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党纪如何处理从哪一年开始要受党纪政纪

“因为一场生日宴,一次醉酒失控,使我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还丢了‘身份、丢了‘饭碗,真是悔不当初呀!”四川省剑阁县龙源镇林业站原站长张某得知自己因醉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事情源于一场再普通不过的生日聚会。2017年10月的一天,是张某的36岁生日。当晚,他邀约战友、同事及亲属摆起了四桌生日宴。席间,战友情、朋友情冲昏了他的头脑,大量饮用白酒。晚上9时许,在家属和朋友数次劝阻下,他仍抢夺车钥匙,执意酒后驾驶私家车出行,在县城主干道造成两车相撞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1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月,张某被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3月,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一些农村党员身上,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该县下寺镇峰垭村党员陈某国、凉山乡五羊村党员谢某、汉阳镇青春村党员徐某等12名普通党员因酒驾、醉驾分别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随着酒驾醉驾入刑,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以剑阁县为例,2016年以来,全县因酒驾醉驾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4人,其中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18人。占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总人数的26.5%,已经超越贪污贿赂(14.7%)、滥用职权(1.5%)等传统违纪违法案件类型。

从该县被查处的酒驾、醉驾群体分析,涉及一般党员16人,事业人员7人,村组干部9人,企业人员2人,分别占比47%、20.6%、26.5%、5.9%,其中50岁以下党员干部占50.3%。农村党员干部、部门一般干部、复退军人干部、在外务工党员等四类人,已成为基层干部酒驾、醉驾的易发多发高发群体,引发的问题值得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警惕。究其原因,一是“圈子文化”“酒文化”依然盛行,根植土壤依然存在。二是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守法意识淡漠,心存侥幸。三是个别党员干部存在特权思想,无视纪法。

酒驾、醉驾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上半年,全国查处酒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二是党员干部酒駕醉驾破纪破法,导致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严重受损,使个人事业和家庭生活遭受重创,甚至无法弥补。三是酒驾、醉驾在基层占比很大,致使基层党员大量非正常减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蚀党的组织肌体、抹黑党的执政形象、伤害党的群众公信力,亟须引起高度警醒重视。

治理酒驾、醉驾需各方合力、联防联治。一是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普纪普法教育,注重日常监管,强化警示教育,使遵纪守法意识入脑入心。二是执纪执法部门应强化源头管控,整合社会治安联防力量到大型停车场、餐饮娱乐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驻点检查,发现有酒后驾驶意图的现场制止“叫停”,避免上路查获构成违法犯罪事实,使党员干部栽倒在“酒中”。三是将禁酒特别是禁酒驾驶纳入家规家风教育,干部家属要盯紧管住家人,防止违纪违法,切实维护好党的执政基础和形象地位。

甘肃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分享到:

1.武威市天祝县松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张培俊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月6日,张培俊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张培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94mg/100ml,属醉酒驾车。2022年3月,天祝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培俊犯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张培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人大主席张育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2年1月1日,张育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张育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mg/100ml。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育雄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张育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夏州永靖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陈新年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2年1月23日,陈新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新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4mg/100ml,属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2022年5月24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判陈新年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2022年6月,陈新年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4.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党委副书记符雯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9日,符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符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6mg/100ml。2022年3月17日,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符雯作出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3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符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暴露出我省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全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省纪委监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即时移送机制,确保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受到党纪政务追究,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查“酒杯中的奢靡之风”,在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问题调查的同时,即时启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四风”问题的核查。要强化警示震慑,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常抓常严的强烈信号。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如下:

1、党员干部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等相应处分。

3、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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