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以交上诉费为准还是以交上诉状为准,交完上诉费多少天生效?

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我提交了上诉状,但以为是按工作时间往后移钱已交但法官说规定时间晚交一天会怎么样

13日收到的,我22日去交的钱,法官说我晚交一天,,那我的诉讼还算吗,不算的话还可以重新上诉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还在上诉期内的,可以上诉;不在上诉期内,需要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你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交费时间应在法院给你交费通知单后七日内,过期视为你撤回上诉。

1、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当月13号收到至当月28号下班前提交上诉状(不能只是交钱)就没有超过上诉期间;2、超过一天也不能重算上诉,只能申诉或者提起抗诉申请了;

    1、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状,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原审判决即时发生效力。此时,不能再次上诉,只能申请再审,再审一般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2、另外,你是没有按时交纳上诉费还是没有按时提交上诉状?
    根据最高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所以,上诉费的交纳期限为法院通知缴纳费用后7日内,如果7日内仍未交纳,一般视为撤回上诉,此时,只能申请再审。

您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吗?刑事案件的上诉期短于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但据您所说的情况初步判断,应该还在上诉期内,建议去找法院进一步确认。有需要,请您把时间再详细的说明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最高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您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应该在判决生效前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且要预交上诉费,如果逾期预交上诉费的,一审法院判决生效,二审法院会作出撤诉的裁定;
    其次,本案因您逾期预交上诉费而导致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您不能进行上诉,只能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如果您具有上述情形,法院应该受理您的再审申请。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1、I服了YOU,你这个简单的问题被你问的有点难;一审判决的送达日期是2015年的10月13日吗?这个问题还有实际意义吗?
2、按照你述是13日收到判决,如果签收日期亦是13日,则至当月22日无论是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均尚未超出上诉期限(排除倒签收件日期和及邮寄送达有权代收过迟转交等特殊情形)。应当与法官仔细沟通,这年月,法官案子太多了,也会记错的!
3、如果是诉讼费迟交了,并且当时仍在上诉期内,上诉状尚未送达,管理宽松人工开票的法院可以沟通改一下上诉状日期,按照按期交费处理;管理严格的话,当时只能重新递交上诉状,重新开票,重新交费。
4、第一次的上诉费是可以退的。
5、如果当时没有重新上诉交费,现在是无法重新上诉的,可以考虑再审。

1、接到判决书后次日开始计算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你需要在这十五天内上诉,否则,一审判决就会生效。
2、如果你在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会通知你缴费,你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上规定的期限去缴费,缴费期限一般是七天。如果超过七天,可能会被视为撤回上诉。若撤回上诉且超过上诉期限,一审判决就自动生效。你若不服,此时你只能申请再审。若撤回上诉后,你不服且还未超过上诉期十五天,你依然有权重新提起上诉,并及时缴纳上诉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是13日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诉期限是15天,22日不过期限。

你好!如你所说还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如不在上诉期内,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已过交费有效期间,上诉无效,如果有问题,只能在6个月内申请法院再审

您好,如果超过了交上诉费的最后期限,则视为没有上诉。不服原一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指南

                 一审案件

(一)、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离婚财产分割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4、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争议金额为800万元以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6、对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二)一审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1、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事案件;

2、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案件;

3、全省(除赣州市外)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案件;

4、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5、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6、申请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

7、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案件。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2、全省(除景德镇市外)的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四)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以上,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被告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5、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的案件;

6、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7、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8、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A.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被告身份证明:A.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B.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情况,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四)原告递交证据材料时应附交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注明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据来源、是否原件、证明事项等内容。

(五)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授予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进行再认证。

(七)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八)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承认的港澳有关机关团体及香港八十四位律师办理证明手续。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九)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十)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情况紧急之规定,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以上规定亦适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

(十一)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交纳程序:

1、以现金交纳的,当事人持立案窗口开出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先向收费窗口进帐,拿到现金进帐单后,一并到开票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换取正式票据后,当事人应将附案卷联票据交回立案窗口。

2、采取转帐方式的,将诉讼费用转入如下账号:

户名:省财政厅专户南昌分户 

开户行:农行叠山支行叠山分理处

当事人持转帐进帐单复印件及立案窗开出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到开票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换取正式票据后,当事人应将附案卷联票据交回立案窗口。

3、对符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之规定确需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向立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基本案件事实、申请理由及联系方式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立案窗口应将批准或未批准的决定依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交纳诉讼费用。

(十二)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⑴一般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档次 争议金额或价额 计算方法

⑵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⑶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⑴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加收费,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按1%交纳。

⑵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⑶分割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⑷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⑸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⑴财产保全案件按下列比例收费:

档次 保全金额或价额 计算方法

⑵证据保全案件一般按非财产案件100元收取,如涉及财产内容按财产保全案件收费办法收取。

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⑵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⑶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涉外),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⑸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按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十三)当事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预见到下列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民事、商事、行政上诉案件;

2、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

3、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1、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地上诉人应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异地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本院于盖章确定收件时间后的三日内,将上诉状送交或邮寄给原审法院。

2、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携带原审法院发的《上诉须知》和一审裁判书到我院立案大厅交纳上诉费。交纳方式与一审案件受理程序第(十一)项同,上诉人换取正式诉讼费票据后,三日内将该票据提交原审法院。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上诉费的收费标准:

(1)上诉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

(2)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50元计收案件受理费;

(3)对本院发回重审案件,预交上诉费不予退回。重审后原上诉人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向该院提交上诉费收据的,该法院应向上诉人出具《缴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凭通知及《上诉须知》、一审判决(裁定)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费收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对符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凭我院批准同意缓、减、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到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

如果上诉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本院将不同意决定书依上诉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上诉人应于收到后的三日内向我院立案大厅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赔偿及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是指对一审结果不服而提起的,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及上诉需要什么材料接下来由带您了解有关内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会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如果赔偿达不到要求可能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的诉讼结果不服的还有可能提起上诉。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及上诉需要什么材料呢接下来带您了解交通事故上诉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及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1、交通事故赔偿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保单、银行账户、认定书、维修发票、赔偿凭证、如果涉及人伤的需要病例、医疗发票、伤者身份证、涉及伤残的还要伤残鉴定书。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

  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

  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

  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

  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2、交通事故上诉需要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超过一年。法院会以超过有效期为由,不予受理。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及上诉需要什么材料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赔偿及上诉需要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身份证、认定书、保单、赔偿凭证等等,一定要带齐相关材料,以免影响之后的流程。如果您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一般由谁来支付

  交通事故纠纷作为一种发生频率较高的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节,当当事人不服调解结果或者拒绝接受调解时,常常会选择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起诉会涉及到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那么有关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为您分析。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怎么计算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交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的有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由谁来支付的相关内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诉讼费用缴纳的问题,收诉讼费用一般先由原告缴纳,在法院随案件进行审理并且做出裁判结果之后,裁判结果会有诉讼费用的承担的内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也存在由第三方如保险公司支付费用的情形。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或修改处理。感谢您的配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审交了上诉费算不算立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