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证明业主与物业打官司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贪污,证据充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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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目录

1.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19

——关键词: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的义务......19 2.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34

——关键词: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 用于生产药品.............34

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46

——关键词:故意歪曲、夸大事实 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46 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68

——关键词:违反保密约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共犯.............73 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93

——关键词: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 向不特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公司股票.......................................155 11.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166

——关键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66 12.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179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主观故意的认定..............202

15.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218

——关键词:吸毒后神志异常 刑事责任能力................250 19.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259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 盗窃车辆..302 25.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312

——关键词:出租车驾驶员 强行索取高额服务费 强迫交易罪.321 27.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329

——关键词:设臵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347 29.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357

——关键词: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366

31.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374

3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386

——关键词:制毒物品的认定 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392 3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408

42.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02

——关键词:渎职罪构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511

——关键词:公安机关 新闻宣传 注意义务.................522 45.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536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审查义务 连带责任.........553

48.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565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属个人财产............597

——关键词:恶意串通 诉讼欺诈..........................603 53.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619

——关键词:股权挂靠或代持 股权持有和变动以登记为据....658

——关键词:预约合同 违约责任..........................726 63.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738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维修责任..................875 78.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

——关键词:银联卡特约商户核对预留签名义务.............906

81.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912

82.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20

——关键词:大专院校在校学生 劳动合同的效力............957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964

86.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964

——关键词:发起人 禁售期内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981 88.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1004

——关键词:权证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交易风险承担........1004 89.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1023

——关键词:国有产权 场外交易无效.....................1040 91.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052

——关键词:意外伤害 人身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1072

96.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108

98.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131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效力...................1131 99.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141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 人身侵权赔偿 责任竞合处理.....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178

——关键词:处分学生 伤害事故 学校赔偿责任.............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188

——关键词:旅游服务机构及导游的安全保障义务 树木折断致人损害 无意思联络侵权责任划分..............................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208

——关键词:公司清算组成员 连带赔偿责任................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217

——关键词:照明灯光 环境污染 排除危害责任.............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248

——关键词:经律师见证的遗嘱 律师事务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1256

——关键词:化妆品安全使用期 消费者知情权..............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1267

——关键词:扣留、查封与行政处罚行为的独立性 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进口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1290

——生效的行政处罚不能随意撤销 错误的行政处罚应依照法定程序纠正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1302

——关键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境外注册企

117.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1340

——关键词: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所作评估报告 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1348

12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1375

——关键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398

——关键词: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 受伤时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1412

——关键词:符合最低日照标准 行政许可合法.............1438

126.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1452

——关键词: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未通知本人参加 1452

129.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1484

——关键词:要求履行职责 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1492

——关键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问题..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1532

——关键词: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法定机构...........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1541

——关键词: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 内容产生实际影响......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1551

——关键词: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 重复处理行为.....1569

1.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关键词: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的义务

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臵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臵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兆永、王刚驾驶安装报废轮胎的拖挂罐体车,限超载运输40.44吨液氯,途中因轮胎爆裂导致交通肇事,使液氯大量泄漏。事故发生后,二人既不救助对方车辆的遇险人员,也不在现场设臵任何警示标志,而是跑到现场附近的麦田里,王刚打电话报警,报警时未说明危害情况。尔后二人在麦田里观望约3小时后逃离,次日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此次事故,造成485人中毒,其中29人死亡,一万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 9000头(只)家畜、家禽死亡,2万余亩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腐蚀,各类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康兆永、王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康兆永、王刚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报警电话录音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肇事车辆检验报告、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康兆永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1.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上没有死亡时间,不能说明29名被害人是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淮安市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是估算数字,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经济损失的依据。因此,认定康兆永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证据不足。2.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的接警人员未能问清楚事故的具体原因,以致不能及时有效地展开救助,并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又引发液氯二次泄漏,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不应由康兆永承担罪责。3.康兆永离开现场后,次日即投案自首,不存在逃逸行为。综上所述,康兆永的行为虽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但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刚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1.王刚在事发后能及时报警,客观上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2.王刚在事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王刚平时表现好,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王刚减轻处罚。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均是山东省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均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具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远达公司经营化工产品和原料的批发、零售,由于不具备运输危

险品资质,遂与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以下简称科迪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远达公司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挂靠入户到科迪中心名下,从而取得运输危险品资质,但车辆和人员仍由远达公司经理马建国(另案处理,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际管理。

2005年3月28日上午,受马建国指令,远达公司驻南京车队队长张凤哲安排被告人康兆永、王刚驾驶鲁H00099号牵引车,牵引LJ-0065号拖挂罐体车,去山东省临沂市沂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州化工公司)拖运远达公司销售给江苏钟山石化有限公司的液氯。3月29日上午,王刚到沂州化工公司申请装货。该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销售二部经理刘超和公司副总经理朱平书(另案处理,因危险物品肇事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违反 LJ-0065号拖挂罐体车的核定载重量,批准为该车充装40.44吨液氯。装车后,康兆永驾车、王刚押车,二人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约18时40分,该车行至沂淮江段103KM+525M处时,左前轮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撞毁中间隔离护栏,冲入对面上行车道。LJ-0065号拖挂罐体车与鲁H00099号牵引车脱离,向左侧翻在道路上。事发时,恰有山东临沂籍驾驶员马建军驾驶鲁Q08477号半挂车在上行车道由南向北驶来。马建军紧急避让未成功,鲁Q08477号车车体左侧与侧翻的LJ-0065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碰刮后冲下护坡,马建军被夹在驾驶座位中间,同车副驾驶马宇被摔出车外,后马宇帮助马

建军转移至公路中间的隔离带。碰刮中,LJ-0065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的液相阀和气相阀脱落,罐内液氯大量泄漏。

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看到液氯泄漏后,立即越过高速公路的西边护网,逃至附近麦田里。逃跑过程中,王刚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有辆装危险品液氯的拖挂罐体车,在京沪高速公路淮阴北出口南15公里处翻车。”当晚,康兆永、王刚潜伏在附近的麦田观望现场抢险,约二三小时后逃离现场至淮安市区住宿,次日上午乘车逃至南京,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

该起液氯泄漏事故,造成马建军、马宇及事故现场周边的淮阴区、涟水县大量群众中毒,其中马建军、张周氏等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王凯、严海浪等400余人住院治疗,陈兵等1800余人门诊留治,1万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并造成数千头(只)家畜、家禽死亡,大面积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腐蚀,财产损失巨大。

事后经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鲁H00099号拖挂罐体车轮胎爆裂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1.该车长期在超载情况下行驶,轮胎气压高于标准压力,使轮胎刚性增大,胎冠中间部位凸出,与地面接触面积减少,受力增大,引起胎冠中央过度磨损,胎冠及花纹底部开裂,形成众多裂纹。2.由于超载引起轮胎过度变形和轮胎气压升高,在行驶中随着轮胎内部温度的升高,轮胎帘线过度伸张,橡胶复合材料的物理特性连续遭到破坏;加上轮胎胎冠原有裂纹处应力集中,在交变载荷的重复作用下,应

力超过材料的强度极限,开裂处产生逐渐扩大的破环,形成帘线与橡胶间的粘着失效,胎肩与胎冠处产生部分脱空现象,行驶中脱空部位温度过高,帘线负荷能力下降,导致帘布层折断,胎冠和胎肩爆裂。3.左前轮紧贴爆裂胎冠及胎肩的帘布层断裂的端头较为整齐,属突然爆裂所致,而其余帘布层帘线的断裂端头均发粘、发毛且卷曲,呈明显碾压所致。4.该车使用的左右前轮、第二、第三轴左后轮的轮胎花纹深度以及磨损程度,均不符合GB国家标准,且未达到同一轴轮胎规格和花纹相同的要求。该车使用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废轮胎,行驶中发生爆胎是必然现象。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沪高速公路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如下认定:康兆永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且严重超载,导致左前轮爆胎,罐车侧翻,液氯泄漏,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刚作为驾驶员兼押运员,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行驶负有重要监管职责,却纵容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剧毒化学危险品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康兆永、王刚逃离现场,应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以及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供述,证实康兆永、王刚有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被远达公司雇佣,从事危险品运输工

2.马建国、张凤哲、荣宗太、郜忠伟、杜本元的证人证言笔录、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委托管理合同,证实远达公司的危险品运输人员和车辆挂靠在科迪中心,实际由马建国经营管理。

3.远达公司、沂州化工公司及科迪中心的营业执照、远达公司与江苏化建的液氯买卖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运输通行证等书证,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供述以及马建国、张凤哲、刘超、朱平书、施建国、沈守超、丁胜等证人的证言笔录,证实远达公司从沂州化工公司购买液氯销售、运输到南京的情况。

4.行驶证、拖挂罐体车使用证、液氯计划单、包装单、检斤单、代销货发票、提取代销货发票记录、照片以及刘超、朱平书、王艳红等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当庭供述,证实LJ-0065号拖挂罐体车充装介质为液氯,最大充装重量为30吨,2005年3月29日LJ-0065号拖挂罐体车实际装载40.44吨液氯。

5.“110”接警单、王刚报警电话录音、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当庭供述,证实2005年3月29日下午,康兆永驾驶并由王刚押运的拖挂罐体车行驶至京沪高速路淮安段时,因左前轮胎爆胎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液氯大量泄漏;康兆永、王刚在现场附近的麦田观望,王刚仅用电话报警,没有留在现场救助对方车辆上的人员和协助警方进行事故处理,直至次日下午到南京警方投案。

6.被害人马宇的陈述笔录,证实马建军驾驶的货车与对面车道上冲过来的车辆相撞,已方车辆冲下路边护坡,后马建军与自己均被对方拖挂罐体车泄漏的气体毒害,马建军中毒死亡,当时对方车辆无人前来救助,自己因被救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脱险。

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证人宋剑峰的证言笔录,证实事故现场位于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 103KM+525M处,鲁H00099号牵引车左前轮胎爆裂泄气,牵引车与拖挂罐体车脱离,拖挂罐体车左侧翻在上行车道,罐顶部液相阀、气相阀脱落,液氯泄漏;鲁008477号解放半挂车冲入公路护坡,车上装载的空液化气钢瓶散落在护坡及边沟。

8.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鲁H00099号车左右前轮、第二、三轴左后轮使用的轮胎均为报废轮胎,发生爆胎是必然现象。

9.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京沪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康兆永、王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

10.淮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LJ-0065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的气相与液相阀根部与罐体连接的螺栓断裂,阀门脱落,造成罐体敞口,氯气大量泄漏。

11.法医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公安机关和有关村委会出具的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唐广庭、宋宝国、赵龙广、刘琴、冯

林、徐敏军、张中军、唐广国、周成虎等人的陈述笔录、医院病程记录等,证实马建军、张周氏、唐爱国等29名被害人因氯气中毒死亡,唐广庭、宋宝国、赵龙广等人中毒后到医院救治。

12.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证实此次液氯泄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群众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情况。

13.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交通事故车损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鲁008477号车损为64 532元、石油液化气钢瓶损失为57 541.5元。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控辩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争议焦点是:康兆永、王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危害社会后果,是道路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导致液氯大量泄漏造成的。液氯,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列明的剧毒危险化学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首先应当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次看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27

因果关系,再次看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本案发生于2005年3月29日,当时与道路运输液氯行为相关的法律和管理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晶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分别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证明二人了解道路运输液氯的安全知识,有从事道路运输液氯的专业资格,同时也证明在道路运输液氯的过程中,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都随车配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晶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根据查明的事实,LJ-0065号拖挂罐体车核定的最大充装重量为30吨液氯,而本次事故发生前实际充装了40.44吨液氯,严重超载;牵引LJ-0065号拖挂罐体车的鲁 H00099号车,使用了多个应当报废的轮胎,以至在行驶中左前轮爆胎,方向失控,酿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康兆永、王刚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不仅了解且有一定实践经验;二人还持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对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运输液氯可能发生的危险,二人事先有充分的认识。但是,康兆永仍驾驶着存在安全隐患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王刚作为危险品运输的专业押运人员,不尽监管职责,纵容康兆永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二人明知他们的行为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作为专门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对液氯泄漏后的危险性是十分清楚的。交通事故导致液氯泄漏后,康兆永、王刚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在现场附近设臵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臵突发事故,尽量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但在事故发生后,康兆永、王刚不但未尽以上应尽的义务,反而迅速逃离现场。王刚虽然在逃离途中通过电话报警,但报警时未说明需要其说明的情况。抢险人员到来后,二人未协助抢险,而是在附近的麦田里观望,以致此次液氯泄漏

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衍化为重大公共灾难事件。康兆永、王刚的行为,与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康兆永的辩护人提出,警方接警时未能向报警人问清楚事故具体原因,抢险时处理措施不当造成液氯二次泄漏,扩大了危害后果,故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与康兆永的行为无关,不应由康兆永承担罪责。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在本案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指挥和领导职责,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营救受害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受害群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组织相关方面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出具“情况说明”。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情况说明”反映的众多人员中毒和财产损失巨大等事实,客观存在;但“情况说明”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由评估产生的,尚需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起诉书在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情况说明”提供的数字指控本次事故造成各类经济损失为2000余万元,对这一具体数额不予确认。根据法医鉴定,29名被害人均死于氯气中毒。法医鉴定中虽然没有29名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但基于29名被害人均是在本案的液氯泄漏后死亡,死因又是氯气中毒的事实,足以认定29名被

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康兆永、王刚运输液氯肇事的行为所致。据此,对康兆永的辩护人所提不能以“情况说明”中的数字认定本案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所提不能认定29名被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康兆永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被告人王刚不尽押运职责,纵容康兆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二人共同违反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以致在运输中发生液氯泄漏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二人不尽救助对方受伤人员、设臵警戒区域和协助抢险人员处臵事故的法定义务,而是逃离现场,致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事故发生的次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对康兆永、王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刚辩护人所提王刚有自首、报警和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但是根据康兆永、王刚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

32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故对王刚的辩护人关于应减轻处罚,以及康兆永的辩护人关于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据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 2月21日判决:

被告人康兆永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康兆永、王刚也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关键词: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 用于生产药品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平,42岁。2006年6月6日被逮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5年1月,被告人王桂平以伪造的“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取得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信任。2005年9月,该公司采购人员

钮忠仁(已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另案处理)向王桂平订购 1吨药用丙二醇,每吨价格14 500元。王桂平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仍以每吨 7200元的价格,从张家港保税区华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于9月22日通过常州雨天物流有限公司发货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将伪造的批号为050919的5张产品合格证,邮寄给钮忠仁贴在货桶上。

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批号为 050919的假冒药用丙二醇,生产出规格为10ml:5mg,批号为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同月28日及4月21日分两次销售给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全部销售给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于4月7日、17日、25日,分三次销售3600支给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该院于2006年4月19日开始临床使用,一共给60余名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情加重,其中吴明远等14名患者死亡。

二、被告人王桂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王桂平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二甘醇冒充乙二醇、二聚丙二醇分别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计297 3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月,被告人王桂平以1吨工业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 500元;

2.2005年12月,被告人王桂平以 12.65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07 525元;

3.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18.4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5 360元;

4.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2.25吨二甘醇冒充二聚丙二醇销售给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额为29 925元。

三、被告人王桂平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桂平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向南京正一联合会计事务所张忠仁提供其伪造的总额为5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手续,取得验资报告,后至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综上,被告人王桂平以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的危险方法致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桂平辨称: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本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事实根据。本人事先并不清楚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二甘醇会作为药用,也不清楚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制为药品后会危及多人生命安全。本人也知道二甘醇一般只用于化工产品,不能作为药用,为了避免出事,在销售前,本人专门喝了一点二甘醇,感觉胃里有点灼痛,其他没有什么强烈反映,认为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不会有什么问题才进行销售,否则本人绝不会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出售。故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本人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表现,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2005年1月,被告人王桂平以伪造的“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取得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信任,双方发生购销业务往来。2005年9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采购人员钮忠仁(已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另案处理)以每吨 14 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订购1吨药用丙二醇。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以每吨7200元的价格,从张家港保税区华邦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购买1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于9月22日通过常州雨天物流有限公司发货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后又将伪造的批号为050919的5张产品合格证,邮寄给钮忠仁。

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批号为 050919的假冒药用丙二醇进行检验,发现相对密度高于正常值,但为赶生产进度,仍违规开出了合格检验报告,并将该批丙二醇投入生产,生产出规格为10ml:5mg,批号为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并于 2006年3月28日及4月21日将该批注射液分两次销售给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该批药品全部销售给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于同年4月7日、17日、25日分三次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共计3600支,该院于 2006年4月18日开始临床使用,一共给 60余名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情加重,其中吴明远等14名患者死亡。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6月8日对患者吴明远的尸体进行鉴定,结论为:1.吴明远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吴明远的中毒性肾病以及肾衰竭与二甘醇中毒有因果关系;3.二甘醇中毒可以对吴明远的肝坏死及肝衰竭起加重和促进作用;4.不排除二甘醇对脑、脾、睾丸等器官有毒性损伤作用。

二、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

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二甘醇冒充乙二醇、二聚丙二醇分别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97 3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月,被告人王桂平以1吨工业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 500元;

2.2005年12月,被告人王桂平以 12.65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07 525元;

3.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18.4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5 360元;

4.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2.25吨二甘醇冒充二聚丙二醇销售给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额为29 925元。

三、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

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桂平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向南京正一联合会计事务所张忠仁提供其伪造的总额为5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手续,骗取了验资报告,后至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桂平的供述,证人周东俊、王占江、洪国兰等70余人的证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有关问题的说明》,齐齐哈

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证、请验单、取样单、检验记录、辅料检验报告书,王桂平伪造的“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营业执照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业务入仓单、送货单、购进药品验收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提供的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患者统计表、《亮菌甲素事件中死亡患者情况》,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亮菌甲素注射液样品的鉴定报告,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零担货物查询表》及《江都市东北托运运输公司回执》,王桂平伪造的丙二醇检验报告单,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苏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检验报告,王桂平伪造的现金缴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王桂平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致多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桂平虽辩称其不清楚二甘醇是否用于药品生产,也不清楚制成药品后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是,根据王桂平的工作性质、生活经验及其认知能力和水平,在制药企业订购药用丙二醇的情况下,王

桂平应当明知其销售给制药企业的二甘醇是用于生产药品,最终将用于临床治疗。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桂平在实际销售前,自己喝了一点二甘醇,自述感觉胃里有点灼痛,其他没有什么强烈反映,即将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可见,王桂平事先已经知道二甘醇不能用于药品生产,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致使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假冒的药用丙二醇生产出不合格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由于该注射液的使用对象是不特定的患者,而二甘醇中毒给人体造成的危害巨大,王桂平将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公司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桂平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二甘醇冒充乙二醇、二聚丙二醇,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桂平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王桂平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桂平提出其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的线索,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桂平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经查不实。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8年5月23日判决:

一、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

二、被告人王桂平违法所得297 310元予以没收。

王桂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桂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当,其行为属于销售伪劣产品性质,或者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上诉人并不明知二甘醇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所以不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且上诉人的行为与最终产生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其中介入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因素,正是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此外,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伪劣产品和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系上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的,属于如实供述非同种罪行,也应以自首论。上诉人归案

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对于上诉人王桂平提出的上诉人的行为与最终产生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当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不仅知道制药企业购买药用丙二醇的目的是用于药品生产,而且知道二甘醇不能用于加工药品,否则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犯罪故意。本案中,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上诉人以二甘醇假冒的药用丙二醇生产药品,该公司在生产中虽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其生产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上诉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王桂平提出的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第一次讯问之前,已经基本掌握其故意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且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如实供述,隐瞒了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一审

法院认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事实,亦是侦查机关主动侦查的结果,上诉人系在侦查机关掌握一定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被迫交代犯罪事实。此外,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5年5月12日对上诉人的调查笔录表明,上诉人在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同样隐瞒了其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进行销售的主要事实。因此,上诉人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上诉人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故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桂平采用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的危险方法,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情加重,其中14名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 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上诉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8月

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关键词:故意歪曲、夸大事实 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

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恩,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投资人。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月根,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工作人员。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家祥,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工作人员。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钱广如,江苏省《南京晨报》记者。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损害商品声誉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2月6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被告人陈恩租赁经营的江苏省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以下简称“度假村客房部”)向连云港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购买双菱牌空调84台,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11月起,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以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菱公司”)提出巨额索赔。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广如先后在报纸上刊登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的文章,并收受陈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经商量分工,由钱广如确定地点、通知媒体,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后在南京、上海等地,当众砸毁双菱牌空调各一台,并向围观群众和记者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等言论。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继续公开砸毁双菱牌空调,诋毁双菱牌空调声誉。多家媒体报道了“砸空调”事件。双菱牌空调声誉受损后,仅产品退货就造成双菱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案发后经检验,该批空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均辩称:度假村客房部购买的47

双菱牌空调确实存在噪声等质量问题,他们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当众砸毁空调、向群众和媒体进行宣传,是正常的维权行为,目的是要双菱公司出面解决问题,并不具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

陈恩、金家祥的辩护人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本意在于制裁不正当竞争,陈恩等人作为消费者,并非竞争主体,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与立法本意不符。双菱牌空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陈恩等人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的宣传,主观上也没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因此均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还对59万余元的损失结论认定提出异议。

被告人钱广如辩称:他所写的两篇新闻报道是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和陈恩等人反映所作的客观报道,他没有参与商量砸空调,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确定地点、通知媒体等行为。

被告人钱广如的辩护人认为,钱广如主观上没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控辩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2001年4月,被告人陈恩租赁经营的度假村客房部向广源公司购买了84台双菱牌空调器,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至同年8月,度假村客房部已支付货款10万余元。在此期间,广源公司对个别出现故障的空调器进行了检修。同年11月,陈恩以空调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双菱公司投诉,双菱公司即派员赴连云

港进行检测和协商。协商过程中,陈恩一方认为上述空调器质量低劣,要求双菱公司赔偿;双菱公司则认为空调器总体质量没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恩一方多次发函至双菱公司,提出巨额索赔,并声称若不出面解决,就要到南京、上海等地砸毁空调,进行新闻曝光。

2001年12月4日,陈恩一方委托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中心”)对度假村客房部进行空调噪声监测。三个监测点的噪声均超过标准。连云港市环境监理支队为此向陈恩发出一份现场监理记录,提出了限期整改、加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2.8万元的监理意见(未实际缴付)。此后,陈恩一方又通过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连云港质监局)委托,先后将两台双菱空调器自行送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以下简称“江苏质检中心”)检验。江苏质检中心在检验报告中认定,送检的一台空调器噪声不合格。

2002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持上述现场监理记录和检验报告,在南京市中山东路太平北路路口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当众砸毁壁挂式双菱牌空调一台。同年3月28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又在上海市轻轨明珠线镇坪路站附近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路人愿砸,奖励十元”的宣传语,悬赏路人砸毁壁挂式双菱牌空调一台。同年5月1月,三名被告人打出“上海双菱空调,质量低劣,八个月来,投诉无门,不要赔偿,只要公理”的宣传语,在南京市乐富来广场

再次当众砸毁壁挂式双菱牌空调一台。上述事件发生后,南京、上海等地媒体分别作了报道,国内其他一些地方的媒体也作了转载或报道。

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广如先后采写了题为《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和《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的两篇新闻报道。在《南京晨报》上登载。报道的内容主要是度假村客房部因空调噪声过大而被环境监理部门处罚2.8万元、客房部因空调不制热而关门停业、陈恩向生产厂家提出200余万元索赔等。

四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虽不否认上述事实的存在,但对被告人行为的目的、动机、性质等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菱牌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双菱公司生产的双菱牌空调器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度假村客房部所使用的双菱牌空调质量也是合格的。主要依据是:

1.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所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委托,对度假村客房部使用的双菱牌空调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合格;鉴定人郭卫军的陈述,证明该所采用的抽样方式及过程均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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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纳入《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1修正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应《民法典》第278条,有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国法秘函2005]439号文件指出“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委会的备案行为涉及全体业主权益,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个别业主/少数业主与业委会的备案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陵府复决字(2019)8号

再审审查:(2020)最高法行申10363号

原告复议第三人):陵水县英州镇业委会。

委托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复议被申请人):陵水县英州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复议申请人):

第三人复议申请人):某某

第三人复议申请人):某某

第三人复议申请人聂某某。

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8号《复议决定》,认为:第一,英州镇政府于2018年12月12日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进行盖章确认,系对业委会成员资格、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而第三人申请人均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且均具有参加本次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有权对首届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成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故英州镇政府作出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小区业主大会自2016年1月批准组织筹备,截至2018年3月28日才表决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时间长达近3年,业主大会在筹备程序上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筹备组在决定延期投票前,小区8、9号楼房已经交付,但筹备组未通知8、9号楼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选举,侵害了8、9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没有建设单位代表,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另外,本次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在延期投票终止前,筹组一直未对参加业主大会资格的业主名单进行公示,亦无法确认业主户数及业主真实身份,故筹备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且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刘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不符合《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首次(换届)业主大会会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主体资格。由此可知,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选举存在多处违法情形,英州镇政府在备案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英州镇政府作出批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

原告诉称,一、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英州镇政府的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备案只是一种档案信息收集行为。涉案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具有申请撤销的主体资格,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备案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备案行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没有侵害事实、没有侵害后果。申请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损害可以且只能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本物业为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待10、11号楼交付使用后,8-11号楼的业主再推荐选出两名代表”,行使其权利。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可行性,因为业委会的成立不以备案为要件,不可撤销。三、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筹备组的工作系根据县房管局《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进程的意见》进行的,筹备时间长是因为怀有种种目的个别业主以及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的无理取闹、横加阻挠、滥用复议权利致使筹备组工作无数次的中断造成的。另外,该期间还经历了一次复议程序,亦耽搁了很长时间。备案行为没有损害8、9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陵水县住建局批准的规划许可,小区共分四期,8、9、10、11号楼属于规划二期工程。小区业主申请筹备业主大会的时间是2015年3月16日,当时8、9号楼还没有在房管局备案,10、11号楼还在施工中。直至2016年1月21日房管局批准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二期工程仍然在建设中。海南房地产公司曾以书面形式提出8、9号楼应该参加筹备工作,针对上述情况筹备组向主管单位县房管局请示,县房管局在2016年4月5日上午召开专题会议,明确8、9、10、11号楼属于二期没有投票权。筹备组根据会议决定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据此规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本物业为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待10、11号楼交付使用后,8-11号楼的业主再推选两名代表进入业主委员会。”所以,备案行为并没有损害8、9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复议决定书认定筹备组成员中没有建设单位代表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代表资格一旦弃权,即不可恢复。对此,业经县房管局书面答复确认。复议决定书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刘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其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是错误的。刘某在涉案小区购买了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在一期,并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另一套当时还没有办理收房手续。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备案材料完整齐备,镇政府的备案行为依法有效。特恳请贵院纵观全局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县房管局和镇政府历经数年的工作成果和尊严。

镇政府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申请人同意县政府答辩意见。

1、备案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英州镇政府对某小区业委会予以备案后,陵水县房管局为某小区业委会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刻章证明,使某小区业委会得以顺利刻制印章,进而取得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可见,英州镇政府对某小区业委会予以备案,实际上是对某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的确认,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对某小区全体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英州镇政府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可知,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需经至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因此,本案中,英州镇政府对某业委会予以备案的行为是涉及某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行为,请求撤销该备案行为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某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决定。尽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只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从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来看,申请行政复议的业主同样应当符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条件。第三人申请人的专有部分面积显然未达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户数也未达到总户数过半数。第三人申请人不能代表某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愿,其作为少数业主,与英州镇政府对某业委会的备案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被告对第三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8号《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英州镇政府对某小区业委会的备案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第三人申请人如认为某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被告陵水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陵府复决字(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人张某、林某某、聂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英州镇政府批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而引发的争议,本院依法对陵水县政府作出8《复议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英州镇政府对某小区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行为,是对某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的确认,涉及某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撤销英州镇政府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政行为,属于业主“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张某、林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其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代表某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显然不具有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陵水县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某、林某某、聂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林某某、聂某某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至少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英州镇政府对某小区业委会予以备案的行为系涉及某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张某等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陵水县政府受理张某等人的复议申请不当,撤销其作出的陵府复决字(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等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张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近年来,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个别业主因为种种目的(多数是开发商或前期物业的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横加阻挠,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十分常见。各地人民法院作出众多结果相悖的判决,给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可预期性带来相当大的损害。

1.本律师的观点仍然倾向于行政机关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仅仅具有行政指导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仅仅从住建部建房[号规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名称就可以看出。且国法秘函2005]439号文件明确指出:“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本类案件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实践中,多数判决已经将本类案件视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即是如此。

2.本类案件中,个别业主或少数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成为复议申请人或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本案中,张某等4人对于镇政府备案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

3.备案行为没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没有侵害事实、没有侵害后果。事实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正是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才能转化为“业主自治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业主因此而间接增进了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等4人根本不能明确指出其何种合法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也难以举证证明。

4.备案只是一种档案信息收集行为。只要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完整齐备,依据材料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符合备案条件,就是行政机关备案的依据。选举业主委员会选票的送达、回收、投票、唱票、统计等非但不是审查对象,甚至不是信息收集对象。

5.针对备案行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是采取了错误的救济措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议事、执行机关,是一种自治行为,有关异议,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采取竞选、召开临时会议、表决等救济途径本案中,张某等4人就采取了错误的救济措施,是一种滥用诉权、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谴责。

6.提起复议、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备案行为的请求不具有可行性因为业委会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小区全体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以备案要件故不可撤销。本案中,英州镇政府的备案行为,实际上是对业委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的事后确认,以便于业委会对外行使权利。若依据个别业主或少数业主的诉求撤销备案,将会给更多业主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行业动态|“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导物管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规划》从创新驱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等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战略规划与实施计划。以下选取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揭示《规划》对物业管理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的指导意义。

01 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加快发展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扩大覆盖全生命期的各类服务供给。

解读:服务品质和创新能力是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近些年众多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回归服务本质,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渐加强,而《规划》则进一步给出明确的导向。同时,以生活服务为主的增值服务业务和智慧化建设,作用于服务品质的提升,成为物业管理行业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近期,国家层面接连发文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并指导行业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不少头部企业也已率先布局。诸多物企借助升级服务模式、引进智慧科技和开展多元化服务等多种方式,整合资源,赋能服务,实现品牌化运营,提升客户服务体验。规划中明确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定位、核心和方向,为提振行业发展信心和明确行业发展路线大有裨益。

02 加快数字化经济发展,推进物业管理行业转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公共服务”,创新提供服务模式和产品。

解读: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社会各个行业提出更高要求,以数字化助推社会发展是大势所趋。物业管理行业更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仔细捕捉和研究用户动态数据,融合数据要素,推进物业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更好满足客户多样化、便利性、及时性、舒适性的需求。对物业管理行业来说,形成协同共享、开放普惠产业生态新格局,构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新优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以用户为中心,做好技术与服务融合。二是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数据互联互通,在产业数字化基础上加快提升产业集中度。三是解决人才短板问题。

03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稳步解决乡村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

解读:“十四五”时期,中国推动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衔接。新形势下,专业化的物业公司,完全有资格和能力发挥管理经验的优势,挖掘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潜力,通过社会化市场化力量的参与,帮助政府解决乡村管理难题。在政府引导下,与村委会合作、与基层党委合作,以“物业进村”助力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模式的建立。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解决帮助农村设施及环境管理滞后问题,维系保持乡村建设成效,助力乡村基层管理机构职能转变,实现高质量统筹城乡发展。

04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坚持党建引领、重心下移、科技赋能,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加强物业服务监管,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解读:“新型城镇化”的概念在2012年被首次提出,此后多次出现在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基于物业服务和城市治理有一定内容上的重合,物管企业进入城市服务领域面临着良好的政策机遇。

05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解读:物业管理正逐步从单纯的物业建筑管理不断延伸迈向社会、经济、绿色、环保的综合管理,走向节能、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必然的选择。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在物业行业实践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目前关于绿色物业还缺乏标准化的技术规范条文,未来还需要从行业角度推动绿色物业标准化文件,指导物业企业更好地开展绿色物业管理。

06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物企打开巨大市场空间。提高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推进审批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职能,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

解读:近年来,不论是城市精细化管理,还是基层社会治理,都对城市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具备的精细化服务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优势,再加上国家各项政策导向,“放管服”制度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服务和社会治理打开了巨大的市场空间。物业行业也开始逐渐转变思路,从单纯的综合服务行业,积极发展成为参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社会力量。同时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智能化,打造新时代“智慧物业”发展新模式,为基层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打下坚实基础。

十四五规划将创新放在首位,明确要求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未来,物业管理行业同样需要树立以创新为核心的理念,以创新驱动行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不断变革。物业行业唯创新不变,唯服务于人民的初心不变,担当重任成为新时代发展征程中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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