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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案例为王,亲办的七十个典型案例

休假无聊,盘点2000年以来亲办的七十个典型案例。岁月久远,三十年的执业生涯已不堪回首,仅2000年以来的刑辩历程,寄托了多少委托人的希望和信任,凝聚着多少辩护律师的汗水和智慧,这些案件又牵动着多少殿堂官员和黎民百姓的神经。八千里路云和月,索引形式罗列来。向坚守司法良知的法官和检察官致敬。

2000年以来办理的部分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系化名)

1、股东纠纷大股东被抓案(刘力侵占案)

【案号】(2000)年刑字第58号

刘力系阜阳市著名建筑的投资人和执行董事,因股东之间的纠纷被其他股东控告职务侵占2360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辩护人多方交涉和投诉,2000年9月,刘力涉嫌侵占案被撤销,被阜阳市公安局无罪释放。

2、“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案”(刘明河故意杀人案)

【案号】(2000)皖刑终字第332号;1997年刑字第68号、99号;1998年刑字第32号;1999年刑字第43号、68号;2000年刑字第78号

本案历时五年,王亚林参与了本案的五次开庭,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现最高法院副部级审委会委员、第二巡回庭长胡云腾也曾应邀两次和王亚林一起出庭辩护。从第一次庭审被芜湖市中院判处死刑,到安徽省高院首次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两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从芜湖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到安徽省高院二审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成为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审判史。无罪判决后,《纽约时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要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案发前,刘明河系安徽机电学院(现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副教授,文革时期曾任安徽省教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案件自1996年-2001年经历了五年六审,一审时刘明河被认定在学校杀害了陶某而被判处死刑,此案先后经历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最后,于2001年4月27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该案成为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中美恢复人权谈判的典型案例。

3、假冒“永久”自行车注册商标案(刘刚假冒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56号

因国家领导人批示,省级执法机关直接执法,该案在当时引起巨大轰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批示,调度亳州、阜阳等地质监执法人员并配合亳州市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端掉涡阳县的制售假冒“永久”牌自行车窝点,“窝点”负责人刘刚在逃,安徽省质监局在《安徽日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后,一方面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就安徽省质监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一方面和公安机关交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2002年1月,安徽省质监局“收回”处罚决定,2001年4月,亳州市公安局撤销该刑事案件。

4、海南企业家被陷害案(李强挪用公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案号】(2002)年刑字第001号

企业家李强是第一批去海南的淘金者,投资海南成功后,带巨额资金投资亳州城市信用社并担任理事长,后因股东之间的纠纷被亳州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律师多方努力,2002年12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行长贪污案(徐某风贪污案)

【案号】(2003)年刑字第003号

徐某风案发前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行长,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纽约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贪污公款90多万元,律师做无罪辩护,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处徐某风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到安徽省高院二审后,发回重审,2003年10月,合肥市中院重审后判决宣告徐某风无罪。

6、某省首富涉嫌挪用数亿公款案

【案号】(2004)年刑字第14号

某著名国有企业和阿根廷人员合作投资一合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色选机已占据国内市场70%以上的份额,(现企业已上市),而中方企业濒临破产。于是,原国有企业职工不停地举报中方派驻人员田阳(化名)涉嫌经济犯罪。某区检察院以田阳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查扣企业上亿资金,扣押企业千万现金。律师以公证方式固定了外方投资者的证据并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反映此案。2005年2月,该案被检察机关撤销,田阳被无罪释放。现田阳已以57亿身价荣登某首富榜。

7、工商联主席贪污案(孙久贪污案)

【案号】(2004)年刑字第15号

孙久是亳州市著名企业家、县工商联主席,遭举报,在手术后不久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为由逮捕(涉嫌贪污30万)。律师做无罪辩护并发现控方证据的重大瑕疵(涉嫌篡改证言),亳州市某法院开庭后,2005年8月,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8、千万诈骗无罪案(张某明诈骗案)

【案号】(2006)年刑字58号

张某明是巢湖市一著名民营医院宏康医院的总会计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明伙同医院的投资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金991.4万元,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经据理力争,2007年6月,巢湖市中院判决宣告张某明无罪。

9、严禁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汪某时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07)年刑字第63号

汪某时是某私企选矿厂负责人,该厂和某钢铁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其业务员通过贿买钢铁公司过磅员的方式销售铁精矿粉,从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过两次开庭,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并向省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的刑讯逼供行为立案侦查,繁昌县法院报请安徽省高院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安徽省高院不核准,2008年10月,本案两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宣告无罪。

10、设局骗财讨债千万无罪案(甘某某诈骗案)

【案号】(2014)年刑字第079号

甘某系某市区人大代表,因曹某拖欠其本人及其关系人870万元,设局让曹某购买其93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出资人系丁某。曹某等支付904万元承兑汇票购买款后,甘某又设法取走汇票并进行兑现。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立案并报经检察院批捕。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报捕当面陈述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辩护意见、不起诉意见书等数十份法律文书,并向省有关部门多次书面、口头反映,2015年6月,某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1、两年五审拉锯战,检察院终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江某某诈骗案)

【案号】金安检刑不诉【2015】21号

江某某被指控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介入后历经五次开庭、发回重审。2015年5月,案件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告终。

12、被告人“抢夺”巨额欠条?法院判决还清白(李某某抢夺案)

李某某被指控抢夺债主三百余万元欠条,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后经辩护,2016年9月,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某无罪。

1、“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案”(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案号】(2000)皖刑终字第332号;1997年刑字第68号、99号;1998年刑字第32号;1999年刑字第43号、68号;2000年刑字第78号

此案无罪判决后,纽约时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要媒体都曾经报道过。案发前刘明河系安徽机电学院(现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副教授,文革时期曾任安徽省教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案件自1996年-2001年经历了五年六审,刘明河一审被认定在学校杀害了陶子玉而被判处死刑。此案先后经历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王亚林参与了本案五次审理。最后于2001年4月27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该案是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中美恢复人权谈判的典型案例。

2、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被害案(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无罪释放)

【案号】(2001)亚太刑字009号

同济大学马列主义研究生亓培玉在寒假探亲期间,因琐事被驾驶涂有法院标志汽车的当地工商、供电、粮站等四人员殴打,亓培玉为躲避挨打,潜水逃跑时溺水身亡。同济大学学生得知消息后拟上街游行,全国哗然,国家领导人批示。王亚林担任在场的赵苏安的辩护人,辩护人认识到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对赵苏安只有另案处理,才可以获得公正的处理。一审开庭时,辩护人作为赵苏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出庭。在第一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从重从快”被执行死刑之后,2001年4月,阜阳市检察院对赵苏安作出不起诉决定,赵苏安被无罪释放。

3、三年四审,枪下留人(孙自文故意杀人案)

【案号】(2001)亚太律刑字第053号

此案被媒体称之为“枪下留人”的典型案例。公诉机关指控,孙自文一天晚上在家和妻子闲聊,妻子随口报出一男性手机号码,孙怀疑妻子有外遇,二人口角,孙在二人站立的体位下,持续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要求严惩凶手。律师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一审、二审均判处死立决。在律师多方奔走、努力下,最高法院过问此案,安徽省高院通知马鞍山市中院暂缓送达死刑裁定。安徽省高院经审委会复议后,于2003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孙自文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系家庭纠纷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改判孙自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 “枪下留人”之陈通祥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1年刑字第98号

本案系二审案件,上诉人陈通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逃亡新疆22年,2011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逮捕。

一审认定:1989年10月26日上午,陈通祥因邻里纠纷,持叉扬猛击被害人徐某的头部等部位数下,致其倒地叉扬头折断;陈通祥弟弟(已判刑)将徐某妻子打成重伤。徐某经医治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陈通祥化名张国胜外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年。一审法院认为:陈通祥因琐事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通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这种邻里斗殴用棍棒致人死亡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的案件并不多见,而一审法院因为顾忌受害人一方的上访和哄闹,将行为人判处死刑的情况更为罕见。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提出强烈的质疑;2012年6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团队李智贤律师接力继续辩护,一审法院迫于被害人压力再次判处死刑;李智贤继续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2013年12月,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

5、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杀人案(国家领导人过问此案,王亚林担任中间人亿万富翁的二审辩护人)

【案号】(2002)年刑字005号

此案被称之为“天字号案”,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因不堪情人纠缠,安排他人先是采取制造车祸杀人未果,又雇凶在被害人家门口将被害人杀害。案发后,举国震惊,国家领导人亲自过问此案。一审判处周其东及其安排杀手的亿万富翁、两名杀手等四人死刑。王亚林担任二审辩护人并代理其举报当时的县委书记拟立功保命,但经多方努力,鉴于案件被冠以“国字号”,2002年4月,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6、越野车碾压协警案(罗某华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1)刑字第033号

此案在全国产生巨大影响。罗某华驾驶5.7排量的美国吉普和维持交通安全的协警发生纠纷,协警站在车前阻止罗某华开车,罗上车后吉普车以31Km/h--33 Km/h速度前行并将受害人拖行十几米,后经鉴定被害人系重伤。案发后,因警方向社会公布了拖行现场录像,加之被害人和嫌疑人的特殊身份,领导批示,全国一片喊杀声,罗某华被以故意杀人罪被迅速逮捕,并从基层检察院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介入后,递交多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侦查建议、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2012年9月,合肥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华有期徒刑七年,罗某华服判。

7、司法警察杀人碎尸、剥皮案

【案号】2011年刑字第60号

谈某系某监狱警察,曾负责屠宰区劳动犯人的监管工作。一天和前妻(离婚不离家)发生口角而将其杀害。为了毁尸灭迹,谈某将被害人肢解并将肉体剥下剁碎和内脏一起,从下水道冲走,以至于堵塞大楼的下水管道。案发后,律师提出被害人死因没有查明、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侮辱尸体罪并罚等辩护意见,并多方做工作,希望被害人母亲谅解。2012年3月,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谈某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长丰浴池杀人案(闫某伍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2)刑字第032号

被害人系某歌舞厅看场子人员,因为消费纠纷打伤闫某伍哥哥闫某中并拒绝赔偿,闫某伍和闫某中得知被害人在某浴池洗澡,携带砍刀和刺刀在浴池将被害人砍刺七刀。其中闫某伍刺三刀,被害人系被刀刺中髂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闫某中潜逃未归案,闫某伍潜逃被抓。经律师辩护,2013年4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检察院抗诉要求死立决,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合援刑字(2014)第110号;2014年刑字38号;2015年刑字74号

此案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合肥李氏骨科诊所业主、主治医师李今朝在为被害人刘业清治疗颈椎病时导致刘死亡,李今朝没有积极救治反而先在诊所藏尸后又将尸体抛在郊区废井导致尸体内脏高度自溶,从而无法鉴定死亡时间和原因。警方和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该罪最重判刑三年)对李今朝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多份侦查建议,向检察机关递交代理意见,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2015年6月,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被害人亲属获得125万元赔偿出具谅解书,二审改判李今朝有期徒刑十年。

10、合肥火车站杀人案(何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5)年刑字第048号

此案因为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合肥市新站区而备受瞩目。何某失恋后心情抑郁寡欢,遭到女同学徐某讽刺,何某用胳膊勒住徐某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何某伪造徐某自杀现场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律师介入后多方联系安慰被害人亲属并提交精神病鉴定申请。合肥市中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

1、合肥涉黑第一案(2001年,萨克斯命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035号

此案在当时的合肥影响巨大,并被纸媒称之为“合肥扫黑第一案”。王亚林担任第一被告人成安强一审、二审辩护人。嫌疑人成安强曾因合肥著名小区柏景湾小区送砂石等事宜和周氏兄弟有矛盾,身负命案的白某从中进行调解并迫使成安强让步,成遂携带斧头到合肥著名的酒吧“萨克斯酒吧”砍断白某小腿,导致白某死亡。成安强潜逃后被抓,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成安强侦查和移送起诉。合肥市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去黑”并将定性改变为故意伤害。一审开庭后,成安强在潜逃期间,入室抢劫、强奸一对姊妹并杀人灭口案发,2002年1月,成安强被合肥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

2、安徽涉黑第一案(2001年,袁氏三兄弟涉黑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057号

此案是经请示最高法院后,认定的安徽省第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案件,王亚林担任第一被告人袁明的辩护人。案发地是亳州市的涡阳县,由安徽省公安厅直接组织侦查,指定到马鞍山市中院一审。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涉黑犯罪,经请示最高法院,认为属于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002年11月,马鞍山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等罪判处袁明有期徒刑二十年。

3、唐宗虎特大黑社会案

【案号】(2003)年刑字第036号

2003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中院开庭审理唐宗虎等45人涉嫌黑社会组织大案。作为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挂牌督办大案,怀远县唐宗虎案在安徽省创下了四项之最:涉黑团伙被起诉人员最多,共45人。王亚林担任一著名企业家之子朱某的辩护人,朱某被指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8月,一审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

4、合肥涉黑第一案(2003年,胡斌涉黑案)

【案号】(2003)年刑字第058号

“3·22”枪案,因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而先后被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列为挂牌案件进行督办。胡斌仗义疏财、斗殴时出手狠,在合肥是极具影响力的人物,2003年10月胡斌在上海被抓。王亚林担任其一审、二审辩护人。胡斌因手下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加之和某公安机关负责人存在过节被追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经合肥市、安徽省两级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辩护人不仅代理其举报某公安机关负责人意图杀人灭口,还以“喊冤”特别程序两次去最高法院呼吁,但最终没有挽救胡斌的性命,2005年3月,胡斌在某个中午被执行死刑。

【案号】(2003)年刑字第068号

本案发生在宿州市,是目前由安徽省公安厅直接侦查、以公安厅名义采取强制措施的的唯一一起涉黑案件,涉案嫌疑人50多人,起诉28人,2004年2月8日至18日在合肥市中院连续开庭,是目前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时间最长的案件。王亚林作为第一被告人梁华学的辩护人出席法庭。2004年6月, 梁华学被以11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6、三审三罪十年改四年

【案号】(2007)年刑字第032号

该案系为争夺河道采砂权而引起,作为“打黑除恶”的代表作,在六安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石亮系安徽省六安舒城县人,2007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石亮不服,向六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本所王亚林、姚吉志担任二审辩护人,并多次赴案发现场调查发现:警方取证时,多位证人姓名错误,文盲证人指纹来路不明,多位证人没有校对笔录而由侦查员代签名。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发回重审。重审时,检察机关在法院开庭后撤诉,又再次公诉。辩护人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了有关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及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从而使被告人的刑期由原来的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四年。

7、池州光氏兄弟涉黑案

【案号】(2008)年刑字第058号

2008年7月,池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光志强、光志刚为首的36名被告人14项罪名成立。王亚林担任光志强二审辩护人,这起案件因为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一审的判决经过了当地由市政法委书记、公检法三长成立的专案组决定后判决,二审时被当地公众和司法届人士认为没有悬念,肯定会维持原判。二审的辩护重点是非法采矿罪。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上诉人开采的共生矿部分不构成非法采矿罪。2008年10月,池州市中院二审采纳了辩护意见为上诉人减掉一年徒刑,罚金减掉100万元。由于被告人上千万财产全部被查封,二审辩护人为被告人争取了100万元的财产返还。

8、陈昆抢劫、敲诈、持枪、寻衅、非法拘禁五罪判4年

【案号】(2013)刑字第065号

陈昆系马鞍山市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员,因曾持有枪支,常常和手下持甩棍、匕首殴打、威胁他人,被当地警方称之为“黑恶势力”。陈昆被指控抢劫多次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该两罪的指控量刑都在十年以上。经王亚林辩护,开庭四个月后,2013年12月马鞍山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昆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检察院抗诉后,2014年4月,马鞍山市中院二审将最后一起敲诈勒索罪认定为犯罪,加刑十个月。

9、全国“首起聋哑人特大黑社会”案

【案号】(2013)年刑字第099号

辩护人历时三年办结此案。2013年1月,蒙城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打拐办”的部署寻找失踪的聋哑儿童时,将涉案的多位聋哑人拘留。公安部通报称这起盗窃黑社会集团流窜20多个省份、作案500多起,涉案金额数千万。王亚林担任“首犯”王某的辩护人,团队行江、孙舒维等律师分别担任主要嫌疑人的辩护人。侦查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和省、市、县公安机关交涉,要求维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并对“涉黑”提出异议。经两年多的侦查,王某等31人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六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和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和50万字的阅卷笔录。检察机关起诉时尚存182起,拟追究王某盗窃、抢劫、强奸罪。亳州市中院为此案召开六次庭前会议,2015年6月24日到7月15日连续开庭22天。最高法院要求听取本案的汇报,开庭一年多后,2016年8月亳州市中院判决:认定盗窃93起,涉案金额为130万;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岭有期徒刑十年;本所律师参与辩护的王某的女儿、女婿均被判处缓刑。

10、全国“首起回民黑社会”案

【案号】(2014)年刑字第069号

辩护人历时近两年办结此案。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自2014年6月起接受委托,王亚林律师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余才能律师担任李某胞弟、第六被告人李俊某的辩护人。

自2013年12月,由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办,在全市抽调经验丰富的“打黑队”侦查人员,历时六个多月侦查认定,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李某通过各种手段拉拢白某某、洪某、李俊某、水某某等人,以“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管委会”的名义,打着保护宗教信仰的幌子,组织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集团。案件历经数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变更起诉、四次庭前会议,由最初的20名被告、40起主要犯罪事实、10项罪名,最终变更为19名被告、24起犯罪事实、6项罪名。

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6月15日移送到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29日,临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挪用资金罪等10余项罪名,将李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向临泉县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不懈努力向省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材料、以辩护意见和50万字的阅卷笔录。此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去黑”再次向界首市法院起诉。

在界首市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公诉机关第二次从法院撤诉后,撤回了百分之六十的证据材料和大部分犯罪指控,将王亚林辩护团队辩护的所谓集团首犯李某的弟弟李某成无罪释放。2016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亚林所辩护的首犯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后李某被释放。

【案号】(2014)年刑字065号

起诉书指控张某海1996年前后开始在亳州市谯城区内逞强斗勇,长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得名气和非法利益,长期以来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威胁、辱骂、殴打他人、为他人索债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还通过出售非法建房、经营酒店、酒吧等手段聚敛财物。起诉书共起诉犯罪嫌疑人12人,指控张某海涉嫌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等。

辩护人历时两年办结此案的一审,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辩护人申请对嫌疑人进行伤情鉴定以确定存在刑讯逼供;递交排非申请,以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调查,以彻查本案的事实;在一审开庭期间,王亚林和行江博士对到庭作证的警察进行两个半小时的交叉盘问,以查明本案刑讯逼供的事实。

一审开庭后近一年,经过所谓“内审”程序,在党政领导的非法干预下,2015年11月,蒙城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海有期徒刑二十年。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开过庭,尚未宣判。

1、安徽反贪第一案(阜阳市长夫妻贪污、受贿案)

【案号】(1999)年刑字第086号;2000年刑字第35号

自侦查阶段到二审审理结束,王亚林历时两年办结此案。因涉案金额当时在安徽最高,故称之为“安徽反贪第一案”。合肥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肖某夫妻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8.77万元,美金2000元,港币5万元。周继美贪污431.228804万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103.99万元;肖、周二人巨额财产人民币1300万元、美金1.4万元、港币8.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指控肖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肖妻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审当中,王亚林组织了强大的辩护团队,包括时任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现最高法院副部级审委会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已经去世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周振想以及安徽大学刑法学教授唐大森等。2000年11月,合肥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判处肖某无期徒刑,四罪并罚判处其妻周某死缓。一审宣判后,合肥市检察院以对周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分别提出上诉。2001年10月,安徽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安徽前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

【案号】(2002)刑字第067号

王亚林2002年11月侦查阶段介入,历时一年办结此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起诉书的表述,王怀忠利用职权为有关公司减免的各种费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总数为4162.58万元);王怀忠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查证达人民币480.58万元,差额巨大而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此,王怀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数罪并罚;起诉书还认为,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归案后拒不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应依法从重处罚。

辩护人数次到阜阳调查取证,在“非典”盛行的时期多次进京到秦城监狱会见被告人。会见时,王怀忠坚称无罪。因辩护人认为其中有200万元索贿构成犯罪,遂建议王怀忠认罪,并分析如认罪不会判处死刑,但王怀忠以李清照“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的诗词表达自己对被追诉的心情。经相商王怀忠同意,辩护人为其做部分有罪辩护。

2003年12月10日上午,本案在济南市中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王怀忠庭审时,仍辩称无罪。

王怀忠案件一审开庭19天后的2003年12月29日,本案一审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怀忠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怀忠四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需要说明的是,辩护的重点是对王怀忠受贿导致国有资产损失4000多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此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控方指控内容时隐去了有关重大损失的内容,从而在表述辩方意见时也隐去了相关的辩护意见,并把辩方的论据当作论点予以驳回。

3、村委会、村官犯罪第一案

【案号】2005年刑字第012号

该案在当时被称之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由此催生了《刑法》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
马鞍山市某区检察院指控马塘村非法转让土地总面积543.417亩,村委会主任杨某俭贪污5万元、受贿51.7万元。

王亚林接手案件后,发现该案虽只是一村官涉嫌的普通职务犯罪,既不重大也不复杂,却因各种因素使得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甚至被法官称之为“政治案件”。开庭历时十几个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经层报请示,2005年5月,马鞍山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律师关于杨某俭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以及非法证据不能采用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某俭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的钱款46.70万上交国库,同时退赔其侵占的5万元。

4、非法证据排除之辩(副厅级官员方某罗受贿案)

【案号】(2011)年刑字第039号

本案上诉人方某罗原系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芜湖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7年初,方某罗在任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6次收受6人财物共71.66万元,其中包括一套价值2600元的金银纪念币。方某罗本人辩称,自己是在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做的有罪供述,除了收受一套金银纪念币之外,没有收受任何人的财物。一审法院虽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认定其审判前供述可以被采纳,以受贿罪判处方某罗有期徒刑十二年。

我所律师应著名律师钱列阳之邀,一起担任方某罗二审辩护人。2011年12月8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再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安徽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庭作证。2012年2月,安徽省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合作开办公司收受利润若实际出资则依法不构成受贿

【案号】(2012)刑字第060号

本案被告人刘某系安徽省某集团公司副总,曾任安徽某局副局长。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某局任副局长期间进行投资型受贿,同时还有其他受贿行为。辩护人认为刘某在两笔事实中都有实际投资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收受胡某某钱款的行为已经退款并有胡某某出具的收条为证,应予以认定;虽然卢某及其他证人证明刘某索贿,但刘某对此一直否认,且卢某出具的收条已写明该款为分红款,故认定刘某索贿证据不足。 2013年12月10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因有实际投资而分享利润不属于受贿,另一起款项认定存在退款的事实;关于指控刘某向卢某索贿3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定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卢某谋取利益,收受的这30万元不属于投资收益,退还收受钱款不属于主观上的无收受目的的“及时退还”,应构成受贿罪,但采纳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考虑到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刘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抗诉。由于最高法院不核准在法定刑下判处,二审改判(本所没有参与辩护)。

6、灵活掌握抗辩和配合的辩护策略(三起司法官员受贿犯罪案的辩护)

【案号】(2011)年刑字第27号;(2012)年刑字第54 号;(2013)年刑字第28号

2011年5月到2013年5月某省监狱系统被查处多起腐败窝案,其中某监狱管理分局前后两任党委书记等27名民警,某监狱原党委书记、某监狱党委书记等11位民警被查处,其罪名包括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等。本所为多名前高级警察进行辩护,其中,王亚林先后担任三位监狱党委书记的辩护人,分别从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二审介入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针对案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同步讯问录像“不同步”、讯问笔录没有依法忠实于原话等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二审省高院审理的某监狱党委书记上诉案件中,律师进行调查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求查实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行为,以确定上诉人具有检举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犯罪,从而上诉人具有检举犯罪的立功情节。同时,灵活掌握程序辩护这种进攻性辩护和认罪配合、积极悔罪的辩护策略,适时地撤回“排非申请”。最终,王亚林辩护的三起监狱党委书记案件,均以“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方法获得了减轻处罚:其中的两起案件,某市中院一审于2012年5月、2013年12月分别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对于第三起案件,安徽省高院二审于2013年3月撤销原判,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7、谷开来杀人案之系列公安副局长徇私枉法案(郭维国徇私枉法案)

【案号】(2012)刑字第78号

这是一起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谷开来杀害英国人伍德案(“11.5”案)被揭发后,“11.5”侦破专案组长、重庆市公安局分管技侦的副局长郭维国(副厅级)、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长李阳(副厅级)、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公安分局长王智(正处级)被移交合肥市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8月,郭维国委托王亚林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在一周的时间内,夜以继日的工作,查阅了10本卷宗和相关的学理著作,收集了十几个类似的案例,制做了5万字的阅卷笔录和3份不同类型的表格,多次会见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2012年8月10日,在中院开庭11个小时,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辩护人提出应客观的认定郭维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王立军较轻);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2012年8月20日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8、职务犯罪的轻罪之辩(2013年安徽最大的贪污案,指控贪污1431万,判刑2年半)

【案号】(2013)刑第088号

王亚林历时三年半办结此案一审。该案被称之为安徽省贪污受贿犯罪第一大案,是前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案件牵连出来的。公诉机关指控某著名商场总经理辛某某伙同董事长冉某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侵吞国有资产1431万元,构成贪污罪。本所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法院调取侦查阶段,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一封劝其配合侦查机关的一封信。2014年3月28日首次开庭,2014年4月15日两次开庭,辩护人经审查同步录像发现,竟然有被告人的供述侦查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竟然和讯问同步录像反映的内容完全相反,另有讯问录像反映的发问人语言被记录成嫌疑人的回答。辩护人对到庭的鉴定人和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同时认为即使指控的事实均属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是贪污罪。

经请示最高法院,2016年4月,马鞍山市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辛某没有上诉,判决不久就被释放。

9、副厅官员受贿80万,无法定从轻情节,申请排非,判刑三年半

【案号】(2015)年刑字第058号

——疑罪从轻虽不应该但大量存在

本案被告人惠某(副厅级)原任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辩护人侦查阶段经交涉会见了该“重大贿赂案件”嫌疑人。2016年5月某区检察院依据上级指定管辖提起公诉,指控惠某受贿元。

惠某对其收受20万元现金不认可,辩护人经审查同步录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016年8月3日开庭审理时,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开庭三个月后,2016年11月4日,第二次开庭,辩护人发现控方补充的大量证据中,侦查人员擅自涂改了一份笔录。同时,对另一份瑕疵证据的所谓“合理解释”令人啼笑皆非。

2016年11月24日,法院判决,辩护人所有观点都不采纳,认定惠某受贿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比判决结果,辩护意见没有采纳,但个中的奥妙只能意会,不可言传。

10、“女贼”偷出来的庭官受贿案(胡沅受贿案,死磕的辩护方式)

【案号】(2015)年刑字第062号

该案在全国有着重大影响,辩护人历时一年多才办结此案一审。女贼房云云为立功,举报失主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涉嫌经济犯罪。胡沅夫妻被采取强制措施,王亚林担任胡沅一审辩护人,王亚林辩护团队徐朝担任胡沅二审辩护人,张世金律师担任胡沅妻子张瑞红二审辩护人。本团队在辩护过程中,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胡沅案一审经过了一次庭前会议和三次开庭才作出判决。2015年12月3日,王亚林在一审审理的第一次开庭时,因认为一审合议庭曾审理过涉嫌共同犯罪的胡妻案件以及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正,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一个多月之后的2016年1月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驳回了辩护人的回避申请;2016年5月9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2016年9月30日,合肥市中院一审认定胡沅受贿140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胡沅现已经上诉,王亚林辩护团队徐朝担任胡沅二审辩护人,张世金律师担任胡沅妻子张瑞红二审辩护人。

1、合肥贩毒第一案(2001年,周宝胜贩毒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046号

该案因当时毒品数量在合肥最大,被称之为当时的“合肥贩毒第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周宝胜送妻子去禁毒所戒毒从而结识吸毒人员,为将来贩毒寻找下家,周贩卖毒品1100克。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侦查人员将嫌疑人外提看守所进行刑讯等违法取证行为。当时还没有排非程序,辩护人向被告人同号房的关押人员(一名已经释放,一名送监执行)进行调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申请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法院依据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有关证据并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2002年9月,合肥市中院判处周宝胜无期徒刑。

2、芜湖贩毒第一案(2001年,李军贩毒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051号

该案因当时的毒品数量在芜湖最大,当时被称之为“芜湖贩毒第一案”。李军被刑拘后自杀就医时脱逃,因为被抓后扬言报复侦查人员而导致刑警队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一审芜湖市中院认定李军贩卖毒品200克,以贩毒罪、聚众斗殴罪、脱逃罪判处李军死刑。王亚林担任李军的二审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认为一审认定的毒品交易存在问题,同时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2003年2月,最高法院不核准芜湖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的死刑判决。

3、蚌埠贩毒第一案(2001年,陆林贩毒案)

【案号】(2002)年亚太刑字第010号

该案涉及的毒品数量487.7克在当时的蚌埠最大,故当时被称之为“蚌埠贩毒第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系累犯、再犯,判处被告人死刑。王亚林担任陆林二审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证据不足,陆林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具有立功的情节。2002年9月,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陆林死缓。

4、安徽贩毒第一案(2005年,王胜雨贩毒案)

【案号】(2006)年刑字029号

2005“3·25”特大走私贩毒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海洛因48.5公斤、毒资43.7万元。是当时安徽省建国以来一次缴获毒品海洛因最多的一宗贩卖毒品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范超成死刑,第二被告人死缓,各被告人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判决第一、第二被告人死立决。王亚林接受委托担任第二被告人王胜雨的二审、死刑复核审辩护人。辩护人提出:警方非法取证而且伪造提审证掩盖非法取证的事实;一审判决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归案的两行为人均被执行死刑将导致案件无法查清。最终,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王胜雨死刑。

5、安徽贩毒第一案(2007年,张金学贩毒案)

【案号】(2009)刑第003号

“”特大贩毒案,是公安部毒品督办案件,当时称之为“安徽贩毒第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贩毒数量吗啡25844克、海洛因4456克,毒资100多万元,判处张金学等二人死刑,一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无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判决后,张金学委托王亚林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法庭审理时,辩护人通过庭审对各共同被告人的对质,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2009年9月,安徽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张金学被改判死缓。

6、黄山贩毒第一案(2009年,唐勇俊贩毒案)

【案号】(2010)刑第038号

此案是黄山市建市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在民风十分纯朴的黄山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10年9月,黄山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阳功雄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300克、麻古40余克,唐勇贩卖冰毒1300克、麻古40余克,判处二人死刑。王亚林担任唐勇俊的二审辩护人,经过调查辩护人认为唐勇俊具有重大立功情节,遂申请安徽省高院通知办案警官和一名知情人到庭作证。2010年11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唐勇俊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改判其死缓。

7、安徽贩毒第一案(2009年,郭会伍等贩毒案)

【案号】(2011)亚律刑字第006号

该案是目前安徽省最大一起毒品案件。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王亚林担任第三被告人郭会伍二审和死刑复核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除了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外,认为即使郭会伍介绍贩毒的事实存在,也应当属于从犯;还认为两审法院判处郭会伍死刑,系因为“隐形的量刑观点事实上不当地起着重大作用”(张明楷语)。2012年10月,最高法院核准执行三人死刑,不核准郭会五死刑。

8、合肥贩毒第一案(2014年,范俊贩毒案)

【案号】(2014)刑字第089 号

2014年8月,合肥市中院认定贩毒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450克,且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范俊死刑。担任二审辩护人,2014年12月,安徽省高院改判死缓。

9、合肥十年来最大海洛因毒品案(2016年,庞永芬等贩卖毒品案)

【案号】(2016)皖01刑初17号

此案为跨省特大毒品案,缴获海洛因5363克、冰毒45克,同时还抓获数十余名吸毒人员。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第一被告庞永芬等贩卖海洛因6106.5克,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案件定性改为运输毒品罪。2016年8月12日,合肥市中院判处庞永芬死缓。庞永芬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10、毒品累犯改判死缓案(2016年,王勇等贩卖毒品案)

【案号】(2016)皖刑终147号

上诉人王勇曾因走私、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阜阳市中院认定贩毒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056克、15000元毒品,判处王勇死刑,追缴毒资240万元。担任二审辩护人,安徽省高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为死缓。

十大商事犯罪辩护案件(注:十大无罪辩护案件均是商事犯罪案件,这里不再重复列举)

1、虚开犯罪缓刑之辩(陈克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案号】(2005)年刑字第045号

一审马鞍山市某区法院认定陈克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53万余元并将虚开的发票全部向税务机关抵扣,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陈克雄有期徒刑六年。辩护人认为其中11.8万元证据不足,同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2006年1月,马鞍山市中院采纳律师的意见,依法改判陈克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海南省中行原行长(副厅级)非法经营案

【案号】(2007)年刑字001号

本案由安徽省最大的上访案引起,涉案的近2000名群众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群访达98次。安徽省司法机关追究设立青阳县九华山佛国圣地陵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海南分行原行长吕先扬等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王亚林、许憬介入此案,担任吕先扬的辩护人,开庭之时,出庭做无罪辩护。2008年2月,青阳县法院判处吕先扬免于刑事处罚。

3、亿源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经理缓刑之辩)

【案号】2007刑字第016号;2010年刑字第67号

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亿源集团公司、亿源酒业公司发迹于安徽、遍布全国,主要基地在广西防城港市,是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自2007年8月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对各地亿源公司进行取缔和打击。据统计,涉案金额达几十个亿,董事长冯某在江苏被刑拘。总经理姚某找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王亚林带其去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后来合肥市警方采取技侦措施,将姚某抓获归案。经辩护人努力,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2008年12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处总经理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同案的董事长冯某等13于人2010年1月在阜阳市中院接受审判,法院认定亿源公司集资诈骗3.8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冯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7月,王亚林、杨勇担任冯某的二审辩护人,2010年12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冯某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19.4亿的集资诈骗改非吸之辩(副行长集资诈骗案)

【案号】(2010)年刑字第12号

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安徽省公安厅组织力量以阜阳市公安局名义侦查。王亚林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2010年5月,公诉机关证据目录达47万字。指控阜阳农行腾达支行负责人李群集资诈骗19.4个亿,导致9.27个亿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要求追究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当时该罪的死刑还没有取消,从指控来看,李群将承担最严重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将本案的所有事实进行列表说明,李群自始至终都在借进还出的循环中,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名有误。另外,李群有自首等情节,应予轻判。本案2010年10月9日在阜阳市中院开庭,经请示最高法院,两年之后的2012年12月11日,阜阳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万元。

5、一起“诈骗”政府拆迁巨款的无罪辩护

【案号】(2010)亚律刑字第057号;2012亚律刑字第031号;2012亚律刑字第088号

律师历时两年半办结此案,被告人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实报实销”。

本案被告人是某市机械制造厂的业主,某区政府与该厂负责人达成拆迁协议,政府应补偿厂方807万元。在已经补偿了308万元的情况下,政府厂方甘某父子和妻弟诈骗为由报案。2010年7、8月上述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各种理由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延长到极致。而辩护人不懈进行投诉和抗争。

一审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副检察长出庭公诉。公诉机关开庭之后,针对辩护意见,申请延期对证据补强;而一审法院直接以核查证据为由,对控方证据再进行补强。诉讼程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生产犯罪分子的流水线。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2012年3月30日,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十二年;2012年8月6日,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2013年2月5日,一审法院认定诈骗30.8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三年、三年,至此三名被告人被“实报实销”释放;三被告人再次上诉。

6、最高法院内审的无罪诈骗案

【案号】(2010)刑字第060号

本案因当地县委书记批示而立案查处,律师历时两年办结一审。刘伟系当地非常有影响的商人,因当地一商业地块挂牌过程中竞争激烈,江苏某地产商承诺出资1200万元,通过刘伟给其他竞买者,要求其他人退出。刘伟收取了款项并向有关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自己留存10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刘伟等三人构成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和向非国家人员行贿罪,三罪一旦成立,被告人将被判处十五年以上徒刑。律师做无罪辩护,其理由是所谓的被害人将1200万元打包付出,只要能劝退其他竞买者,如何开支贿买钱款而在所不问,因此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土地挂牌不是招投标,因此,行为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贿买竞买人的钱款全部支付给单位,因此,行为人不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0年10月22日第一次开庭;2011年3月24第二次开庭后,案件报最高法院请示; 2012年4月20日第三次开庭;2012年5月22日宣判刘伟诈骗罪、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以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判处刘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有关钱款系转付公司,法院判决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行贿罪是完全错误的。法律外行对此都可以明白,个中原因,不言自明。

7、一起成功的数额犯辩护(祁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2012)刑字第105号

本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系列合同诈骗案。2012年5月14日,省公安厅通报该案时声明,该案涉及200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共1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201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犯罪嫌疑人祁某某涉案635万元。

2012年11月28日王亚林介入此案,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系以被害人联名报案、上访材料统计出祁某某涉案635万元。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应根据合同或发货单等书证认定犯罪数额,并提交详细的《涉嫌犯罪数额统计表》,数额应为4349420元。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将祁某某的涉案数额从635万元变更为辩护人统计的434万元。王亚林以省律协刑委会的名义召集本案所有辩护人和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研讨。2013年5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

2014年1月14日,本案宣判,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陈述是认定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和“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观点,对“祁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其犯罪数额从审查起诉阶段的635万元减少至一审法院认定的289万元。法院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其他被告人夏某某、完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各骗取413万元、296万元、174万元、270万元,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十二年。检察机关抗诉,本所律师没有参与二审。

8、行贿数额巨大的缓刑之辩

【案号】(2014)亚律刑字036号

王亚林承办过十多起行贿案件,犯罪数额从580万元到50万元不等,截止至目前,大部分行贿案件在检察机关已作不起诉决定,两起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处缓刑,还没有判实刑的先例。

这起135万元行贿案,是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背景下发生的。经律师的努力,在押的嫌疑人先由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由法院判处缓刑。类似的案件与检法的沟通,进行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指控扬州某企业负责人向某煤矿负责人行贿135万元,将负责人逮捕,经律师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由于立案前被告人已经交代了行贿事实,故构成特别自首。2014年9月,某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9、中国特色的股东争斗:和为贵,谁都不要对方坐牢

【案号】(2013)年顾字58号;(2014)年民字652号

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民营企业股东争斗过程中,一方会首先想到把对方送进监狱,本团队代理过多起股东控告另外股东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案例并成功将对手送进监狱;更代理过被控告的股东,并使其免受牢狱之灾。律师建议:公司僵局还是和为贵,尽量不要寻求司法救济,尤其是:十年修得同船渡,谁都不要对方坐牢。

某非常知名的民营集团主要有三名股东,下设大型商场和星级酒店。2004年5月,董事长牵涉副省长受贿案,经王亚林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以贪污罪(犯罪数额近百万元)、受贿罪(犯罪金额三十多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前董事长服刑期间,另一名占公司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东担任董事长,经过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努力,挽救了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经营获得了巨大利益。2013年5月,前董事长刑满释放后,聘请由刑事律师、商事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并前往公安部控告两位小股东在其服刑期间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公安部批转,某市公安局进行案件初查。在此期间,前董事长的关系人不断通过函件方式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本所律师团队全面介入有关的刑事、商事程序,通过向委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通过和各级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交涉,结合介入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历时两年,最终,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立案,而2015年4月,各股东再度重拾信任,言归于好。

10、桐城总商会会长刘克胜商事犯罪案

【案号】(2014)年刑字第62号

桐城总商会会长、工商联主席刘克胜案在中国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2014年6月17日,刘克胜 “跑路”,同年7月14日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1日,王亚林担任辩护人。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延长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限。而辩护人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进行了多方的交涉和沟通。该案起诉卷宗近300卷,律师阅卷笔录40多万字。

2016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38.67亿,集资诈骗8.06亿,从而指控刘克胜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等6罪。

2016年6月24日开庭,辩护人认为刘克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其它指控罪名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或行为依法不构成指控的犯罪。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其他类型案件重大、典型案件

1、全国毒鼠强第一案(倪泽民非法制造危险物品案)

该案因数量在全国最大,被称之为“全国毒鼠强第一案”。被告人倪泽民是安徽利辛县人,在剧毒药物“毒鼠强”没有被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拜师学艺,用极为简单的手段生产出毒鼠强,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销售全国各地。2004年4月28日,该案在亳州市中院开庭,农业部、公安部等中央部委特派人员、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要媒体均云集法院。辩护人认为,由于倪泽民的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认定毒鼠强为威胁物质之前,故倪泽民的有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也提出了异议。据悉,本案作为全国毒鼠强“第一案”,庭前被指示当庭判处死刑。五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危险物质罪判处倪泽民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经申诉,倪泽民现已经刑满释放。

2、安徽版雷洋案(110警察“打死”报警人)

【案号】(2003)刑字066号;(2004)刑字058号

此案经新华网和《南京周末》报道后,全国各大媒体介入,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一片喊杀声。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新华社内参上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查处。本所王亚林、杨勇于2003年11月12日,接受了涉案警察桑殿鹏委托,自审查起诉阶段起担任辩护人直到二审终终结。

大致案情为,2003年8月7日下午2时许,蚌埠市民王某因和诊所发生纠纷打110报案,桑殿鹏等巡警出警。出警时,王某行为极为癫狂,殴打他人并首先殴打桑殿鹏,桑和同事对其使用手铐并意图拉其去附近派出所处理。在拉扯过程中,王某仰面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辩护人办理此案过程中,多次口头和书面形式向省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反映此案存在的问题。一审开庭之时,辩护人指出,检察机关在没有省级检察长决定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超越了职权;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都提出质疑,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桑殿鹏有期徒刑十三年。据悉,这种判决和此前的领导意见相比,已很大程度上从轻。

二审阶段,辩护人顶着压力深入案发现场调查取证,而检察机关则针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辩护人还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审庭审时,法院通知了部分证人到庭作证。虽然主要证人推翻了侦查阶段的主要内容,但法院仍然采纳其审前证言,2004年5月19日,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桑殿鹏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减刑出狱,现一直在申诉。

和北京雷洋案的涉事警察相比,桑殿鹏没有赶上现在的“法治”好时代。

3、2004合肥第一大案(鼓楼连环爆炸案)

【案号】(2004)年刑字004号

本案因在合肥人口最为密集的鼓楼百货大楼实施连环爆炸,而被合肥市公安局列为“2004合肥第一大案”。王亚林接受委托担任第二被告人崔慧的辩护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认为本案不分主从犯,第二被告人崔慧应和第一被告人蒯文利承担相当的责任;辩护人认为崔慧应属于从犯。2004年10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当时的刑一庭庭长现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印石担任审判长,法庭上王亚林向第一被告人蒯文利发问一个多小时,通过发问使法庭查明,蒯文利同时和两名女性同居,而和崔慧同居期间使用的是化名;提议用爆炸的方式勒索,炸弹的制造、安放,不记名手机卡的购买、勒索短信的编发等均系蒯文利所为,崔慧只是明知而没有制止,和蒯文利一起去了安装炸弹的现场。辩护人还对爆炸损失的认定提出质疑。2004年11月29日,合肥市中院以爆炸罪判处主犯蒯文利无期徒刑,判处从犯崔慧有期徒刑十三年。

4、七年审一案之:警察玩忽职守案(2008年万张玩忽职守案)

【案号】(2005)年刑字第013号

本案发生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堪称中国审判史上的奇案。由王亚林担任第一被告人警察万张的辩护人,历时六年办结一审,最高法院和省级司法机关均细致地过问此案。因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接受询问的证人跳楼死亡,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刑警中队长和派出所长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害人亲属认为是警方杀人抛尸而坚持不懈地上访。2005年5月受理此案;2006年8月该案在淮南市中院开庭;2008年10月第二次开庭;2011年1月,淮南市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被告全部免于刑事处罚。

5、震惊全国的广州皖籍博士遭警察枪击死亡案

【案号】(2007)刑字第099号

2007年11月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一民警因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阻挠而开枪,造成广州市珠江医院一位神经外科副教授尹方明死亡,本案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本所王亚林、孙舒维律师接受被害人亲属的委托,赴广州办理此案。本案以亲属获得巨额补偿、不要求追究警方责任而结案。囿于和被害人亲属的保密协议,在此不详细介绍案情。

6、被害人代理,犯罪人两命偿一命

【案号】(2008)年刑字039号

2008年6月,17岁的中学生侯某被张某、马某、张某光绑架杀害。被害人父亲委托王亚林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要求至少两名行为人为孩子偿命。在限制使用死刑的大背景下,一个案件、一条人命原则上只能判处一个死立决。本所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始终强调、论证“各行为人均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其作用不分伯仲”这一关键问题。2009年3月,亳州市中院判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死刑,第三被告人死缓。

7、数百人械斗案(一个四年有期徒刑,两个缓刑)

【案号】(2009)年第39、40、41号

本案发生在2009年1月29日,淮南市某煤矿护厂队员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和当地村民双方均有数百人,先是用炮仗、石块互相攻击,后又手持棍棒、铁锹、烟刀等发生激烈的斗殴。村民踏平了煤矿的保安室等设施,有村民11人受伤,其中三个重伤、一个死亡;煤矿经警则有三人受伤。三名经警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由追究刑事责任。该罪的起刑是十年。王亚林、杨勇、姚进自侦查阶段起,分别担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强调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和证据的重大瑕疵,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经律师的多方努力,2009年12月,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一审判处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另外两名被告人则被判处缓刑。

8、 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的缓刑之辩(实行过限的有效辩护)

【案号】(2008)刑字第021号

本案发案和判决后社会反响巨大。被告人杨柳系著名企业家,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案发时,他兴建的投资超过5亿的广场项目正在建设中。2008年12月20日,因得知公司总监张某某(男,36岁)存在虚假建筑材料等违规行为,遂安排其弟和驾驶员将张某某狠揍一顿,再清理出公司。同年12月22日8时许,高某指使他人(共八人)使用橡胶棍殴打张某某。当日13时许,发现张某某伤势严重,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胸背部、臀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共有九人;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各有不同。辩护人认为,杨柳作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为从犯,并且不需要对共犯实行过限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同时杨柳具有自首情节。

2009年5月15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八年、七年及缓刑等。

9、中国十大名案之少女毁容案

【案号】(2011)刑字第58号;(2011)民字第138号;(2015)年民字第237号

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1年度中国十大重大影响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百姓被欺凌、法律被歪曲的案件,而律师的仗义执言使得该案获得了较为公正的处理。本所王亚林、李智贤、黄奥、姚进等多名律师介入此案,此案的刑事、民事部分历时四年多才处理结束。

2011年9月17日,17岁的陶某因为求爱不成,向16岁的周岩面部和身上泼洒汽油并点燃,导致被害人烧伤面积超过体表30%,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公安机关侦查了五个多月,两次以轻伤害为由移送起诉并告知被害人父母拟为陶某取保候审。周岩原来的律师退回部分代理费解除了委托,周家四处上访并于2012年2月15日慕名来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所决定无偿援助。2012年2月23日该案在全国产生巨大的影响。2012年2月29日周岩被鉴定为三处重伤。此后,本所律师为此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2012年4月23日9:00到17:45开庭,本所王亚林、李智贤、黄奥律师作为周岩的代理人出庭。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此后,李智贤、陈小梅律师为周岩代理民事索赔的一审和二审,2016年3月22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判决陶某某赔偿周岩各项费用共计180万余元。

10、辩护人伪证罪之傅巍律师无罪

【案号】(2013)刑字第029号;(2014)年刑字第039号

王亚林承诺为每一位因辩护而受到司法追究的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近十几年来,王亚林以不同形式介入了安徽十几名律师因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于此次参与了傅巍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活动。

2011年12月淮北著名律师傅巍因其十一年前辩护的一起案件,被公安机关以辩护人伪证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系由十一年前傅巍律师辩护案件的被害人不断上访而引起。王亚林接受傅巍律师的委托和安徽省律协的指派,和淮北著名律师陈超灵一起担任傅巍律师一审、二审辩护人并为傅巍做无罪辩护。2014年5月20日,淮北市中院二审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裁定傅巍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中有六起系王亚林指导团队其他律师办理,其余均系王亚林本人全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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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财务造假是财务的一大禁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资金流水造假的案件特别关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资金流水造假的四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一、达尔曼造假案例2005年3月25日,ST达尔曼成为中国第一个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遭XXXXXXXXXX

财务造假是财务的一大禁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资金流水造假的案件特别关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资金流水造假的四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2005年3月25日,st达尔曼成为中国第一个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遭退市的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达尔曼极尽造假之能事,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系统性舞弊手段,制造出具在欺骗性的发展轨迹,从股市和银行骗取资金高达30多亿元,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主要从事珠宝,玉器的加工和销售。1996年12月,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并于1998年2001年两次配股,在股市募集资金共7.17亿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一直是达尔曼第一大股东,翠宝集团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完全由许宗林一手控制。

从公司报表数据年,1997-2003年间,达尔曼销售收入合计18亿元,净利润合计4。12亿元,资产总额比上市时增长5倍,达到22亿元。净资产增长4倍,达到12亿元.在2003年之前,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呈现均衡增长,然而,2003年公司首次出现净利润亏损,主营业务收由2002年的3.16亿元下降到2.14亿元,亏损达1.4亿元,每股收益为-0.49元,同时,公司的重大违规担保事项浮出水面,涉及人民币3.45亿元,美元133.5万元;还有重大质押事项,涉及人民币5.18亿元。

2004年5月10日,达尔曼被上交所实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达尔曼",同时证监会对公司波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04年9月,公司公告显示,截至2004年6月历30日,公司总资产锐减为13亿元,净资产 阶级-3.46亿元,仅半年时间亏损高达成14亿元,不仅抵销了上市以来大部分业绩,而且濒临退市破产。此后,达尔曼股价一路狂跌.2004年12月30日跌破一元面值.2005年3月25日,达尔曼被终止上市。

2005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达尔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控达尔曼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款等方式虚增在建工程,重大信息(主要涉及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的抵押和质押,重大诉讼等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同时,证监会还处罚了担任达尔曼审计工作的三名注册会计师,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对货币资金,存货项目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未能揭示4.27亿元大额定期存单质押情况和未能识别1.06亿元虚假钻石毛坯。

调查表明,达尔曼从上市到退市,在长达八年之久的时间里都是靠造假过日子的,这场造假圈钱骟局的"导演"就是公司原董事长许宗林。经查明,1996-2004年期间,许宗林等人以支付货款,虚构工程项目和对外投资等多种手段,将十几亿元的上市公司资金腾挪转移,其中有将近6来亿元的资金被转移至国外隐藏。监守自盗了大量公司资产后,许宗林携妻儿等移民加拿大,到达2004年初公司显现败落时,许以出国探亲和治病的借口出国到加拿大,从此一去不回。

(二)达尔曼造假的主要手法

达尔曼虚假陈述,欺诈发行,银行骗贷,转移资金等行为是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性财务舞弊和证券违法行为,上市的八年里,达尔曼不断变换造假手法,持续地编造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记录。

1、虚增销售收入,虚构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记录

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的状态下进行的,是不折不扣的皇帝的新装。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引起核心人员根据指标,按照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得天衣无缝,对相关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的税款也照章缴纳,还因此被评为当地的先进纳税户。

公司在不同年度虚构销售和业绩的具体手法也不断变化;1997-2000年度主要通过与大股东翠宝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2000年仅向翠宝集团的关联销售就占到了当年销售总额的42.4%。2001年,由于关联交易受阻,公司开始向其他公司借用账户,通过自有资金的转入转出,假作租金或其他收入及相关费用,虚构经营业绩。2002-2003年,公司开始利用自行设立的大批"壳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年报显示,这两年公司前五名销售商大多是来自深圳的新增交易客户,而且基本都采用赊销挂账的方式,使得达尔曼的赊销比例由2000年的24%上升到2003年的55%。经查明,这些公司均是许宗林设立的壳公司,通过这种手法两年共虚构销售收入4.06亿元,占这两年全部收入的70%以上,虚增利润1.52亿元。

2、虚假采购,虚增存货

虚假采购,一方面是为了配合公司虚构业绩需要,另一方面是为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达尔曼虚假采购主要是通过关联公司和形式上无关联的壳公司来实现的,从年报可以看出,公司对大股东翠宝集团的原材料采购在1997-2001年呈现出递增趋势,至2001年占到了全年购货额的26%,2002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期末存货增加了8641万元。增幅达到86.15%.从容不迫2001年公司开始披露的应付账款前五名的供货商名单要以看出,公司的采购过于集中,而且呈加剧状态,到2003年,前五位供货商的应付账款占到全部应付账款的91%。

3,虚构往来,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

为了伪造公司盈利假象,公司销售收入大大高于销售成本与费用,对这部分差额,除了虚构往来外,公司大量采用虚增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伪造对外投资等手法来转出资金,使公司造假现金得以循环使用。此外,还通过这种手段掩盖公司资金真实流向,将上市公司资金转匿到个人账户,占为已有.据统计,从上市以来达尔曼共有大约15个主要投资项目,支出总额约10.6亿元.然而无论是1997年的扩建珠宝首饰加工生产线项目,还是2003年的珠宝一条街项目,大多都被许宗林用来作为转移资金的手段。2002年年报中的在建工程附表显示,公司有很多已开工两年以上的项目以进口设备未到或未安装为借口挂账,而2003年年报的审计意见中更是点明珠宝一条街等许多项目在投入巨额资金后未出见到实物形态,而公司地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指挥达尔曼2003年年虚增在建工程约2.16亿元。

4.伪造与公司业绩相关的资金流,并大量融资

为了使公司虚构业绩看起来更真实,达尔曼配合虚构业务,伪造相应的资金流,从形式上看,公司的购销业务都有资金流转轨迹和银行单据.为此,达尔曼设立大量壳公司,并能过大量融资来支持造假所需资金.在虚假业绩支撑下,达尔曼得以在职1998,2001年两次配股融资.同时,达尔曼利用上市公司信用,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再通过支出成本的方式将部分转出,伪造与业绩相关的资金收付款痕迹。

(三)达尔曼造假点分析

1、造假过程和手法系统严密,属一条龙造假工程,具有较强隐蔽性达尔曼高薪聘请专家,对造假行为进行全程精心策划和严密伪装,形成造假工程一条龙.比起银广夏和东方电子,达尔曼的造假更具系统性和欺骗性,公司的虚假业绩规划有明确的流程,程度并有配套的货币资金流转规划,编制了充分的原始资料和单据,并且按照账面收入真实缴纳税款。为了融资,资金周转和购销交易,许宗林等人设立了大量关联公司或壳公司。据透露,与达尔曼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基本都是由许宗林控制的账户公司,影子公司,这类公司大致分为以托普森,海尔森为代表的森字系和以达福工贸为代表的达字系,总数达到期30多个.这些公司的法人表面上看起来与达尔曼没有任何关系,但仔细一查都有是许宗林身边的人,可能是某个司机或资料室的工作人员,许宗林只需揣着这些公司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通过精心策划,达尔曼的资金往往在不同公司多个账户进行倒账,以掩盖真相,加上相关的协议,单据和银行记录等都完整齐备,因此从形式上很难发现其造假行为。

此外,为了掩盖造假行为,达尔曼还将造假过程分解到不同部门和多家壳公司,每个部门只负责造假流程的一部分。这样,除个别关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掌握全部情况,无法了解资金真实去向。在后期,许宗林逐步变更关键岗位负责人,将参与公司造假与资金转移的关键人员送往国外,进一步转移造假证据。在上市期间,达尔曼还频繁更换负责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年期间更换了三次,每家事务所的审计都不超过两年。

2、以圈钱为目的,并通过复杂的洗钱交易谋取私利。

达尔曼上市具有明显的圈钱目的。公司从证券市场和银行融入大量资金,并示用于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而是为了个人控制,使用。陕西某证券分析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许宗林从一开始,说是要造一个泡沫。他从来没有任何扎实的实业。许宗林以采购各种设备和投资为名,将总数高达四五亿元的巨额资金,通过设立的影子公司完成洗钱,并转往国外,

3、银行介入造假过程,起到一定程度的配合作用

近几年一些重大财务舞弊案,如欧洲帕玛拉特,台湾博达等财务造假案,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协助企业安排复杂的融资交易,转移资金,甚至虚构存款等。在达尔曼案例中,虽然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直接参与造假,但在长达八年时间里,对于大量贷款,违规担保,未及时坡露担保信息,转移资金等情况,如果银行能够更尽职谨慎一些,达尔曼很难持续,大规模地这样造假。一个明显的例子,作为上市公司的达尔曼,在年度报告里达尔曼每年要详细披露银行贷款,存单质押,对外担保状况,对于达尔曼大量未披露的质押和担保,作为银行应该是很容易发现的,

4、造假成本巨大,社会后果严重

为了使造假活动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达尔曼不但对虚假收入全额纳税,而且还多次对虚假收益实施分配,同时支付巨额利息维持资金运转,使造假过程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黑洞。据粗略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于作假的成本,包括利息。税款等达数亿元,正是由于造假资金成本过大,导致资金在循环过程中不断消耗,最后难以为继。为此,除股市融资外,达尔曼还通过不断增加银行借款维持公司繁荣假象,造成贷款规模剧增,债务危机日趋严重。在被立案稽查前,达尔曼直接间接银行债务已高达成23亿元,大量贷款逾期,资金链断裂,银行争相讨债,最终财务风险爆发,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达尔曼的系统性财务舞弊,具有很强隐蔽性和欺骗性,例如达尔曼大量采用提供担保,由壳公司进行融资的做法,负债没有反映在表内,衡量偿债能力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指标并未见明显异常。但这种系统性造假是否真的就天衣无缝呢?

1、从盈利能力指标看,进行财务舞弊的公司出于虚构利润需要,财务报表上通常会显示不寻常的高盈利能力,如蓝田股份的毛利率大大高于同行业的公司。达尔曼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高达45%,平均主营业务净利率达38%,对于这种持续的畸高利润率,报表使用者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2、从现金指标看,现金为王。现金流量信息一直认为比利润更可靠,更真实,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是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但对现金流也造假的公司,这一招就失灵了达尔曼伪造了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现金流,并通过壳公司大量融资,使得达尔曼的现金流量看起来非常充足,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对造假公司来说,为了维持造假金循环,会采用各自办法将资金转出去或虚列账面现金。因此,投资都除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还应当关注其他现金指标的合理性。

首先,要警惕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额为正,同时伴随大额为负的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达尔曼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绝大数年度为正数,但其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持续为负。

其次,要分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从达尔曼的合并报表看,公司2001年以前的货币资金余额一直在2亿元左右。2001年及以后的货币资金余额都超过6.5亿元,而公司的平均年主营业务收入约为2.5亿元,现金存量规模明显超过业务所需周转资金。另一方面公司账面有大量现金,却又向银行高额举债,银行借款规模逐年增长,2002年和2003年的期末银行借款分别达到5.7亿元和6.7亿元,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逻辑上不合理。公司后来的自查表明,2003年末达尔曼银行存款有6.3亿元是被质押的存单,。从2002年会计报表附注来看,注册会计师当时亦发现了银行存款中有4.9亿元定期存单的事实,但却没有怀疑其合理性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这也是证监会处罚注册会计师的主要理由之一。

3、从营业周围指标来看。虚构业绩的公司,往往存在虚构往来和存货的现象,在连续造假时,公司应收款项相应地持续膨胀,导致周转速度显著降低。达尔曼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从1999年开始大幅下降,二者年周转率都已低于2,意味着公司从货物购进到货款回笼需要一年以上时间,营运效率极低,这样的公司却能持续创造经营佳绩实在令人怀疑。

4、从销售客户情况,销售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来看,虚构业绩往往是通过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这样公司的销售集中度会异常地高。2001年达尔曼对前客户的销售占了公司全部收入的91。66%,仅前两家就占了67%。此外,达尔曼的客户群在不同年度频繁变动,一般来就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保持稳定的客户群,这种无合理解释的客户群频繁变动则是一种危险信号。

5。关注公司其他非财务性的警讯。

投资者往往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发现公司舞弊的迹象和警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董事和高管的背景,任职情况,更换情况,遭受监管机构谴责和处罚情况,诉讼和担保情况,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师是否频繁变更等。达尔曼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许宗林在达尔曼惟我独尊,人员任免,项目决策,资金调动,对外担保等重要事项全由其一人控制,暗箱操作。2003年年报显示,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的违规信息披露,大量担保,虚假投资等重大事项到2003年才第一交获知,并深感震惊。此外,公司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师频繁更换,证监会在2001年。2002年对达尔曼的毛利率畸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整改,这些都是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舞弊的警讯。

二、大米神话难保平安--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

万福生科(300268)是一家从事稻米精深加工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于2011年9月27日正式登陆创业板,但上市不到一年即被发现其业绩虚构,被称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2012年9月14日湖南省证监局立案稽查,9月19日万福生科停牌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0月26日万福生科承认2012半年报存在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1.88亿,虚增营业成本1.46亿,虚增净利润4,023万),10月29日万福生科复牌,股价直接封死跌停,11月23日万福生科被深交所公开谴责,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2008-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左右;造假最为严重的年份是2011年,在上市的这一年,万福生科虚增收入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41万元,虚增净利润5,913万元),2013年3月15日再次受到深交所谴责。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连续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的规定,公司若在三十六个月内(2012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再次受到公开谴责。

(二)万福生科造假的手段

1、虚增“在建工程”对比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上半年报告以及2012年年度报告中在建工程重大项目的陈述,我们会发现许多前后矛盾之处。比如总体上看,2012年期初金额和2011年期末的工程项目的性质并不能一一对应,前后差别较大,但金额却能完全一致。关于这一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中并没有提及。具体来讲也有很多值得推敲之处:

第一,2012年与2011年相比,工程的投入资金在不断增加,但是工程进度却在不断降低。比如,供热车间改造工程、新厂区围墙工程、厂区绿化工程、锅炉改造工程、精油生产线工程等。

第二,工程项目前后缺乏连续性。比如,淀粉糖扩改工程,2012年半年报较2011年年报在投入金额增长了12.5倍后,工程进度反而由90%降低到30%,而在2012年年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淀粉糖扩改工程,该工程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完工不得而知。

第三,工程资金使用说明与年报中金额不符。稻米精深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在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中均未提及,但根据2012年年报的期初金额和期末金额的比较可以看出,2011年期末有151万,2012年投入金额很大,为6,973万元。进一步地,在2012年4月16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可以看出2011年对循环经济型稻米精深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投资了7,058万元;2013年4月27日《201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提到2012年对循环经济型稻米清深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投资为11,605万元。显然,万福生科的几次公开资料对在建工程资金投入的说法都不一致,值得推究。

第四,工程的真实性存在可疑之处。2012半年报中披露的信息表明,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预算高达8,000万元。万福生科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11年8月24日),公司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为公司目前在建工程中尚未完工的项目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而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不仅包含工程款,还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款项。但是,万福生科的应付账款很少,2012年上半年末仅为763万元,可以忽略不计。至于预付账款,除2011年末外,金额也一直不多,2011年末,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了449.44%,对此,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启动,增加预付设备款项所致。”问题是,既然上半年末预付工程款理应减少,报表上预付账款却为什么还增加了许多?有人解释为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了很多采购款。然而,从历史数据来看,万福生科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了太多的预付账款,从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同样不高来看,也不存在导致预付账款猛增的季节性因素。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经纪人(原材料)采购款仅为955万元。

万福生科通过虚构的客户及往来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大客户都是虚构的。2008-2012年上半年,万福生科在广东的主要客户有:佛山市南海亿德粮油贸易行、东莞市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洪鲁粮油店、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销部。万福生科更正后的2012年上半年年报称,仅半年就从湘盈粮油经销部获得销售收入16,941万元,占到公司全部经营收入的20.58%,而排在第二位的亿德粮油使万福生科获得了6,340万元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7.7%。据记者调查,根本不存在亿德粮油这家公司,万福生科与华源粮油和湘盈粮油也没有合作。而根据万福生科2012年年报,“万福生科本年度将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营部、佛山市大沥广雅粮油站、中山民生粮食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等四家销售额并入佛山市南海亿德粮油贸易行名下,合并后销售总金额24,648,519.65元,成为第一大客户,占2012年销售总额的8.33%。经走访了解佛山市南海亿德粮油贸易行为自然人黄德义所有,与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以上公开资料可以看出,万福生科的大客户极有可能是虚构的,在受到两次公开谴责后,万福生科在披露的2012年年报中,将之前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中的三家: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营部、东莞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佛山市南海亿德粮油贸易行合并为一家,归为第一大客户,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会计准则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同时,据万福生科公开资料表明,它们生产的“陬福牌”大米销售收入占到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主要的销售地在湖南和广东两地。但据记者实地调查,湖南长沙市区最大的粮油市场上根本找不到万福生科的陬福牌大米。

据万福生科招股书披露,2008-2010年,通过各种渠道采购的稻谷数量为151,343吨、167,678吨、169,447吨,假设将这些稻谷全部加工不留存货,则万福生科可生产淀粉糖、蛋白粉的碎米分别为10,810吨、11,977吨、12,103吨。万福生科副总经理严平贵2010年1月曾向专访公司的媒体记者透露,公司每吨碎米可加工出高麦芽糖浆900公斤,蛋白粉120公斤。由此可推算出公司2008年———2010年麦芽糖浆的产量应为9,729吨、10,779吨、10,893吨,蛋白粉产量1,297吨、1,437吨、1,452吨。但是公司招股书披露,其2008-2010年麦芽糖浆的产量为41,946吨、49,346吨、56,789吨,较其现有技术、现有稻谷加工能力的合理产量每年都高出3-4倍;蛋白粉产量为5,878吨、9,180吨、10,191吨,较合理产量高出4-6倍。

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第一季报中可以看出,仅合并现金流量这项目种就有多达27项差错,其中有8项差错为几千万元,而出现几亿元的差错的地方多达12项。此外,绿大地公司在此间的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出小计差异为6.08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为4.52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差异为7.05亿元,这三项在被查实后修正值达到几千万元。从这几项的差异中也可以看出201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问题多多。

绿大地在2011年三月到四月期间资金流出频繁,而资金流入较少,但在该公司一季度报表时却未提及资金大量流出,反而将资产夸张增大,导致公司问题暴露。其2010年一季度的固定资产多计5983.67万元,应付款多计6295.75万元。绿大地对此的解释是,固定资产的差异原因在于“因工作失误”,将北京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已包含在本部报表中,又将其列入合并报表(即计算2次),造成该项目虚增。绿大地在2010年一季度的销售额仅为5989.35万元,但是缴纳的税费却高达3.02亿元。如此令人费解的税费缴纳,不免让人产生怀疑。

绿大地被查的导火线,是因为该公司2010年3月的第一季度报表,这是一份令人叹为观止的季度报告。拿2010年第一季度的利润表和2005年全年做一个对比来看,2010年仅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2005年的全年的营业收入只差332万元,仅这一项就足以说明绿大地在2010年第一季度的利润表中存在的问题。2005年的绿大地每股收益是0.67到了2010年的每股收益是变为0.1。 在2010年4月28日预告基本每股收益0.27元,4月30日正式出台的第一季度报每股收益竟然只有0.1元,两天之差,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暴跌”。据绿大地提供披露数据来看,2006年度负债为1.04亿元,实际负债则为1.9亿元;2006年销售收1.9亿元实际为1.51亿元;2005年净利润3723.64 万元,实际不足该数据的90%。目前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并不只有2010年一季报出现类似问题。最近3年来,该公司的年度报告,也接连出现类似状况。从2006年到2010年绿大地的财务可以说是大变脸,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

(一) 弥天大谎一一中国安然事件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1) 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9 231万元,但公司披露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人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1 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 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入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人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人,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人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2000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依旧接受丁功民的指示,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万元。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人天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

(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一一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订审计计划;第三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消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消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第四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未抵消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第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自己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十二条指出,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人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一一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一一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一一分析性复核》第二章“一般原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第十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指出,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6 号一一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指出,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以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定资产的估计、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一一审计汁划》的相关要求。例如:《独守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指出,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一一审计计划》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指出,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入审核和批准;第十八条指出.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一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一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一一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一一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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