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开庭后还可以撤诉吗,在开庭前调解撤诉了,他是什么心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那么,离婚案开庭后判决前原告撤诉,被告能否再次起诉?

网友咨询:离婚诉讼判决前撤诉能否马上再起诉?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解答:

离婚判决前撤诉不能马上再诉。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我三年前起诉离婚但是经过调节开庭后撤诉了,现在想再起诉离婚一审可以判决吗?

律师回答区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你好,一、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其他情节的,一审很难判决离婚。

  • 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否则需要二次起诉

  • 你好,对方不同意的,可能不判

对于一审判决已经确定不准予离婚的,一审就不存在撤诉的情形。另外,当事人依法两次提起诉讼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确定。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的,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您好,我是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刘克滥律师,以下是我个人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您已经撤诉的话,要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是没办法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实践中,起诉判决不离的,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对于第一次起诉又撤诉的,第二次起诉离婚还是需要查实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一定能够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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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他们找来的证人做的证词在法院还有效吗?

  就该案例而言,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要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去决定,而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以要求不撤诉。法院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经过2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可以让法警将被告据传至法院。第二种就是缺席审判。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男方每次都是在半夜施暴,证人没有,被打的淤青被法庭说没有证人和医院验证不能作为证据,问题纠结所在,男方不想给女方任何财产,女方需要钱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和生活。最近四年的时间,男方未给女方分文的经济来源,女方除了承担家里的一切开支,还要承受昂贵的医疗,这种情况,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法官是否会判离,这跟之前的起诉撤诉没有关系。

  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只是证明夫妻之间感情裂痕加深的一种判断理由,会加大判决离婚的概率,而并不是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诉讼

不能马上起诉,还要等6个月,即必须在第二次离婚案件的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后的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追问

新情况,新理由,有哪些?具体举例?
与上一次起诉离婚的不一样的理由或者情况,如上一次是要求打骂、吵闹,这一次是发现对方有第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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