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应该给城管赔偿吗

不配合城管执法算妨碍公务么?答案是: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叫阻碍执行职务。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的属于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映象网快讯 (记者 张英 张曼 通讯员 刘武军 崔禹正 文/图)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光头男”持刀辱骂城管案,在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当庭宣判,陈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某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这起案件因其“首例”和高关注度,引来郑州市城管系统数十名执法人员参加庭审。

  商贩持刀辱骂城管案今天公开审理 

  今天上午,此前备受关注的“光头男”持刀威胁、辱骂城管执法人员一案,在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七法院)开庭。

  因为此前的高曝光度和媒体高关注度,二七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现场,除了原被告双方相关人员、前来旁听的市民、城管系统执法人员,省会各大媒体悉数到场。

  二七法院动用了最大的审判庭,座位仍不够用,现场加了好几排凳子,参加庭审人员超过80人。此前因为“人多”,庭审推迟了整整一个月。

  当被告人陈某某第一次出现时,引来众人关注,比起今年4月下旬,流行于网络视频中持刀冲向执法人员王国强的“光头男”,他明显“小了一号”,身材消瘦了很多,也长出了短发。

  籍贯封丘县,现居住郑州某小区的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今年5月20日被刑拘。

  检方指控,今年4月19日9点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的牛会敏胡辣汤店门口持刀,对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阻碍该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庭审现场,他很“矛盾” 

  上午的庭审现场,为证实被告妨害公务罪行成立,公诉人出示了四组证据: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值得一提的是,公诉人每提供一组证据,陈某某都会表示有异议。异议常常陷于细节的纠缠:

  现场只有王国强的一人是正式城管执法人员,其他都是协管、保安;

  协管员此前对他及家人敲诈;

  收广告牌的位置与事实地点不符;

  庭审现场,陈某某辩称:他们来我家胡辣汤店门口收东西,自己正在后厨切菜,拎着刀就出来了,自己是拿刀了,但并没有威胁王国强,而是用于“自杀”。

  庭审当场播放了两段不同时间的视频,一个是4月8日,一个是案发当天(4月19日),在后一个长达十分钟的视频中显示,城管来时,陈某某先是谩骂,随后回身跑到店里,拎出一把大菜刀。菜刀时先是放在自己脖子上,时而又指向王国强。

  整个质证和辩论环节,陈某某的表现是急于为自己涉嫌的罪名开脱,给公诉人的印象是“认罪态度较差”。

  可令人不解的是,陈某某自行辩护却说了这一段话:我只是最基层的小市民,不懂法,因为我的冲动,给城管执法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我向他道歉。同时也希望,其他商贩,不要学我这样。

  判决前,他再次向执法人员道歉,并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我家里困难,两个孩子,一个上了幼儿园,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南海网1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杨兵 崔善红)南海网记者今日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解放西两名占道经营者邱某和黄某采取围攻城管执法人员、打砸执法车辆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邱某今年24岁,广东省廉江市人;黄某今年24岁,广东省吴川市人。2009年4月24日22时许,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夜间大队的执法队员吴某新、陈某武、吴某兴等人在海口市解放路文化宫门前人行道上,对占道经营摆摊的黄某槐(已判刑)的物品进行依法暂扣后上车离开时,黄某槐纠集朱某诚、刘某海、黄某营(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邱某、黄某等人手持事先购买准备用于对付城管的钢管,追赶城管人员的执法车辆,其中黄某槐和邱某用钢管扔砸城管人员的执法车辆。

  2009年4月25日21时许,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梁某演等人对海口市解放路海口市文化宫门前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摊主进行整治,为了与各个占道经营者联合对抗行政执法,黄某槐、黄某营、朱某诚与被告人邱某、黄某等人围攻城管的执法人员,并殴打梁某演的头部和胸部。

  2009年5月31日21时许,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杜某蛟等人,对在海口市解放路海口市文化宫门前占道经营摊主梁某星和被告人邱某的物品依法暂扣,黄某槐纠集被告人邱某和朱某诚、刘某海、梁某星(已判刑)、黄某营、朱某云(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围攻,冲击等方法对抗城管人员的执法,将暂扣的物品抢走,并用钢管打砸城管人员的执法车辆。

  2009年6月5日15时许,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梁某演等人在海口市解放路海口市文化宫门前将占道经营的黄某海妻子的物品依法暂扣,黄某海的妻子打电话给黄某槐,黄某槐随后纠集朱某诚、刘某海、梁某星、朱某琼(已判刑)、黄某营、朱某云、许某云(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邱某等人采取围攻、威胁、冲击的暴力方式阻碍城管人员执法,并将暂扣物品抢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黄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 的文章

 

随机推荐