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子归我,对方不配合过户书被告房产变更,请律师能查到信息可以执行吗?

有限(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2009)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给付原告,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申请人已被冻结,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09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款项划,对公司财产及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复议申请人刘,男,2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于20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10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

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73,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5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经到贵院了解,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原告也未曾电告、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1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 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1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第2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第3篇: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15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第4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20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第1篇: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5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www.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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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是汉语词汇,拼音是yìyì,意思是不同的意见;法律用语,指法官对案件判断有不同意见。《后汉书·耿弇传》:以列侯奉朝请,每有四方异议,辄召入问筹策。”不同的意见。每有四方异议,辄召入问筹策。——《后汉书·耿列传》异议蜂起,高谈不息。——唐卢照邻《南阳公集序》例:持异议。法律用语。指法官对案件判断有不同意见。例:提出异议不同的意见。《后汉书·耿弇传》:以列侯奉朝请,每有四方异议,辄召入问筹策。”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慕贤》:内外清谧,朝野晏如,各得其所,物无异议。金王若虚《论语辨惑一》:林少颖云:“其所以相接而成文者,盖弟子见其事相类而录之,本无异议。”巴金《春》一:觉新看见大家...

2、执行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zhixing,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

3、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常见的有入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等。(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的数据要准确无误。(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1)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申请书(2)称谓顶格写明接受申请...

4、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样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获得法院甚至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国内裁决可依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国裁决则可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在域外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执行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强于法院判决。

3、为什么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地处中国首都北京,该地拥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资源等先天优势,具有良好的法治、司法环境,为跨国跨地区的商事主体平等、公平解决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在世界经济重心逐步东移,中国经济力量崛起并与世界日益融合的背景下,北京正从中国的中心城市演进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中心城市,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截止2013年底,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家的总部设在北京,其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始终坚持独立、公正、高效、专业的理念,坚持民间化的发展方向,无论是仲裁规则还是机构治理,北仲始终坚持国际上的最高标准并以积极开放的姿态不断创新,及时响应处于世界各地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并不断提升机构运作能力,有力保证仲裁等争议解决的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持续向国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获得了国际机构积极肯定的评价。

具体来讲,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具有如下独特优势:

具备保障独立、公正的制度和措施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大部分由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业务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完全由委员会自主决策,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担任仲裁员,有力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

仲裁员实行普遍的信息披露制,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信息系统查询。

本会仲裁员不得作为本会仲裁案件代理人。

要求拒绝在裁决书签字的仲裁员,“出具个人意见”,并将该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具有更强的机构管理能力

委员会常设机构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服务为导向,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为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保障。

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仲裁员办案规范制度,比如《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等,明确规定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和奖励及惩罚措施,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自成立至今,北仲的平均结案时间为85天,大多数案件均能在审限内审结。

从仲裁规则、仲裁实务、仲裁研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始终处于国际前沿,吸收国际上最先进的仲裁制度,积极探索并发展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不断推动中西方仲裁理论和实务的交流。成立10多年来,仲裁规则历经八次修订,不断完善,最大程度满足了不同地区当事人在北京仲裁解决争议的需求,成功处理的涉外案件近600件;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和争议评审规则,成功引入独立商事调解制度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并付诸实践,积极推进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争议解决需求;近年,连续主导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报告》,推动争议解决领域理论和实务发展,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产生积极广泛影响,大大促进了中国和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机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相比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仲裁收费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且国际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仲裁费用模式,增强了仲裁成本的可预期性和可控性;相比中国国内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和法院,本会的仲裁收费仍相对较低。具有竞争力的争议解决成本加上更加快捷、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极大的提高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4、如何选择仲裁?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一定要事先约定吗?

如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事先约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仲裁条款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北仲可以受理吗?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本会。但这不是对本会名称的规范表述,我们建议当事人制定仲裁条款时,参照网站的"示范仲裁条款"部分拟定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如果对仲裁条款有其他疑问,当事人可以致电立案室(010-—233/234),咨询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6、中国有多少家仲裁机构?北京地区有几家仲裁机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仲裁法》,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国内仲裁机构共有200多家,北京地区有两家,分别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均称本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一家仲裁机构方为有效,故当事人在签署仲裁条款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正确书写仲裁机构名称。

7、本会是否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本会可受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本会不仅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并且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有专章规定国际仲裁程序事项。

本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处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新颖、前沿的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8、本会可以审理纯英文的案件吗?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当双方事先约定仲裁语言为英文或者事后共同要求使用英文审理案件,则从双方约定,如当事人无约定仲裁语言,则由仲裁庭根据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审理。本会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均能熟练使用英文,具备处理纯英文案件的实务经验。而且除了中、英文,本会仲裁员还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德、意、俄、韩、日和拉丁语等语言审理案件。

9、本会不受理哪类案件呢?

北仲不受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

10、仲裁有二审、再审程序吗?不服仲裁裁决,可否向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与法院诉讼不同,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上诉或要求法院、仲裁机构重新审理。

11、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义务,在国内,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国际上,仲裁裁决书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仲裁裁决执行到哪一级法院?域外执行如何申请?

如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申请外国法院执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家范围内,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

13、仲裁可否对财产或证据进行保全?如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原则上,在北京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北京地区的仲裁财产保全,需准备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规定和解释为准):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担保书或承诺书(一式两份)

(3)全套仲裁申请材料一套

14、仲裁和诉讼相比更快吗?

由于仲裁程序比较灵活,通常比诉讼结案快。而且仲裁一裁终局,也缩短了争议最终解决的时间。因此,总体来讲,仲裁更符合争议解决的效率原则。

15、仲裁与调解是什么关系?

调解分为仲裁中的调解与独立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独立调解是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的调解程序,指争议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商事纠纷。独立调解程序灵活便捷,收费较低,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将多个主体、多种合同类型纠纷“一揽子解决”,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仲裁中的调解和独立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仲裁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独立调解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只要一方申请调解,即可启动调解程序。所以,申请调解也是当事人显示合作诚意,打破僵局的策略和方法。本会鼓励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利用独立调解程序解决商事纠纷,如果双方在独立调解程序中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也可据此提起仲裁。

16、本会能受理独立调解案件吗?

可以受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调解中心,提供高端商事调解服务,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如果希望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解决争议,签订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可用如下表述:

“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及/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7、仲裁是否进行公开审理?

仲裁以保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18、非案件当事人能否查询仲裁案件信息?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到本会查询在办或已经结案的案件信息或资料,但本会不接受非案件当事人的任何查询要求。

19、根据《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20、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或者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详见

21、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如何书写?

首先,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处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其次,需要注明提交日期。

当事人当面递交立案材料的,提交日期为递交当日。当事人邮寄立案的,提交日期为邮寄当日。(详见 )

2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需要交几套?

上述材料提交份数同仲裁申请书的份数一致,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须提交一式五份;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须提交一式三份;在前述情形下,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份数相应增加一份。(详见

23、立案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么?

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是建议当事人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当事人不携带的,不影响案件的受理,但应书面承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持有上述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且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否则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24、立案的有关文件是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

境外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提交的文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认证。但如果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认证,当事人则应予办理。

25、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吗?

是的。明确的仲裁请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具体的争议金额:比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
(2)提供详尽的计算公式:比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损失为货款利息,以XXX元为本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X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裁决书作出之日止,暂计至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为XXX元)。

26、对于没有明确金额的请求,如请求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继续履行的,如何确定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依据仲裁请求确定,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或没有明确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实际争议金额,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标的复杂程度和请求所涉权益等方面予以确定。具体请咨询立案室(010-—233/234)。

27、律师费可以作为仲裁请求提出吗?会得到支持吗?

可以提出,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其请求的律师费。

28、立案时如何确定仲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包括50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反之,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普通程序(仲裁费用将会增加)。

29、立案材料必须当面提交吗?提交立案材料后,可以当天立案吗?

立案材料既可以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室收 邮编:100022)。只要立案材料符合本会受理条件且已交费完毕,均可以当场办理立案手续。

30、仲裁费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吗?

仲裁费可以多种方式缴纳,除现金方式缴纳外,还可以支票、银行卡刷卡及汇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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