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0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我真的想说:谢谢你!可是由于我的矜持,内心的害羞,表达的无所适从,让我从没有对你提起这个话题,也许我们之间已经不再需要感谢这个词来表达,可我实在找不到可以代替我对你的心情的词语了.
从小我是一个个性张狂的孩子,进入青春期,家庭的变故,一下子让我变得那么敏感,忧郁,甚至有些自闭.是你,用你的善良,灿烂的笑容,宽容的心境,对我的关心,慢慢走进我的心里.我是那么喜欢向你诉说我的烦恼,其实想想,少年不识愁滋味的我是多么青涩啊!那时的我,把你当作我唯一的贴心人,唯一懂我的人,超过了父母.最开心的时候是有你陪的时候,你对我的宽容大度无私,让我那么的感动!无助的时候,你是我的依靠!你是那么深切的体会我的痛楚!我由衷的感谢你!在我最不开心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陪在我身边!都说女人的朋友是用来一起哭的朋友,可你就是一个快乐的天使,不开心的事情你会那么轻松的化解开来,其实我知道,你的心是痛的.只是你不想我为你操心.朋友是用彼此的心交换的.慢慢长大了,经历感情重重的波折,你终于拥有了自己的家,两个可爱的孩子,我呢,还在漫无目的的漂荡.离得远了,但没有隔断我们对彼此的情感,我知道,即使数年没有见面,见面时一个会心的微笑,交换的眼神,就会使那些时间空间的距离荡然无存.都说朋友可以分为许多种,但我知道,你是我不会分类的那一个,我不知道把你要分到哪一组,因为我的每一个瞬间都希望和你一起渡过!我不会用那些华丽的形容词来表达我们之间的友谊,但我知道,能和你做朋友是我一生的幸运,能和你做朋友,也是我为之幸运一生的事情.
根据区教育局放假通知,寒假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学生x月xx日报道,x月xx日正式上课。
寒假将至,为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快乐的假期,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请各位学生家长配合学校进一步做好假期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1、寒假期间是每年最冷季节,请家长们不要让自己的孩子玩水、玩冰,严禁在冰上行走。要避免到池塘、河流、水库等地玩耍、滑冰,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2、注意假期的交通安全,不要让孩子乘坐“三无”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及超员车。督促孩子在寒假期间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在路上骑车、追逐打闹。
3、要注意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在生活中注意消除水、火、气、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学生要预防火炉取暖时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过春节燃放烟花、鞭炮时须有家长陪同和指导,决不可疏于管理对孩子造成伤害。严禁攀爬阳台、窗户、屋顶、墙头等危险区域,防止高空坠落事件的发生。
4、要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做到不吸烟、不喝酒。
5、要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防诈骗、防伤害,出门时要及时告知家长自己的动向。
7、督促孩子制定假期学习、生活计划,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假期实践活动或作业。
8、假期条件许可请家长们为自己的孩子安排力所能及的课外阅读计划,丰富孩子视野,陶冶情操。
作为学校,我们只能负责学生在校教学时间的安全监管,校外和节假日时间的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是您——孩子的家长。因此,在较长的寒假期间,家长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自己孩子的职责,尤其是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方面需要更多的教育。
各位家长,让我们携起手来,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忧患意识,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护,提高孩子安全防范的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能力,共同承担起呵护孩子生命的责任。
答辩人:王,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路xx小区幢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王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王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难免会遇到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协商不成诉诸于法院时,我们要注意相关的诉讼流程和诉讼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2、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因 (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3、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①请求法庭依法判定 要求原告 [合情 合理 合法 ]
4、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所提问题
提出答辩,反驳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证据复印件】
在这个科学技术日趋发展的21世纪,在这个人才辈出的21世纪,究竟是什么主宰着居民间的人际关系?是什么让几代人之间的感情更加贴切?是什么涉及到共同发展?又是什么令当前的社会如此美好?不错,是文明,是那宝贵的精神财富——文明,创造了伟大的一切!
如今,很多大人都在诉说着一个话题:“现在的孩子,学历越来越高了;可是素质却越来越差。就连基本的教养,也丢失了。”这让生在90后的我感到揪心。难道真的如大人们所说的吗……
一个惬意而安详的下午,明朗的阳光懒散地洒满大地。我在人行道上踽踽独行。突然,有位老奶奶颤颤巍巍地出现在我的前方。那老奶奶的满头银丝,巧妙地束成一个麻花辫儿;脸上布满了岁月的痕迹;拄着的拐杖,似乎已经很古老;那蓝色的棉衣,显得一尘不染。老奶奶似弓的脊背,足以证明她的苍老。一个约摸二十岁的青年,脚步轻盈地从老奶奶的身边走过,却回过头来,不屑地瞅了瞅,又匆匆离去。
那目光,似刀刃一般冷冷划过,好象能够穿透人的心脏,疼痛得不留余地。老奶奶要穿马路了。一辆辆汽车呼啸地飞驰着,并没有因为老人要过路而放慢速度。老奶奶等了很久,还是没有走过去。一位正在巡逻的警察叔叔见状,便跑过来指挥交通。警察叔叔用手势代替了言语,指挥着匆匆赶路的汽车。车主们见了,便松开了油门。
老奶奶在一群项系红领巾的少先队员的“护送”下,安全地穿过了马路。老人很是感激,露出了孩子一般的明朗笑容,还用一口不标准的普通话说道:“谢谢,谢谢!”此时的天空万里无云,湛蓝得又是如此美好;阳光也更有精神地普照着大地了。
这一幅关于文明的画,将深深地在我脑海中铭刻。
关于文明,不仅仅只有这些。现在的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当未来我们在社会上奋斗的那一日,文明将会是不变的信仰。建设祖国,是华夏子女们的责任;而创建文明的城市,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贡献的一份力。当你用文明对待每一件事物时,会发觉那事物是如此美好;当人类都携带着文明礼仪来生活,便会感到世界绽放着璀璨的光芒!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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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本汇总。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
【文书范例】民事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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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纠纷答辩状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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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就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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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系后发性损害赔偿请求,是在前诉判决中因没有实际发生没有被认定而在后诉中受害人提出的基于前诉伤害的赔偿请求,是基于新的实际发生的费用提出的诉讼,不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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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当事人在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或者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诉来进行二审认定,有关答辩意见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案件所认定的答辩事项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城区名都枫景小区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起诉状所述“被告拒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已造成违约。
一、《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内写明原告枫华物业公司为物业服务甲级标准,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所规定引述:
1、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然而原告从提供服务至今从未进行过一次调查和沟通,很多问题得不到处理,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激化,对于小区不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也未从进行入户或电话调查是什么原因不交物业费以及如何解决业主问题让业主去主动缴纳物业费,原告没有从服务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出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后,只是电话催费、门上贴条、发律师函最后法院讼诉。
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原告从未开展任何社区文化活动,小区内唯一一个老年活动室也是一位业主开设的老年活动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原告从第一批业主入驻至今从未对财务收支进行公布。
3、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每年停水电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两次提前公告。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小区东门保安亭24小时无人值班已变成放置杂物的仓库【证据照片】,只有距岗亭二十多米的停车场收费亭内有一名保安,摄像头夜间基本无法使用,人和汽车车牌都无法看清还经常不开机,导致每年都有多户业主家被盗,此事还有呼市晨报的报道【证据照片】,其中一位业主一年中被盗三次。很多业主汽车被划被刮蹭.名都小区是一个封闭式小区但小区各处都可以看到业主的车停放,物业没有做到应尽的职责【证据照片】。
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原告对下雪后积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区还到处是积雪和冰。【证据照片】,施工后的场地长时间没有清理【证据照片】
二、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第二章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一下物业共用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电梯、停车场、公告栏等,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业主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颜色或设置广告物;
三、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以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告私自将本该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告栏、电梯内等其他位置放置商业广告牌收入费用,并且没有向业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其广告和车位收益及应该为全体业主共有,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应扣除必要成本后转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内。并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四、根据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物业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最低3月缴纳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1、小区7号楼16号楼前两个水池,从第一批业主入驻至今从未注水使用【证据照片】.
违反交房时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的住户手册,第四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费用构成包含: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以及“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消防、电梯、机
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
2、业主缴纳物业费原告只开收据拒绝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嫌偷税漏税。
3、小区内损坏的公用设施设备常年没有更换 ,部分单元的单元门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单元门敞开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出。【证据照片】 电梯故障率高,经常有业主被关在电梯里,呼市晨报20xx年9月26日曾有过报道【证据照片】。
六、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根据《合同法》第67条 对“先履行抗辩权”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被告与20xx年购买房产同时交纳物业费到20xx年12月5日停交物业费,但原告提供的服务一直未达到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在20xx年5月7日呼市晚报就曾报道原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差的整版报道【证
据照片】,以及呼市晨报20xx年9月23日报道。【证据照片】
1、呼市晨报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报都对名都小区物业做过报道,关于物业服务问题“名都枫景小区业主“抱怨”多”【证据照片】
2、呼市晨报20xx年9月 26日名都枫景小区电梯故障问题的报道“名都枫景小区电梯常“罢工”居民爬十几层楼回家”
4、20xx年5月7日呼市晚报就曾报道原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差的整版报道【证据照片】
以上新闻报道证明原告在20xx年到20xx年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均存在严重违约,并且在原告正常缴纳物业费时就已经违约。
5、20xx年3月1日于小区拍摄照片: 未清扫的积雪、损坏的单元门、损坏的垃圾箱、从未注水的水池、电梯里和公告牌上的广告、变成仓库的正门保安亭、小区封闭道路的车辆、施工后没有及时恢复的路面、脏乱的垃圾箱、损坏的灯。
综上所述,被告延迟缴纳物业费是因原告首先没有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事实上明显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所以被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拒绝履行约定暂时拒绝交纳物业费用。 在原告按合同执行解决执行下面列出的约定及问题后,被告再缴纳所欠费用。
1、 原告物业公司在判决日后15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布物业费
用的收支情况,以后每6个月公布一次。
2、 原告物业公司在判决日后15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布车位租
金及小区内各广告位租金的收入及流向,每六个月一次。
3、 对所有入驻业主进行入户满意度调查,针对业主问题进行
4、 在20xx年夏天对7号楼前、16号楼前的水池注水使用。
5、 定期举行小区社区文化活动。
6、 加强对各楼电梯的检修维护。
7、 加强保安巡逻对无人职守的岗亭增设保安。
8、 清理小区内路面积雪和冰。
并取消违规收取滞纳金,由原告承担此次讼诉相关费用。
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岁 ,民族 汉 ,籍贯 ,职业 ,住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号楼*单元*室 。因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起诉答辩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目前与答辩人所居住小区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的主体双方是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和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接受物业服务和交纳服务费的是业主。那么物业费的欠费关系准确地说,应该是全体业主欠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业主欠全体业主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是由业主委员会擅自做主聘请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不能约束业主(答辩人),单个业主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体。因此,被答辩人基于合同纠纷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二、根据xxxxxx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条例》第六十七条除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催交责任外,还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逾期仍不交纳”是后者“可以起诉”的前提;这里的“逾期”明确是“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时所给出的期限。因此,“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自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 众所周知,所有法规条文是具有严肃性的。在没有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原告无权直接起诉业主。
三、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2、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请求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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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资管掌趣科技共赢1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甲方):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乙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资产委托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其实际受益人系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产业基地29号楼(北楼)9层 资产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1层 资产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1、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主体资格。 2、管理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的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并已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见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79号)。 3、托管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4、委托人委托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资产,委托托管人作为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5、管理人已经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委托人的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资产来源、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度与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和对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等基本情况。 6、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做出的陈述完全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7、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8、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做任何承诺并承担责任。 9、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客户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客户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任何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不时地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wangyucheng@;qianhui@)或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另行提供。管理人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据,但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银行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并视银行托管专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形式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但托管人因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预留印鉴、签章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授权通知书原件送达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第九条 资金清算与交收安排 (一)账户交易相关信息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在本计划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本计划财产的安全。 (二)场外其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其他资金清算与交收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四)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第十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委托资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 管理人每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的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 3.估值程序 管理人作为本委托资产的会计主体,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估值结果为准。 管理人每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以约定形式传递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管理人和委托人。 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资产及负债。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和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对委托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如涉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估值,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方法进行,且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给托管人。 1.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2.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 1. 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1. 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用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 管理人、托管人应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 对账与报告义务 1. 每个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上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委托资产对账单,托管人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委托资产对账单进行复核,管理人于每个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经托管人确认后的对账单提交给委托人,对账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资产配置等相关信息。 2. 管理期限届满或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管理期限届满或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委托人出具经由托管人复核过的《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 委托人可于每周最后1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委托人本委托资产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一)托管人根据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监督托管人依据本条约定对管理人的委托财产投资进行监督。 在本委托资产运作周期内,托管人对本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如下监督: 本产品投资范围详见第六条约定。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法、合规投资,未经三方书面认可,不得超越该投资范围。自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若需更改或增加新的投资品种,应在进行新品种投资前与管理人和托管人商议,重新调整监督事项和修订本合同,并为新品种的托管流程设计和系统开发上线留出足够准备时间。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仅限于形式监督,资产托管人在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形式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结果及越权交易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违规投资。 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应当及时要求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保留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规行为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报告的权利。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管理人应按托管人、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第十三条 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税费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交易单元租赁费;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 委托资产资金汇划发生的银行费用(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6. 委托资产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 管理人委托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对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托收等服务的委托管理费; 8.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9. 相关税费;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 管理人的管理费与托管人托管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方式:H=E×年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算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支付方式:委托资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于每自然年度末月(12月)的25日和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计提当期管理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于本计划管理费到期支付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集中支付。若本计划剩余的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则由委托人自行在本计划管理费到期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以补足上述差额部分。 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方式:H=E×年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算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支付方式:委托资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于每自然年度末月(12月)的25日和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计提当期托管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于本计划托管费到期支付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集中支付。若本计划剩余的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托管费,则由委托人自行在本计划托管费到期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以补足上述差额部分。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因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开立所产生的费用,应于合同生效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由资产管理人出具划付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进行支付,如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生效的,由资产管理人先行垫付。 3.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4. 本条(一)项下1到2的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应作为交易成本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并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费用支出金额支付。5.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委托资产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其中本合同相关方一致同意,若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就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 如未来法律法规有变化,允许管理人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第十四条 期末资产清算 1. 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日)前根据本合同将委托资产及时变现,如有未变现资产,管理人可现状予以返还。 2. 清算时,如本委托资产证券账户内有无法变现或因协商结转而不需变现的有价证券,其清算价格按下列标准计算: (1)未上市的一级市场申购新股清算价格按发行价计算; (2)无法变现的有价证券的清算价格按管理期限届满或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 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九条(三)所述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托管人应在收到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给管理人,管理人收到经托管人审核确认的清算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中应列明应付托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金额、划款日期、收款账户等划款信息,委托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在收到委托人对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向管理人指定账户划拨管理费,以及向托管人指定账户划拨托管费,若委托人、管理人未按上述约定出具或确认《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使得托管人未能扣划托管费的,委托人、管理人在此承诺并授权,在此情况下托管人有权从银行托管专户中主动扣收应收取的托管费。 4. 在足额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后,委托人可提取或转移银行托管专户和本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内的资产。 合同各方对委托资产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合同各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任何一方未对外公布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及委托资产运作明细,管理人受托投资管理的方法、策略及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运作明细等,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十六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三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1.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和托管人因共同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各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该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一免责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无论本协议其他约定是否与之冲突,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且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均确认该等免责条款在适用上的优先性: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时候出现如下不可抗力事件的,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 2. 本合同赖以成立及履行的任何条件,由于受到不能归责于协议各方的外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原因)影响而出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法律出现变化;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发布或修改政策、通知、决定、评论或其他正式文件;政治动乱;金融危机等),该等变化直接或间接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欺诈、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所造成的损失免责。 4. 托管人及管理人对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 对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设计、投资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相关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6.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投资监督,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的责任,因合理依赖市场认可度比较高的外部数据提供商提供数据存在瑕疵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没有主观恶意或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托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 7. 协议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业、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免责。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条款。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托管人可加盖托管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委托财产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的本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 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合同期满前2个月,本合同各方可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清算事宜。 4. 无论本合同(含变更后的合同)是否通过备案,对于管理人执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均免于追究管理人法律责任。 1.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发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格式、与业务操作规则等提出新的要求时,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 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若管理人发生变更,须委托人、原管理人、新管理人和托管人四方签署补充协议;若受益权发生转让,须转让人、受让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四方补充协议。 3.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4. 本合同三方将不会通过签订补充合同、附加条款或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由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 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的; (4)管理人依法停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托管人被依法撤销托管资格的; (6)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通过的;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出现后,本委托资产进行终止清算。上述(3)、(4)项事由出现导致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3. 本合同自委托资产终止清算结束及三方依据本合同完成了终止清算后的相关文件资料移交(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托管人所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本合同的存续期。 4.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履行; (2)由于其中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经过另外一方的催告,在催告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并导致本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履行的; (3)任何一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或提供的资料有重大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情形,并足以导致本合同不可履行时。 5.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说明文件,管理人可以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被停止业务所涉及的部分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全部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均由委托人直接承接。 6. 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 本合同订立后,不得仅因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 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本合同规定的书面形式传真、递送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本合同约定包括通知、指令等有关文件发出后还需要电话确认的,在实际操作中应采用录音电话,以备事后查证。本合同约定以传真形式发送文件后还须送交正本的,正本应与传真的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正本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正式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快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列明的各方地址。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快递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2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则在该电子邮件到达对方电子邮箱时即视为送达。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其他方。此后,本条约定的文件或通知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如相关方未能及时通知的,由此引发的全部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签订后,因新的法规政策的施行或政策调整,本合同需要做相应改变的,三方可重新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调整的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关于本合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4. 本合同一式捌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开户等业务需要共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资管掌趣科技共赢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章/合同专用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盖章):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盖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公章/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代码:600256)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6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以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下午16点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士发先生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一、董事长韩士发先生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四、选举监票员和计票员
1.听取并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听取并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文件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现场提问。
七、请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上述提案进行现场表决。
八、工作人员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并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监票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请现场与会董事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十一、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十三、主持人讲话并宣布会议结束。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会议须知通知如下,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持股证明;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提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重点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提案开始进行表决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进行书面表决,大会选举的一名监票员和两名计票员将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清点。工作人员将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由监票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董事会邀请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八、公司证券部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联系电话:、3762327。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一
关于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有效整合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发展与能源综合开发紧密相关的产业布局,快速回笼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拟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汇物流”)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简称“协议”),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简称“铁路公司”或“标的公司”)92.7708%的股权全部以现金方式转让给广汇物流。
本次股权交易的定价根据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华评估公司”)出具的【中盛华评报字(2022)第1166号】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估值,经审慎考虑,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铁路公司于本次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总额为394,377.69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依据上述评估价值,并综合考虑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业绩承诺等因素,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最终确定标的公司 92.7708%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17,627.15万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广汇物流为本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铁路公司股权,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股权交易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广汇物流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81.13元,本次交易金额为417,627.15万元,合计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广汇物流或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与股权转让(出售资产)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次数为0次,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
(一)优化主营业务结构,集中资源聚焦能源开发
广汇能源主营业务为天然气、煤炭及煤化工等能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已确立年战略转型升级以“绿色能源”为主题,逐步转型为传统化石能源与绿色新型能源相结合的能源综合开发企业;围绕现有产业格局,集中优势力量重点突出天然气业务,平衡发展煤炭和煤化工业务;充分利用公司自身具备的优势条件,通过最佳的原料供应、生产制造、市场需求和终端应用场景加快实现“绿色转型”:成为全球领先的二氧化碳捕集封存(CCUS)及驱油企业;国内领先的氢能源全产业链发展企业。
本次交易,广汇能源旨在聚焦主营业务,有效整合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发展与能源综合开发紧密相关的产业布局,进而优化主营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次交易是广汇能源执行年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在能源领域做“加法” 与非能源领域做“减法”,快速实现绿色转型的战略目标,有利于公司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实现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有效解决广汇能源与广汇物流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关联方广汇物流为加快物流主业扩张整合速度,不断发掘现代物流产业链中具有发展潜质的项目,已于2020年6月参股设立新疆将淖铁路有限公司(股权占比 18.92%),参与建设、经营将军庙至淖毛湖铁路。将淖铁路是红淖铁路的西延线,建成后将与红淖铁路一起形成新疆北部铁路运输通道。届时,广汇物流与广汇能源将形成同业竞争。因此,本次转让铁路公司 92.7708%的股权,有助于消除广汇能源与广汇物流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截至2021年末,广汇能源的资产负债率为65.20%,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处于较高水平。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式,考虑到市场主体投资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投资回报情况,本次评估结论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由广汇物流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通过本次交易,广汇能源可实现快速回笼资金,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减少财务费用,根据付款进度,预计可降低资产负债率约5-7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在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大幅增加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可以为广汇能源提供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除第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外,第二步主要用于向股东进行大比例现金分红,持续回馈投资者;第三步也可以为未来战略发展的新项目提供丰厚的资金储备,有利于广汇能源进一步做大做强现有的天然气、煤炭及煤化工业务,加快实现绿色能源转型,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二、交易对方暨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广汇物流,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故本次股权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公司名称: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6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825W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伍仟陆佰玖拾伍万贰仟捌佰肆拾柒元整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7日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汇集团持有广汇物流541,213,926股,约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3.06%,为广汇物流第一大股东。广汇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先生为广汇物流的实际控制人。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广汇物流近三年主营业务活动主要模式为物流园区投资、经营和配套服务以及冷链物流项目建设、经营,开展商业管理、商业保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物流配套业务。后续一方面将在此基础上保持现有业务的开发,另一方面将大力发展物流领域业务。
3.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关系说明
广汇物流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4.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类别为股权转让(出售资产),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铁路公司92.7708%的股权。
(二)铁路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242G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玖亿柒仟万元整
住 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兴业路1号
经营范围:铁路项目投资建设;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铁路专用设备租赁、安装;铁路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仓储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股权转让前,铁路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2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600 0.1511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252
本次股权转让后,铁路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600 0.1511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252
3.最近12个月内的增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铁路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等大宗商品的铁路运输业务,通过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为淖毛湖矿区周边企业及铁路沿线企业提供运输服务。
红淖铁路全线长435.6公里,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的哈密地区,自伊吾县淖毛湖镇引出,沿东天山边缘经伊吾县下马崖乡、双井子乡、哈密市星星峡镇,跨红柳河后折向东南,至甘新交界处的兰新铁路红柳河车站。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53铁路运输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为“53铁路运输业”中的“5320铁路货物运输”。
标的公司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由淖毛湖至红柳河站,在红柳河站接入兰新铁路。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铁路货物运输业务,通过委托新疆铁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红淖铁路进行运输管理的模式,为淖毛湖矿区周边企业及铁路沿线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公司运输的货物以煤炭为主,主要承担淖毛湖矿区的煤炭外运任务,其他货物还包括重油和铁精粉等。
红淖铁路为国家Ⅰ级重型轨道电气化铁路;是全国首条国网规划、国标设计、国家批准、民企控股、民资兴建、联合运营的地方资源性铁路;是国家发改委、原铁道部落实“国务院新36条”的民营项目示范工程;作为《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16年)》中京津冀-西北通道的柳沟-三塘湖-将军庙线路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战略属性。
标的公司属于盈利能力稳定、现金流量较好的优质标的资产。
6.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财务报告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盛华评估公司出具的【中盛华评报字(2022)第1166号】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估值,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即: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铁路公司资产账面值928,361.63万元,负债账面值 533,983.94万元,净资产账面值394,377.69万元。经采用收益法评估,铁路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450,171.00万元,评估增值55,793.31万元,增值率 14.15%。依据上述评估价值,并综合考虑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业绩承诺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最终确定铁路公司92.7708%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17,627.15万元。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评估机构为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对涉及铁路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为铁路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为铁路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评估基准日账面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账面值928,361.63万元,负债账面值533,983.94万元,净资产账面值394,377.69万元。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对评估对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总额928,361.63万元,负债账面总额533,983.94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总额394,377.69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450,171.00万元,评估增值 55,793.31万元,增值率14.15%。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434,085.53万元与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50,171.00万元相比,相差16,085.47万元,相差比例为3.71%。
经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基础法是从现时成本角度出发,以被评估企业账面记录的资产、负债为出发点,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的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获利能力。
对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选择中,考虑以下因素:
(1)收益法着眼于被评估单位未来整体的盈利能力,通过对预期现金流量的折现来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能够体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并持续经营的综合体所能发挥的总体收益能力,还包含了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市场和客户资源、特殊的运营模式、管理经验、优惠政策、业务网络、人才团队、服务能力、进入壁垒等重要的账外无形资源的贡献,更能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更符合本次评估目的。
(2)本次评估目的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股权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考虑到市场主体投资的价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投资回报情况,回报越高则其愿意付出的价格越高,这与收益法的思路更加吻合。
综上所述,结合本次评估情况,本次评估结论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450,171.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亿零壹佰柒拾壹万元整。
(九)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使用有效。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转让方、业绩承诺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256)
受让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603)
1.交易标的:本次交易标的为广汇能源持有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交易方案:广汇能源拟向关联方广汇物流转让其所持有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合计 92.7708%股权, 根据中盛华评估公司出具的中盛华评报字(2022)第1166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业绩承诺等因素,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最终确定标的公司92.7708%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17,627.15万元。
3. 支付方式:双方同意,广汇物流全部采用现金方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1)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广汇物流向广汇能源支付交易对价的5%;
(2)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广汇物流向广汇能源支付交易对价的20%;
(3)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广汇物流向广汇能源支付交易对价的10%;
(4)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广汇物流向广汇能源支付交易对价的30%;
(5)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广汇物流向广汇能源支付交易对价的35%。
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广汇能源应配合广汇物流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协助广汇物流办理完成标的股权全部过户手续。
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起至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过渡期间”)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过渡期间内标的公司出现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广汇能源以现金方式向广汇物流补偿,补偿金额按收购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减值测试及补偿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1-2 业绩补偿及奖励”的相关规定:“ 1.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基于此,经双方协商业绩承诺和补偿方案如下:
广汇能源作为业绩承诺方确认并承诺,铁路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32.26万元、35,098.04万元和49,627.69万元。广汇物流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广汇能源应补偿的金额。
(1)业绩承诺补偿措施
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期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金额。
②业绩金额计算及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方依据下述公式确定补偿金额: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0时,按0取值,即广汇能源无需补偿,同时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广汇物流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经测试,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92.7708%>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广汇能源应向广汇物流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92.7708%-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额。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标的公司的本次评估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已经补偿的金额不予冲回。
若触发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向广汇物流补偿,并于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偿完毕。业绩承诺方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的总额(仅限于本金金额,不包括因业绩承诺方违约而需承担的违约金及/或其他赔偿责任)上限不超过业绩承诺方从本次交易所获全部对价。
1.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债权银行出具的同意函,除广汇能源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已同意本次交易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铁路公司 92.7708%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标的公司对广汇能源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会形成对广汇能源的关联方往来。对于标的公司尚未归还广汇能源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广汇物流已出具承诺,标的公司对广汇能源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由广汇物流提供资金支持,在标的资产交割前全部偿还。
2.《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变更协议项下各项权利与义务
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经广汇物流、广汇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由广汇物流承接广汇能源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包括回购国开基金所持标的公司剩余2.8亿元认缴(实缴)出资的义务。同时,标的公司已取得了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同意函》,其同意本次交易。
(1)除广汇集团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中已经提供的保证担保外,业绩承诺期内,由广汇能源为上述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前,由广汇物流提供等额资产抵押物置换广汇能源的担保。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汇能源为铁路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债权人 担保方 担保余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银团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80,000.00 否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75,390.44 否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37,747.75 否
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21,434.23 否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1,950.66 否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7,700.00 否
根据标的公司债权银行的同意函、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担保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次交易前后不变更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并由广汇物流向广汇能源提供反担保。同时,广汇物流出具承诺,其将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前解除广汇能源的担保义务。此外,自标的资产交割之日起,广汇能源不再为标的公司新增债务提供担保。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747,037.64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3.46%,其中: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96,337.87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1.04%。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铁路公司 92.7708%股权,因此不涉及人员安置的问题。
(八)生效、变更和终止
1.《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各方签署后成立,经广汇能源与广汇物流股东大会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2.《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约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3.除《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4.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的交易对方广汇物流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并获得广汇能源与广汇物流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围绕现有产业格局,集中优势力量重点发展与能源综合开发紧密相关的产业布局,通过在现有能源领域做“加法”与非能源领域做“减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优化改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二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文件的议案
公司拟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现提交给各位,请予审议。
附件 1:《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附件 2:《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附件 3:《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附件 4:《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5月30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市签订: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中合称为“各方”,而“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1. 甲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汇物流,股票代码:600603,注册资本为1,256,952,847元。
乙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汇能源,股票代码:600256,注册资本为6,565,755,139元。乙方系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7242G”的《营业执照》,其经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铁路项目投资建设;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铁路专用设备租赁、安装;铁路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仓储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为提高甲方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广汇物流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如下:甲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92.7708%股权(认缴出资 3,683,000,000.00元,实缴出资3,683,000,000.00元)。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1.1 为表述方便,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广汇物流、甲方 指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铁路公司 指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乙方 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2.7708%股权
对价现金 指 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而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 指 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乙方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行为
签署日 指 各方最终共同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日期,即2022年5月30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各方就本次交易协商一致确认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21年12月31日
资产交割日 指 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
净利润 指 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过渡期 指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董事会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甲方为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 指 甲方为审议《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评估报告》 指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盛华评报字(2022)第 1166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税费 指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或其他适用税种,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本协议 指 本《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工作日 指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中国法定工作时间
1.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3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 对本协议或任何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三条 标的资产、作价及支付
3.1 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为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2.7708%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股权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各方同意,根据《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估值,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本次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评估结论为:铁路公司于本次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50,171.00万元。
依据上述评估价值,并综合考虑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业绩承诺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最终确定目标公司 92.7708%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417,627.15万元。
3.2 乙方转让目标公司92.7708%股权的对价为417,627.15万元,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3.2.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5%;
3.2.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46%;
3.2.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10%;
3.2.4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16%;
3.2.5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23%。
第四条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期间损益
4.1 本次交易具体交割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标的股权全部过户手续。
4.2 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自资产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为避免歧义,资产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东共同享有。
4.3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交割后,甲方可适时提出对目标公司的审计,确定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该等审计应由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4.4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目标公司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目标公司出现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补偿金额按收购资产的比例计算。
第五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5.1 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在业绩承诺期内,依据甲方聘请并经乙方认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进行审计,以确定乙方是否需向甲方进行业绩补偿,
具体依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执行。
6.1 乙方同意且承诺,过渡期内除非已获得甲方同意,乙方将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此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不进行下述事项:
6.1.1 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6.1.2 变更股本结构(包括增资、减资);
6.1.3 任免目标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1.4 变更核心员工的薪酬及福利、员工激励;
6.1.5 制定与任何职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
6.1.6 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6.1.7 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
6.1.8 改变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
6.1.9 向股东分配红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
6.1.10 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
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
6.1.11 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重大许可;
6.1.12 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6.1.13 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6.1.14 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它信贷安排;
6.1.15 乙方质押、出售、或同意出售、质押其所拥有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6.1.16 设立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开展合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合作;
6.1.17 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
6.1.18 进行任何与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6.1.19 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6.2 在资产交割日前,乙方应对标的资产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如果乙方或目标公司在相关重要方面未遵守或未满足其应依照本协议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乙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7.1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如下:
7.1.1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对乙方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会形成对乙方的关联方往来。对于目标公司尚未归还乙方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甲方目前已取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新疆分公司19亿元的融资意向书,资金用途为归还铁路公司存量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乙方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由甲方归还完毕。
7.1.2 由甲方承接乙方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包括回购国开基金所持标的公司剩余2.8亿元认缴(实缴)出资的义务。上述变更事项需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制度管理要求,具体以各方届时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7.1.3 除广汇集团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中已经提供的保证担保外,业绩承诺期内,由乙方为上述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前,由甲方提供等额资产抵押物置换乙方的担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乙方为目标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 担保方 担保余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1 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80,000.00 否
2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75,390.44 否
3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37,747.75 否
4 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21,434.23 否
5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1,950.66 否
6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 7,700.00 否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担保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次交易前后不变更债权人、债务人、
担保人,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同时,甲方出具承诺,其将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前解除乙方的担保义务。此外,
自标的资产交割之日起,乙方不再为目标公司新增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8.1 各方同意,本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8.1.1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
8.1.2 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8.1.3 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8.1.4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8.2 各方同意,为促使上述先决条件之成就或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各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各方应尽其最大合理努力促使第8.1条所述之先决条件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的12个月的有效期内实现。
8.4 若第8.1条所述之先决条件不能在第8.3条所述12个月的期限内成就及满足,致使本次交易无法生效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其他方的法律责任,但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乙方作出下列承诺和保证:于签署日(包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
9.1 甲方系一家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9.1.1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9.1.2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9.1.3 任何中国法律,对甲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9.2 甲方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
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9.3 甲方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所述之所有先决条件满足后,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对价现金。
9.4 甲方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作出下列承诺和保证:于签署日(包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
10.1 乙方系一家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10.1.1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10.1.2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10.1.3 任何中国法律,对乙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10.2 乙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乙方有权将标的资产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未在标的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性权利导致乙方无法将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或导致甲方取得标的资产后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能力受限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10.3 乙方已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
反其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对于历史上存在的短暂逾期出资行为,乙方已取得其他所有股东的认可,其他股东对此无异议、无纠纷。
10.4 乙方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方式为他人代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或由他人代其持有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形。
10.5 乙方保证目标公司完整拥有其名下的资产,保证目标公司对其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已经披露的情况外,该等资产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第三人对于其权利主张的限制,并且该等资产并不会因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向甲方为制订及/或执行本协议的有关事项而出具的声明和保证以及披露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于资产交割日进一步作出保证:乙方的各项声明和保证在资产交割时所有重大方面仍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重大”指每项声明和保证分别对甲方或标的资产构成重大的影响。乙方承认甲方是依赖其声明和保证及披露信息而签署本协议。
10.7 乙方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11.1 各方同意,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各方根
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
1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2.1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成立,经甲方、乙方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12.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12.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12.4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13.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瘟疫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相关行业国家法律的调整。
13.2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补救
14.1 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4.2 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或不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强制性义务,其结果实质性地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交割不能完成,则该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因本次交易终止导致守约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金额作为违约赔偿金。
本条款的违约情形系本协议项下的根本违约,对于甲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协议第三条、第九条中相关条款的违约;对于乙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相关条款的违约。
14.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15.1 除非提供信息的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接收信息的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信息:
15.1.1 本协议的存在及本次交易所有相关事宜;
15.1.2 任何在各方之间关于签署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
15.2 各方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15.2.1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5.2.2 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5.2.3 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5.3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六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6.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就本协议之目的而言,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16.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6.3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17.1 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作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为书面形式,并按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以3个工作日事先书面通知向另一方指定的其它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邮寄给有关一方:
协议各方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收件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44楼 杨雪清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26楼 祁娟
18.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 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18.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18.4 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本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5月30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市签订: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中合称为“各方”,而“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1. 甲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汇物流,股票代码:600603,注册资本为1,256,952,847元。
乙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汇能源,股票代码:600256,注册资本为6,565,755,139元。乙方系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7242G”的《营业执照》,其经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铁路项目投资建设;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铁路专用设备租赁、安装;铁路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仓储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甲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2.7708%股权(认缴出资3,683,000,000.00元,实缴出资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相关术语的定义与该术语在各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业绩承诺期间及净利润的计算原则
2.1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
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交割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确定。该等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乙方。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进一步要求的,各方应该根据该等要求执行。
2.2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于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2.1.1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业绩指标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与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2.1.2 净利润指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1 乙方承诺,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测算的数据,如本次交易于2022年
12月31日前(含当日)交割完毕,目标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5,932.26万元、35,098.04万元和49,627.69万元。
第四条 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4.1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截至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期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数的,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业绩金额计算及补偿方式如下:
4.1.1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4.1.2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0时,按0取值,即乙方无需补偿,同时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
4.2 资产减值及补偿
4.2.1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甲方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经测试,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92.7708%>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乙方应向甲方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
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92.7708%-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额。
4.2.2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标的公司的本次评估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已经补偿的金额不予冲回。
4.3 若触发补偿义务,乙方应以现金向甲方补偿,并于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偿完毕。乙方支付的
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的总额(仅限于本金金额,不包括因业绩承诺方违约而需承担的违约金及/或其他赔偿责任)上限不超过乙方从本次交易所获全部对价。
若目标公司2022年度或2023年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但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80%(不含)的,乙方暂不需要在当期期末支付补偿金额。该等补偿金额在2024年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一并核算及支付。2022年度补偿金额暂免支付的,若2023年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80%(不含),应与2023年度补偿金额一并核算及支付。
5.1 除另有约定外,因业绩补偿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协议生效与解除
6.1 各方同意,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分别加盖公章后成立,并构成《资产购买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6.2 如《资产购买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相应解除、终止或失效。
7.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瘟疫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相关行业国家法律的调整。
7.2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补救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一方因未履行《资产购买协议》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执行。
9.1 除非提供信息的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接收信息的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信息:
9.1.1 本协议的存在及本次交易所有相关事宜;
9.1.2 任何在各方之间关于签署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
9.2 各方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9.2.1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
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2.2 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2.3 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3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就本协议之目的而言,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10.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0.3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作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为书面形式,并按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以3个工作日事先书面通知向另一方指定的其它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邮寄给有关一方:
协议各方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收件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44楼 杨雪清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26楼 祁娟
12.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相关事宜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2.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3 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6月24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市签订: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原协议3.2条为:
“乙方转让目标公司92.7708%股权的对价为417,627.15万元,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3.2.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5%;
3.2.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46%;
3.2.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10%;
3.2.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16%;
3.2.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23%。”
“乙方转让目标公司92.7708%股权的对价为417,627.15万元,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3.2.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5%;
3.2.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20%;
3.2.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10%;
3.2.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30%;
3.2.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35%。”
第二条 原协议7.1.1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对乙方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会形成对乙方的关联方往来。对于目标公司尚未归还乙方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甲方目前已取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新疆分公司19亿元的融资意向书,资金用途为归还铁路公司存量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乙方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由甲方归还完毕。”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对乙方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会形成对乙方的关联方往来。甲方已出具承诺,目标公司对乙方的192,197.12万元其他应付款将由甲方提供资金支持,在标的资产交割前全部偿还。”
第三条 本次交易前后,目标公司将长期保持运费定价公允、合理,实行统一定价原则,即所有客户均执行一个价格标准,不会因客户性质的不同而进行差异化定价,以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第四条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如原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6月24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市签订: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 88号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取消原协议第4.4条关于暂免支付的安排。
第二条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如原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