问,在相关案件中这一问题也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给司法实务部门带来不小困扰。在理论界,有些著作对于《意见》第6条的内容虽有涉及但不愿过多讨论其具体含义,[9]而对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行深入研究的论著也并不能在理论上做到完备。[10]

有一类意见认为,《意见》中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党委。[11]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外,国家出资企业的党委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核心领导组织当然地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这是由国家出资企业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然而,这种观点缺乏现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11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并没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党委权责的相关规定,而是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对公司内资产和其他重大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并不必然包括公司内的党委,即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党委的职能也并不必然包括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而与之相反的是,在此类企业改制后的章程中往往并不赋予党委类似职能,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充分采纳现代企业的治理模式,将更多具体职能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作为原国有银行中国银行经历改制后成为现今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67条将该公司党委的职能规定如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12]即使当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作为该条文第3项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入该公司党委的职责范围,该党委对其也只有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的权利,而非《意见》中规定的“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因此,将《意见》中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党委是不恰当的,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上的可操作性。

还有一类意见认为,虽然《意见》将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行了提及,但在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组织。[13]与本文的意见一样,此种意见同样否定党委可以作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但是该种意见同时认为,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民商事领域内的公司,其财产归属和公司治理体制与一般公司别无二致。也就是说,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公司所有,产权归属于公司,而不再是国有资产。由于不存在国有资产,因此也就没有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存在的余地。同时,国家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仅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然而,这种观点也有欠妥之处。首先,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出资的后果并不导致国有资产的丧失。通过出资,国家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必然会享有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利,这种权利本身也是国有资产。其次,出资的形式并不限于现金出资。国家以大型机械设备等实物出资的,该实物所有权虽然在形式上归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所有,但在实际上也常常处于国家的管理之下,甚至在公司组建或改制过程中出现欺诈等情形时,该实物仍然会被评价为国有资产。最后,现实中普遍存在以使用权出资的情形。国家以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国有资产的所属关系并没有改变,国家并不会随着出资而丧失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此外,在社会普遍观点看来,即使出资后的国有资产仍然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并不能简单地评价为一般主体所拥有的资产。故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条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因此,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并不能一概地否定存在国有资产,因此据此否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存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也是不周延的。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认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党委还是认为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不存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都不能够在理论上做到周延。原因在于,此种情况下仅仅通过对《刑法》和《意见》进行文义解释并不能够得出唯一而明确的结论,甚至会产生矛盾和缺陷。加达默尔指出:“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14]同样对于《刑法》和《意见》相关规定的理解也是如此。对于法律规定存在着各种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不能够得出科学结论的情况下,自然要求助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为避免断章取义,使得解释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就需要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条文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参照,以全面系统的分析得出合理结论。[1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30条至第33条之规定,对于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4条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5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同样负有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此外,根据《公司法》53条第13款规定,公司的监事会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职责,自然也就负有对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的职责。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资产和公司资产处于混同的状态,对公司资产进行监督自然也就起到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作用。因此,在系统解释的进路下,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意见》第6条第2款的语境下,此处的“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指的应当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科学认定从事公务的行为

《意见》第6条第2款还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还需得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除由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决定外,还需要行为人能够代表该组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才能够被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概言之,“国家工作人员”除需由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决定外,还需要在国有企业中为从事公务的行为。对这一要件,在通常意义上被分为公务性和代表性两个要素。[16]

公务性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履行的职能体现出代表国家的利益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特征。从事具有公务性的工作不同于从事企业的一般经营管理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需要表现出国家性和非劳务性,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须得是代表国家利益,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工作,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须得是管理、监督性质的,而不能对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进行干涉。或言之,即使行为人是由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决定的,代表其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但该行为人在为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中犯罪的,不应当认为行为人在从事公务,在该犯罪行为中不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意见》中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表述为“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若仅从文义理解,有可能会得出国有出资企业中所有与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有关的工作均有可能被评价为从事公务的结论。然而,这一结论无疑会造成该项规定内部产生矛盾,试问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怎么可能通过人员任免的方式对不属于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其他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呢?为达成法律规定内部的和谐,需要在此处运用逻辑解释的方法。即,《刑法》不应当对于其他法律部门领域内的细节问题做出过多干预,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赋予内部组织的前提下,《刑法》不得对这种职权划分做出干涉,否则将会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因此,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不会因为《意见》的规定而获得新的职权,仅能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权限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免。结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须得限制于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活动。

代表性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意志或国家利益为公务行为的特征,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这种代表性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利益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从形式上而言,代表性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对企业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活动。为获得代表性,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外观,除进行职务外观外,还需要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对其进行正式任命。在现代公司的管理体制下,不同职务在公司中所负有的职责具有较为明确的界定,能够对公司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仅限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只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个人才能够从公司的整体层面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经营,其他管理人员只能在部分事务中起到管理监督作用。因此,只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才具有足够的职务外观。同时,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对人员的任免是非常正式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公司法》37条、第46条、第54条之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决定。亦即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只有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才能够具备代表性的形式外观,只有被任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国家利益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时才具备代表性的实质内核。同时,在正常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根据《公司法》49条等的规定,公司经理主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事务负责。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可以体现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决定或意志,但是在国有参股公司中,国家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利益基本局限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通过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就可实现。因此,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仅有董事和监事才具有代表性的实质内核。

行文至此,虽然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对于《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意见》不当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问题,但是在刑法内部仍然没有达到和谐,即使将《意见》中“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解释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仍然不能消除《意见》与《刑法》93条规定内容的冲突,即仍然不能够将此种情况下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为“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针对此问题,有学者提出了“间接委派”的概念。[17]间接委派概念的提出意在将原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有条件地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中,以利于通过《刑法》的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管制。间接委派并不同于直接委派,被委派的主体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对其进行批准或决定的组织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组织,但这种批准或决定所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意志。因此,从这一角度理解就相当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由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方式,间接达成了委派“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目的,故称为“间接委派”。然而,这种间接委派的说法超出了一般人对于“委派”一词的理解,若将这种说法定义为对委派的扩大解释恐难以服众。实际上,学界通说认为从文义层面这种间接委派的说法实际上是超出原委派概念的新规定。更需要深入追问的是,何以认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所作出的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意志呢?如此,就需要再次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从其他法律规定中寻找能够使得逻辑达到自洽的答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或者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换言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国家出资企业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建议的形式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被评价为委派“国家工作人员”。如此,就可以将《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此解释,既能够在《刑法》的内部逻辑上达到自洽,也能够和刑法的谦抑原则相契合,更能够在实务中对司法机构提供足够明确而具体的指引。

四、回归犯罪本质: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目的验证

基于我国《刑法》之规定,对于《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进行再解释不仅需要在系统解释的方法中寻求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回归,还必须在解释的结论中体现职务犯罪的本质。我国《刑法》13条规定,犯罪的认定不能仅仅以“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为标准,更应当对其是否对法益造成了侵害进行认定。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指引下,将行为与《刑法》条文进行对照,若行为符合特定条文对于犯罪的规定,则该行为便具备了形式的违法性。对于行为是否具有形式违法性的判断,来自对实定法条文文义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具备形式违法性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然而,行为只有在对法益产生侵害的前提下,才能被真正认定为构成犯罪,此所谓实质的违法性,体现了犯罪的本质。对于《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仅要追求解释结论在形式上符合平白文义的内涵,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更要经得起实质层面的验证,使得解释结论体现出相应罪名的犯罪本质。

《意见》第6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意在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中成员身份的明确认定。对《意见》第6条的理解不仅需要符合我国《刑法》93条第2款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规定,更应当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方式凸显相关罪名的犯罪本质。换言之,从实质违法性层面考量,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与其行为对于相应法益的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实质的联系。在对《意见》第6条的理解中,必须顾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系,在实质层面回应犯罪本质对解释结论的要求。

我国《刑法》对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中,常常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要素作为成立犯罪或升格处罚的条件。对此,我国学者多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要素区分为违法身份要素和责任身份要素。违法身份要素也被称为特殊身份,一直被认为是罪名成立的前提,不具有该身份的行为人即使做出同样的客观行为也不能以该罪名处断。其原因在于违法身份要素是行为人能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前提,不具有该身份的行为人只能侵害其他类行为的法益而被其他罪名规制。而责任身份要素则表征着对行为人进行谴责或预防的必要性,并不直接体现身份与犯罪本质之间的关系。不具有责任身份要素的行为人在进行相同行为之时同样能够成立该犯罪,只是在处断的严厉程度上不同。对照我国《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在行为人符合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规定的情况下,在国有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之时,能够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构成的犯罪无外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6个罪名。对上述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逐一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要素均以违法身份要素的形式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换言之,以《意见》第6条为进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必然与相应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相关,即与各罪名的立法目的相关。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支配

在前文中,通过系统解释的方法,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这一解释结论不仅需要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对其是否符合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文义进行检验,还需要对这一解释是否与各职务犯罪罪名的立法目的一致相对照。以我国《刑法》382条贪污罪为例,主流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18]若结合该罪的具体认定路径判断,应当认为贪污罪主要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之行为若能够成立贪污罪,其直接侵害的必然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其犯罪目的也必然以利用其对于国有资产具有支配地位的职务便利达成。因此,对《意见》第6条第2款之规定的再解释必然不能否定行为人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进行支配控制的可能。否则该行为人的行为便不可能成立贪污罪,对于《意见》第6条第2款之规定的再解释也违反了该罪名设置的目的。

本文认为,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行为人“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时才有可能被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正如前文中已经明确,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行为并不排斥行为人对于国家事务的处理,换言之行为人能够以“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支配。不仅如此,解释结论中同样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行为。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便实际上意味着对国有资产的支配。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负担公众的信赖

前述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之行为能够成立的6项职务犯罪罪名中,不仅保护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即公共财产法益,也普遍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作为犯罪客体。对于职务廉洁性的具体含义,学界多有争论。就目前而言,学界主要存在三大有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侵犯实质上是行为对于国家意志的阻挠与篡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中不能够秉持公正,公务行为便不再纯粹,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内涵在于公务行为的纯粹性。[19]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侵犯实质上是对公务行为支付对价进行收买,而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除国家支付的固定报酬外不能够获得其他形式的对价,否则公务行为便不是无酬的,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内涵在于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20]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侵犯实质上导致公众对公务行为的信赖产生怀疑,如此公众便无法相信公务行为的发动是公正的,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内涵在于公众对公务行为的信赖。[21]然而有学者已经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相应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收受行贿人贿赂但并未影响公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也成立受贿罪。[22]如此,应当认为国家工作人的职务廉洁性不在于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纯粹性,而在于公众对于公务行为的信赖。

在前文中已经明确,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需要诸多形式和实质要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需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国家出资企业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建议的形式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并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后,方可具有相应的形式要件。不仅如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代表国家利益,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工作中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此,行为人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实质要件。如此复杂之要求,不仅体现着《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身份要素的要求,更代表着公众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信赖。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合法程序产生,并代表国家利益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从事公务时,公众才会信赖“国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公务行为是公正的,是代表国家利益的,也是值得信任的。也只有如此,在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职务犯罪行为时,才会破坏公众对于公务行为的信赖。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承载公权力的运行

职务犯罪行为是没有明确受害人的犯罪行为,无论认为职务犯罪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还是公众对于公务行为的信赖,从本质上都是无形的。这种法益不能够被还原为私法领域内的权利,也不能够进一步拆分为某一或某些特定主体的利益。因此,职务犯罪与一般常见的自然犯不同,在保护法益的层面对此类罪名的保护目的进行理解并不彻底,换言之以法益表征职务犯罪行为的保护目的并未能到达此类罪名的本质。德国学者雅科布斯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行为对于法益的损害或冲击,而是在于犯罪行为损害了公众对于法秩序的期待。同样,对犯罪行为施加刑法的本质也并非在于威慑潜在的犯罪行为人,而是以刑法的施加重建公众的期待。[23]这一观点突破了传统观点对于犯罪本质的认识,而是将犯罪行为置于整个法律系统中进行审视。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并不仅仅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其所侵害的也并非仅仅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正如德国学者韦尔策尔所指出的那样,犯罪行为之所以应当被刑法进行规制是因为犯罪行为传达出了行为人否定法秩序的信息。[24]

在职务犯罪中,我国《刑法》与域外主要法域一样,均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要素设置为犯罪构成要素,行为人的行为若能够被评价为职务犯罪,其前提便是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张明楷教授认为,这种特殊身份是职务犯罪保护法益遭受侵害的前提。[25]因此,有必要继续追问基于何种理由才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法益被侵害的前提。“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是私权利主体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具有的身份,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野。公权力的诞生使得原本分化并不完善的社会出现了变革,公权力和私权利同时存在是人类社会完全分化的标志。私权利是“天生”的,社会中生存的个人均能够成为行使私权利的主体。而公权力与之不同,公权力的行使需要私权利主体履行相应的职责,这就意味着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共角色和私人角色两种角色。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公共角色和私人角色区分开来,在扮演公共角色行使公权力之时,不应当掺杂私人角色的因素。这就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之时,不应当使私人角色因此获得利益,而应当完全相分离。当“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将公共角色和私人角色相分离,二者之间便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使得私人角色获得利益之时,职务犯罪便因此产生。[26]因此,从职务犯罪的本质而言,只有在行为人具有公共角色,且无法将公共角色与私人角色进行有效区分之时才能构成职务犯罪。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作为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必备的要素,本质上表征着行为人的公共角色,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籍由行为人的行为而行使。

本文基于对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认识,认为《意见》第6条第2款所规定之“国家工作人员”须得代表国家利益“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这就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具有人人都具有的私人角色,也在代表国家利益“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行为中扮演公共角色。基于职务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公共角色。当“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利益“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行为中掺杂了私人角色的因素,使私人因公权力的行使而获得利益之时,则该行为应当成立相应的职务犯罪。前文中已经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行为须得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范围内进行,而“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行为必然是公权力行使的过程。因此,应当认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未能处理好两种角色之间的关系,而前文对于《意见》第6条所进行的再解释也反映了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扮演公共角色时所应当进行的行为。换言之,基于《意见》第6条的再解释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着公权力的运行,当其无法正确区分两种角色之时,其行为便符合职务犯罪的本质。

综上而言,对刑法的解释应当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对于刑法的解释不仅需要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也对如何判断实质违法性的问题作出回答。在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能够涉及的罪名无外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6个罪名。上述罪名的设置来自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全和职务廉洁性保护,从更加本质的层面进行追问,是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区分两种角色的要求。基于文义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结论,只有在能够反映职务犯罪的立法目的之时,才能够指导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认定。换言之,对于刑法进行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才能成为正确的解释结论。所以,基于对我国《刑法》93条第2款之认识,对于《意见》第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理解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解释能够反映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国有资产、公众信赖等法益,也反映出基于双重角色而认定的职务犯罪之本质,能够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回归职务犯罪之根本。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经过改制后的企业能够脱离行政体制的束缚,通过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自主权,从而使得国有资本在现代经济建设中焕发全新活力。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体现,表达了人民对于国家的期许,在国企普遍改制后的当今,社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知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正是这一变化的具体体现。时至今日,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已经全面纳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通过对人松绑才能在公司的经营上实现松绑。若刑法继续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与国家公务员等量齐观,不仅意味着刑法对人的行动做出了不恰当的指引,也将对国有企业不断追求去行政化的改革产生巨大阻碍。刑法的解释不仅要体现文义,更要在法制系统中做到自洽,[27]这就需要学者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刑法学的中国立场,不断深度回应实务需求,做出符合我国现代法治思想和社会变革潮流的、能够指引我国司法实践的、科学的、自洽的刑法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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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划免疫程序?哪些疫苗必须打?

解读医生:赵莎,湖南省儿童医院儿童保健所医生

每一个健康的新生宝宝诞生后,都会在24小时内接种疫苗,给宝宝撑起一张保护伞。计划免疫是根据儿童的免疫特点和传染病发生的情况制定的免疫程序,利用安全有效的疫苗,对不同年龄的儿童进行有计划地预防接种,以提高儿童免疫水平,达到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目的。小儿计划免疫程序是针对儿童这一特定人群,预防相应传染病所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剂次、次序、剂量、部位及有关要求所作的具体规定。按免疫程序有计划的给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此次失效疫苗案,涉及的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宝宝知道特邀儿科医生,知名公益科普作者虾米妈咪(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儿童保健硕士。先后学习工作于上海市环境与儿童健康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童保健所),就妈妈们关注的疫苗问题答疑解惑。

问:什么是一类疫苗,什么是二类疫苗,二类疫苗都有哪些疫苗?

虾米妈咪:一类疫苗,即计划内疫苗,是国家免费强制接种的疫苗。二类疫苗,即计划外疫苗,是自费自愿接种的疫苗。

常见的二类疫苗有:口服轮状病毒疫苗、甲肝疫苗、HIB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

二类疫苗中有可替代一类疫苗的选择,乙肝疫苗就属于一类疫苗,但二类疫苗中也有乙肝疫苗可供选择,如进口的乙肝疫苗就是二类疫苗。

问:疫苗冷藏不当,是否会增加风险?真的会致命么?

虾米妈咪:所有疫苗都是热敏感的生物制品,各国将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定为2~8度。正规的疫苗如果因为冷藏不当或因为超过有效期限,而导致疫苗失效,接种后就无法产生免疫应答,但不是直接致命。

就个体而言,如果是接种乙肝、甲肝、水痘疫苗之类,在接种失效疫苗之后,自认为已经有了抗体而放松警惕,可能增加感染疾病的风险;如果是给狂犬病、破伤风等传染病患者(备注:是指被感染的患者,健康猫狗咬伤的可不算)接种了失效疫苗,则会因为无法防止感染而危及患者生命。

问:自费的二类疫苗都打了,怎么知道有没有效?是否继续打二类疫苗?

虾米妈咪:一类(免费)和二类(自费)疫苗的最大区别是管理不同,前者的费用是国家买单,后者则不是。HIB之类的二类疫苗在很多国家也是免费接种的,从预防疾病的角度看,接种二类疫苗可以让孩子获得更为广泛的保护,是值得接种的。
现在已经曝光了这些问题疫苗,全国的疾控中心都会彻查相关批次的疫苗,其实这会儿接种疫苗反倒还是安全的。
建议家长们继续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的流程继续接种疫苗。相信各地疾控中心会展开应急方案,需要补种的孩子疾控部门应会联系通知家长。

解读医生:张亚停,广州和睦家医院儿科医生


疫苗常见的副作用有哪些?

大多数疫苗是安全的,很少出现严重的副作用。

(1)轻度的副作用疫苗接种偶尔会出现轻度的副作用,包括:

(2)中度的副作用:偶尔接种疫苗后会出现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关节疼痛,这些反应称为血清病,通常情况下不危险并在数天或数周内缓解;

(3)严重的副作用:疫苗严重的副作用较少,包括严重的神经系统反应(如抽搐)或严重的过敏反应(例如过敏性休克);过敏反应通常发生在接种疫苗后的数分钟至数小时,如果是在医院发生,会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在医院外发生,要及时的拨打急救电话。

什么情况下宝宝不能接种疫苗?

  • 早产儿、难产儿,正在发热或患一般疾病的急性期时暂时不要接种,可待这些宝宝可以在疾病康复后补种。

  • 如果宝宝最近输过血或用过免疫球蛋白,应该推迟麻腮腺风和水痘疫苗的接种,因为血或血制品会使这些疫苗的作用降低。

  • 如果你的宝宝具有免疫功能缺陷、或是严重过敏体质,接种疫苗可能发生异常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所以绝对不可接种疫苗。 
    什么情况下不影响宝宝接种疫苗?
    • 宝宝正在患或最近患某些轻度疾病;

    • 宝宝正在用或最近应用抗生素;

    • 宝宝上次接种疫苗只是出现上述轻度副作用。

    2016年2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和其女儿孙某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未经2到8℃冷链储藏便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全国多地,共涉及24个省市,涉案价值达5.7亿多元。

    2月23日 山东破获5.7亿非法经营疫苗案

    3月18日 通报未冷藏的疫苗流入18省份

    3月19日 公布最新案情进展和涉案人员名单

    3月20日 非法疫苗案具体涉案疫苗品种名单

    3月20日 300名买卖疫苗人员名单公布

    此次疫苗事件,到底涉及了哪些疫苗?

    据3月21日,山东食药监局发布最新公告,查封疫苗品种实有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公告公布了被查封的疫苗品种全名单,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分别是: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汉逊酵母)

    A群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2种免疫球蛋白分别为: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1种治疗性生物制品,为细菌溶解物。 

    我们真心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处此案所涉及疫苗批发企业及疾控、接种部门等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及时补上监管漏洞,愿对于此类危害全社会的事件不要再次发生。

    存在问题的9家药品批发企业分别是:

    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

    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

    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疫苗事件牵动万千妈妈的心,而身处娱乐圈的明星们也对疫苗事件的走向十分关注,刚刚晋升妈妈的章子怡和甜馨爸爸贾乃亮在微博的发声最为受关注。 

    章子怡建议家长们“多句话”

    稀土部队:小醒醒已经快三个月了。那天带她去打疫苗,我问护士能不能看一下接种疫苗的名称刻度保质期,她们都很配合,因为美国曾经出现过给孩子打过量的事件。为了孩子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医生护士下手前请家长们“多句话”,我想这都能被理解。小醒醒下一针就要在北京打,我会问得更清楚!

    贾乃亮怒斥造假疫苗者:骂你祖宗想拿雷连劈你十年

    3月21日,贾乃亮写道:”有没有人关心疫苗问题??五亿元无效疫苗流去哪了?疫苗都给那些孩子打了?还有多少留在医院里?必须查的清清楚楚!!!造假疫苗的,我真想拿雷连劈你十年!真想骂你祖宗!”

    随后,贾乃亮转发微博再次写道:“好几百人,卖了6年,大半个中国,以后能不能活了?我就问?狂犬疫苗

    流感疫苗 儿童该打的疫苗都造假,28度的疫苗运输温度 最后放在30几度的仓库,有的药预热变质会直接成为毒,最后打入人体,太可怕了,卖假药的,你们是疯了吗?”

    调查:宝宝知道7成妈妈说会继续打疫苗

    疫苗事件发酵后,宝宝知道母婴圈子热聊“是否继续给宝宝接种疫苗”,2841名爸爸妈妈参加热聊,其中70%以上说会继续打。

    疫苗事件出现后,你还敢给孩子打疫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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