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无故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工案例用Z军位无故辞退派遣员工,到底合法吗?应找用工单位还是找派遗公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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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的下列处理方式中,错误的是()

A、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被派遣劳动者重新派遣,须支付其最低工资

B、若新的用工单位的工资较原来的用工单位更高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重新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C、若新的用工单位的工资低于原用工单位,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同意重新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也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D、若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重新派遣,劳务派遣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D、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同用工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中,用工单位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有()

A、用工单位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B、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员工劳

C、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D、用工单位依法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届满不在继续经营

关于劳务派遣中的试用期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B、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C、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试用期

D、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B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A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B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这间也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以根据具体约定按年支付劳动报酬
D劳务派遣合同应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

D、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工单位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协助
B.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协助
C.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用工单位协助
D.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助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B、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D、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

E、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下列关于劳务派遣描述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机构所从事的实际上是劳动力租赁业务

B、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C、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D、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的标准执行。

B、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C、被派遣劳动者户籍所在地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用工单位能否退回“三期”劳务派遣女工?

来源:找法网 作者: 发布时间: 13:51: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某生产制造型企业主要为知名手机厂商提供流水线装配服务,由于工作内容需要长时间细致的劳动,所以该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了很多女性员工。近年来,不少劳务派遣女员工已经进入育龄,先后怀孕,不能适应公司长时间工作的生产需求,更不能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因此,该公司想将这些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此降低用工成本。用工单位究竟能否将“三期”女劳务派遣工退回?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于“三期”女员工的保护较为周全,一些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大都在侵犯女员工劳动权益之后被告败诉。因此,不少用工单位希望能够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使女员工仅能领取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待遇,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但是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法律对于“三期”女员工的保护是相背离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也就是说,当劳务派遣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时候,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签订的涉及到该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届满之前。除非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否则不能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届满的,用工单位也应当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保持与该“三期”劳务派遣女员工的用工工系,直至其“三期”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三期”女工的保护不仅限于本企业的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也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用工单位强行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的话,那么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执行,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用工单位无过错,但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于201681日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机械公司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11月,因王某严重违反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了较坏影响,机械公司将王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在年底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不再续签。

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拒绝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协助王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王某多次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遭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拒绝,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并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王某3个月失业金损失,驳回了王某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不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不为王某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机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第九十二条原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修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的修改说明,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违反规定,没有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用工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后,却要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用工单位是不公平的。

因此,仲裁委驳回了王某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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