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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取消物业吗?新规下业主迎来好消息,“这些费用”可不用再交了。

假如将时间倒转20年,没有多少人会关注社区物业服务的质量。一方面是当时的商品房不多,而另一方面是房价差距也不大。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现在基本上要集中全家6个钱包才可以买一套房了。如果物业服务很好,自然会物超所值。正是购房者有这种期望,许多开发商现在将其视为卖点,例如自带或引入XX品牌的物业公司。但宣传是一回事,业主搬进房子入驻后可能会有不同的窘境。

近日,一位老同事告诉笔者,2年前,他的家人在顶层买了一间复式房间。自去年以来,墙壁一直在渗水。由于他也知道装修的情况,因此他自己修理了房子,但是在雨天,这种渗水现象变得越来越明显,楼下的邻居们以为是同事损坏房屋了。无奈之下,同事找到了物业帮助处理,但五个多月后,该物业表示房屋应在保修期内应该找开发商解决。实际上,后来得知主要原因是他的家人没有支付物业费。同事也抱怨说他们不维修,干嘛要支付物业费呢?因此,此问题仍然还在僵持。

实际上,有很多类似的事情。一些社区已经发展成物业和部分业主针锋相对,撬锁毁门……从物业的角度来看,按照收费标准提供应有的服务;但对于一部分业主,他们根本不提供任何帮助,解决问题。一些业主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在物业费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物业进一步降低了服务质量,在这种恶性循环中, 一些社区业主提出更换物业,甚至取消物业的要求。多年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只管收取物业费,业主要求得不到妥善处理。

业主更加关注自己的居住环境,社区门禁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在房屋居住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当业主遇到问题时,通常首先想到的是物业,希望物业能够承担起责任并及时处理社区或自己房屋出现的问题。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物业给业主的印象如下:物业只会坐在办公室和看门,“这事他们没有权限,应该找开发商或相关部门” ;“这事需要付费,即使答应了,也一等再等,迟迟不解决”等。此外,有时物业在接听电话或接待业主时,还会带着个人情绪,例如“在这个收费标准和等级,我们不能提供额外的服务内容”,“先交物业费或维修费再提供服务”等。

2..物业费的收支不透明,社区的收入不分享给业主,重复收费很多。

根据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示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实际上,一些社区的业主按时交了物业费,但不知道物业费到底在哪里使用?此外,根据物权法,社区公共部分的收入,例如墙体和公共部分的广告收入,外来商家到社区的摊位费收入等,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在许多情况下,业主既没获得冲抵物业费,也没有获得相关的收入分配。而且,经常会有重复收费,例如额外收取垃圾清运费,公摊费,电梯费等。实际上,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费中了。

3.物业服务质量差,不仅影响居住体验,而且影响房价。

按道理讲,业主是物业的雇主,当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时,业主可以更换物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自己管理社区,也可以选择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社区,也可以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但是,除非物业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否则在物业合同的履行期内更换物业公司是比较麻烦的,在实际的举证过程中并不容易。在实操方面,更换物业还要求社区业主数和房产面积的数量“双过半”。显然,成千上万住户的小区,工作量很大,这种更换物业的想法经常会不了了之。

还有另一个因素是影响房价。由于住宅物业管理的差异,同一地区的住宅区房价通常会有差异。笔者对此有深刻的体会,大约10年前,当时同时开售的两个楼盘,笔者选择了一个品牌物业楼盘,而朋友选择了另一个物业一般的楼盘,当时的价格差约为10 %,一平方米的差距大约是1500元。现在,前者的价格达到50000元/平方米,而朋友的社区在30000左右。朋友社区的业主多次要求更换物业,由于社区中有大量租户,因此投票并不容易。后来准备成立业委会,但业委会并未发挥重要作用。后面又准备更换业委会,目前业委会仍在筹备中。由此可以看出,更换物业是举步维艰。

针对上述三个主要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取消该物业。一些提议居委会或社区直接管理小区,而有些则要求社区自行管理。2020年,针对业主和物业之间的这些问题,为了有效保护业主的利益,各省市相继实施了新的物业管理规定,规范了物业的行为,明确并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

新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为避免物业挪用侵占共有资金,经业委会向住建部门备案后,取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据此可以开设一个资金账户,该帐户的资金信息会实时公开,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物业不得违反、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使用公共部分或共有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中断业主用水,电或煤气。

不久前,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将社区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维保期满后的维修费用纳入公共维护基金范围。不应将其计在物业成本中,并坚决取消物业公司征收不合理的自定义收费项目,例如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和有偿服务费等。山东于2020年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共用部分,设施的营业收入和停车费收入等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收益的用途。

从这些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解决,这确实是个好消息。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加强对物业进行监管,业主将会居住得越来越舒心。由于中国房地产起步较晚,物业服务管理的发展过程相对较短,距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与全球一百多年的物业发展历史相比,我们的物业相对年轻。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从长远来看,取消物业是不切实际的,只有不断加强制度规范,让物业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潮流。

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市常住户口的共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业主是否会因而被物业起诉,与拖欠物业费的金额大小无关。业主拖欠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属于。因此,哪怕业主拖欠物业1元的物业费,在此类民事案件一般两年内,物业均可以随时提起,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赔偿损失。

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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