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一个可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犯罪,阻止它则不会获罪;但是制止一个有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是犯罪,帮助他则不会获罪。当权益受到侵害,作为当事人通常会去制止对方侵害行为,一些群众也是出于热心帮忙会帮忙劝阻,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会产生一些意外,对于这些意外的产生,我们也是可以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来判定是否需要担责。
在这个案例中,讲的是老人撞伤小孩后逃逸,被热心女子拦住欲报警,结果老人猝死,而家属认定女子的阻拦行为造成了老人的死亡,将女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40万。该案件侧重讲女子是否需要担责,那老人家属对于女子的索赔,这合理吗?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而判决结果赢得了众人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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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是河南某小区的住户,儿子的同学也有几个在同一个小区,孙女士也是基本上认识,与对方的妈妈都加过联系方式,经常也是讨论孩子的学业问题。
2019年9月23日,刚刚吃完晚饭,儿子说要出去玩,孙女士便带着孩子来到小区溜达,刚到小区儿子兴奋地喊天天,天天是儿子的同学。孙女士顺着儿子目光看过去,下一秒就看见老人骑着自行车撞上了天天,天天撞倒在地,嚎啕大哭,孙女士连忙跑过去扶起来,察看天天的伤情。
所幸天天只是有点磕伤,但有没有其他的内伤什么的不清楚,毕竟孙女士刚刚看撞得还是挺疼的,先是将这件事发消息告诉了天天妈妈,打算让天天妈妈来解决这件事,看要不要做个检查什么的,如果真有什么没看到的伤害,也是好治疗。哪个妈妈不心疼自己孩子,孙女士也不敢说出没事的肯定话,还是要天天监护人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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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孙女士抬头就看到老人推着自行车要走,连句道歉都不说,作为肇事者走了算什么事,孙女士赶紧拦住,万一真有什么事,天天妈妈要找她负责赔偿的。孙女士刚劝阻,就遭到老人劈头盖脸一顿骂,说自己还没找小孩麻烦,自己开车的时候小孩自己撞上来的,还没让他赔呢!
孙女士听着老人颠倒是非也是恼,自己刚刚看到的就是老人撞上去,既然对方执意要走不承认的话,那自己报警等警察过来,也不跟老人争这些。两人的冲突也是引来许多人聚集,众人也是想看看什么情况,老人眼看走不掉便坐到石墩上,但没一会老人便突然倒地,失去了意识。
孙女士一看也不对劲,看老人没反应了,连忙拨打急救电话,当晚老人被送去了医院,但老人抢救无效死亡,而医院给出的死因是心脏骤停不治身亡,而老人家属将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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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该案件属于常见的索赔案件,主要问题还是在孙女士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的案件,在之前写到的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和偷车贼偷车被车主踹倒心脏病猝死这两个案件,存在着共通性,从行为违法行为性质、阻止侵害的限度和正当性、被劝阻人自身错误因果关联这些得出定论。
在这些案件当中,被劝阻人行为都是错误违法的,“偷鸡蛋”“偷车”“撞伤小孩”三个行为都是违法的,侵害到另一方权益,天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天天妈妈来处理该侵权行为,而行为人孙女士对其阻止也是为了保护受侵害者的权益,孙女士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是合理合法的。
而在阻止侵害当中,孙女士并没有对其进行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女士只是要求其留下等待受侵害者家属到来,解决侵权责任问题,而孙女士这种劝阻行为是否与其猝死有因果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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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说行为人的举动和对方受到侵害存在先后顺序,就一定等于存在因果关系,假如一件东西本身坏掉,而你并没有做什么促进它损坏的事情,但他在递给你的时候坏掉,任凭谁都不愿担这个无妄之灾。
也是查到老人一个星期前的医院就诊记录,老人9月4日来到医院检查,而检查结果也是显示老人很多毛病,有右侧脑梗死等,也是存在着猝死的可能性,但之后老人和家属就选择出院,之后便猝死在孙女士面前。
孙女士也是觉得,我只是正常劝阻你,也是做个好人好事,谁知道你自己本来有毛病,还要赖我身上,我冤不冤啊。在案例中,孙女士全程不知晓对方存在疾病,行为也是适当并未超过限度,目的并不是刺激对方,只是为了保护男孩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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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恶意拦截别人不让人走是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出于维护公平正义目的,阻止违法者离开现场,这种行为是不犯法的,在很多的见义勇为案件当中便有体现。
法院也是考虑到孙女士的行为本来就是出于好意帮助,是在制止违法行为,孙女士的行为和老人死亡并没有产生任何因果关系,老人存在过错的同时具有疾病,而且孙女士在老人倒地后也是尽到了应有的救助义务,帮忙拨打急救电话给予救助,孙女士不应当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也同样无需担责,法院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因此帮助人并没有错,只要不超出必要的限度,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受到社会赞扬的,阻止违法者离开现场是一种见义勇为,也是不具有违法性,在法律上是正当性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利和义务。
(《回顾 老人撞人后逃逸被拦猝死,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决赢得掌声》人名均为化名,标题、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老人澡堂里猝死,
家属索赔50万被驳”的话题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发生在2021年3月的一天,75岁的老刘独自前往公共浴室洗澡,期间突然晕倒。随后,经现场人员呼救,浴室张老板对其进行了抢救,并呼叫120。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张老板作为浴室的管理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浴室内有警示标志,但是被告并未制止年事已高的刘某沐浴,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经营者张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被告浴室方觉得很冤枉
法院认为老刘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老板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老刘晕倒后,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同时也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而且被告经营的浴室内有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在于对过错的判断
老刘进入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其与浴室已确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其服务场所内对于消费者老刘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早在浴室开业时,被告就张贴了警示,上面提示:“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病、饮酒过量,谢绝洗澡,老人行动不便的,必须家人陪同”。同时,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老刘晕倒后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也及时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因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并无不妥之处。
原告老刘家属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制止老刘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对于浴室而言,只要其按规定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而在老年浴客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经营常理和判断标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过于严苛。老刘发生异常情况后,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尚属及时、恰当,其已尽到浴室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绝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
家人自己没照顾好老人
还把责任推卸给别人
老龄老人沐浴必须要有陪护
综合上观新闻、新闻晨报、东方网、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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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发路段监控录像显示,周盛强直接用膝盖顶向付建玮的腹部,一看就是常打架的。
可以说,韩方奕给出的解释确实很“完美”,他规避掉了很多麻烦,法院论罪讲究证据,监控画面存在盲区、周盛强还存在案发前吸毒行为,这都给了韩方奕翻案的机会。
最终,在多名证人的帮助下,2012年4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