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带孩子离婚提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偿,最详细点一版?

导读: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都会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有的人会想要投机取巧,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孩子,认为这样能保住财产。事实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存在的。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起诉离婚前能把钱转给孩子吗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起诉离婚前能把钱转给孩子吗

  不可以。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去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还有其他所需的材料和证据: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三、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离婚程序第一步,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离婚起诉书标准格式》)

  (二)法院审理阶段

  这是法院离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调解,在审理离婚材料后,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庭审,而是在庭审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最后,根据庭审情况,会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起诉离婚前能把钱转给孩子吗的法律知识。起诉离婚前讲财产转给孩子是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可以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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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离婚了,日子过的很煎熬,去年生了小孩,我自己一个人带孩子,之前娃娃8个月的时候喊了婆婆来带我准备回去上班,结果婆婆来了挑拨是非,想给我老公洗脑让他儿子打我,管我,我就跟娃他爸开始闹了矛盾,后来只要一因为婆婆吵架他就说这是我妈你要我怎么办?然后他记恨我,因为我不接受他妈,现在积怨越来越深,过不下去了,今天当着孩子的面打了一架,当然是他先动的手,我喊他别当着孩子的面这样,他还一直在吵吵说都不过了还管什么孩子不孩子的,女儿现在快两岁了,能懂很多事了,但他不在意这些,哎,一地鸡毛,准备离婚了,想问下我需要准备些什么?我想要孩子,他说了离婚还会再婚,我不得让孩子跟着他,我想争取孩子,因为辞职在家带娃,我能争取到吗?


我跟他沟通不了,他就是说我什么都不懂,跟我说了也没用,基本上就是日常正常交流,比如什么吃饭了吗,好久下班,其余的已经没有言语了,感觉在他的观念里女人就是附属品,家里是他立规矩、我没事做的时候会玩游戏,就是在吃完饭做完事后会玩下游戏,也不充钱不组CP就是单纯的玩会儿,他都不允许,因为他不玩就限制我不能玩,我最烦人这样干涉我,管着我


我只要一说什么他就怼我,我就是这样,我就只能这样,你要哪样嘛,真的发现沟通不了


而且他防我像防贼一样,因为他家里穷,在重庆买不了房子我就跟我父母说了,我妈他们不想要我嫁去他老家很山很山的农村老家去,就双方一人拿了一半首付买了套小面积刚需房,当时买房的时候,我都没准备要写我的名字,我就准备些他的户主,但是天意弄人,他的省份证过期了,买不了房,就拿我的证去定了下来,然后接房不出半年,他就要求要加他的名字,我同意了,去了银行问,谁还需要把房贷给完就可以加上去,他家没钱,没能让他如愿,然后他回来就把购房合同这些全都由他收了起来不让我经手,我真的是蠢,还想着这样他觉得有安全感就由着他吧


我婆婆在娃娃8个月的时候来重庆就开始安排我上班,他们家不养闲人,行,我回去上课几天班,婆婆就开始喊身体各种病痛复发了,没办法,我又逼着辞职,就因为婆婆带娃这几天乱给孩子吃东西,结果娃娃肠胃炎拉了半个多月的血便,就是拉血水那种,然后娃娃一岁半左右大了些,不用吃奶看娃轻松点,她又来闹着说喊我去上班她来带孩子,我不同意了,她就闹去我父母面前,说不是她不愿意带,是我不同意,闹这些的时候,我男的虽然没同意他妈来,但对我心里已经有怨气了,因为我没包容心接受不了他妈


其实当初下嫁我父母死活不同意,就是因为我被他们保护的太好了不知道人间疾苦,死活要嫁,现在又要闹着离婚,哎,怪自己吧,没听话


这样的家,没什么值得我留念的了,就是觉得对不起我的孩子,给不了她一个完整的家,希望她以后心理别有什么缺陷,健康快乐平安长大就行,希望她能理解妈妈不会怪我替她做了决定,其中个人心酸滋味,只有自己能体会了


房子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内容,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元的住房判给自己,自己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双方在如皋结婚登记。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两人在2008年共同收养一女。2018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装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潘女士则留在当地,两人聚少离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先生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 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唯一房产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先生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先生进行货币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倪先生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起诉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 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 养女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倪先生对此亦不持异议, 故潘女士、倪先生离婚后女儿仍随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 结合潘女士、倪先生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 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负担子女生活费9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负担。

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在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应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且潘女士竞价出价远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归并潘女士所有为宜,由潘女士 折价补偿倪 先生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应尽量不损害财产效果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来源:南通中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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