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正品声明函模板涵哪一个废除了

  一、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相比,主要有哪些内容及变化呢?

  答: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对象、扶持措施和有关执行要求。与财库﹝2011﹞181号文件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政策力度更大、措施更具体,主要变化:一是简化了关于扶持对象的界定,扩大了政府采购扶持的供应商范围;二是细化了扶持政策,明确了哪些项目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如何预留;三是强化了采购单位落实政策的责任,增加了关于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出预留项目、完善采购文件内容、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等具体执行要求。

  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哪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三类情形,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是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办法》同时强调,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办法》给中小企业准备了哪些政策“红包”呢?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与价格优惠是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三项主要措施。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近乎独享这部分采购项目“蛋糕”。

  (二)预留份额。《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三)价格优惠。《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为鼓励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分包的项目,小微企业合同份额超过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中型企业相应的评审优惠政策。

  此外,《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如何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办法》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具体格式。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中小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呢?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习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熟悉采购规则。对《办法》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必要了解,掌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信息获取渠道、采购流程、扶持政策等相关政策。

  二是关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全省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有参与意愿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材料,积极参与。按照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投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材料、参与采购活动。

  六、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是及时支付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要求,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

  五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问:医院公开招标评标时发现,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货物制造商的名称写错了一个字,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


问:医院公开招标评标时发现,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货物制造商的名称写错了一个字,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如果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建议给予澄清机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何种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笔误”

某代理机构受司法系统单位委托,对其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本项目采取1次招标3年沿用,分3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980万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服务行业,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还明确了物业服务行业划型标准的依据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物业管理行业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截止时,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开标后,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根据300号文的标准对上述7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审核后发现,A供应商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1258人、营业收入9000万元,明显不属于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C供应商填写的从业人员500人、营业收入1599万元,本应为中型企业,但填成了小型企业;D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从业人数为99人、年营业收入为900万元,本应为微型企业却填成了中型企业。据此,采购人代表提出A、C、D3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应属无效,这3家供应商资格审查应都不通过。代理机构主办人员认为,A供应商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都属于大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虽填写为中型企业,但指标(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而且从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看,从业人员是1258人,从财务报表看,营业收入是9000万元,不存在填写错误的情况,资格检查不予通过合理,但C供应商和D供应商所填写的指标都属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且与投标文件基本情况和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只是企业性质填写错误,资格审查应该予以通过。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声明还有效吗?该如何处理?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其未必都无效。

对于A供应商而言,虽填写为中型企业,但由于A供应商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都属于大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是1258人,从财务报表看,营业收入是9000万元,不存在划型指标填写错误的情况,A供应商的划型指标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明显属于大型企业。由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无效的,资格审查应当不予通过。

从C供应商的划型指标看,其本应为中型企业,但填成了小型企业,从D供应商的划型指标看,本应为微型企业却填成了中型企业,这两家供应商的声明函是有误的,但是其权益并未因此有所变化。由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都享受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而且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不能直接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资格审查应当予以通过。C、D两家供应商都是中小企业的范畴,都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代表不能否决其投标。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澄清。

某财政部门曾这样回复一些网友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问题的留言: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该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对于明显笔误,比如,经销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一栏错填成自己的名称;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比如,供应商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都显示其为小型企业。这些情况,采购人可以让供应商予以澄清。

从上述财政部门的网络留言答复看,《中小企业声明函》有些错误或不一致是可以澄清的,但澄清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和财务报告,分析划型指标填写的真实性。能否开启澄清程序的前提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从本项目的情况看,对A供应商而言,是否可以澄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供应商所填写的是中型企业规模,只是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错误,属于不一致,应当予以澄清,如果其修改了从业人员或营业收入的数据,就符合中型企业的标准,资格审查就应该通过。另外一种观点是,A供应商不可以澄清。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因为A供应商在声明函中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指标,从业人员与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中的介绍一致,营业收入指标与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致,不存在声明函填写错误的情况,虽其填写为中型企业,但其划型指标没有填写错误且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是合理的。如果允许其澄清,其修改了划型指标,就等于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有违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C、D两家供应商而言,划型指标都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且与投标文件基本情况和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只是企业性质填写有误,属于不一致和矛盾,可以要求其澄清。

对于本项目来说,由于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存在价格扣除10%—20%的优惠,无论C、D两家供应商的企业性质是小微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都不会影响其权益,所以可以选择不澄清,直接通过资格审查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本项目属于面向所有企业采购的情形,就应当要求C、D两家供应商进行澄清,因为在面向所有企业采购的情形下,只有小型和微型企业才享受价格扣除10%—20%的优惠。C、D两家的中小企业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享受价格扣除10%—2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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