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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先后注册成立(以下简称登鼎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无为登鼎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又先后在芜湖、马鞍山、宣城、安庆、铜陵、池州、六安七个地市分别成立登鼎商贸公司各分公司、无为登鼎公司各分公司。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登鼎商贸公司以及登鼎商贸公司、无为登鼎公司各分公司名义,雇佣员工向社会中老年人虚假宣传公司经营的环保草毯项目具有巨大投资前景,承诺向公司投资可以获得月息三分至八分不等的高额返利,向1345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元,除已归还元以外,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元。上述募集的资金除1000余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机器设备等外,大部分用于为其本人及其亲属、公司员工购置豪车、房产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投资人利息等,至今仍有部分车辆以及资金去向不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郑冬冬在担任安庆分公司经理期间,明知安庆分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按照被告人*****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庆分公司的集资活动,对分公司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从集资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至案发时,除先期已判决外还向13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元。被告人江捷则自2015年8月31日进入安庆分公司担任会计,明知安庆分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安庆分公司转账、开具收款收据等,并负责保管安庆分公司印章及私章、借款合同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就其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向本院提交了书证、安庆会计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郑冬冬、江捷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郑冬冬、江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郑冬冬涉案金额共计元,江捷涉案金额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损失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郑冬冬、江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郑冬冬、江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郑冬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郑冬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调整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江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集资诈骗不持异议。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说明其在主观上认罪认罚的表现深刻;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在其服刑完毕后,一定会通过自己的劳动尽量偿还,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能宽大处理,促使被告人能够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被告人郑冬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郑冬冬在公司履行的是员工的职责,对集资款并无支配权,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有关集资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有自首情节;本案犯罪事实与2018年6月1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冬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认定的事实属于同一类事实,只是遗漏了部分受害人,因此,该案不属于新罪,郑冬冬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明显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郑冬冬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缴纳了罚金,当地的司法所也同意接受郑冬冬进行社区矫正,请求法庭结合整案情节综合考虑,对郑冬冬判处缓刑。 被告人江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江捷系自动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自愿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处罚、偶犯,无前科劣迹,且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遵守各项规定,认真努力工作,可对江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2012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先后注册成立登鼎商贸公司、无为登鼎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又先后在芜湖、马鞍山、宣城、安庆、铜陵、池州、六安七个地市分别成立登鼎商贸公司各分公司、无为登鼎公司各分公司。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登鼎商贸公司以及登鼎商贸公司、无为登鼎公司各分公司名义,雇佣员工向社会中老年人虚假宣传公司经营的环保草毯项目具有巨大投资前景,承诺向公司投资可以获得月息三分至八分不等的高额返利,向1344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元,除已归还元以外,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元。上述募集的资金,*****除1000余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机器设备等外,大部分用于为其本人及其亲属、公司员工购置豪车、房产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投资人利息等,至今仍有部分车辆以及资金去向不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郑冬冬在担任安庆分公司经理期间,明知安庆分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按照被告人*****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庆分公司的集资活动,对分公司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从集资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至案发时,除先期已判决外还向13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元。被告人江捷则自2015年8月31日进入安庆分公司担任会计,明知安庆分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安庆分公司转账、开具收款收据等,并负责保管安庆分公司印章及私章、借款合同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元。 另查明,受本院委托,合肥市长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郑冬冬家庭、社区愿意实施帮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江捷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郑冬冬、江捷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依法扣押解某皖A×××××5奔驰牌轿车(系*****出资购买)焦某1毅24万元(系*****集资款),并查封了*****名下彬州市A1-2-226、A1-2-228商铺门面(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解某南名下彬州市天源翠湖5栋2单元606室(系*****出资购买,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解某南名下西安市曲江新区黄渠头南路9幢2单元1604室(总价960927元,*****支付669927元,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公诉机关已皖A×××××5奔驰轿车移送本院。 2019年10月31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在合肥市车管所查封*****名皖A×××××6红旗轿车。2019年11月14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在芜湖市车管所查封*****名皖B×××××1黑色东风汽车皖B×××××8黑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皖B×××××8棕色路虎揽胜汽车。 2020年2月12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冻结顾盼飞、胡静王某3生陶某霞、袁成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依次62×××72262×××37762×××90062×××933、62×××35,其中顾盼飞账户资金系其在登鼎公司上班期间所得工资,胡静、陶某账户资金系*****集资款,王某3账户2016年9月4日后进入资金为*****集资款。 2019年6月3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对安庆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剑杆织机(SXJW-C)、秸秆机(XM-2500)、离心通风机(DHF-Z450C)、三相异步电动机(Y132S2-2)、草毯予以查封。2019年5月2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对无为登鼎公司马鞍山工厂内剑杆织机四套、风机一套、麻线若干予以查封。2018年12月11日,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对无为登鼎公司无为工厂内秸秆草毯生产线一套、剑杆织机四套、离心通风机一套、志高牌空调二台、手动液压叉车-前端一台、配电箱一组、筒线26个、双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4个予以查封。2016年左右,*****从王某5手中购买王某5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永丰村的一套房子。 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在办理*****、郑冬冬、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期间,依法扣押王某2持有的银灰色奔驰皖B×××××轿车,查封王某2名下芜湖万科城6#楼1单元501室(车辆、房产均系*****出资购买),扣押袁成持有的皖A×××××黑色奔驰汽车、皖A×××××黑色酷威汽车(系*****出资购买),扣押郑冬冬的皖A×××××凯迪拉克汽车,扣押、冻结部分涉案资金。上述四部车辆现扣押在本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维持本院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皖08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人郑冬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后在白湖监狱服刑期间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经侦大队解回并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0年开了一家保健品公司名称为义乌鼎富保健品有限公司,2012年在合肥注册登鼎商贸公司做保健品生意,2012年注册,生产销售保健品韩松针,2014年12月30日在无为县注册成立了无为登鼎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后改1000万元)。法人是吴某1,股东有两个,其和吴某1,其中吴某1占1%,但其并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经营。2016年7、8月,准备登鼎公司上市就将法人变更为其自己,注册资本改为1000万元,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是其自己。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收购秸秆、生产草毯、销售等。其是无为登鼎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大小事务都是向其汇报。公司总经理是袁成,协助其管理公司,并负责礼品采购、后勤保障(带客户旅游定酒店、开会定会场、印刷公司宣布纸)、在各地开会时担任主持人。财务总监胡静负责总公司分公司集资款进出帐、人员工资、房租、会场租金、旅游款等支出。销售部负责人顾盼飞负责邀请客户来会场或者酒店,生产部负责人是张某1负责4个工厂的生产和工人管理(收购秸秆的钱款都是让胡静汇到张某1个人银行账户),人事部负责人是陈某1,负责人员的招聘。2013年其与老婆离婚,就把给了老婆,当时保健品不好做,想转型,刚好一个朋友给其提议说人造草坪项目,但身上只有几百万元。后听说做保健品的客户都是在合肥别的集资公司进行投资拿利息,其想搞人造草坪项目,于是就通过一个叫高秀凤的人把其想集资的事情说出去,当时集资800多万元,月利息1.5%,加上红包奖励等成本在月利息5%,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共还本付息21O0万元。因为其在芜湖准备搞工厂,于是又以登鼎商贸公司名义在芜湖集资,月利息1.5%,加上红包奖励等成本在月利息4%一6%不等,这些钱一部分支付合肥、芜湖的到期本息,然后就是在无为租工厂。2014年12月成立无为登鼎公司,登鼎公司名下有7家分公司分别为安庆分公司(负责人郑冬冬)、芜湖分公司(顾盼飞、后张海坤)、马鞍山分公司(王某1)、池州分公司(沈某)、宣城分公司(陆轶)、铜陵分公司(江海宝)、六安分公司(柯冬冬)。至案发时大概在芜湖共集资4600万、投资人400人左右、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594万元;马鞍山集资1600万元,投资人200人左右,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493.8万元;安庆集资1300万元、投资人300人左右,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411.8万元;池州集资80万元、投资人50人左右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48.6万元;六安集资142万元,投资人34人,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47万元;铜陵150万元、投资人150人左右,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122万元;宣城集资8OO多万、投资人200人,共计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405.2万元;合肥集资800多万元,已全部归还本息2100万元。所有的集资款都打到其、胡静、刘龙的建行卡,所有资金由其本人控制。登鼎公司名下有四个工厂,分别是无为县工厂(2014年10月装修,装修费90万元,厂房租金25万元,招聘员工20多人,购买机器设备190万元、购买两条流水线生产韩松针日化花费15万元,办公室用品花费20万元、广告费80万元,水电费11万元,共计花费431万元),厂长吴某1;宣城工厂(2015年11月装修、装修费用150万元、租金55万元、盖库房30多万、招聘员工30人,购买机器设备380万元、办公室用品花费25万元、广告费100万元,水电费11万元、一尊佛像花费6万元、两座玉石花费45万元,员工工资90万元,共计花费892万元),厂长张某1;马鞍山当涂工厂(2016年6月装修、装修费90万元,厂房租金35万元,招聘员工20多人,购买机器设备190万元、办公室用品花费10万元、广告费3O万元,员工工资17.5万元,共计花费372.5万元),厂长王某3(王某2父亲);安庆工厂(2016年8月装修,装修费80万元,厂房租金30万元,招聘员工20多人,购买机器设备190万元,办公室用品花费15万元、广告费35万元,员工工资3.5万元,共计花费353.5万元),厂长方某1父亲方永浒。四个工厂麻网花费150万、铜管100万、缝合线20万。四个工厂生产的草毯都是张某1负责的,秸秆一般在当地收购,收购都是张某1负责,收购的钱是让会计打到张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四个工厂除了安庆工厂没有生产外,其他几个工厂都正常生产,生产了65O万平草毯,销售5O万平米到内蒙古、桂林等地,30万平方米算是免费送的,收了20万平方米的钱,这20万平方米的产品是方某3帮销售的,大部分抵了机器款,只收了小部分的现金,大概几万元,环保草毯的销路和市场没有打开,草毯的收入总共也就几十万元。共计在安徽省吸收了9472万元,这些集资款除了支付集资款的本息5104多万外,一部分投入了工厂、装潢、房租共计3000万元左右,支付人员工资2000万元左右,给员工买车及购买公司车花费50O万元,借出去500万元。还有约2100万元偿还之前在合肥的集资款本息(使用陶某账户62×××93每个月支付70—100万元)。另外一部分资金用途:①为前妻解某花365800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以156万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汽车(皖B×××××)、以27万余元购买了一辆红旗汽车(该车使用的红色通行证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字样)、以40余万购买一辆奔驰E系汽车;为王某2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轿车,2016年为王某2在芜湖万科城花26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2016年转账105万元给父亲焦某1为前妻解某在西安购买一套住房;自己在彬县花41万元购买两个门面;2016年上半年,在芜湖清水县购买一套房子(张某1经办,价值20万元左右);②为袁成购买了一辆酷威(24.5万)、一辆奔驰E汽车(39.5万元)、借款50万元给袁成、一辆宝马x1汽车(后转给宣城分公司陆轶价值27万多),为朱某2(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刷卡53.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辉腾汽车,且通过胡静账户转款给朱某287.2万元(*****辩称朱某2向其个人借款400万元,部分用于其归还非吸被害人的集资款);③汇款给张某1(登鼎公司生产部部长)35万元用于购买宝马3系轿车;④汇款20万元给被告人郑冬冬购买凯迪拉克汽车,且将合计31万元借给郑冬冬处理郑父亲车祸事宜;⑤为登鼎公司行政部部长陈某1刷卡20万元购买宝马525汽车,并通过胡静账户转账给陈某1112.8万元(*****辩称是因为其将陈某1经营的铜陵鼎博商贸有限公司接手后改成登鼎公司铜陵分公司,这些钱用于归还陈某1在外的个人债务);另外江海宝借款10万元、沈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车;⑥分别转给陈某1186万元及王某2230万元,其辩解除转给陈某1的135万元是用于买车,其他均用于公司开支;⑦通过胡静建行卡转给王某280万元用于购买宣传页、宣传册等,转给焦某1两笔30万元及105万元(其中105万元系委托父亲用前妻解某名义在西安买房);⑧从胡静建行卡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取现1O0万元、2015年12月3日取现200万元,其辩解用于购买生产线的机器款;⑨其个人建行卡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取现30万元、2016年1月26日取现200万元、2016年3月24日取现300万元,其辩解用于发工资、福利及奖金;⑩其从前妻解某手里花400、500万元租金、装修进货;⑾安庆分公司出事后,银行转款张某296万元(其中70万元装潢费用,余下用于吃饭送礼)、转款4O万元给张鹏用于找关系。安庆市分公司经理郑冬冬,分公司的江捷、郑巧巧等分公司员工都是郑冬冬招聘的,由郑冬冬管理。江捷负责安庆分公司财务,每天将收到集资款打给胡静。集资对象:基本是中老年人,这些中老年人比较相信,而且这些中老年人手里有一些闲钱,其利息比较高,所以他们愿意将钱交给其。集资模式:各分公司的集资模式大致相同,都是先在分公司销售保健品,为了在中老年人那里先制造影响,吸引人员,让中老年人知道其公司后,才向这些中老年人进行集资。对外宣传:各个分公司的会计是到芜湖开过会的,当时要求各地分公司的会计将电子档账目放在U盘里且要求会计们公司帐一年一销,其当庭承认是怕公安机关查处。其称一开始认为秸秆草毯的项目好,认为产品卖掉了就可以还老百姓的钱,后来投资进去了,销路打不开是其没有想到的。2016年11月,其被抓后,当时通过李书虎(音)律师写了委托书给陆轶,让他全权帮其管理整个公司事务,但是分公司每天的集资款还是由分公司市场部经理管理。 2.郑冬冬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份,其经朋友沈某介绍到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上班,任市场经理(后辩解称2016年5月才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物品采购、市场管理以及后勤补给。对外宣传:公司刚开业的时候,其和沈某各带一组业务员出去在公园、菜市场等老年人多的地方散发公司宣传单页(后期就没有发放直接通知客户到公司领取鸡蛋、洗衣粉等小礼品),让老年人到公司来看看。到公司后就有业务员向他们介绍公司保健产品,并说公司在做环保草毯需要资金,可以投资,投资的期限有六个月、一年、两年等,月息3%一6%。每个月*****、袁成等人来安庆给投资人开会,号召大家投资。另外还向客户介绍登鼎公司环保项目,是国家农业部扶持项目,国家农业部已向登鼎公司拨付1.3亿资金进行帮扶,有20年期限,另外公司还在2016年9月份在深圳新三板挂牌上市,让客户信任自愿将钱借给公司。集资模式:公司业务员带客户直接到公司会计江捷处交投资款,并签合同,当天客户缴纳的集资款,由江捷当天就转到*****账户,来不及的话就第二天转过去。安庆分公司的借款协议由江捷保存,总公司定期来人把分公司借款协议拿走。安庆客户的资料,是*****让全部储存在U盘里随身携带不要在电脑上存客户信息,这个U盘也是由江捷保管。自己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一开始底薪3000元后来涨到5000元,提成怎么计算不清楚,最多时候拿8000元工资。其从*****处借款29万元用于购房,处理父亲交通事故。2016年7月29日*****转款20万给其用于买车,但其辩解称车子还是公司的,只是以其名字入户而已。其在公司主要是对员工日常上下班进行管理,对业务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公司后勤保障。集资款的流向是由业务员带客户将集资款交给江捷,再由江捷在当天转给*****,有时来不及就第二天转。集资方式为先发传单,然后以老客户带新客户拉人头宣传的方式集资,老客户拉新客户,带老客户旅游,拉来人集资每万元给100元奖励。集资的方式、利息、期限由芜湖总部决定,负责的是*****、安庆片区经理袁成、总部市场部经理顾盼飞。据其所知就是这些总部高层决定怎么集资。安庆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就是集资,还给会员以赠品或销售方式卖了些公司做的净化器,这些会员都是参与集资的客户。在安庆是从2015年10月或11月开始集资的。安庆分公司与客户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江捷记录客户资料的U盘因为今年8月*****说全国普遍大检查就带回江捷租住地,今年3月*****开会说所有东西存在U盘,要求上班带来、下班带走。行政部微信群要求隔一段时间把公司电脑重装系统,硬盘就自动格式化了。根据安排安庆分公司的电脑就重新做过两次系统,第一次是2016年4月,一次是2016年7月,是公司行政找电脑维修的人来做系统的。2016年9月3日,江捷几个人被抓在医院体检时,江捷告诉其,U盘放在安庆分公司四楼女厕所垃圾桶里,后来就不晓得东西去哪里了。胡静在语音聊天中说“如果不是顾盼飞自己向焦总要,我估计芜湖这边都要崩掉”,崩掉是说芜湖方面没钱,如果不是焦总给钱,就没钱还客户本金。 3.江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2015年11月份通过应聘进入公司上班的,一直做会计,工作范围是业务员带着客户下来,其负责收钱开收据,统计做账,将账目汇总给*****,每天的投资款都是通过其个人账户62×××71汇到刘龙、胡静、*****账户。安庆分公司在2015年成立时叫登鼎商贸公司安庆分公司,以厂家会员方式推销韩松针保健品,后因被工商查处了,总部就通知不做保健品,后不知道是否注销了,又注册了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只搞集资,集资账目和保健品账目是分开做的,保健品都是直接返现金,没有转成集资款。前期保健品业务与集资没有关系。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的老板和法人代表都是*****,在安庆这一块主要是融资,日常经营管理是经理郑冬冬,公司安排业务员每天如果有客户来存钱就在家里接待客户,没人的话就出门去分发宣传单页。公司是先由*****给郑冬冬、姚某等培训,他们再给业务员培训,老业务员再给新业务员培训。公司的集资对象主要是安庆有闲钱的老头老太太,集资方式是主要以投资秸秆来集资,融资以1万元、3个月期限起步,每月利息1分2、3,利息随着融资金额和借款期限的提高来提升,一般借款一年是月息1分5。利息按月计算,一般是老年人每月过来当面领取利息,有时给点面条、油盐酱醋等小礼品,有时发点小红包,一般是5块钱,有时组织到外地旅游,出国旅游等奖励。合同上面月利息是1分5左右,实际上是6分、8分的都有。其公司向客户借款起止时间是2015年7月份至2016年9月份,安庆借款的客户有200多户,借款金额实收一两千万元,还本付息多少不知道,借款的钱全部转入总公司指定的账户,有*****、胡静、刘龙等人的账户,借款的用途不知道。其月薪底薪2000元,每月的业务融资量按照打给*****账户的金额多少发奖金,多的时候有两千元,少的时候有千把块钱,平时逢年过节也有红包和礼品,年终奖一年起码有3000元钱,还有出国旅游等福利,每月工资大约四五千。郑冬冬负责安庆分公司除财务外所有事,包括业务员管理,人员调配,对集资方式有建议权。2016年8月*****(天龙虹雨)在微信里让其给郑冬冬15万奖金,是一年来的,给他转账13万,另外给了现金2万。郑冬冬和业务员在借款中的提成是每1万元提成40—80元,自己是4—8元。员工的考勤由行政部人员负责,后将考勤情况汇报给郑冬冬和自己,迟到早退旷工的是否扣钱由郑冬冬负责。提成标准也是郑冬冬跟*****汇报之后定的标准。安庆分公司的集资项目、利息、期限、奖励的礼品是郑冬冬将芜湖、马鞍山的集资政策适当修改一下报给*****,*****同意后,郑冬冬就发给分公司业务员和自己按批下来的集资政策执行。郑冬冬每月都要给业务员定任务,完不成任务就罚款。另外郑冬冬还给没有完成任务的业务员进行体罚,夏天大太阳晒太阳,冬天下雨让他们在外面跑步,折磨他们逼他们完成任务。安庆分公司的费用开支是由郑冬冬负责,同意了才能在集资款中开支。熊君是其前任会计,其接她的手。熊君先后转给胡静建行(尾号11437)5万元、转给刘龙建行(尾号86079)50万元是客户集资款。其建行卡先后转给刘龙建行卡(尾号86079)124万、*****建行卡(尾号58888)114万、*****建行卡(尾号18888)507万,胡静建行卡(尾号11437)元,共计元都是客户集资款。公安机关向其出示查获的手机微信语音及聊天记录,其称黎凤是无为登鼎公司宣城分公司会计。微信中与黎凤的语音聊天:黎凤称“拿后面的钱补窟窿,心里都发虚,财务心里都清楚这一点”,其回答“都是为了赚钱”“没钱估计大家都走了,其实大家都明白的”。黎凤的意思是拿客户后面的集资钱补前面客户的洞。其意思是大家都明白可能是拆东墙补西墙,*****到底是否有钱补窟窿其也不清楚。郑冬冬在微信语音中向胡静要钱是因为把客户资金上缴了,客户要返款,没有资金,所以向胡静、*****要钱。各公司之间经*****同意可以相互调剂资金。胡静在语音聊天中说“如果不是顾盼飞自己向焦总要,我估计芜湖这边都要崩掉”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向*****要到钱,芜湖方面就没钱返还给客户,有可能崩盘。其刚上班的时候就去芜湖总公司进行了培训,当时进行培训的是胡静和赵某2。*****教大家一个月销毁一次账目,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政府部门查账。另外每天收到的集资款所做的电子账目也放在U盘里随身携带,如果被公安机关查的时候,要藏起来,培训结束回安庆郑冬冬也是多次要求其这么做,让公司所有信息、财务账目不要在电脑里留下任何痕迹,这样公安一来查就什么也看不到。后来每天分公司收支情况由其通过U盘做一个现金日记收支情况表截图通过微信传给胡静或者赵某2,在月底或月初通过电子邮箱报给胡静或赵某2,统计表的模板是胡静、赵某2发给其的,其在U盘里做完帐后通过106×××@qq.com发送统计表。后来公安机关去查的那天,其将U盘放在分公司女卫生间窗子外面,当天其见到郑冬冬后就把U盘藏匿地点跟他说了。其在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任会计期间财务账目,在2016年3月以前每月由总公司行政部陈某1开车来公司,郑冬冬跟其讲是*****董事长让陈某1来拿的,其就将分公司收到与客户的借款合同与收据、分公司的费用(水电费、房租、业务员工资)支付客户的借款本息资料全部交给陈某1,说是总公司要审核借款和支出情况,一直没有还给分公司。给客户付款资金来源是业务员将到期的客户借款本息统计好,填好纸质付款单交给其,其汇总制作电子文档,向郑冬冬汇报后,通过微信报给总公司会计胡静或赵某2,经总公司同意后将钱打到其建设银行卡,其再转账或拿现金给客户。2016年3月后每月从财务资料通过快递寄到芜湖总公司财务赵某2审核完后,由行政人员或赵某2寄给其,郑冬冬让其带到租住的房子。其被拘留后,听同租房子的程婷讲郑巧巧带人来租住的房子拿走了所有分公司财务资料和其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郑巧巧说合同、收据、电脑都给总部朱某2了。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时其不说明财务资料的情况是因为*****在此前亲口对其讲这些财务资料不能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查不到公司非法集资的证据,就没有把柄在公安机关手里。 二、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袁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与*****在合肥人才招聘会上认识的,跟着*****做保健品销售之后就一直跟着*****到芜湖登鼎公司工作。2014年7、8月份到芜湖加入*****开办的登鼎商贸公司担任经理,负责保健品营销、采购公司送给客户的礼品。2015年上半年,*****开始使用登鼎环保的名字,但公司人员都没有变,2016年8月被*****任命公司总经理。其负责客户礼品的采购以及根据*****的指示到各个分公司传达他的工作安排,代表*****到各个分公司传达集资利息等方面的政策,给集资客户开会,致开场白,按照*****的指示给分公司传达很多事,包括分公司人员调整,内部大大小小的事情、请示的集资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等。登鼎商贸开始时除芜湖外还有马鞍山分公司,*****是法人代表,其是经理,胡静是财务,其他都是业务员,马鞍山分公司经理先由其代管一两个月,后由王某1当经理。更名为登鼎环保公司后,法人代表是*****,其是经理,成立了四个部门,市场部经理顾盼飞,负责集资事项,财务部负责人胡静、会计赵某2,负责财务管理;行政部陈某1,负责接待、招聘;生产部负责人张某1,负责四个工厂的管理。芜湖分公司负责人是顾盼飞,后辞职由张海坤负责,宣城分公司经理是陆轶,铜陵分公司经理江海宝负责(与王某1是夫妻),安庆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郑冬冬,池州分公司负责人是沈某,六安不知道谁负责,是*****直接通过行政部门联系的。另外*****在合肥也有非法集资的事情没有处理完,让一个叫方某2的人帮忙处理,一个叫朱某2的人在公司没有职务,但经常跟在*****后面帮忙应酬、交际。登鼎商贸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客户交3900袁购买韩松针产品入会,然后每月返还500元,返还六个月,剩余900元不返还,但送旅游、礼品,会员大都是老年人。登鼎商贸公司的保健品业务于2015年7、8月份就停止了,公司也更名为登鼎环保公司。2014年10月开始,*****准备搞秸秆环保产品就对会员宣传要从事秸秆环保产品,开办工厂缺少资金,需要集资,如果有闲钱可以参与集资,半年利息12%,一年利息15%,一年期的还送电饭煲等日用品、旅游,利息在交钱时先扣除。起初礼品、旅游不可以折现,到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可以直接抵扣集资款。先是在会员中宣传了一个多月,参与人不多,*****就让公司员工去街头向老年人发传单,传单上注明来就送小礼品,老年人到公司后就推销韩松针产品,要他们参加会员,在入会后就再开会时宣传集资。又过了一两个月,因参加的会员不多,*****就决定不管是不是会员都可以向他们宣传集资,集资方式和利息与之前一样。2014年大部分时间只是在芜湖市集资,2014年年底在马鞍山市成立登鼎商贸分公司,之后又陆续在全省成立分公司,时间顺序是宣城、铜陵、安庆、池州、六安分公司,在更名之后的分公司都称做登鼎环保分公司。2014年年底在无为县成立一家加工厂,宣城工厂2015年成立,安庆、马鞍山工厂是2016年成立。登鼎环保公司有七家分公司,芜湖、马鞍山、宣城、铜陵、安庆、池州、六安,都是在社会上针对老年群体集资。登鼎商贸、登鼎环保公司每月召集各分公司经理、各工厂、财务部、市场负责人开会,在会议上,*****决定集资利率大致范围、礼品,具体分公司政策根据当地集资情况由*****与分公司负责人确定。*****对他们说过7家分公司主要销售保健品、卖草毯、做投资,但其到各个分公司了解保健品就做到2016年年初,并不知道分公司销售草毯,2016年初之后就是找客户集资了。集资款都交给*****了,其不知道公司集资款的用途,*****从来不公开资金用途。登鼎公司秸秆产品据*****讲卖过河南、桂林等地,销售额他不说。*****给的大笔钱,是其替公司买礼品、支付旅游的费用。2016年9月之前,其曾三次陪同*****来安庆给集资客户开会,主要对客户宣传秸秆的好处、用途,希望大家集资,支付利息,听分公司员工说过,客户如果拉其他人集资可以给好处,芜湖是50元/万,安庆市不是50就是100元。安庆分公司大概集资一两千万,集资客户有二百人左右,2016年9月以前其陪*****来安庆给集资客户开会做主持,*****宣传秸秆的好处,希望大家集资。2016年9月之后,*****安排其和朱某2到安庆了解情况和安抚员工,后将情况向*****汇报了。收入及资金情况:工资从一开始在合肥销售保健品每个月2O00多元,之后到4000元,后来慢慢涨到每个月5000元、每个月1万元、最高时每个月18万元:2015年3月之前每个月月薪5000元,之后是1万元/月,从2015年3月至10月每个月收到1万左右的奖金,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工资涨到18万元,共拿了三个月,2016年之后就没有发工资。另外2015年3月之前*****给了4、5万奖金,之后给了三四十万的奖金。工资是打卡,奖金有时转账至自己的建行银行卡,有时给现金。其名下一部皖A×××××道奇车,当时*****车出了事故大修了一次,买一部奔驰就把车子给他开了;皖A×××××奔驰车也是*****买的,当时他买了陆虎车,就将奔驰车30万元卖给其了,当时抵了好几个月的工资(之前供述*****让其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登鼎公司*****、胡静及各个分公司人员共转给其4889292元,其称除购买礼品及旅游费用18O万元,剩余300万元,其自己银行卡内存款2O多万,280多万元留存在母亲魏兆香的银行账户,案发后怕被冻结就将钱转走了。其称账户上的钱除了工资奖金外,其他钱都是*****答应借给其的,从登鼎公司处工资、奖金加借款约200万元。 2.胡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5月到登鼎商贸公司芜湖分公司做行政,2015年更名为无为登鼎公司芜湖分公司,做一段时间行政改做出纳,2016年3月8日之后,*****叫其负责统计各个分公司每日现金流水收支统计,每天和赵某2记录的核对一下。2016年7月,公司发了辞退通知,9月自动离职了。2015年9月之后分公司的业务就是收客户交的借款,给客户开收据,收到的钱全部交到*****指定的账户。*****要求当日账当日结清,钱都要转给他。月底时各分公司的经理和会计都回到芜湖开会汇报当月集资情况,另外发每月的汇总报表给其和赵某2的电子邮箱。各个分公司转款都是转到其尾号1437的建设银行卡。该卡的收入、支出总额各有1.3亿多元,收入主要是保健品会员交的钱以及向客户借款的钱,但并没有秸秆的收入。支出主要是打给*****、给芜湖公司客户返本付息、购买机器、办公、宣传支出。这些支出其只记录了银行收支流水账。登鼎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袁成协助*****管理登鼎公司下属分公司的集资业务。2014年1O月至2016年9月先后转给袁成2026944元,有些就是*****让其转的,不知道做什么用的。分公司的经理工资是分公司发,底薪都是3000—4000不等,另外根据集资情况算提成。资金情况:其账户转账给22O万元,是秸秆机器款,转账给方某3288.1万元,其中支付两笔74万元和37.2万是机器款,其他都是*****让其打的,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转账给方某2584381元,是合肥分公司的工资和报销,其他没有备注的也是*****叫转的;转账给耿某2672754.88元,收到她转账1572281.7元,是登鼎公司开的芜湖百米超市,超市是陈某1老婆负责,转出的是进货款和装修,转入的是营业款;2015年7月30日转账至*****父亲焦某1账户30万元、妹妹焦某211.65万元、焦永刚1万元、焦永政2万元,都是*****叫转的,可能是家人,具体不知道做什么用;转账给*****账户.43元是各个分公司分集资款,*****转账至其账户元,是芜湖分公司还本付息和一些大的开支的款;转账至界首宏源麻塑制品厂218200元是支付麻网的货款;转账至李海涛账户194.9万元是*****叫转的,有备注的是搞宣城公司周年庆等费用,没有备注的就不知道做什么用的;转账至张琪40万元,张琪是李海涛的助理,其中有一笔25万元是公司在深圳上市费用;转账至刘龙.71元,刘龙账户转至其账户5816500元,刘龙的账户都是*****在使用,都是集资款的钱;转账至沈小丽1012720元,备注山庄费用,沈小丽是临安大自然山庄的负责人,据*****说山庄是他的,曾给其看过一个山庄买卖合同;2016年7月至8月转账至王某2账户80万元,*****说是买空气净化器和发北京公司的工资钱,但只看过净化器样品;江捷转账到其账户元是安庆分公司交的集资款;黎凤(宣城分公司会计)转账至其账户5315519元是宣城分公司的集资款;陆轶转账108.9万元是宣城分公司交来的集资款;李某3转账4924400元是芜湖分公司客户交来的集资款;刘某2转账的4733929元是铜陵分公司客户交来的集资款;孙某转账元是马鞍山分公司交来的集资款;徐某转账46.2万元是六安分公司交来的集资款;2016年1月至9月转账至张雅晨元是宣城工厂开支的费用;2015年11月25日提现100万元,是*****叫提的,说是到上海付工厂机器款,当时和芜湖分公司赵桥一起送给了*****;2015年12月3日提现200万元,是*****让取的,不知道什么原因,当时是跟顾盼飞、张海坤一起取的,后来*****没时间取,就让袁成取了。2015年8月*****叫陶某办了一张建行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交给他,然后还叫其每个月往这张卡上打款30万到40万不等的钱。*****说这个钱是打给合肥人的,具体打款的原因没说,打款的事情他安排赵某2去做。 3.陆轶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年底,其在无为登鼎公司做销售,2015年4月份左右,其调到宣城分公司任分公司经理,刚开业的时候从事销售保健品、日化用品业务,一个月过后接总公司要求,分公司经营业务变成了对外借款融资。总公司推出新的融资项目,各地分公司经理去总公司开会,在会上传达新的融资项目,让分公司经理传达各个分公司业务,然后再要求各地分公司召集客户去参加总公司的活动。在活动上,*****会跟客户说公司发展的情况和新的融资项目,客户回去之后就会带着现金到分公司通过业务经理将钱借给分公司。另外还有客户介绍新客户到分公司参与融资项目。具体的模式与安庆分公司的集资模式一致。2016年9月之前,宣城分公司收取的集资款,都是通过黎凤的个人账户转账到总公司账户(胡静、*****、刘龙),2016年9月之后,总公司财务要求各地公司将集资款以现金形式交给*****。另外,其一张尾号为4409的建设银行卡是其用来将客户集资款转给总公司所使用的账户,只要通过其账户转到胡静、刘龙、*****、王某3、陶某账户的钱都是收取的客户的集资款。工资待遇:3500元每月,提成是客户短期借款1万元能得到50元的提成,长期借款1万元能得到100元的提成。2016年5月左右,其想辞职不干了,当时*****为了挽留其,答应将他老婆王某2名下的一辆宝马车x1送给其,其给14万元现金给*****算作其从*****手里购买的。 4.顾盼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月其应聘至无为登鼎公司工作,2015年底任芜湖分公司经理,2016年8月离职,主要负责管理分公司的人员、上传下达工作以及将*****下发给分公司的业绩指标下发给公司的业务团队,具体的集资模式与安庆分公司基本一致,集资款也是由财务交由*****支配,尾号1572的建行卡是其在登鼎公司上班后办理的工资卡,所有的工资都在这张卡里。 5.张海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其接任顾盼飞任无为登鼎公司芜湖分公司经理,芜湖分公司大约向400余人集资3000多万元,打入其个人建行卡的110400元就是在公司的工资和提成,12月有客户找*****,王某2才告知*****被拘留了,芜湖分公司的集资业务就停止了。2017年元月,王某2从芜湖分公司拿了50万元集资款。 6.江海宝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4、5月份,其经人介绍至无为登鼎公司工作,2015年7月,被分配至铜陵分公司任经理一职,各个分公司的销售政策都是总公司制定的,宣传会议销售旅游等活动,由总公司下发任务,分公司组织人员参加,并负责当地的会场、酒店等安排,总公司安排老板或者副总来宣传。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页,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来吸引客户,然后向他们宣传分公司的理财产品,后期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如果客户购买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员再将客户带到财务交款,业务员帮客户填写合同,财务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开具收据。铜陵这边集资人数60人左右,集资金额在200—300万元左右。2016年,其向*****借款10万元用于购车,其辩解称该10万元其中不少用于公司招待、购买小礼品以及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等。 7.柯冬冬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2月左右,朱某2因为安徽鼎旺贸易公司非法融资的事被宁国公安局抓了,过完年之后没几天,朱某2打电话说他把宁国的那边融资的钱退了,公安把他放出来了,当时朱某2问其有没有找到新工作,其说没有,然后朱某2就让其准备在六安这边来筹备新公司,但开始说成立,后来总公司老板*****不同意,就成立了登鼎公司六安分公司,其担任六安分公司的负责人。朱某2其实就是*****的下属,真正的老板是*****。分公司的业务就是办理投资理财,2017年1月才听说*****被抓,后来因为过年大家拿不到工资就离开了。 8.黎凤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在登鼎商贸公司上班,2015年5月,宣城分公司成立后,就被安排到宣城分公司做出纳工作,2015年下半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无为登鼎公司。宣城分公司刚开始的时候主要是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拉拢一些客户,向他们宣传销售保健品、日化用品等业务,同时总公司还让各地分公司从事融资业务。分公司的借款协议和收据每月都会通过快递寄给总公司,记录的现金流水电子表格存在U盘,通过微信和邮箱方式发给总公司胡静。其收到客户钱之后,在2015年10月份之前,都是将客户的现金存到陆轶的建行,当时陆轶的建行卡由其保管,其再通过陆轶建行账户将分公司收到的客户钱,转给*****或者胡静建行账户。2015年10月之后,陆轶让其用自己的建行卡将分公司的集资款转到总公司*****、胡静的账户。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饶某、鲍某等人的陈述及借款合同证实:登鼎公司芜湖、铜陵、马鞍山、宣城、池州、安庆、六安各个分公司的被害人损失及集资模式等情况,其中安庆被害人范某1损失中的49000元发生在被告人江捷进入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上班之前。 2.周萍、汪宏等人的陈述证实:2013年,被告人*****以登鼎商贸公司或者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合肥多人借款,借款利息3%至5%,后*****使用其本人(尾号7569)、胡静、陶某账户给这些被害人还本付息。 3.官德桂的陈述证实:其损失情况,其2019年11月13日报案,未列入会计审计报告。 4.张静的陈述证实:其损失情况,其2019年11月22日报案,未列入会计审计报告。 1.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登鼎公司行政助理,其名下一张卡号为62×××93的建行卡是赵某2让办的,交给*****使用。*****出事后,公司由王某2管理。因为王某2吩咐要删除与案件相关的微信记录和电话记录、工作记录,所以就删掉了分公司发给其的工作报告。在工作存续期间陪着*****等高层参加过几次工厂的开业典礼和庆典活动,另外*****不定期在芜湖汉爵阳明大酒店召集各地投资客户过来开会,介绍公司情况、宣传公司获得哪些牌匾,开了什么草毯公司,希望大家多投资支持。在公司,其只看到“示范田”照片,没有看到真正的实体订单。北京那边有好多领导都是李海涛请过来到公司来授牌,比如说什么法制教育基地、预防职务犯罪基地。 2.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其在无为县登鼎公司无为工厂当会计,2016年3月,被*****调至芜湖总部当会计。其只知道公司是做秸秆环保产品,各自分公司管各自的事情,*****说财务账目全部存入U盘交给他。其在公司只是负责四家生产厂的支出、员工工资支出。这四家工厂是无为登鼎公司、宣城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庆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公司的收入都是由胡静负责,登鼎公司没有账本,是将收支做成表交给*****,*****不让会计保存流水账,全部存入U盘每月底交给他,电脑的报表删除。其删除手机上的短信、微信是陶某说的。七家登鼎公司分公司收入账目报给胡静,胡静2016年9月辞职后,收入账就先报给其,其对收支汇总后以短信方式报给*****,安庆分公司江捷把支出票据、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邮寄给其,其和*****审核后寄回去。总公司没有汇总账目,是各个公司分开做,下载到U盘被*****拿走了。接收分公司收支报表的其邮箱里内容删除是受*****指使,安庆分公司一共收取约一两千万元借款,客户三百人左右,月息在4%到8%不等,如果是一年,年息23%,二年是26%,但利息是事先扣除,还有期满奖、现金奖也先扣除,实际利息远远高于约定利息。支付借款利息政策是*****召集公司经理级别的人开会后告知其的。公司除了借款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保健品都是送客户的礼品;空气净化器还没有销售,只看到样品;秸秆产品只看到示范田,没有收入帐。*****称公司是靠秸秆产品收入、国家农业部项目补贴支撑公司运转。安庆等分公司将当天的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交到*****或胡静的建行账户,2016年9月后安庆市分公司被查处后就告知各个分公司将集资款转到王某3(OO0108129O)、季雪银行账户上,两张银行卡由*****使用。支付集资款本金和利息时,如缺钱就报告胡静,胡静请示*****,*****同意后就从他和胡静账户汇给分公司会计账户由她们支付。郑冬冬等三人出事后为保证安庆分公司运转,*****交代其从其他分公司调拨资金交给沈某和郑巧巧。通过支出票据其知道安庆分公司除了向客户借款、支付利息之外没有其他业务,其他分公司也是一样。*****经常召集各个公司负责人开工作汇报会,也经常到外地开会。他还在芜湖的多个酒店接待各个分公司的客户开招待会。客户绝大多数都是老年人,来自安庆、芜湖等地。登鼎公司的资金都是转给*****、胡静,账上剩多少钱其不清楚,转单是*****对分公司的要求,江捷邮箱未彻底删除的客户集资统计打印件中库存现金明细账是每月发给其邮箱,其下载给*****,其摘要上“新年红”这些都是安庆分公司理财项目名称,人名都是客户名字。登鼎公司由自己经手的开支申请中,工厂房租比较大,宣城年租金5O万元、无为工厂年租金10万元、宣城建一个仓库花费20多万元。2016年9月,宣城申请进了一批麻网,支付一半26万元。工厂的装修和机器设备都是*****直接支付的,无为工厂每月支出5万元,水电费2000多元,夏天最多4000多元。宣城工厂每月开支12万元左右,其中员工工资8万多,水电费几千元。安庆的工厂只申请过3万元备用金和2.5万元安全整改费用。总公司的支出资金主要是五个方面,一个是四家工厂备用金;二是工厂员工出差,预先支付差旅费;三是工厂员工工资的中餐费用,四是各公司的装修费用和房租;五是*****直接安排财务转账到其个人以及指定账户的资金,这块资金多,*****不说明用款原因。7家分公司的资金支出就是负责支付该分公司到期借款客户的本息以及分公司人员工资以及运营花销(客户奖励、旅游餐饮等费用)。陶某是2015年8月份上班的,上班后*****让其和陶某说,叫她用自己的名字办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后陶某将办好的银行卡和U盾交给其,然后其把它又转交给了*****。2016年5月,*****把陶某这张卡的U盾和银行卡交给其,还给我一张纸上有姓名和卡号、开户号、金额等信息,让其打钱给这些人,这些人都是合肥那边的银行,打完钱后,其还要给*****看交易明细,然后把纸和U盾银行卡还给他,打钱大概是每个月一次,一直持续到2016年9月份。 3.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其在芜湖百米超市上班,一开始的老板是解某,后来新店开张发现新老板是*****的女朋友王某2。 4.耿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其应聘至芜湖百米超市工作任出纳,当时的老板是解某,店长晋某。2016年10月房租到期后搬到了新店,大概花100多万元,老板换成了*****,2016年10月份开业后,超市就没有没有付过供应商的钱,共计欠款40多万元,2017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2带着40多万元的现金,约了供应商到超市结账。工作期间,百米超市一直是亏损的,每天营业额只有两三万元,只够付员工的工资。 5.陆某(陆轶之父)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王某2打电话给其和陆轶,到她芜湖万科的家中,她给陆轶一个授权委托书,大概意思就是其和陆轶全权管理登鼎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4家工厂的所有事务,当时陆轶发现授权书上的名字写错了,就说这个不是*****写的,不接受这个授权委托书。 6.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陆轶和他的父亲陆某找到其,要求想办法将*****保释出来,所以焦某1到律师事务所写了一份委托书,然后其到安庆看守所会见了*****两次,后来宜秀分局通知不予取保候审,陆某就找到*****老婆王某2和他母亲,当时其他公司还在正常运营,许多的事情一盘散沙没人管,所以3个人就商量让焦写一份委托书,让陆轶将公司的事务负责起来,然后陆某就打电话给其,让*****写了一份委托书,目的是让陆轶将登鼎公司的事务管理起来。但后来听陆某说,委托书没有起到作用,公司的公章在王某2那儿,财务人员不听陆轶他们。 7.焦某1(*****之父)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被关押后,他的公司由陆轶负责,2015年7月30日胡静的建行卡转至焦某1账户30万,2016年4月15日*****建行账户转账的105万元共计135万元,其中66多万元是其用邮政银行刷的给*****两个小孩在西安买房钱(购房中有29.1万元是解某付的),20多万以*****名义在彬县购买两个门面(门面房余款*****本人支付的),24万元被其以个人名义存了银行定期,剩下的钱用来支付芜湖的房租和物业费。解某在彬县天源翠湖小区的房子,是2012年*****为了结婚自己出钱买的房。 8.焦某2(*****之妹)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与丈夫闹离婚,*****给其打款1O万元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后来其女儿生病,*****又给其打款1万元。 9.解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是2014年2月7日离婚的,离婚前,*****在合肥开一个保健品公司,离婚后,*****在芜湖开登鼎公司,需要各种生活用品,*****就自己投资100多万元在芜湖市镜湖区开了一家百米超市,是以其名字注册,*****让其负责打理,经营百米超市期间,因不会经营,地段位置不好,所以超市一直在亏损。2015年春节因小孩要上学其就回西安了,回西安后,*****让把身份证汇给他,他要换超市的法人,后来才发现*****要身份证是为了给他买一部车(2016年4月购买的奔驰车)。2016年4月,*****回家做清明,和他父亲焦某1说把彬县的房子给焦某2,让焦某1再给其在西安买一套新房子,其中29.1万元是其自己支付的,另外669927元是焦某1支付。*****在合肥公司开不下去了,因为他在合肥搞集资,还不了钱,就去芜湖挣钱还合肥的欠款。 10.方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成立登鼎安庆分公司,其去安庆分公司帮忙了一个月,2016年9月份,*****成立安庆怀宁县工厂时,其去帮忙照看了一下,10月份其被法院逮捕了,由其父亲方永浒当了厂长,当时因为刚开业,原材料没有及时到,所以没怎么生产,也没有卖过草毯,当时*****让有人参观工厂就开动一下机器,人一走就把机器关掉。 11.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左右其任安庆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助理,公司厂长先由方某1负责,2016年10月6日后是方永浒,二人是父子关系、公司会计是刘某1。2016年10月份才开始生产,刚生产时,有时政府人来厂里参观或者安庆等登鼎公司安排一些人来厂里参观,机器开动生产一下,但参观的人走后就将机器设备关停,这样做实际就是做做样子给那些参观的人来看看。正常每天可以生产40卷秸秆草毯,开业至今共生产了200多卷,试生产阶段,目前草毯没有销售,也没有下达销售任务。工厂的地是租的,厂里就一条秸秆生产线。工厂所有人的工资都是*****老婆将钱打到刘某1名下的账号,刘某1再将钱取现出来,以现金的方式发。 12.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出纳,主要工作就是从芜湖总部领备用金,然后负责公司开支向总部报销。2016年9月,刚开业每月开支不到一万元的办公、伙食费用,其中水电费每月一千多,电费每月八九百(附水电费单据)、水费半年1500多元,工资3万多元,每月总开支不到4万元。公司的土地和厂房都是租的,年租金30万元,已付20万元,还欠1O万未付(附合同)。 13.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3日起,其是安庆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厂保安,直至2018年12月之后才离开。2017年初,工厂工人的工资都没有发。在工作期间,工厂里的产成品没有卖过,机器只有有人才来参观时才运行生产,参观人一走,机器就停了。 14.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庆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工人,工厂是2016年9月开始运营,2017年年初工厂发不了工资,工人都走了。上班期间,基本上是有人参观时将机器打开,没人参观时,工人就把草晒晒。生产的产品都没有卖出去过。 15.范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委托他人租用怀宁县百思川贸易有限公司的厂房,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了20万元房租,剩余10万元半年内付清。但找*****收第一年租金尾款的10万元,就找不到其本人。*****租用该厂房后,投资机器设备估计300万元左右,但是代表*****签字的胖子(郑冬冬)说,他们公司预计在这个厂里投资5O0O万元,做环保产品出口国外。 16.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替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做过装修,安庆分公司出事后,*****打电话说客户资料还在江捷的住处,叫其和朱某2去把资料找出来,其就跟着朱某2、郑巧巧一起来到江捷住的那个小区楼下,后郑巧巧在江捷的住处找到了几个纸箱子,放在其车子后备箱里,最后将东西带到芜湖交给了*****,由朱某2将东西拿走的。另外,*****一共转给其77万元,其中63万元是装修怀宁工厂的钱,后来*****为了让其给他找人给其14万元,其中4万元是其的装修款,剩下10万元,买了2万元的烟酒,怀宁工厂开业的时候,北京领导过来花费3万元,3万元现金送给合肥姓史的男子,还给了总公司一个叫潘波的人1万元,剩下的请客吃饭了。 17.方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公司上班期间,听说*****在合肥向100多个人借钱,具体欠多少,有没有还清不清楚,*****还合肥人的钱都是通过总公司会计胡静或赵某2还给合肥借款人的,其有几个熟人也借款给了*****,其目前还差*****1万多元。 18.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经营秸秆和保健品,总部在芜湖,安庆、宣城等其他城市有分公司,其名下一处房产(芜湖洋楼万科城6栋5单元501室)和两辆车(梅赛德斯奔驰轿车27万多皖B×××××、宝马21万多黑A×××××)是*****买给其的。宝马车后来过户给*****的员工陆轶。名下尾号8010的建行账户自2016年7月21日至8月22日收到胡静转款80万元,其中50万元是空气净化器的货款,剩下是支付*****公司的装修钱。账户自2016年3月11日到9月8日共收到*****230万元,其中80万元是支付马鞍山工厂装修钱,转款20万元是空气净化器钱,近20万元是租用芜湖金国际的房租费用、10万元用于设计草毯广告费用、5万元是设计册子的文案钱、2万印刷册子钱。账户自2016年3月11日到9月8日,共打款转账至刘策90.74万元,舅舅刘策在北京经营虹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月份开始做,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都是其转账的,这家公司是代理*****公司的秸秆和空气净化器。2016年11月,*****出事后,登鼎公司是由陆轶负责,当时是陆轶找宣城分公司的法律顾问李某2到看守所会见*****,让*****写的委托书。2016年12月,从芜湖分公司拿了四五十万支付给百米超市的供应商。剩余的钱给员工补发工资了。 19.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其应聘至登鼎公司工作,负责马鞍山分公司的财务出纳。马鞍山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1。 20.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8月担任登鼎公司的生产部长。登鼎公司下属有四家工厂:无为县工厂,2014年10月装修、2015年2、3月开始生产,有一套秸秆加工设备;宣城工厂是2015年10月装修,2016年2、3月份开始生产,有两条生产线,厂里的工作人员有二十六人;马鞍山工厂,2016年5月开始装修,2016年7月开始生产,生产线一条,工人多少不知道;安庆工厂,是2016年5月装修,2016年8月开始生产,生产线一条,具体工人多少不知道。一条生产线,如果满负荷生产,每天能生产2000平方,其2015年6月左右离开无为工厂的时候,厂里有7万多平方的草毯存货,宣城工厂其是2016年6月初离开,有18万平方的存货,安庆、马鞍山工厂其不清楚。草毯的销售情况:从工厂离开时共出货3、4万平方,是卖生产线给其公司的安徽新美公司,送到徐合高速项目部,做护坡用。宣城工厂发给北京、哈尔滨各1万平方,登鼎公司在北京有一个叫鸿宇的销售公司,发到北京的就是这家公司,哈尔滨是*****联系的。宣城发给扬州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做屋顶绿化100O平方,发给桂林一个矿产治理项目,是*****司机何强联系的,发给湖北或者是湖南一个电视台做绿化,顶多1000平方,发给河北邯郸做道路绿化,最多1000平方。安庆工厂、马鞍山工厂的情况,其不知道,他们刚刚试生产。对于草毯的销售价格,*****讲,保底价格12.5元每平方,具体工厂的出货价格,只有*****知道。登鼎公司并没有什么大的秸秆产品订单,工厂都不是满负荷生产。登鼎公司下属的7个分公司,具体在做什么其并不清楚,但在宣城工厂时发现各个分公司经常组织老年人成批的来参观。2015年9月份其买了一部哈弗H6,花费13万多,后来,看到朱某2、陈某1都买了车,其也想换车,所以*****让其把哈弗车给顾盼飞,折算15万元,他转到一张建行卡35万元,将卡给其,其到芜湖市保利盛刷卡买了一部宝马320,买车的时候用的名字为沈道云,目前个人还欠*****8万元借款。 21.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其应聘至登鼎公司工作,7月份正式到铜陵分公司做会计,主要是收取客户的资金,给总公司汇款、计算员工每天的业绩、工资,以及分公司的日常开销。一开始叫鼎博商贸有限公司,开始做保健品,2015年9、10月份开始对外集资。产品的利率不等。总公司要求收取客户资金都要现金,具体原因不清楚,钱收到分公司之后,一般当天通过柜面或ATM机无卡汇款至公司指定的账户(*****、胡静居多)。其名下的建行账户(62×××37)是用于分公司日常开支的账户,还客户本息、公司员工的工资和日常开支。公司的经理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在三四千元,提成拿全分公司的1%。铜陵集资人数7O人左右,集资总额在200万,总的合同金额在400多万元。 22.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10月应聘至登鼎公司工作,当时马鞍山分公司已于2014年8月成立,刚成立的时候卖保健品,2014年底开始做投资理财,是以韩松针的工厂合作为由头,拉客户来进行投资,2015年下半年,*****开会称他在无为县开了一个秸秆项目工厂,以后拉客户投资,就用秸秆项目的名义进行投资。其本人的长期投资项目提成是1%,短期投资项目是0.6%,在公司任职期间,一共获得大约65万元的报酬。投资人的投资款基本是现金收取,和投资人签订完合同之后,就带着客户到会计那里交钱,收完钱后,会计会在合同上盖章,每天下午5点下班前,会计会根据总公司的指示,带着钱到银行去把钱打到总公司指定的账户,主要有*****、胡静的账户。铜陵分公司集资人数在120人左右,集资款在3000万元左右。 23.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其临时帮*****负责组建马鞍山工厂,共花费大约七八十万元,装修的钱是其女儿王某2用现金支付的,临走的时候,大约生产了2000多卷草毯,但当时马鞍山工厂没有接到一笔订单。 24.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1月任无为登鼎公司无为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秸秆草毯,只有一套生产线,在其担任厂长期间大概生产了2O万平方的草毯,生产量很小,不正规,出入库没有记录,最多出货8—10万平方米左右的草毯。工厂目前有11个职工,其中生产工人6人。工厂每月总费用约49500元,其中工资占大头,将近4万元。工厂有政府部门人员、厂方人员还有一些用大客车拉过来的老年人来参观,后期都是到宣城工厂参观。2014年底,*****拿其身份证去注册的登鼎公司,让其当法人代表,2016年6月份,其才知道公司除了做草毯业务外,还在搞集资。其怕非法集资牵扯到其,就让*****将其股东身份去掉。后公司说要上市,要变更注册,*****让胡静转了2万元给其后,由赵某2带其去银行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 25.姚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8月份通过58同城网上招聘进入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从事向社会人员融资的市场主管,具体负责公司业务员向社会人员(中老年人)宣传,让他们向公司投资,公司按照半年、一年不等期限给予他们不等的红利。安庆公司一共有十六个人,董事长*****、总经理袁成、市场部部长顾盼飞、市场部经理郑冬冬、会计江捷等。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主要做空气净化器销售、理财产品销售、草毯销售、农作物秸秆回收、秸秆机销售,旗下有个工厂。公司2016年9月9号在深圳挂Q版挂牌上市,发布原始股,需要资金建设工厂,生产草毯对外销售,因此吸引人做实体投资。公司由总经理袁成召集公司所有员工开会介绍公司的情况,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集资方式是通过老客户对外宣传公司2016年9月9号在深圳挂Q版挂牌上市,发布原始股,需要资金建设工厂,扩大业务的方式来吸收资金。投资的回报周期分为六个月和一年。集资利息是月分红百分之一点五,客户投资期满奖三百,还有到期后一千两百元的现金券。其在公司刚开始通过发传单发展客户,并且给予老客户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奖励带客户。其工资一个月底薪2450元,然后加千分之八的业务提成。宣传单在其进公司之前就制作好了,内容为让收到传单的新老客户到公司拿礼品,但传单上没有让客户到公司投资的内容。发传单的目的就是吸引客户进公司,来了后,业务员就向客户宣传投资(向公司投资)的本息的事。 26.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到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上班,2016年3月底其被总部调到池州分公司任经理,2016年9月3日*****在安庆分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经理郑冬冬被关后,其临时代管安庆分公司的工作。在2015年8月*****召开的一个会员感恩会上,其知道公司在搞集资,会员主动问安庆是否有这项业务,郑冬冬可能问了*****安庆分公司能不能做,*****同意了。安庆分公司明说是卖草毯,实际是做集资,从2015年8月20日开始对外集资,针对5O岁以上的老年群体,池州分公司也同样模式,对外发宣传单介绍公司的情况和通过老客户带新客户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客户的借款其只知道交给分公司财务,再交给无为总公司财务。集资方面的日常工作如果要请示,先报给袁成,如果袁成不在就问*****。其向*****借款10万买车,是集资款。 27.赵某3的证言及纳税申报表证实:其是法人代表,登鼎公司刚成立时,通过朋友介绍由华勤公司帮他们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又继续帮登鼎公司代帐,进行纳税申报。登鼎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纳过税,一直都是零申报。自2015年1月到2016年9月都做了账,这些账基本上只有法人吴某1的工资,象征性做一下,没有收入,支出多了也不像。2015年度账只有吴某1的工资,账已经交给赵某2。2016年度,就告诉赵某2注册这么高的公司一点固定资产发票都没有不像话。赵某2就提供了一些买麻纱钱、运费、广告费、旅游费支出发票。登鼎公司在2016年7月由8000万减到1000万元,是因为登鼎公司自称要上市,实缴资本必须20%,可他们拿不出来1600万元,所以就减资到1000万元,实缴200万元。 28.朱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底认识*****,向*****借款经营保健品生意,2015年4月开始在宁国市开办,本金和货物共40万元是找*****借的。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传销被宁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拘留,后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没事做就经常与*****吃饭喝酒。在郑冬冬等三人被拘留后,*****叫其代表他到安庆分公司了解情况、安抚员工。其和*****之间有大额借款。2015年4月到今年向*****借款100多万,目前还欠他30多万。2015年10月,陪*****去哈尔滨玩,在哈尔滨进口大众店看中一部大众辉腾,车款71万元,当时没带那么多钱,借*****卡刷了53.8万元,后陆续还掉了。登鼎公司六安分公司是当时安排自己员工柯冬冬和胡冬冬在六安筹备成立保健品公司,后来以28万元的费用转让给*****。2016年11月,*****被抓后,*****家属王某2让其转告六安公司员工,先把公司稳住。柯冬冬不知晓*****被抓,其从柯冬冬处拿出18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花销、投资生意。 29.陈某1的证言证实:登鼎公司内部会议有登鼎公司7家分公司经理、4个工厂厂长,*****在内部会议上讲过几次要求各个分公司部门不准把集资业务资料材料放在桌面上,员工都要把这些东西收好,他对公司生产行政方面的事情管得不多,讲的也少,和分公司方面的交流多些。*****的陆虎车是其从常熟提的车,花费160万左右。2015年7、8月份,*****说要开个公司卖保健品,让其做法人代表,后注册成立一家名叫铜陵市鼎博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会计刘某2,就将保健品会员费,打到其个人账户。2015年10月开始其发现,刘晓燕打的钱比较多,就怀疑,去公司一看,发现公司的业务员江海宝负责搞集资,后找到*****谈话,说其不干集资方面的事情,后其就叫江海宝把借款人叫到公司,将现金全部退掉,保健品会员一直做到2015年12月,*****让其把公司业务交给他,其就把鼎博公司注销了,*****继续成立了登鼎铜陵分公司,由江海宝负责。登鼎公司的费用开支,*****不要求开发票,只要每次花的钱对得上就行,2016年上半年有一次*****叫其安排接待,其把费用支出清单列出来给他看,他把清单扔掉了,还生气的说今后这些开支别找他,想找就找胡静,实际上胡静只听*****安排往其和其他人卡上打钱,怎么花也不管,另外接待李海涛带来的人,说是中央领导,每次都是需要安排住宿、吃喝玩乐、唱KTV、包小姐等,每次少则七八万、多则二三十万,这些费用至少花费在300万元左右。据*****自己说,登鼎公司的秸秆产品有产品订单,但其没有见过,也没见过有人来公司谈秸秆产品业务。据其所知,登鼎7家分公司做过保健品会员,其他的就是搞集资,没听说过有更多业务。当时看方某1、方某2都有高档车,*****知道其也计划买车,就说要买就买个好车,差钱就借给其。 30.方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董事长,一条秸秆生产线需要一台秸秆草毯机和4台麻网机。2014年至2016年,无为登鼎公司向星美公司购买了五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190万元,一共950万元。登鼎公司共支付了790万元,还欠160万元未支付。公司向登鼎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出事后找到其,让其给他开2000万的机器销售合同,但是其不会为他出具假合同作伪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由安庆市石牌镇镇政府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上面显示星美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与登鼎公司签订了机器合同,价值为3240万元(附合同),合同第三页是真实的,前两页不是真实的,是登鼎公司造假的。每条秸杆生产线每年可以生产200万平方米的草毯。目前草毯还没有进入大规模的销售应用阶段。星美公司曾以3.5元/平方的价格从登鼎公司进货1万平方米的草毯,款未付,卖给了合徐高速项目。平时*****花钱很大方,手下人吃喝玩乐全是他买单,像老大一样,爱上娱乐场所,在一起吃饭都安排上KTV唱歌,每次至少消费上万元。后其通过邮寄方式将真实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提供给公安机关,上面显示一条秸秆生产线共计190万元。 31.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12月应聘至登鼎芜湖分公司做出纳,2016年12月9日辞职,离开时剩余7、8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海坤。其主要负责保管客户交来的投资款和日常报销,集资款通过现金或者通过银行卡(62×××26)转账给胡静,2016年9月13日胡静的银行卡冻结后,集资款现金基本由其保管,如果需要转账就通过季雪的建行卡转账给赵某2或者其他分公司,但赵某2大部分是收现金。 32.徐某的证言证实:登鼎公司六安分公司是2016年6月9日开业,老板是*****,柯冬冬是负责人,其是财务,分公司吸收的客户资金先是全部存入其建行账户,然后再通过网银转入*****指定的胡静或赵某2账户。 33.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其经亲戚徐某的介绍去登鼎公司上班,用自己建设银行走公司账,干了将近一个月,柯冬冬说总公司出事了就没有再上班。上班期间经手几十万元投资款,除单位日常开支外,剩余有将近20万元被柯冬冬拿走了,当时柯冬冬从公司拿走现金时说交给总公司朱某2。 34.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国联众筹(中国)证券咨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出纳,这两家公司老板和法人代表是*****,主要搞融资,集资对象一般是老年人。 35.叶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3月任登鼎公司无为工厂出纳,厂房和土地都是租的,生产秸秆草毯,2016年至今(询问日期2017年1月)大约生产20万平方米,销售量10万平方左右。工厂每月开支4万多,其中工资有3万多,每月电费几百元,开空调最多3000多元。 36.郑某、张某3、尹某、黄某、李某4、陈某3、吴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都是登鼎安庆分公司业务员,登鼎安庆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对外做集资,没有其他业务,董事长*****,总经理袁成,安庆分公司经理郑冬冬,收客户钱是会计江捷。老客户带新客户来集资,每集资一万元给100元好处费,业务员从中也有提成。集资对象为5O岁以上的人。客户集资需要与无为登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集资方式是客户交现金,四个月期限的利息每月8%,六个月是月息6%,一年是年息23%,两年是年息26%,另外不同期限给不等的开会奖,满期奖,到期现金奖。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以做环保草毯名义宣传客户投资,然后付给客户利息及分红,实际上没有做过任何环保草毯业务。以前每个月大概都要开一两次客户大会,都在皖源大酒店租会议室,*****每次都来讲话,宣传公司草毯业绩,让客户放心投资。 37.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1认识了*****,后来将其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永丰村的一间房子21万元卖给*****。 38.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指派下属张某1与其商谈房租协议并签订了租房协议,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首付半年125000元租金,后来半年期到了找不到*****,其就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宣城鼎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将厂房腾空并支付租金、利息、水电费共计50万元。 五、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冬冬、江捷的主体身份情况,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冬冬、江捷的到案情况。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办理本案过程中查封房产、扣押车辆情况。在2016年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情况。 4.*****购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情况证实:*****、王某2、袁成等人名下多辆机动车的登记信息以及车辆购买时刷卡记录,*****购车的情况:2015年5月15日为方某1购买一辆凯迪拉克轿车(30.15万元)、为朱某2刷卡53.8万元购买一辆大众辉腾车、为王某2刷卡22.5万元购买一辆宝马车。*****从自己建行账户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3月24日取现30万、200万、30O万元。 5.无为登鼎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等证实:无为登鼎公司基本信息,该企业从2015年至2016年9月3O日未曾纳税;、、无为登鼎公司安庆分公司、、无为登鼎公司芜湖镜湖区分公司、无为登鼎公司铜陵分公司、登鼎商贸公司、登鼎商贸公司安庆分公司、登鼎商贸公司芜湖分公司注册信息。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9年,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6年9月2日为基准日,被告人*****开设四个工厂的机器设备、空调及草毯共计价值人民币9139895元。 7.刑事判决书、起诉书证实:被告人*****前期在安庆以及六安的判决情况,宣城分公司陆轶、黎凤、铜陵分公司江海宝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情况,郑冬冬、江捷前期在安庆被判刑情况。 8.相关材料证实:该中心不对企业的经营资质、资产状况、财务报表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告知,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者转让原始股都是一种非法活动,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9.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及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在合肥市集资情况,*****以登鼎商贸公司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股权协议书来吸收被害人资金;从调取的其中一名被害人李某1的银行流水来看,*****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分多次定期向李某1的银行卡账户打钱(2015年10月是以陶某的账户转账);结合*****、陶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发现*****自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2日使用其本人及陶某的建行账户,定期向合肥地区220余人支付本息.86元,其中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支付本息元。 10.回函证实:被告人*****不是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风云杂志社工作人员。 11.陶某手机提取的照片证实:2016年11月初,登鼎分公司业务员发到陶某微信上工作情况、*****的车辆照片、*****参加“非盟考察团”会议照片,2016年10月18日*****在芜湖汉爵阳明大酒店办生日宴会以及芜湖、六安等地的转单订单等。 12.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名下有5张建行卡,胡静名下有3张建行卡,刘龙名下有3张建行卡,江捷建行账户一个,从*****、刘龙、胡静、江捷的建行账户流水来看,江捷建行账户ATM机存款、现金存入总计元,安庆分公司员工、集资客户存入共计4469955元,合计为元,江捷账户转给*****、胡静、李某3、刘龙合计元;*****、胡静、刘龙3个账户中提现或者取现共计元,消费或者是POS机消费共计元,转账给*****亲属共计68265O0元,转给李海涛3969000元,转给陶某8852700元,该3个账户共计收到公司员工、会计转入的资金共计.4元;从调取的无为登鼎公司的对公账户来看,该单位于2015年1月20日开户至2016年7月13日无银行流水,2016年7月14日,*****、吴某1二人从其个人账户共转账200万元至该对公账户。 1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文件等证实:依据安徽省关于秸秆循环利用政策的相关文件,登鼎公司秸秆加工草毯项目并不在补贴范围内,不符合技术标准。 六、鉴定意见 1.审计报告(恒健专审字[2019]第194号、恒健专审字[2019]第194-1号)证实:*****集资诈骗对象、金额、被害人损失,郑冬冬、江捷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另外经审计,*****通过其个人及他人账户给方某3账户及星美公司共计转账9084964元,向其9名亲属(王某2、王某3、刘丽萍、刘策、谢中南、焦某2、焦永刚、焦某1)账户转账7316517元、转给李海涛3574184元,ATM或现金支取共计元,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用其本人两张银行卡、陶某、胡静账户向214名合肥地区的集资参与人账户还本付息,涉及金额元。 2.安徽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登鼎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害人损失情况;2014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1日,胡静1437建行卡转出给个人金额12002.707501万元,系工资、水电费、房租、投资人利息等,转出给企业金额810.897978万元,系餐饮住宿、房租、旅游等,取现共计364.8999万元。 3.审计报告证实:登鼎公司铜陵分公司被害人损失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郑冬冬、江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郑冬冬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元;被告人江捷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元,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与郑冬冬、江捷在此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铜陵被害人龙某,因其报案两次,对其损失审计两次,起诉书所附铜陵市分公司被害人明某中序号23、62对应的被害人经比对鉴定报告实为同一人即龙某,两次认定的损失总额与龙某的陈述及龙某提交的合同、收据等证据不符,存在重合部分。本院依据在案证据材料重新认定,龙某实际缴纳金额106700元,已退7800元,损失98900元。被告人江捷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害人中,范某1的一笔49000元损失发生在其上班之前,郑冬冬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害人损失扣除该款后为江捷犯罪行为所致被害人损失。郑冬冬、江捷曾被判处缓刑的生效判决系本院(2017)皖08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时应撤销本院刑事判决主文中相应缓刑。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冬冬、江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所犯集资诈骗罪属于新发现的罪,应在作出判决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郑冬冬、江捷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公诉机关对*****、江捷的量刑建议和对郑冬冬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冬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本院(2017)皖08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郑冬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本院(2017)皖08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被告人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详见附表);被告人郑冬冬、江捷对安庆的被害人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详见附表中的安庆市分公司被害人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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